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彩琳
(山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014)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理论指导下建立的各种教学活动基本结构的简化形式,也可理解为开展教学活动的一套方法论体系。[1]196在教学过程中,采取何种教学模式并无定式,教学模式的具体选择与运用需结合课程特色、教学目标及受众特点等各方面的情况而定。婚姻家庭法教学模式的确定亦是如此。婚姻家庭法的特色及教学目标是选择和建构恰当教学模式的基础。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与其它法律相比,婚姻家庭法主要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婚姻家庭法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婚姻家庭法涉及到每个公民与每个家庭,范围十分广泛。每个人,不论年老或年幼、已婚或未婚,都无一例外地要受到婚姻家庭法的保护和约束。每个家庭,不论规模大小、成员多少,也必须遵守婚姻家庭法的相关规定。二是调整事项的广泛性。一个人在其出生到死亡的整个生命过程中,他的一切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都无一例外地处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和保护范围之内。
婚姻家庭法具有伦理性。婚姻家庭法这一特性源于其调整对象——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性。正如黑格尔指出的“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婚姻是具有法定意义的伦理性的爱。”[2]177婚姻关系中处处体现了伦理道德,如近亲不能结婚、夫妻间应互相忠实,夫妻应互相扶养等。此外,家庭关系的人伦性也很突出。人一出生就处于特定的家庭当中,与家庭成员间便形成了人伦秩序(如辈分)、相应的抚养和赡养关系等。婚姻家庭关系的伦理性决定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也具有鲜明的伦理性。婚姻家庭法中的很多内容既是法律规定,又是伦理道德的要求。
相较于其它法律,婚姻家庭法与现实生活的联系更为紧密。普通老百姓在生活中可能遭遇的问题,如抚养赡养、事实婚姻、非婚同居、婚姻财产归属等问题在婚姻家庭法中都得到体现。正因为婚姻家庭法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它的每一次修订、每一个司法解释的出台都引发了全社会广泛的关注与讨论。
帮助学生加强知识积累,提升其理论素养是教学需要达到的最初级的目标。通过婚姻家庭法的教学,学生应了解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理论(如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及历史类型、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变迁及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情况等),系统全面掌握婚姻家庭法的主要内容(如结婚制度、夫妻关系制度、离婚制度、亲子关系制度等),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
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应用。因此,教师在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必须重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目前,学生运用婚姻家庭法理论及法律法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普遍较差,具体体现为学生遇到具体案例时,束手无策,一问三不知,甚至存在错误的认识。例如,很多同学将兄弟姐妹当成是直系血亲;很多同学对目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男女认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事实婚姻关系;还有的同学对夫妻一方婚前购房婚后房产归属问题不清晰。因此,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使其能运用相关知识为自己及他人答疑解惑。
有调查显示,90.7%的大学生认为在校期间谈恋爱很正常,89.5%的大学生表示有过恋爱经历,50%的大学生认为未婚同居现象“比较正常”。[3]大学生正处于人生的花季,对爱情充满着期待和向往,因此校园恋情是一种正常的、普遍的现象,但是恋爱问题如果处理不当,轻则影响学业,重则导致大学生行为偏差,甚至出现难以弥补的后果。近年来,大学生怀孕、流产,因为恋爱失败自杀甚至杀害对方等事件屡见不鲜,这反映出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在婚恋问题上不理智、不成熟,所以就特别需要在婚姻家庭法的教学过程中相应地予以引导,通过多种方法和途径端正学生的恋爱态度,增强他们自我保护意识,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念,提高他们自我控制、自我调度、排遣压力的能力。
目前在婚姻家庭法课程的教学模式上,仍多采用传统的讲义式、灌输式教学模式。教师以教科书为蓝本,在课堂上单方面向学生讲授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知识。这种方法成本虽低,却很难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学生要么在课堂上学习外语等别的课程、要么看小说,甚至昏昏欲睡。为引起学生的注意,教师可能会口述一些案例或播放相关视频,但由于学生一直被动地坐在座位上看或听,缺少互动,教学效果仍很有限。几节课下来,教师声嘶力竭、劳心劳力,学生却呆若木鸡,我行我素。学生的这种状态反过来又挫伤了教师授课的积极性。
在评价标准上,由于婚姻家庭法一般为限选课,与课程性质相适应,最终也大多以考查的方法进行考核,即在学期末学生撰写相关论文或参加开卷考试就可以轻松结业。这些方式难度较低,学生一般花上几天时间拼凑一篇论文,或在开卷考试时借阅一些书籍,奋笔抄写即能过关。最终,大多数学生虽能在学期末获得个理想的分数,但走向社会,面对一个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时,仍然一头雾水、不知所措。
因此,要达到促使学生熟知婚姻家庭法律、熟练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相关问题、维护公民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合法权益,就应改变过去那种低效的被动传输式教学模式,而需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目的进行合理定位。婚姻家庭法的广泛性、伦理性、现实性决定在其整个教学环节均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以学生为主体进行实践性教学。通过深度参与,学生能真正获得体验、感悟,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形成正确的婚恋观,也有利于真正提高学生在学习活动中的主观能动性。
支架式课堂教学模式是指教师根据教学内容为学生搭建一个框架,将复杂的教学内容进行分解,引导学生自主探索。支架式课堂教学模式具体运用于婚姻家庭法的教学时,可以分为几个步骤:
1.搭建脚手架。教师将全部教学内容分为若干“脚手架”,这个“脚手架”就是每堂课的主题。在每次课程开始之前,教师可以设置一个关键词作为该次课的主题,例如,“夫妻忠实协议”、“事实婚姻”、“生育权”等,以便学生了解本次课程的核心内容,从而在头脑中初步建立一个思维框架。
2.设置情境。围绕课程开始时搭建的“脚手架”,教师设置相应的情境。例如,围绕“夫妻忠实协议”,可以将情境设置为:陈刚与张琳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张琳发现丈夫陈刚与一女子有不正当关系。张琳非常生气,要与陈刚离婚。陈刚不愿离婚,为取得张琳谅解,给张琳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做了对不起妻子张琳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出轨,否则,放弃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又如,围绕“男性生育权”问题,可以将情境设置为:陈刚与张琳结婚一年后,张琳怀孕,但其不想生育,在未得到陈刚允许的情形下,私自去医院作了人工流产手术。陈刚非常生气,以生育权受侵害为由将张琳诉至人民法院。
情境设置的方式可以是教师口述,也可播放相关视频。相较于口述,视频更为直观生动,更能吸引学生。因此,围绕主题,教师可从《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中择取内容及长度合适的视频进行播放。
3.引导学生自主探索。将学生带入一定情境后,教师需要引导学生进行自主探索。探索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可以是辩论式、讨论式,或是其它有效方式。
(1)辩论式。辩论式教学是指教师创造质疑情境,引导学生主动探索,在互相批驳中获取真知。因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引导者、参与者、合作者,学生才是真正的主角。例如,围绕“夫妻忠实协议”的情境,教师可将辩题设计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并将班级同学分为正反两方。教师引导正反两方同学各抒己见、相互质疑。通过对主题的辩论,一方面,学生的团队合作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批判性思维能力得到锻炼与提升;另一方面,学生在诘问与反诘问的过程中真正体验、感悟、创造,有利于最终获取正确的认识。
(2)讨论式。讨论式教学是指围绕某一主题,譬如“大学生同居问题”、“家庭暴力救助问题”等,教师引领学生各抒己见,相互交流、探讨。由于婚姻家庭领域内存在许多和大众息息相关又颇具争议的话题,因此在婚姻家庭法的课堂上非常适合讨论式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既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主动地、创造性地探究和获取知识,又能提高学生的自信心和自主学习能力。具体的讨论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进行:第一,进行头脑风暴。各组同学就主题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大胆提出自己的看法。在这个过程中提倡畅所欲言,任意思考,让思维自由驰骋,成员只提自己看法,不对其他任何成员的看法提出评论性的意见。不相互评论的目的在于充分鼓励各位同学自由思考,开阔思路,提高同学的自信心。第二,相互沟通。头脑风暴完毕后,教师择期组织同学就各方观点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同意,或反对,或进行评论。经过相互沟通,不仅有利于增强团队凝聚力,也有利于去伪存真,形成正确的认识。第三,教师点评。最终,教师集中各组观点,从法律和事实等各方面进行点评。
诊所式法律教育发端于美国,又称临床法律教育,是指在有司法资格证书的教师指导之下,法学专业学生被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4]84诊所式法律教育着重通过实践方式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司法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
婚姻家庭法与生活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有可能遭遇到相关问题,在现实生活中亦存在大量真实案例,因而,非常适合采用诊所方式进行教学,以提高学生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对此,有条件的院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专门的、有特色的法律诊所。通过诊所,学生在老师的引导、监督下,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代理法律事务。学生在办案的过程中,通过与当事人、法官等进行接触,通过参与调查取证、庭审辩论、申诉再审等整个环节,不仅锻炼了待人接物的能力,也使专业工作能力得到真正的检验和提高。
某些暂时不具备设立法律诊所条件的院校,则可采用各种实践式的方式,让学生充分参与,以达到虽无诊所之形却有诊所之实的效果。例如,院校可定期举办模拟法庭活动,组织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学生通过扮演律师、当事人、证人、法官等不同角色,提高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又如,身为兼职律师的教师,在承办相关案件时,可以组织某些学生全程参与,使学生在实务中检验所学的法学理论。除此之外,还可组织学生在校园里甚至走出校园进入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实践活动,如法制宣传、法律咨询和社会调研等。通过以上种种方式不仅可以提高学生活学活用的能力,也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学生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每门课程都需要以一定的考核方式来检验教学效果以及学生对该门课程的接受程度。在传统的考核方式中,对学生的评价往往是以学生的考试或考查成绩为依据,这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不利于学生真正掌握知识。考试不是目的,让学生真正掌握知识才是目的。因而,在婚姻家庭法的考核机制上,可应时所需进行改革。为使考核结果与课程特色、学生真实表现及能力相适应,婚姻家庭法课程的考核可以采用学生自评、学生互评、教师综合评价三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能促使学生积极参与,提高教学效果,另一方面也能使学生的成绩与付出、能力相符,最终使考核结果更为公平、公正。
[1] 谢新观.远距离开放教育词典[M].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 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3] 东方网.大学生婚恋观调查:近80%大三大四学生恋爱 [EB/OL].http://news.qq.com/a/20091016/001174.ht m,2009-10-16/2012-11-20.
[4] 郭天武.关于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思考[J].高教探索,2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