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炜
(景德镇陶瓷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江西·景德镇 333403)
腐败是人类社会共同的敌人。腐败的产生和蔓延,严重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如果腐败侵蚀了一个政府的机体,政府就不可避免地会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甚至会导致政权的更迭。因此,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和关注反腐败问题。加强法治建设,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长期以来,我党坚持从严治党,把反腐败放在战略的高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2007年11月至2012年6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43759件,结案639068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68429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584人。全国共查办商业贿赂案件81391件,涉案金额222.03亿元。坚决查处了薄熙来、刘志军、许宗衡等一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1]因此,充分利用法治的力量对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将反腐败与法治建设相结合,以促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构建。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坚持把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目前,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反腐倡廉政策法规包括党内法规和法律制度。党的十八报告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我们要充分发挥党的政策的指引作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有关防治腐败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集“预防、监督和惩治”三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政策法规体系,做到惩治和预防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这是充分发挥法治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作用的前提和基础。
设计良好的法律制度不易,将良好的法律制度付诸实施、取得预期效果,则更不易。因此,必须加大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和监督力,切实做到用法律制度规范权力的行使,保证权力始终受到法律制度的制约。众所周知,新加坡和香港是世界上廉洁指数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在透明国际2012年全球清廉指数中,新加坡位列第5名,香港位列第14名。在反腐败工作中,他们的专职反腐机关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加坡的反贪局、香港的廉政公署独立性都很强。我国的反腐机关包括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也应切实保障独立行使职权、依纪依法办事。
我国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履行职责。1993年纪检和监察合署办公,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履行纪检监察两种职能。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对派驻机构已经全面实行统一管理。这是加强党内和行政监督的重要举措。地方纪检监察机也实现了合署办公,受地方政府领导。这样,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不具有独立性,难免会使专职机关对权力的监督流于形式。我国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执纪执法“偏宽”、“偏软”的问题。因此,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垂直领导,排除外界干挠,才能有效避免权力弱监、虚监甚至失监的情况。
不容忽视的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处理权限仅局限于执行党纪和行政纪律。如果党员干部的腐败等违纪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涉嫌构成犯罪,就要“建议”或者“移交”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如果不经过司法审查,不仅有悖于法治原则,而且难以避免地会导致公众产生不公平感和对法律公正性产生怀疑。我国法定的职务犯罪司法侦查机关就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在我国特色政治体制下,我们要在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的大前提下,通过采取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排除可能会影响人民检察院办案的外界因素,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检察院办案的独立地位,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具有权威性和公信力。
作为执纪执法机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分属不同的系统。为了杜绝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各自为政,避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轻了结的现象,纪检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要夯实常态协作关系,建立健全案件线索相互转送制度、案件移送制度、协作办案制度、力量互助制度、手段互补制度,着力构建相互协调合作又互相监督制约的良性机制,形成查办案件整体合力。人民检察院依法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认定犯罪嫌疑人没有构成犯罪属于严重违纪的纪检监察对象,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认定当事人属于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党纪、政纪处理之后,要移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处理。而且,对于一切有可查线索的腐败案件一定要彻查清楚,提高腐败行为被发现的风险,从而给腐败分子造成强大的心理压力和心理威慑,使腐败分子不敢伸手、“伸手必被捉”。
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既是依靠法治惩治腐败的必然要求,也是依靠法治惩治腐败的关键。只有严格执纪执法、严惩腐败分子,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使不安定分子不敢以身试法,才能有效防治腐败。我国现阶段的反腐败斗争是在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下,在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历史条件下进行的。因此,当前反腐败斗争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反腐败斗争呈现出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特点。在新形势下,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和司法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建设党性坚强、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和反腐败司法干部队伍,对于正确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和司法职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首先,要严把“入口关”,严格录用程序,选用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人员进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和司法干部队伍,从源头上保证队伍的纯洁性;其次,严把“素质关”,以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等活动为载体,对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和司法干部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加强党性锻炼,使他们始终站在战略的高度,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最后,严把“培养关”,抓好抓实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和司法干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使他们善于总结新经验、研究新情况,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破解工作难题,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
社会监督属于异体监督。社会监督是人民群众和各种社会组织,通过各种法定的形式和途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法纪的监督。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也是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根本动力。要取得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就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发动群众,打一场人民战争,造成腐败分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高压态势,使腐败分子无处可藏。为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这项工作:
首先,加强普法教育,用法律思维武装群众。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提高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这是进行有效社会监督的前提和基础。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与教育,切实抓好全社会的普法活动,一方面,结合我国《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要求,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短信等新型媒体,及12·4”法制宣传日、法制知识讲座、法制知识培训班等平台和方式,贴近百姓生活,由浅入深,解剖典型案例,以案说纪,以案说法;另一方面,要注重实效,普法不是走形式、走过场,而是让群众学法、懂法、用法,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全社会法律素养提高了,才会真正成为党员干部廉政、勤政的广角镜、显微镜和放大镜。
其次,近几年来,我国实行了“廉政阳光工程”、干部任职公示、举报电话等社会监督方式。针对现有社会监督方式,要在不断总结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扬长避短,深化改革,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反腐败作用与功能。如:江西在实施“廉政阳光工程”的过程中不断总结创新,“通过整合各级政务部门的信息网络资源,在全国率先启动集电子政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电子政务和网上监察网络平台,实现政务在网上公开、资金在网上运行、监督在网上实施。 ”[2]
最后,积极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和途径,广泛开展社会监督活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社会通过监督,会更加关注党员干部的公务行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党和政府通过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则会更加及时地处理党员干部不端行为,弥补制度缺陷,关注民生,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夯实执政基础。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这表明党中央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充分发挥法治的重要作用。在党和政府的反腐败工作中,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依法办事,严查贪腐行为、严惩贪腐分子、严格将公权力纳入法治轨道规范行使,党员干部必将更加清正廉洁、群众必将更加安居乐业、政府必将理更加受到群众拥护、国家必将更加强大昌盛。
[1]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代 表 大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http: //cpc.people.com.cn/n/2012 /1119/c64387-19626455.html,2012-11-19.
[2]王运才,李兴文.江西推进“廉政阳光工程”惩治和预 防 腐 败 .http: //news.xinhuanet.com /politics/2011-10/27/c_111128564.htm,201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