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果
〔吉首大学 国际交流与公共外语教育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人类文明的发展历程经过了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进入工业文明社会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认识和利用自然的能力加强,人与自然的冲突加剧,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态系统失衡,面对工业文明以来的反生态性和不可持续性,急需建立一种新的文明形态——生态文明,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切实为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永续发展创造条件。
原始文明时期,人类的生产力极度低下,认识自然的能力较低,人类的生活完全靠大自然的“恩赐”,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受控于自然,完全受自然的支配。农业文明时期,人类对自然有初步的认识和探索,在同自然长期交往的过程中,人类慢慢地从自然中得到一些启示,渐渐地学会制造一些简单的生产工具,此时人类智慧的火花在自然的“帮助”下闪耀着光芒,人类通过创造条件开始对自然进行初步开发,人与自然的关系基本和谐。工业文明时期,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逐步提高,人类认识自然的能力得到不断提升,开始向自然进行大规模进军,导致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双重异化。工业文明发展的弊端为生态文明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并为以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生态文明必然向着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和永续生存发展。
生态文明的价值观认为,人与自然都是主体,不仅肯定人的价值,也肯定自然的内在价值,坚持系统价值观。系统价值观是对片面价值观的反思与扬弃,它把单纯经济价值观提升为全面的人文价值观,即不仅重视经济价值,尊重人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且全面关注人的物质生活需要、精神生活需要和环境需要。特定的环境条件直接决定和影响着一定区域人们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质量的高低,如被称为“空气维生素”的负氧离子有清新空气的作用,对人和其他有机体的生命活动有着很重要的影响,因此,在一些负氧离子浓度较高的山区,长寿老人相对也多,可见,环境因素对人和其他有机体的影响至关重要。既然有环境需要,必定需要环境生产,在环境生产过程中,需要双重主体:人类主体和自然主体,作为自为主体的人类既消耗着环境又生产着环境;作为自在主体的自然不仅“生产”着自然环境,同时也“生产”着人和其他有机体,因此人与自然的生成是同步的,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的:“尽管一方面这些生产力、资金和环境为新的一代所改变,但另一方面,它们也预先规定新的一代本身的生活条件,使它得到一定的发展和具有特殊的性质。由此可见,这种观点表明: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系统价值观立足于整个自然生态系统,肯定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价值。
生态文明所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追求可持续性、生态化发展,人类在利用自然基础上的发展,抛弃那种经济利益支配之上的“伪发展”,坚持生态化可持续的发展原则,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共处。而要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和谐发展,需要实现环境正义。
环境正义是伴随着西方环保运动而提出的伦理命题。1991年美国“第一次全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高峰会”在华盛顿召开,正式提出了环境正义问题。环境正义的主要原则包括:尊重整个生态系统,保护整个生态系统的统一和稳定;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须尊重人民的意愿和以正义为基础,不得有偏见和歧视;所有人都要互相尊重,彼此平等,所有人均有权享受环境安全和生命安全的权利;反对所有污染空气、水源、土壤等的行为;保护人民,停止生产各种有毒物、危险物和放射性物质;建立合理的环境治理和污染赔偿制度等。由此可见,环境正义不仅强调人与人之间的人际正义,而且也强调人与自然之间的种际正义,体现了生态文明所蕴含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价值理念。环境正义作为一种伦理价值理念,为规范人类的行为提供了重要的价值论基础,为评价人类行为提供了客观的价值判断标准。环境正义的原则进一步揭示了环境正义问题的实质是社会正义问题,其具体内容涉及权利、需要、分配、国家制度以及政策制定等诸多领域。
环境正义承认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蕴含着生态整体主义思想。生态整体主义的核心思想是“把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最高价值而不是把人类的利益作为最高价值,把是否有利于维持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和谐、稳定、平衡和持续存在作为衡量一切事物的根本尺度,作为评判人类生活方式、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终极标准。”[2]环境正义强调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转变现代经济增长方式,在人与自然的“物质转换”中促进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有机结合,完成人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人道主义的统一。要实现这种结合和统一,必须在实践的中介下,实现人化自然和自然人化的同步生成。同时,须变革人的思维方式,摆正人在自然中的位置。大自然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共同体,所有物种、大地和生态系统都是一个整体,把自己看作大自然的一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观,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
环境正义的实现关涉复杂的价值系统。维护环境正义,需要构建并遵循生态伦理规范,有效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尊重人与自然的双向互动,尊重多重利益主体的相互依存和提升,而且要实现人类主体与非人类生命体的和谐共生,把环保动机与环保效果、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有机统一起来,力求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同步实现”,充分发挥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性在生态意义上的有机统一。
实现环境正义是生态文明发展的迫切需要和要求,各种环境非正义行为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羁绊,必须摆脱和铲除。实现环境正义,将为发展生态经济,实现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双向互动和人自身的生态可持续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政府的主要责任在于通过制定各项制度以保障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正常运转,针对环境问题而言,就是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并坚决依法执行。在我国的重大环境政策决策中,要大大提高民众参与度和社会透明度,在可行性论证环节,要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设。在进行项目决策时,要树立环境正义理念,尊重公众的环境权,将公众环境利益放在经济利益之上。
企业是环境政策调控的主要对象,并直接和环境资源息息相关。企业的首要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总想法设法把本该由自己承担的环境成本社会化,由社会其他成员承担。因此,如何伦理地规范企业的环境正义行为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需要加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社会与公众之间的对话,强化企业的环境正义理念,达成一致的价值共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
理想化的环境正义是道德主体平等地享用环境资源,享受同样的权利及履行与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但是“差异的绝对性决定了平等的相对性:差异的先在性决定了在起点上就没有平等;差异的普遍性决定了在过程中也难有平等;差异的绝对性决定了在终点上不可能有平等。”[3]现实中,个体的绝对差异性决定了在实现环境正义进程中的不同要求。国际环境中,存在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别;国内环境中,存在着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别,即富人和穷人、干部和群众等,受先在差异性决定作用的影响,弱势群体不可能绝对平等地享受环境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强势群体应当承担更大的环境责任,有差别地对待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有差别地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借助存在于我们周围的同心圆,来界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义务的强度会随着互动的背景主题发生变化。”[4]同心圆理论指我们与某人或某物的关系越亲近,在此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就相对越多,由此,缩小差别,实现环境正义。同心圆理论虽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是它提供了一个理论支撑。现实中,因受历史、经济、技术及文化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要缓和和改变这一不平等现象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现代工业社会里,科学技术在经济上取得一次又一次的胜利:提高农作物产量、预防病虫害、高科技尖端产品的发展等等,但是在生态问题上,科学技术的破坏作用也是巨大的:大量使用化肥对土壤的污染、农药杀虫剂对生物的影响等。科学技术的使用造成了生态环境与经济利益之间的根本冲突,正如康芒纳所说,科学技术“是一个经济上的胜利,但它也是一个生态学上的失败”[5]。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善于利用科学技术,实现经济的生态化发展,是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因素。
现实层面上看,环境危机是伴随着人类欲望的膨胀而产生的,是各个阶层、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冲突在自然领域中的特殊反映。环境问题是由社会中各个群体、不同阶层共同造成的,不同的利益主体追求自身的环境利益,从而导致环境非正义的产生。利用反思性平衡法思考社会正义对环境正义的影响,如果弱势群体饱受环境污染之苦却还要承担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而强势群体享受环境资源却逃避治理环境污染的责任,环境正义必然不能实现。社会正义为实现环境正义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和外部条件,有利于消除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环境不公的现象。然而受诸多社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社会正义的实现不是一蹴而就的。首先,要制定各项制度以保障社会正义各方面的正常运行;其次,执行各项政策法规的力度上,在短时间内,要真正做到公正公平是有难度的。政府和企业是社会的主要组织,是实现社会正义的主要力量,因为“政府和企业对我们的生活有着广泛的影响,二者都拥有改善或破坏我们的环境的巨大力量,它们对我们的行为都有极大的影响”[6]。如果政府的环境决策偏离环境正义,则企业的环境行为不可能体现环境正义理念。由此可见,社会正义为环境正义提供必要的条件,社会正义的实现之日就是环境正义实现的开始。
社会正义和环境正义的同步发展,需要道德主体人的参与,因此,转变人的片面价值观,坚持系统价值观和生态整体主义,走出财富积累与环境恶化同步攀升的怪圈,是促进社会正义与环境正义同步发展的迫切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把环境正义理念内化为人的环境自觉,将环境正义转化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助推剂,探讨环境正义实现的途径,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95.
[2]王诺.“生态整体主义”辨[J].读书,2004(2) .
[3]易小明:社会差异论[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102-103.
[4](美) 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M].朱丹琼,宋玉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5.
[5](美) 巴里·康芒纳.封闭的循环:自然、人和技术[M].侯文蕙,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120.
[6](美)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