□文/张二茹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石家庄)
(一)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是“税”。龙卓舟(2008)认为,社会保险具有强制发生性和支付的固定性特征,而且社会保险缴款和税收都具有偿还的非对应性,所以社会保障缴款具有“税”的性质。在庞凤喜(2008)看来,税与费内涵并非泾渭分明,但是她基于社会保障缴款的强制征收、规范征收特点以及社会保障缴款的收支一般具有再分配的特征,将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认定为“税”。马晓光(1995)认为,社会保障属于社会公共事务的范畴,那么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全体公民都应具有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本质是“税”。
(二)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是“费”。郑功成(2001)认为,社会保险是受保人之间的风险分担,属于私人物品,而且税收具有无偿性的特征,但社会保障缴款却是有偿的,所以社会保障缴款应被划分为“费”。
(三)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具有多重性。在刘剑文(2007)看来,社会保障缴款一方面是在法律强制规定下缴纳的并带有互济的性质,所以它不同于规费;而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专用性与直接返还性,所以也不同于一般的税收,基于这两点,他的结论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不应该用一般的费或税的概念来认识和区别两者的内涵”。郑秉文(2010)认为,社会保障税与社会保障费之间存在本质的差别,但社会保障制度要根据制度设计的诉求来确定,所以社会保障缴款会相应选择“税”和“费”的形式。
(一)对开征社会保障税持支持态度。龙卓舟(2008)基于社会保障缴款天然的税收性质,当然的采取支持的态度。除此外,大多学者未从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立论,基本是以我国社保制度的现实困境为逻辑原点,把“费”的方式的明显缺陷与“税”的形式的优越性两相对比,得出费改税的必要性。下面具体分为两个方面进行总结:
1、社会保障事业面临的挑战。张磊(2006)从人口老龄化、农村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社会保险参保面窄、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大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总结,并认为最关键的是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社会保障资金不足的矛盾。胡鞍钢(2001)认为省级统筹是“块块专政”,无法解决地区间的社保基金支付的差异性和不公平性,同时不利于建立有序流动的全国性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2、“费”的形式的弊端。学者们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基本一致,整合为以下几点:(1)强制性弱,覆盖面窄(张磊,2006;王宏波,2008;汪柱旺、黄蕾,2005);(2)政策不统一,不同地区企业发展不平等(张磊,2006;汪柱旺、黄蕾,2005;郭席四、程崇祯,1997);(3)征收缺乏刚性,执法很难到位(张磊,2006;郭席四、程崇祯,1997);(4)政出多门,管理混乱,透明度低(黄菡,2005;王宏波,2008;郭席四、程崇祯,1997);(5)征管成本高昂(王宏波,2008;黄菡,2005);(6)社保基金不稳定(王宏波,2008)。
(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持保守态度。目前,一些学者虽然承认社会保障税本身的合理性、必要性,但却对开征效果并不乐观或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并不适合开征。马杰(2001)表示,尽管“费改税”是一件势在必行的事,但是应该降低“费改税”预期。谢金荣(2001)认可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是大势所趋,但认为开征所需的诸多社会经济条件还没有成熟,诸多障碍还须清除。应该注意到,有些学者虽然旗帜鲜明地坚持社会保障缴款的税收性质,但是对开征社会保障税这个现实问题却态度谨慎。例如,邓子基(2011)就表示,社保缴款本质上就是税收,社保费改税是顺应国际社保制度改革路径的必然选择,但开征社会保障税并不能一蹴而就,如果要开征,那就需要努力研究社保税税制要素的设计,并根据开征社保税的影响进行相应的配套改革。
(三)对开征社会保障税持反对态度。郑秉文(2010)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达了反对意见:世界性的改革不是费改税;费改税不符合旨在加强缴费与待遇之间联系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战略的要求;费改税在技术上不符合统账结合的混合型制度的设计要求;费改税不符合社会保障制度深化改革对“制度弹性”的要求。郑功成(2001)等人认为社会保障是私人产品,理应是“费”,而且社会保障税的公共性质与我国实行的部分积累制中个人账户的私人性质不相容。此外,费改税后,国家财政将由后台走向前台,国家从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社会保险的间接责任主体变为直接责任主体,将会加大财政负担。
张磊(2006)认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已形成社会共识、已具备经济基础、已具备征收基础、有很多可借鉴的成功经验。王宏波(2008)的论点与张磊的基本一致,此外,王宏波(2008)还提出,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社会保障作为国家基本制度的法律地位,所以开征社会保障税具备了政策法律依据。赵文平(2010)与以上两人的观点并没有大的差异,他还认为,由费变税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社保缴款意识,能够促进全社会同心协力开展社会保障工作。
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界定问题是社会保障税开征的理论依据。学界在该问题上立场如此泾渭分明颇引人深思。“费”与“税”本是财税理论中最基础的概念,何以如此多的大家在这个最“简单”的问题上得出对立的结论呢?笔者基于文献资料,梳理了他们逻辑推理的脉络,发现结论的分野主要导源于基本概念界定上的差异。例如在“费”的理解上,郑秉文(2007)认为税与费二者的共性在于:一是征收主体都是政府及其授权的职能部门;二是均属于财政性资金,都是为了实现政府的职能;三是均有“强制性”和“固定性”。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是否存在“无偿性”。税收是无偿的,费则代表与国家之间的“有偿交换”的关系。基于此,郑秉文(2007)认为,社会保障费本具有强制性,与社会保障税的区别只是在于它带有强烈的“补偿性”和“对等性”。但是,在庞凤喜(2007)看来,“费”的发生取决于缴款人的意志,也就是说交换行为的发生的决定权在公民一方,“强制性”并非“费”的特征,因而社保基金的“费”与“税”两种形式有显著的区别。毫厘之差,千里之谬。在税费之争中,类似的例子很多,是很多学者观点对立的重要原因。
近几年,对社会保障税的探讨更多的集中于社保税制度建设的构思上,“费税定性之争”无疑昭示着研究视野回归根基性问题的必要。树无根无以立,理无据无以行,对诸如“费”、“税”的含义进行再界定绝不是无谓的咬文嚼字,事实上厘清学术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并在理论界达成一定的共识,能够极大地提高研究与论证效率,减少因前提假设、基础概念等不同引发的学术分歧和不必要的误会。
此外,面对我国同样的现实背景,甚至是相同的事例,为什么不同的学者得出不同的结论——有人力挺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但有人又疾呼暂停?笔者认为,对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与否以及可行性的论证往往是基于学者们的主观感受、情感体验得出的,较少引用客观资料和数据作为论据。因此,在对社会保障税进一步研究时,应加强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数据资料和典型事例的搜集整理工作,也可以采用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收集大众对社保建设的意见和提议。后期的数据整理阶段,应汲取统计和计量等学科的研究范式,设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并与国外数据做比较。以数字为据,用事实说话,有利于提高结论的说服性,促进达成共识。
[1]龙卓舟.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要求[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29.152.
[2]庞凤喜.论社会保障缴款的性质[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8.2.
[3]马晓光.社会保障税宜缓行[J].财政,1995.8.
[4]郑功成.社会保障中的费改税及养老保险问题[J].经济研究考,20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