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居金
(中国人民银行德安县支行,江西 九江 300400)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初衷或看好的前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于2008年颁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像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发展,到2012年11月底全国已经发展到5948家,从业人员6.57万人。小额贷款公司的异军突起,为民间资本投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可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从2009年成立到现在,已经四个年头了。公司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资产质量也很高,盈利水平也很理想,按照上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改制为村镇银行。但改制的进程并不是很顺利,为此笔者进行了一次调研。
国家银监会于2009年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操作程序,以及监管要求等都作出了制度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提供了政策支持。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在实施改制的进程中存在四大难点:
一是公司控股权易主,难以接受。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有绝对的说话权和经营权。按照《暂行办法》要求,村镇银行设立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机构,且持股在20%以上,而单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按照这一改制的股权设置的政策要求,原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股权肯定是变小了。这对于辛辛苦苦已经经营了几年的股东而言,改制成村镇银行虽然公司是进位了,但董事长的位子让了,管理权没了,顶多是参加村镇银行的董事会,举举手表表态。这样,就使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没有了。
二是公司业务“便捷”不再,难留客户。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之后,将会纳入银行业监管体系,其经营机制和方式必然要有所转换。一定会丧失小额贷款公司“便捷、灵活”的优势和特色。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主要是本地区的企业和经营户,借款人群的相对固定和熟悉,业务办理基本能够当天办结,甚至随到随办,这种“便捷、灵活”的经营模式是银行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如业务操作流程按银行的操作规程进行办理,必然会流失一些老客户。
三是公司业务范围增了,难保增盈。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后,虽然业务范围有所扩展,增加了吸收公众存款、支付结算以及中介服务业务。但贷款利率执行必然会比照当地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比现行利率水平将会大幅降低。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要求是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但实际上执行都是接近或等于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贷款利率高低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盈利多少,中介业务的发展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们希望能在短期内看到投资回报,不愿看到盈利水平的大幅下降。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利润率可达到15%~20%,远高于当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利润率。
四是公司改制谈判,难免纷争。对于发起银行来说与其在股权转让中纷争,不如直接招股成立村镇银行;与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收购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在管理权、经营权以及人事安排上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多次反复的商谈,不如直接招股开设一家村镇银行来得更为快捷简单。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在创办村镇银行时就会全面权衡过这个问题,直接招股优于改制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所以,这样对于发起银行来说也是积极性不高。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规划》第五章第六节中明确指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大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的力度。”当前小额贷款公司介于银行与民间借贷之间,灵活的经营模式已经形成与银行业机构差异化的客户群体,与银行机构形成错位补充。其业务的迅速发展,既有效地引导了民间借贷,同时也促进了银行业的业务创新。但针对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难点,笔者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一是以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金融专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评估与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小额贷款公司评价体系,定期根据其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将小额贷款公司分为“A、B、C”三个等级。同时实行分“级”管理,做到有进有退:对于“A级”小额贷款公司将进行培养改制成村镇银行;对于“B级”小额贷款公司将扩大其融资限度,将其做大做强;对于“C级”小额贷款公司将加强监测,进行整顿,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将列入退市名单。
二是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限制,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村镇银行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应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资来源,把其业务做大做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扩展受到资金来源限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银行融入资金只能控制在资本金的50%之内。受资金来源限制,很多客户被拒之门外。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一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评估与管理办法》,对被评为“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逐步放大对其融资限度的控制,把“B级”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做大做强。
三是调整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股权控制政策,调动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积极性。《暂行办法》中的控股规定实质上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转移给商业银行。因此,应调整《暂行办法》中的股权控制政策,制定有利于调动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改制积极性的限制。将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评估与管理办法》,对被评为“A级”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培养逐步改制成村镇银行。
四是强化对改制成村镇银行的监控,严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不能一蹴而就,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而来的村镇银行,还应建立两至三年过渡期的扶持政策和监控措施,使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而来的村镇银行有一个适应期或过渡期,逐步成长为成熟的村镇银行。
[1]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2008年联合颁发.
[2]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办法》.国家银监会,2009颁发.
[3]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规划》.国务院批准,《金融时报》2012.09.18.
[4] 《2012年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研究》.焦瑾璞,《中国征信》201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