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专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会计系,河南 郑州450045〕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近年来,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猛,在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总体上看,农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经营规模小、服务层次低、规范化程度差、带动能力弱等问题,迫切需要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政策措施,促进其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方面转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经济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在农业生产中,出现了农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的生产经营模式。河南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对我国的农业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00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社不仅在数量上大幅度增加,而且在服务内容上也得到了进一步拓展。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河南省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出现,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仅有一些农民专业协会、村级经济合作社等零星地分布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少数地区,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和带动都十分有限。近年来,河南省的农村专业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据河南省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省辖市、县(市、区)农村专业合作社进行的专项调查:2003年底河南省农村专业合作社只有8473家,2010年底发展到26596 家,2011年底已增加到34464 家。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增加,对广大农户的带动能力明显增强,相关资料显示:2003年底入社农户仅83 万户,2010年底增加到184.14 万户,2011年底已扩展到226.49 万户。
随着农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不断增加,合作组织的创办模式、合作方式在不断创新,服务方向和服务方式也在不断拓展。在创办模式上基本形成企业(公司)创办、政府部门创办、能工巧匠创办和基层组织创办等多种形式。在合作形式上出现了资金合作、股份合作、技术合作和土地合作等多种新型合作形式。在服务方向上覆盖了种植、养殖、水产、林果、园艺、农机、农产品加工、农资经营等多个方面。在服务方式上形成了保姆式、托管式、互助式等三种服务模式:保姆式,即采取市场化方式,为农民提供耕、种、插、管、收和病虫害防治、良种良法推广等全程服务;托管式,即通过土地承租、作物代管等,解决外出务工农民后顾之忧;互助式,是指社员之间通过协商互助,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风险共担,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为了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0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扶持政策、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2009年,中国银监会和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扶持措施;河南省人民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召开了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各地市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加强统筹协调机构的建设,2011年底,全省18 个省辖市中,已有16 个省辖市、119 个县(市、区)成立了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焦作、安阳、洛阳等12 个省辖市召开了农村专业合作社工作会议;郑州、洛阳、平顶山等9个省辖市出台了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文件,制定得力措施,积极搭建银社(银行-合作社)对接平台,着力破解贷款门槛高、担保难等问题,缓解合作社的融资困难。河南省政府从政策、资金、信贷等方面,不断加强支持扶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为了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农民参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地市通过开设专栏、参加展览展示、开展“阳光工程”、“雨露计划”等形式进行各种宣传,提升了合作社品牌的知名度和合作社法的普及程度。如焦作市组建了优秀农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巡回宣讲团;新乡市举办了合作社专题培训班;信阳市依托农业实训基地,成立了农村专业合作社培训学校。通过一系列的宣讲,扩大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社会影响,提升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水平。具体表现在农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不断扩大,品牌水平不断提升,联合能力不断增强。资料显示,2011年底,全省农村专业合作社资本总额在1000 万-1 亿元之间的有695 家,拥有注册商标的合作社达到1700 多家,信阳、郑州等地联合社发展较快,促进了合作社之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和产业链条的延伸。
近年来,尽管河南省农村专业合作社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但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仍然存在着不少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广大农民出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而自愿组织起来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由于其主体是广大农民和从农民中成长起来的基层干部,其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许多农村专业合作社成立之后,对合作社内部的治理结构、管理体制、运作模式以及财务管理等都缺乏必要的制度和规范。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目标和发展前景缺乏必要的认识和规划,没有看清这是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完善农业服务体系的主要途径,没有看清这是积极推进农业“第二次飞跃”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有效手段。思想认识上的不足直接影响到农村基层组织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虽然宏观层面国家和省政府高度重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许多相关政策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匹配和有效对接,譬如金融扶持政策、科技扶贫政策、税收减免政策等。
近年来,虽然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增长较快,但规模参差不齐,差别较大,且大多数农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河南省拥有的农村专业合作社数量为30758个,平均每个合作社拥有的社员数为7.5 人,平均资金规模为156.9 万元,其中资金规模在100 万元以下的有19119 个,占合作社总数的62.2%,资金规模在100 万-500 万元的有9765 家,占合作社总数的31.7%,资金规模500 万元以上的有1874 家,占合作社总数的比例仅为6.1%。农村专业合作社规模偏小,组织化程度低,部分合作社甚至是有组织,无活动;有的合作社经营状况与农户关系不大,农户很少关心合作社的运营情况,对合作社缺乏热情。规模小、实力弱、带动能力不强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如资本积累慢,应对市场风险能力差,很难提升产品质量并形成产业规模。这些都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产业化经营、提高规模效益的主要障碍。
由于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在初级阶段,大多数合作社的规范化程度还比较低。我省也一样,一些合作社虽然设立了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监督约束机制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往往由发起人自主决定,普通社员基本上没有参与合作社的管理;有些合作社的利益联结机制和分配机制不够完善。经营利润的分配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股金分红与交易量分配比例没按法律规定执行,社员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还有些合作社财务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在财务管理上存在无专人核算、无会计账簿、无合法的原始凭证的“三无”现象。农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低下,服务水平低,会员意见大,带动能力弱,融资能力不强。另外,从技术层面讲,有些合作社的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缺乏先进的生产技术传播途径,提供的农产品生产技术科技含量偏低,服务质量和技术远远不能满足农户的生产需求。从人才方面看,许多合作社的带头人文化素质低,技术水平不高,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缺乏,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创新和发展。
由于我国长期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本来就大,且农民对住房、教育、医疗等大项支出的储备意识较强,大量的农村储蓄存款纷纷流向城市,农村的资金积累十分薄弱,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制约。大部分农村专业合作社仍处在起步发展或规模扩张阶段,资金需求量大,原始积累薄弱,导致其向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缺少抵押物品或必要的担保,或是贷款手续繁杂、授信额度低,合作社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生产加工、市场开拓等活动的开展。尽管近年来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合作社给予扶持,但由于投入资金有限,受惠面较小,有的只能维持学习培训、信息宣传等基本活动需要,很难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扩大再生产,直接制约着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同时又在第13 条对其设立登记作了如下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可见,该法将我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纳入企业的管理范畴内。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呈现出多样性特点,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产品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等,有些具有企业性质,是一种经济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些具有互助性质,是以成员之间自助服务为目的的,不具有盈利性。所以,我国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公司)等实体组织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因此,应该根据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不同,进一步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发展,农业生产的市场化程度和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农村专业合作社日益成为农民参与市场、获得专业化系统化生产经营服务的依靠。为有效解决我省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河南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2011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其核心是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发展。如何加快推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如何实现“三化”的协调发展,对河南这样一个农业大省来讲,首先要解决好“三农”问题,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收入的增加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是推进城镇化的前提和发展工业化的保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是新形势下我国农业生产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生产形式,是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联结的一个桥梁和纽带,是农民逐渐走向市场、自我发展的重要载体,是实现农产品的商品价值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农民市场意识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从思想和理论上,更要在实践中认识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总结推广典型,加强政策扶持,促进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
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在新形势下出现的一种新型农民合作互助形式,它必将对我国未来的农业生产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为维护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有序发展,必须尽快完善与农村专业合作社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度,完善政策法规体系。首先,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在合作经济组织登记注册、业务指导等方面,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协调工作。其次,各级地方政府应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指导,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和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和政策,强化对各级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协调和领导,成立市、县、乡级农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统筹协调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必要的评价、考核和选优制度,促进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最后,要加大对政策法规的执法检查,任何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挪用、平调合作组织的资产,切实保护合作经济组织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合作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社会体系是一个由城乡二元结构组成的社会体系,人们往往把城市看作是一个包括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社会单元,而把农村界定在农业这一行业单元中,其实,这是一种误解。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也应该和城市一样,是一个包括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完整的社会单元。也就是说,农村的发展并不只是农业的发展,而是一个以农业为主体,兼有工、商、建筑、邮电通讯、教育、服务等多行业并存的社会体系。因此,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空间是非常广阔的,应该按照完整的社会单元来规划和设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大格局。适时进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按照国内外市场的需要,不断发展种植业、加工制造业、建筑业、科技信息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积极培育在国内外市场上有竞争力的产业。而且,随着城市空间的拉大,会有很多新兴产业不断地转移至农村,接纳和吸引越来越多的农民参与,这必将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
农村专业合作社,尽管是农民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也依然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各级政府应逐步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一是要为创办农村专业合作社提供必要的启动资金。为鼓励创办新型的专业合作组织,政府每年可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作为对新创办的合作组织的贴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对承担政府专项任务的专业合作社,农业部门要给以相应的资金和设备支持。另外,农业服务部门要对新创办的专业合作社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以扶持其早日上路,快速发展。二是积极落实财政补贴补助政策。可通过直接补贴的形式低价供应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资料,以引导其健康发展。三是金融支持。基于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普遍遇到的资金困难,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向农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安排专项贷款,为农村专业合作社提供更多的信贷支持。四是税收优惠。农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服务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收入可考虑免征营业税;农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考虑减免企业所得税;对农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五是项目支持。可以考虑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装备建设、名特优农产品开发、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以及农村社会事业等方面安排财政资金项目和预算内投资项目,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农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什么样的组织形式,也无论其规模大小,都是一个组织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农村专业合作社必须建立必要的内部运行机制,制定规范运行的规章制度。首先,政府职能部门,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和出台农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建立新型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和要求,构建适合当地特点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并就该组织体系中的运行机制、内部治理、财务管理、利益分配、监督保障等作出相关规范。其次,农村专业合作社也要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制定自己的组织运行章程,内容包括会(社)长选举制度,会(社)员会议制度,会(社)长、会(社)员应有的义务和权利,协会(合作社)的工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以及会(社)长、会(社)员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等。再次,要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管理。重点抓好建章立制工作,用灵活的经营机制、科学的管理机制和有效的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的利益。最后,要加强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合同契约管理,采用股份合作、保护价格、利润返还等多种合作形式,真正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共同体,并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手段,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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