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学武
(南京银行,江苏 南京 210008)
网上银行业务由于其虚拟性、快捷性和关联性等特点,在给银行客户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网银交易容易产生的洗钱风险,杜绝非法交易通过网银滋生和蔓延,促进网上银行业务健康持续地发展。
网银交易是通过电脑和互联网在虚拟环境下进行,银行并不保留传统业务下常见的笔迹、凭证和影像等物理痕迹。犯罪分子就利用网银交易这个特点,伪造身份或通过代理人开立网银账户及办理业务,给银行的识别和鉴别带来很大困难。
现实生活中的纸币或金属货币都具有形状和重量,目标明显,银行柜台人员很容易发现巨额资金的可疑交易。而网上银行处理的是电子化数据信息,犯罪分子利用其快捷性和数字性能很快完成资金形态的变换和转移。
非法网银交易账户之间大多存在多重关联性,其账户交易与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明显不相符。很多关联空壳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很少或者几乎没有,但短期内,这些空壳公司账户交易流水里出现巨额资金的转入和转出,而这都是通过网银划拨的。
网上银行资金的转移会生成出庞大的网络数据,其流转速度也很惊人。虽然我国早已建立起网上银行反洗钱的监控系统,但是面对电脑黑客们不择手段、层出不穷的网络攻击,我们的监控系统难免有漏洞,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犯罪活动。
网上银行交易具有虚拟性特点,这就决定银行工作人员不仅难以识别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也难以审查交易金额的来源和性质。对金融监管机构和我国执法机构来说,网银复杂的加密技术的使用,也使他们难以在有限时间里调查和识别 犯罪分子的真实身份。
至今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严密有效的电子资金划拨法律规章。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规章制度,相关部门才能有法可依,才能对网银电子资金的划拨、确认和风险责任认定等进行有效的监管,才能真正威慑妄图通过网银洗钱的犯罪分子。
有些金融机构在制定反洗钱内控制度时,没有突出网上银行反洗钱的特殊性,未能有效建立起网上银行业务包含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测报告和记录保存以及内部检查稽核等内控制度,更没有及时将人民银行最新的反洗钱监管政策贯穿到内控制度中加以落实。
由于网银交易的快捷性和数字性,网银交易数据庞大又难以监测,尤其当网银资金的跨区域流动时,监控措施很容易出现纰漏。比如,有些银行系统中洗钱可疑交易报告会存在用户名不确定或交易信息缺失的情况,从而造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补录、补正困难,并形成数据积压的问题。
面对网上银行形形色色的洗钱犯罪活动,国家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快网银交易的法律制度的建设,首先要梳理和修订现有的电子交易法规,然后制订出专门的网上银行反洗钱法律规章制度。商业银行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反洗钱法规,并根据人行和银监局的监管要求,严格规范网上银行业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银行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监管部门反洗钱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并把监管部门关于网银反洗钱方面的精神,贯彻到银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上面来。商业银行要优化内部反洗钱组织架构,建立起高效、系统化的内部反洗钱监控制度,确保能内控制度能覆盖网上银行所有的业务过程,严防内外勾结,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新科技手段的使用,不断完善网上银行的交易监测系统,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及时的监测和记录,使数据甄别分析高效化和准确化,为打击洗钱犯罪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另外,改进网银交易记录和资料保存方式,应保证基层行能够随时从上级行调用本行的历史电子交易信息,以便在发现可疑交易时,能够及时还原当时的交易情况。
通过开展相关培训,提高银行各条线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和对可疑交易鉴别能力。专业素质高的工作人员能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又能精通银行业务知识,还能既熟练运用电脑和互联网知识,这就从人才组织上保证了对网上银行反洗钱业务的有效监管。
反洗钱信息披露也是商业银行的责任和义务,发现了不法分子的洗钱行为后,商业银行要迅速上报给国家监管机构或执法部门,并及时在各种渠道进行信息披露。这样一方面能让合法经营的企业和无辜群众对犯罪嫌疑人提高警惕,另一方面国家执法部门获知这些信息后,能及时控制不法分子的犯罪活动,把网银洗钱犯罪行为扼杀在苗头。
随着中国与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地加快,犯罪分子也通过网上银行把洗钱触角伸向国外。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首先要及时引进国外更加先进的反洗钱技术和设备,其次我们还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的司法协作,签订国际司法合作公约,让犯罪嫌疑人无处藏匿,即使逃到国外也会被引渡回国。
[1]宫路.网上银行犯罪模式及侦查对策探讨[J].公安研究,2012(05).
[2]何靖.反洗钱的国际经验与中国的对策[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