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精髓及领导工作法治化探析

2013-08-15 00:45王利红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法制民主法治

王利红

(太原科技大学,山西 太原 030024)

法的历史悠久源长,但法治的确立则是一件很晚的事情。尤其对于法治的深化与加强,需要随着时代的前进而不断探索。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本质的认识亦是如此:在每个新的阶段,对法治的理解都有新的巨大的进步。因此,有必要不断探讨法治内涵,追索法治精髓。这不仅是为了管理好一个基层单位,而且是为了管理好一个国家;不仅是为搞好日常的本职工作提供制度保障,而且是为将来从事伟大的政治活动奠定基础。

一、法治思想追溯

(一)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回溯

何谓“法”?《尚书·吕刑》言:“惟作五虐之刑曰法”。《管子·心术》亦言:“杀戮禁诛谓之法”。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法,相当于古代的“礼”。古代“礼”的特点,主要体现为:表现形式的制度化、调整对象的普遍性和使用效力的至高无上性。

礼在实践上的代表时期是周朝,《中庸》曾描述其时“礼仪三百,威仪三千”。礼在思想上的代表为儒家思想,孔子发展了周礼的观念,明确提出君主也要服从礼。孔子曾言:“君使臣以礼。”可见君主也不是至高无上随心所欲的权力主体,其行为也应遵从礼的规范;臣民也不是被任意呼来喝去的对象,在礼法之下也应有自己的尊严。孔子还指出:“上好礼,则民易使也。”为了能够更合法与合理地统治和剥削人民,统治者必须制定礼法,服从礼法,按照礼法行为。

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代表,他主张君主用“法、术、势”进行统治。法,就是制度;术,就是智慧;势,就是权力。韩非子在历史上最先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思想,是巨大的历史进步。但是法家主张君主垄断权力,这必然导致残酷的统治。例如韩非子就认为,为人臣者不忠,就应当死,言而不当者,也应当死。再如曹操“揽申商之法术”,以法治军,依法治己,在行军过程中经过麦地时就明令“士卒无败麦,犯者死”。由于没有解决好君主和法的关系,法家思想的实质是专制独裁,在中国古代政治思想中又是最落后的一家。同时,因专制独裁又往往导致君主凌驾于法之上。从裴松之注的《三国志》中关于马踏麦地的记录中可以看出:一是法家的法是严刑峻法;二是言出法随,君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或具体情境任意立法;三是君主于法规之外,士兵一旦踩踏麦子就杀无赦,而曹操马踏麦子就可以割发代首。因此,法家的法治完全不同于现代的法治。

(二)古代西方的法治思想

苏格拉底以自己发明的辩证法揭露统治者的愚蠢本性,遭到国人忌恨。希腊神话中的神充满邪恶与堕落,苏格拉底严厉批判其荒谬性,雅典城邦指控苏格拉底渎神,判以死刑。本来苏格拉底可以在学生的帮助下逃离,但是为了法的尊严,拒绝了学生的提议,在狱中服毒,平静地死去。这就是西方的法治精神,即“我不同意,但我接受!”2002年,美国通过司法解决大选计票争议,戈尔说:“虽然我对法庭的裁决强烈地不同意,但是我接受它。”法治的目标不一定是法的内容,而是法的名义,法治是无条件的。

柏拉图主张哲学王,即典型的人治。但也主张法至高无上。他说:如果法是国家的主人,政府是法的奴隶,这个国家和他的人民就会昌盛。亚里士多德反对哲学王,认为,法应当统治(Law should govern)。古罗马的西塞罗也认为,遵守法才能自由。

犹太人信仰的犹太教比较重视契约,认为上帝和人类制定了契约,上帝会全面遵守。犹太人以“契约”来命名自己的经典,谓之旧约和新约。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家阿奎那把法分为三种,最高的是上帝法,其次是自然法,最低的是世俗法,其积极意义是把世俗法安置在自然法之下。

(三)现代西方的法治思想

法治是西方现代政治思想的基石。16世纪的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犯罪学》中提出了现代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即罪名和刑罚,罪和罚)法定、罪刑(罪行和处罚)相适应、罪责自负”。这是法治精神复兴的重要标志。萨缪尔·卢瑟福1644年以《法律就是国王》为题出版论著,为现代法治观念奠定了全部内涵。

洛克和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理论,认为国家的起源是社会契约,存在的合法性在于对契约的遵循。社会契约就是整个社会共同制定的法。在国家和法的关系上,社会契约论把法置于国家之上,认为是法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法。

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主张立法权和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行政权不能制定法,只是立法机构的执行部门。这样就实际地把法置于国家之上。美国独立战争作为启蒙运动的实现,法治是其建国的思想基础。托马斯·佩因1776年说:“在美国,法律是国王;在独裁国家,国王是法律;在民主自由国家,法律是国王;除此以外再无别的国王。”

二、法治的精髓

(一)法的精神

法的概念有多种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广义的法指任何一种共同体的共同意志。一个家庭可以有法,叫做家有家法;一个团体和组织可以有法,叫做章程。法治意义中的法是广义的法。

法是国家机器和社会组织建立统一意志的工具。不论这种意志来自哪里,是神或君主,还是人民或自然规律,法都有其共同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排除个别意见的专断。法的精神不是治理社会,而是治理权力本身。社会有内部矛盾,国家机器也有内部矛盾。君主会不会为所欲为?地方当局会不会自行其是?官员会不会以权谋私?出路就是建立高高在上的权威。但是权力需要好的意志,否则就是疯狗恶虎,法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所以,法不是治理权力的对象,而是治理权力本身;不是治理臣民,而是治理官衙;不是针对客体,而是针对主体。一句话,是针对自己,不是针对别人。法的最高境界是对立法者的治理,甚或是对法自身的治理。

(二)法治的精髓

1.法治与法制。可以说,法治的精髓就在于法治与法制的差别。法治即RULE OF LAW,法本身就是最高统治者。也就是说,法治的目的是治理一个国家或一个团体的最高权力。在法治之中,法不见得是绝对意志,但至少否定了某一个人和某一集团的绝对权威。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本身不能明确法在国家中的地位。法制的目标是法律的健全,亦即法网恢恢。法制的本质是RULE BY LAW,法是工具和手段,不是主人。

2.法治与人治。毋庸讳言,法主要是人的创制,法的统治也是人在统治;但是二者有本质区别。首先,对于法治,法一旦制定,就是最高统治者;而人治不会把法当做最高统治者。其次,法需要改进,但要通过最严格的程序,故而是法的自我发展。法治的本质是完全排除个人意见直接成为法,人治则相反。人治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独裁是其典型。似是而非的人治是好人政治,也就是柏拉图所说的哲学王,即古之圣贤、今之伟人。历史表明,任何形式的人治都是危险的。

3.善法与恶法。很现实的问题是法本身有好有坏。好法即善法,坏法即恶法。根据法治的精神,善法才是法,恶法就不是法,没有法律效力。更多的情况是善恶之间法,即不完善的法。不完善的法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治的实现

1.传统。在没有民主、没有科学的古代社会,法治就是对传统的尊重。例如中国的各种祖宗之法和“圣祖训”。宋太祖规定不得杀害文臣,明太祖规定不得对外侵略,这些规定具有宪法的地位。儒家的进步之处就是对君主立法权的限制。在西方则体现为习惯法。习惯法固然有保守性,但作为自然法的反映,具有合理性和普世价值。例如犹太人的安息制度,就是从民族习惯变成了世界通则。传统对于我们并不陌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政策连续性。因此离开对传统的尊重,想要法治也难。

2.科学。法治的追求是公理,必然要排除个人的臆见,还要尽量排除人类的臆见。方法不是排斥人,而是依靠科学。科学的对象是自然法则,尊重科学就是尊重自然法,这是西方的传统。对于中国人也不陌生,《道德经》认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儒家主张敬天法祖,所谓天,就是天道。在英文中,规律和法律都是LAW,所以规律就是法律,承认科学高于强权,本身就是法治,背离科学只能是非法之法。

3.民主。法的发展完全离不开人,法治不是疏远人,只是排除个人的武断偏狭,方法就是民主。民主的本意就是多数人的统治,正因为如此,民主和法治往往相提并论,用民主的水平判断法治水平。当然,民主也不等同于法治。民主不一定通向法治,其典型是“文革”期间的大民主,台湾转型中的劣质民主。由于民主的缺陷,把传统、科学和民主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实现法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定位

(一)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的发展

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由于实践需要,共产党人逐渐产生了法治意识。如《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说明法制是革命的内在要求。早在解放战争中邓小平就指出:“人民最怕紊乱,怕无政府,要求有秩序。”[1]改革开放初,他总结历史教训时又指出,“没有民主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对于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2]。这就把一切问题纳入了法制之中。

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观念随之确立。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3]的目标,确认了“法治”这一概念。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却发生了质的变化。胡锦涛同志论述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意义,指出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可以说,民主法治是和谐的前提,没有民主法治的地方,决不会有和谐。

(二)法治的定位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它的内涵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它的缺陷是没有明确表述法在国家中的地位。党的十五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同时阐明了法治的定位,“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一表述从党的角度规定了法治的定位。

中国作为法治国家,法律的依据是宪法和党章。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明确了法律和国家的关系。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阐明法和党、和人民的关系,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4]。它的含义有两层:一是三者的有机统一,意味着三者的平等关系;二是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是政治制度最根本的部分,依法治国与之并列,意味着法治是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谓道路,就是基本规律的总结和概括。作为道路的基本内容,这就是法治的定位。

(三)党和法的关系

法治的关键是处理权力和法的关系,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由于宪法保障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党就是国家权力的中心。在中国要实现法治,关键是处理好党和法的关系。建设社会主义,就是要把党、民主、法治三者紧密结合起来,疏忽任何一个方面,都会把事情推向反面,把党和国家的命运推向万丈深渊。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就基本解决了法和权的关系。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明确规定,“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这说明,我们国家“法大于权”的原则已经完全确立。

(四)领导工作的法治化

法治是一种国家制度,也是一种领导艺术,在领导工作中,法是总结实践经验、促进班子和谐、改善干群关系的重要工具。

首先,用法来凝结工作经验,用法来推动工作。法之所以有价值,根本原因在于法是人类文明、特别是政治文明的凝结。对于国家,同样对于一个团体和组织,已经建立起来的法,是过去全部工作经验的总结,因此有必要予以充分的重视,甚至视为神圣。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法的尊重,有以下体现:一是要认真学习现有的法,也就是各种规章制度,做到对部门法了然于胸,“随心所欲而不逾矩”。二是要认真研究现有法规制度,尤其是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环境的变化,在继承原有法的同时,领导干部也要敏锐地发现现有法的局限性,并弥补之。三是要善于把自己创造的好的经验凝结为规章制度,把它上升为法。有的单位换一个领导,就换一种做法,往往使工作陷于混乱。或者一个好的领导走了,出差了,工作就不能正常运转,说明这个地方只有人治,没有法治。

其次,用法治促进班子和谐团结。在一个团体,应该服从谁?是组织,还是领导。胡锦涛同志对和谐社会的论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他说,和谐社会首先是民主法治的社会。可以说,一个团结和谐的班子,必须是民主法治的班子,没有民主法治,就没有团结和谐。一个团体,一个班子,必须有健全的法制,如果没有现成的法制,也应该有一个好的机制,进行民主协商,迅速以民主法治的方法解决问题。这样做,即使班子内部存在观点的分歧,也不是感情上的冲突,就不会破坏团结。这也是俗话说的“对事不对人”。

最后,用法治来处理干部和群众的关系。有的单位如果工作做好了,群众把功劳归于领导;如果工作做得不好,群众也把矛头对准领导,这都是缺乏法治的表现。好的领导应该善于用法治来对待群众。按照法治,该为群众办的事,就主动去做;不该办的事,同样按照法治不能做。该做但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就依照现有的程序,尽快创制一定的法律依据。只要干部真心运用法治精神处理群众利益,群众即使吃亏了,也是吃在明处,他也不会认为是领导欺压,而是法的要求,他也不会抱怨领导。所以,法治也是改善干群关系的根本。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28.

[2]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71.

[3]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7.

[4]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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