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奇 常如健
(郑州大学 水利与环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由于水利工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的质量与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我们必须从工程源头开始,从招投标过程对施工单位的选择开始,充分认识现状,理性分析问题,做好对工程可靠性的合理把控。现行招投标活动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在我国现行《招标投标法》中,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另外,《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不法手段将项目化整为零,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标准,如肢解项目、调整变更项目或者是签订小额合同等,从而把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给有利益关系的施工单位,或仅在较小的范围内发布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为工程建设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
陪标就是在某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前,招标单位已经确定了意向单位,然后由意向单位根据投标程序要求,联系关系单位参加邀标,以便确保意向单位达到中标目的的行为。这严重影响了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原则,不仅使得其他投标单位利益受到损失,而且还会给工程建设带来隐患。而串标行为可以分为投标单位之间串标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串标两种情况,投标单位间串标的形式有价格同盟型、轮流坐庄型、标内损失标外补型。招标单位与投标单位的串标表现为:招标人在规定的开标时间之前开启某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投标报价;招标人为谋取利益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专门定做招标文件,编制特殊资格要求等,排斥其他投标者;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串标是指上是一种恶意竞争,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最后是围标,它实质上包含了串标和陪标两种不法行为,是指几个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文件中一致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通过限制竞争来排挤其他投标人,使其中的某个利益相关者中标,使得招投标活动形同虚设,无法起到公开、公平、公正的作用。
一方面,评标委员会是由建设单位代表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且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要在三分之二以上,但由于评标委员通常比较固定,因此很容易出现贪腐或钱权交易的不法行为。也存在建设单位授意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为“意向”投标单位打高分,从而左右评标结果,使评标失去了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至于评标的工作质量大打折扣。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常用的评标办法是采用百分制的评标办法,通过设立造价、质量、工期、信誉等若干指标,赋予每项指标一定的分值,为每一个投标者逐项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以至于有些投标单位甚至是某些评标委员,单纯看重报价高低,违反评标原则。另外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打分过程中的主观因素比较强,使得结果不是客观的公正,而且,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在水利工程招标过程中,由于信息渠道的原因,使得某些招标信息无法大范围扩散,信息公开度不高。另一方面,某些建设单位为了自身利益变相降低信息公开度等问题也比较突出,这都会导致某些潜在投标人不能及时、全面、真实地了解招投标信息,从而为串标、陪标、围标等违规操作留下空间。有些招标人不愿意招标信息公开,因为招标信息的发布面越广,投标人就越多,自己中意的投标人竞争压力就越大,一旦“意中人”没有中标,个人目的就难以实现。因此,要加强招标信息的公开化程度。
强调投标文件的质量和技术评价,弱化评标委员的主观因素,另外,采取电子化抽取评委,建立计算机随机确定和通知评委的系统,由系统通知评标委员,对参加评标的委员名单也由系统密封打印,使包括招标人在内的所有人员无法知道评标委员会成员,从而增强评标的客观性、公正性。
在招投标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投标参与单位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招投标、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思想上依法执行程序。另一方面,还要建立监督网络、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加大惩罚力度,让违法招投标行为受到严厉惩处。
水利工程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更和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而水利工程招投标是工程建设的重要步骤之一,只有选好了施工单位,工程的投资、质量、安全才能得到合理保障,因此,我们有必要客观认识已经存在的问题,理性的分析,从而不断改进,维护好建设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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