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瑞勇
(世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福建 厦门 361004)
保险起源于对潜在风险的防范。保险的本质是风险分担。因此,考察保险发展的历史就会发现商业保险比社会保险诞生的时间要早的多。但是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在国家中扮演的角色是根本不同的,这是由于二者有着根本不同的行为主体和价值追求。
商业保险的行为主体是企业法人,其目的是盈利,其手段是分担被保险对象的风险,主要是经济风险,以提供经济保障,或者对某种损失作经济补偿。而社会保险的行为主体是政府主导的,其目的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其手段是为社会上某一特定的弱势或者特殊群体提供收入或者补偿。其本质是一种社会资源的再分配。从以上区分可以看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似乎有着千差万别。
深入的研究就会发现二者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保险是一般保险的原始形式向社会保障领域的延伸。”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同属于一个社会的风险承担体系。在各自的风险承担对象上有着某种程度的互补性。社会保险的主体往往不具备独自参与商业保险的能力,“社会保险的发展以商业保险仅仅保障那些具有投保资格的人们为条件”,因此,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更充分的风险保障。
从国际背景上看,20 世纪60 年代以来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高速增长,促进了经济的巨大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推行福利国家政策,社会保险的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特别是北欧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引起了世界的关注。但是,福利国家政策在高保障水平的情况下,也加大了国家的财政压力,在经济危机的世界背景下,有些资本主义国家已经破产。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水平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以社会发展水平为尺度,量力而行。同时表明,“单一的传统保险制度模式已无法解决日趋复杂的社会保险保障问题”。为此,世界各国开始探索多支柱、市场化为方向的社会保险制度变革。在这场变革的浪潮中,商业保险开始逐渐渗透到社会保障的领域,形成了彼此互动的良好局面。无疑,这为解决高福利难题提供了新视角,为避免重走资本主义国家的老路,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提供了方向,也为我国的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合作互动提供了模板。
从国内来看,近年来,为了改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水平,我国取得了瞩目的成就。城乡医疗保险体系的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这都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重大贡献。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深,我国亟待社会养老的人数越来越多,财政负担势必逐渐增大。因此,未雨绸缪,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势在必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有机融合就成为时代之需。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看,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融合,有利于互相吸收对方的优点,实现国家保险水平的整体提高。二者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关系。实现效率与公平的有机融合,提高社会保障的水平,有赖于二者的积极合作。这样既注重了效率,有保障了公平,既能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又能促进商业的发展繁荣。
总之,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互补是世界发展的潮流,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我国整体保障水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和手段。
党的十七大报告曾经指出,慈善事业和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必要补充。而具体的操作层面的规则、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关于二者合作的相关法律保障也在探索阶段。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必须在法律的保障范围内,在政策的许可下才能进行。因此,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商业保险企业的合法权益和保险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实现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互补合作的根本前提,也是二者合作的现实基础。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合作有赖于商业保险自身水平的提高和完善。商业保险在保障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能力的前提下,才能不断拓展参与社会保险的深度和广度,才能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而保险公司商业性养老和医疗保险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商业保险进一步介入社会保险,实现二者的深度合作。
通过国家的扶持和政府的介入,为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打开绿色通道。可以通过降低银行贷款利率,降低或者减免税收的形式,调动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不断改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加快保险业发展, 积极引入保险机制参 ,与社会管理, 协调各种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的要求,努力研究开发新的险种,”努力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扩大保险覆盖率, 不断提高自身实力, 服务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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