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明
(河南省商水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河南 周口 463000)
建设工程事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安全管理与监督问题一直是业内关注的焦点,也是决定一项工程成功与否的关键。而我国制定的工程安全监督法案正是应运而生,这一法案是我国建设工程安全法律法规极为重要的一部分。
近年来我国工程安全监督法案主要法律文件法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该法案适用范围为中华任命共和国境内实施的建设工程活动(不管投资主体是本国公民,还是境外组织),主要的调整对象分别是是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安全生产管理主体和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主体。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阐述了一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两个关系——一方面处理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责分工关系,另一方面要解决好“扰民”与“民扰”的关系问题;三个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四个施工安全管理环节——施工准备、施工作业、施工现场以及事故处理;十三项安全生产与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其中有七项涉及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也即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该法案明确提出完善八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且要求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本级机关建立相应的九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其中明确指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并详述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
法律的功能在于设范立制,而工程安全监督法案首先作为一种法律法规具有法律本身固有的内在合理性,具有规范、指引和调整功能;而在法案制定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其经济效益,进行效益评价分析可让我们更好地了解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对法律的解读与认知可以促进公众的认同性,也使得执法成为可能,依法行政使其执法是可行的。
上述法案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制定程序上,该法案具备规范性和有序性,其制定程序主要依据为宪法对法律立案基本程序规定和准则,有作为法律而具备的权威性;在结构上具备完整性和逻辑性,该法案的制定依据工程生产建设的全过程,对其各个重要环节进行全面的规范立法,使整项工程的各个安全环节都有法可依;在内容上具有合法性、强制性和有效性,该法案以宪法为纲,依据《建筑法》和《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法》而制定,各项条例都有理有据,足具法律效力,且其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总之该项法案体现了法律的内在属性和相应的功能性质,具有内在合理性,也是合乎法理的。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会考虑其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而工程安全监督法案的制定不仅是规范工程安全生产活动,更多是从国家和人民利益着想的。从经济角度分析,该项法案通过规范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从而促进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很大程度地降低了工程风险系数,既促动工程事业的运行,又保障了多方的利益,如施工单位收益、投资方效益,设计单位收益等,也保障了调适对象与参与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从社会角度看,该法案解决部分公民的就业和温饱问题,每一项工程都是在服务社会,而法律更是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的,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保护网”,也是民生的保障,足具一定的社会价值。
该法案全面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且充分考虑到公民的基本权益,把人民群众作为最终受众,是满足人民对法律的基本需求的。法案的每一项条例都公平公正,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符合人们内心的发展规律,是能被人民所接受的正义范本。社会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持,人民的日常生活也需要法律来保障,而基于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该项法案既没有违反宪法和基本法,更没有违背人民道德意识,同时还为大众服务,也没有不利于工程生产活动的内容,是足以被公众认同的。
法律本身具备一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法律可以强制执行,依法行政是监督工作框架的基础,在监督领域的执法行为即为取证、处罚,在法律和操作程序上,若该执法行为可行,则该法案具备执法的可能性。该法案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在工程监督领域,取证工作量较大,但只需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监督机构在检查中必须确认检查结果,就可延展为取证,取证程序合乎法律程序,而处罚不难,因此其执法过程是可行的.在执法程序上,通过建立执法标准平台,按照基本的工程安全监督程序和法定程序操作,即可完成执法程序,也即该法案具备可操作性。
根据我们上述四方面的研究分析,工程安全监督法案在解读和再认识的基础上,既满足法律的内在合理性和公众认同性,也符合法律在运转规律和经济与社会价值规律,是合乎法理的。
判断一项法律是否合理的根本在于它是否合乎社会和法制规律,是否适用于调适对象,是否可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建质[2005]184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