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伟君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州 510520)
法治研究
民事审判中的事实推定研究
缪伟君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州 510520)
事实推定作为司法证明一种重要的辅助性方法,在特定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事实推定的三个要素有不同的要求,除基础事实、推定事实以外,二者的关联性、同时也是推定的根据之一,即生活经验,决定了事实推定的或然性与主观性,为免滥用,应对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和规则作严格的规制。遵循五项规则、准确运用生活经验和公共政策进行推定,有助于克服事实推定的局限性。
民事审判;事实推定;性质;要素;规则;根据
民事证明责任问题是民事法律及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核心问题,被学术界和实务界公认为民事诉讼活动的脊梁。有学者认为:“研究证明责任,首先应当研究推定。正是在推定的前提下,证明责任才成为可能与必要。没有推定这个现实存在与范畴,证明责任的制度设置与程序构建,都将失去依托和根据。证明责任是基于推定的要求并为推定服务的,它们二者始终形影不离地凝结在一起。”[1]①德国学者汉斯·普维庭也指出:“所谓推定概念及其内涵在法学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未建立事实推定的相关规则,《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的内容又过于单薄,事实推定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规则的指导。这种立法背景束缚了法官适用事实推定,也促使法官滥用事实推定。导致审判实践中的推定或过于大胆、缺乏根据;或谨小慎微、裹足不前,不敢推定。作为一种重要的事实认证方法、办案技术,推定很有必要进行系统研究和规范。
迄今为止,学界尚未成功界定推定的概念,各类解释杂乱无序。[2][3]然而,只要提出事实推定,就会发生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这一重大问题。[2]事实推定的概念和性质无法回避,研究推定制度必先厘清推定的概念。
从名词意义上来探讨,事实推定是一项法律规则,其规范的对象是认识主体的认识活动,是事实裁判者遵循自由心证原则、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事实认证的活动。从动词意义上分析,通过证明某一事实、进而实现另一事实认定的事实推定,本质上是一种事实的认知活动,认知结论建立在两个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上,属于一种假设,具有一定的或然性和不周延性——裁判者为使推定能够进行,必须要对推理前提作必要的主动性构建,这个前提构建是否科学、合理,将左右推定事实的正谬。因此,必须对事实推定加以必要的规范和约束,以防止滥用事实推定导致擅断。
边沁认为,所谓事实推定实际上只是一种事实推论关系,尽管此说还值得斟酌,但推定确实要在已知事实和待证事实之间创设一种逻辑联系和法律关系,两个事实的存在遂为推定的必备要素之一,只有具备这些要素,推论关系才有可能得以发生:
在推定的逻辑结构中,基础事实至为重要。任何推定都必须有充分的基础事实。基础事实是指:据以推导出推定事实、并经由证据证明、或为司法认知的事实。具体包括:(1)已经由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2)自认的事实;(3)司法认知事项;(4)既判力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推定事实无须证明,但其真实性或正确性取决于基础事实的真实性。因此,基础事实必须达到要求。
基础事实首要的要求是准确。这是审查判断推定根据,也即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关联性正确与否的必然要求。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是准确界定基础事实的标尺。
基础事实的第二项要求是真实、可靠,换言之,基础事实的认定应符合证据法的要求,或有证据证明、且证明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或为当事人自认、或为众周知、或为审判上的认知。其中据证据证明的事实,其证明标准如何,学界鲜有探讨。能否适用《民事证据规定》第73条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笔者认为应当慎重。因为事实推定的根据是从已知的基础事实得到证明之后,进而推断出一个未知的事实,从内在逻辑上将两者的并存关系作为事实推定的基础。因此,基础事实是否真实可靠,关乎事实推定的结果是否正确。如果基础事实本身不牢,后果堪虞。为此,不宜适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应设置类似刑事诉讼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证明标准,并且从程序上为对方当事人提供对于基础事实质疑的机会。
基础事实核心的要求是充分。所谓充分,即能够满足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关联确立的要求,得出为社会公众、双方当事人、或某一领域的专业人士所认同的事实。真实、可靠是对每一项基础事实真伪的要求,而充分乃全部基础事实与待证事实关联紧密程度的要求,只有符合事物关联性的足够紧密的基础事实、才得以支持推定。从推定事实的角度来看,充分可以理解为证明标准问题,即所有的基础事实综合形成证据链条,足以建立推定的大前提。以亲子关系纠纷为例,如果有一系列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亲子关系,仍不足以推定亲子关系,惟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事实再补强基础事实之充分性,综合全部基础事实方可推定亲子关系,即为此意。需要指出的是,如前所述,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与事实推定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后者的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不具有排他性的一一对应关系,但这并不能够否定对基础事实充分性的要求。在诉讼上,基础事实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多个。判断其充分与否,不能简单理解为证据量的多寡,而是指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的关联紧密程度。
推定事实是根据基础事实认定其存在或不存在的事实,即经推定所得之结果事实。
事实推定规则旨在解决诉讼证明的困难,且存在一定的风险,故推定事实当限制在证明对象范围内,即由实体法规范所确定的、对诉讼请求具有法律意义、从而需要由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具体包括两方面的要求:
1.推定事实仅限于案件待证事实,不包括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指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意义上的事实,具体表现为各类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比如证人亲历和感知并以如实陈述方法表述出来的案件事实。证据事实在法定要求、客观性标准等问题上都有别于案件的待证事实。[4]证据事实虽然在诉讼上可能成为查证的对象,但不属于证据法意义上的证明对象。证据为证明待证事实而存在,只有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才会出现推定的必要。如果允许将证据事实作为推定事实,势必对证据裁判原则造成颠覆性的冲击。
2.推定事实难以用证据证明,或者用证据证明将不当增加诉讼成本。法律只监管能够证明的事实。证明是事实认定的主要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当证据难以证明待证事实、或者立法确认待证事实为免证事项的情况下,推定、司法认知成为事实认定的变通方法。作为末位的事实认定方法,只有在基本方法不可用、不需要用的情况下才有适用的必要。所以推定事实须是难以用证据证明,或者用证据证明将不当增加诉讼成本的待证事实。如著名的烟灰缸砸伤路人一案①见http://www.doc88.com/p-997319835695.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2月8日。,通过大量的实验、测试,应该是可以查明抛掷烟灰缸的楼层、方向的,但这显然会大幅增加诉讼成本,推定遂成为一个可以接受的方法。
(三)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应该具有某种合理的逻辑关联,这种关联是事实推定的大前提。具体除了生活经验已知的事实关联,也包括司法政策确立的关联。具体论述见后述“事实推定的根据”部分。
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关联性具有或然性,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推定事实有可能存在也有可能不存在。(当基础事实存在则推定事实必然存在或不存在时,法官即可根据二者之间的必然联系,直接进行推理,无需发挥主观能动性进行事实推定)基于这种关联的或然性,需要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两种联系之间做出一种选择,但法官作此选择不具有法律强制性,而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根据事实酌定权而做出的推定。故事实推定又被称为允许性推定。[5]②美国《现代法律习语辞典》对推定作了如下解释:“推定(presumption)是指一种具有事实上或法律上可能性的法律推测。……在美国法中,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是一个最基本的区分。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根据基础事实导出可反驳的假定事实的一种法律规划。事实上的推定仅仅是一个意见,是一个来自基础事实的推论,不必成为一个单独法律问题。”
孟德斯鸠曾斥责“当法官推定的时候,判决就武断”,此言揭示了事实推定的危险性。因为运用事实推定认定案件事实存在失真的可能性,并且事实推定的运用可能导致裁判者任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事实推定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应受严格限制,才可收到良好的效果。
1.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否,因而只能借助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事实推定为一项限制性规则,是一种末位的事实认定方式,其准确性显然低于运用证据证明,也不如司法知悉。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也即通过证据证明相关要件事实已不可能,只能借助已知的基础事实,依据生活经验进行逻辑上的演绎,推出待证事实之存否及真伪,此为适用事实推定的必要前提条件。
2.基础事实应是高度可信的事实——基础事实必须加以证明,并且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否则不具备适用事实推定的条件;质疑基础事实可谓事实推定的规则之一。这也意味着,裁判者适用事实推定的第一步就是对基础事实是否得到证明、证明是否达到法定标准进行认定。
3.前提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须有合理的逻辑联系,符合生活经验;生活经验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以及科学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对客观现象与通常规律的一种理性认识。生活经验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事实,更不是体现为法律制度的审判规则,而是从人类生活中抽象出来的基本常识。这种经验要求裁判者站在普通人的角度来自由地判断案件事实。[6]
4.事实推定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相对滞后的法律规范难以完全控制或覆盖一些活跃的社会关系,突破规范限制的做法就难以避免。加上抽象性的规范与具体案件的适用之间矛盾的现实存在,要求法官不能够机械、被动地执行法律,而应当成为社会现象压力之下发展、创新规范内涵,同时寻求规范发展与社会进步的主体。基于此,遂产生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现代法制国家不允许绝对的自由裁量权,均予以合理的控制。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上的自由裁量权,作为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其运用同样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事实推定一直被视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实践中有一种观点错误地将事实推定与法律剥离,导致违法的事实推定成为裁判的依据。结合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需要强调如下几点:
(1)不得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婚生子女与父或母不存在亲子关系。
(2)不得仅根据当事人拒绝接受亲子鉴定推定相关主体存在亲子关系。
(3)不得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推定当事人患有精神病。
5.需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许可对方当事人提出反证,并以反证的成立与否确认推定的成立与否;如前所述,事实推定依靠的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或然性联系,这种关系虽然是一种常态化联系,具有一般性、普遍性,但不能排除特殊情况下的例外情形。一旦个案中出现这种例外情形,简单地根据推定事实认定案情就会出现错误。因此,科学的事实推定规则体系必须为对方当事人设置进行反证的程序,确保对方当事人有机会证明案件属于例外、个别情形,降低错误的概率。只有对方当事人无法提供反证、或者反证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事实推定方能成立。
推定中的推定事实可以被反驳,既是查明案件真实性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任何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不利于对方的事实主张承担证明责任,但事实推定卸除、减轻了主张者的证明责任、对方当事人却因此承担了一定的证明责任,这种责任的转移改变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必须受到自然正义、程序公正原则的制约,具体表现就是允许受推定不利影响的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与此同时,允许对推定事实进行反驳,案件裁判者在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中,才拥有发挥主观能动性、实行自由心证的制度空间。
推定需要在已知事实(基础事实)和待证事实(推定事实)之间创设一种逻辑联系和法律关系。在推定的诸要素(如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中,推定的根据占有重要的位置,它是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还是判断推定正确与否的标尺。如果推定的根据不能成立、落后、违法社会政策、甚至违法,则推定、包括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均不能成立。
1.生活经验。《民事证据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指出,日常生活经验是事实推定的根据。学界、甚至司法解释多将推定所依据的生活经验称为经验法则。笔者不以为然。法则,意为规则、规范,而经验,则为反复实践获得的一种知识,这种知识才是事实推定的主要根据。生活经验既包括一般的知识、经验、常识、法则,也包括特定领域内具有专门知识或经验的人才能得知的事实。前者称为一般经验,后者称为特殊经验。事实推定根据的通常是一般经验,特殊经验的运用以通过证明为前提。不管是一般经验还是特殊经验,都不具有必然性,而只是一个盖然性命题,往往不能采用全称判断的形式来陈述。
2.社会公共政策。社会政策,是通过国家立法和政府行政干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安全,改善社会环境,增进社会福利的一系列政策、行动准则和规定的总称。除了生活经验,社会政策是事实推定的另一个重要根据。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中,尤应强调社会政策这一根据。前述的王某诉江某离婚案中的亲缘关系推定就违反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政策,将婚生子女推定为非婚生子女,改变了未成年人受社会尊重的身份,而赋予他受社会歧视的社会身份,显然不符合社会的公共政策——非婚生子女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司法虽然不可能通过强制手段予以消灭,但至少有能力不予认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即便某个孩子确实是非婚生子女,法院也不宜公开去认定。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社会公共政策不意味着绝对禁止推定非婚生子女与父亲的亲子关系。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在某些情况下,事实推定的根据是单一的;在另一些情况下,事实推定的根据还可能不止一种,可能既包括生活经验,又包括公共政策。
[1]江伟.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22.
[2]〔德〕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M].庄敬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06.
[3]〔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M].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74.
[4]王俊民.论证据意义上的事实[J].政治与法律,2011,(2).
[5]龙宗旨.推定的界限及适用[J].法学研究,2008,(1).
[6]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321-322.
Research on Fact Presumption in Civil Adjudication
MIAO Wei-jun
(Guandong Justice Police Vocational College,Guangdong 510520,China)
Fact presumption,as an important adjuvant method of judicial proof,has irreplaceable function in a particular field.Fact presumption of three elements have different requirements,in addition to the basic facts,presumption of facts,one of the presumption of relevance.The life experience determines the probability of the fact presumption and subjectivity.To avoid misusing,applicable conditions and rules of fact presumption should be strict rules and regulations.Follow the five rules,accurate use of life experience and the presumption of public policy may help to overcome the limitations of the fact presumption.
civil trial;presumption of facts;properties;elements;rule;basis
D915.2
A
1673-9973(2013)03-0126-03
2013-05-02
缪伟君(1970-),女,广东河源人,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责任编辑、校对:杨栓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