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3-08-15 00:44
韶关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转基因食品生物

(韶关学院 法学院,广东 韶关 512005)

自1983年出现第一株转基因烟草,世界上很多国家将现代生物技术摆在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不惜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历了20余年的“锤炼”,转基因技术得到了发展,转基因食品走进了百姓生活。转基因食品作为现代生物技术的一种高科技产物,其产生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十分突出,特别在解决粮食供应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对转基因食品给人类和环境带来危害的质疑声一直存在。正因如此,转基因食品引发了相关的国际贸易争端,引起全球对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的关注。

一、转基因食品概述

(一)转基因食品的定义

转基因食品(Transgenic food)或曰基因改性食品。是采用基因工程的技术方法,将异源生物(包括动、植物和微生物)中的一种或多种功能基因导入某种生物细胞内,达到改变生物遗传基础,产生新的形状和表型,用这类转基因生物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所谓的转基因食品。一般导入的“外源基因”,都是生物细胞中本身不存在的基因。因此,导入了外源基因的转移基因生物,将会因产生原来不能生产的多肽(蛋白质)而表现出新的生物学性状——表型。生物体的某种新遗传性状的出现,除了通过转基因技术外,对生物体本身的基因进行修饰也可能获得新的表型,达到与转基因生物相似的效果,此为广义的转基因生物的概念[1]1。

按生物种类的不同,在食品领域中,转基因食品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转基因植物食品,如转基因大豆、玉米、番茄、水稻等。第二类是转基因动物食品,如转基因鱼、肉等。第三类是转基因微生物食品,如利用转基因微生物发酵而制得的高品质的葡萄酒、啤酒、酱油、面包等[1]2。

(二)转基因食品的发展现状

全球人口增长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今年最新数据显示,全球人口已经突破70亿关口,到2050年,人口将达到100亿。解决粮食短缺的问题迫在眉睫。此时,社会需求促进了转基因食品的发展。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由1996年的260万公顷猛增到1999年的4 148万公顷,2007年全球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更是达到了1.143亿公顷。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的统计,目前的转基因作物主要包括转基因玉米、大豆、棉花和油菜籽等,占全部转基因作物比例的99%左右。目前,全球29个国家种植了1.6万公顷的转基因作物,相当我国可耕地面积的1.3倍;其中,美国、阿根廷、加拿大是转基因食品的主产国。近年来,我国转基因方面的研究与开发有较大的发展。我国1996年之前转基因作物的种植面积仅有11万公顷,2007年达380万公顷,呈逐年增加趋势。据统计,2008年我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列全球第六位。随着转基因作物的增加,转基因食品的数量和品种也在逐年增加,统计1996年至2007年的累计销售额已达500多亿美元。表明转基因食品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已占有重要地位[2]。

二、转基因食品引发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争议

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对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和对动植物环境安全的潜在威胁两方面。尽管世界卫生组织日前发表过一份报告称,目前市场销售的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没有任何危害。但是,世界卫生组织仍主张继续就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更深入评估,对每一种新的转基因食品进行检测,因为不管哪一种食品,不经过长期跟踪研究人们就很难知道它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就是说,疾病通常都有一个很长的潜伏期,而有毒物质对人体的危害也需要一个积累的过程才能显现。所以,世界卫生组织仍然主张对发展转基因食品持谨慎态度,尤其要慎重引进国外没有经过严格检验的转基因食品[3]。

另外,消费者和环保主义势力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是各国制定转基因食品贸易政策的主要影响因素。不同国家的媒体、利益集团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要不夸大转基因食品有利的一面,要不使用虚假数据为转基因食品营造恐怖气氛,让消费者闻而生畏。各国的环保组织对可能危害环境和生态的问题尤为关注,并进行夸大报道,左右着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这都将影响政府关于转基因食品许可证的签发。所以一些对转基因食品的长期影响存疑的国家,如欧盟,就不会轻易签发转基因食品的许可证。

(二)缺乏统一的国际性标准

由于科学认识的局限性,面对转基因食品问题,需要国际上给出一个统一的标准。食品法规委员会、国际动物流行病局、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这三个国际标准化组织旨意通过制定出统一标准以避免国际贸易中的争端。由于制定国际标准要谨慎,费时长,所以暂时没有结果。

没有统一的国际化标准,各国就按需采取不同政策,态度存在明显分歧,归纳起来可分为三大派。首先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主张采取宽松管理。美国是世界上转基因作物研制开发最早、种植面积最大的国家。它对转基因技术的开发投入一直处于世界的前列,是转基因食品生产的倡导者,认为只要转基因食品通过营养成分和毒性等检验就可以上市销售。第二是欧盟内部大多数国家主张的与美国宽松政策对立的严厉管理制度。通过市场调查,94%的欧洲人希望根据自愿原则,自己选择是否购买含转基因成分的产品,故在转基因食品进口方面,必须采取严格的标签制度等谨慎措施加以限制。近些年欧洲遭受“疯牛病”等健康安全问题,欧洲消费者对市场的食品要求更高,特别对转基因食品等新的食品种类或本有争议的食品忧心忡忡。所以转基因食品在欧洲市场不受青睐,甚至通过贸易壁垒措施进行抗拒。第三是中国、日本等转基因技术研究、开发较晚的国家采取的较温和的政策,表现为宽严适中。在权衡转基因食品的利弊后,发展转基因食品的同时又维护本国国家利益。总的来说,这一派支持转基因食品的发展[2]。

可见,缺乏统一的国际性标准,国家之间对转基因食品存在对立,在国际市场的商品流通中容易导致贸易争端,引发国际贸易法律问题。

(三)转基因食品技术下的经济垄断

转基因技术具有可观的发展前景,特别在食品领域,转基因食品技术能大幅度地提高劳动生产率,拥有技术的厂商可以享受其优势带来的好处。转基因技术本身凭借自身独特的垄断性,使技术拥有方享受长时间的垄断优势。就美国的转基因工程的研究者以及从事转基因食品技术开发的美国公司为例,他们均懂得利用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法进行技术的垄断从而获得巨额的回报。美国作为转基因食品技术领先发展的国家,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最大,农业出口对美国经济有重大意义。美国已经控制了大部分的转基因食品市场,有足够的能力操纵市场价格。相反,欧盟各国转基因技术发展缓慢,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小,美国对欧盟输出的农产品数量增多必然会对欧盟各国国内农产品市场带来一定的冲击,因此欧盟各国为了对本国农产品市场进行保护,限制美国转基因食品的进口。归根到底,经济利益的争夺、不折不扣的贸易保护仍然是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争端引起的根本源头[4]。

三、国际社会及我国针对转基因食品相关问题的措施

(一)国际社会的相关法律规制

其一,《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BSP)。为了防范转基因食品对生物安全的影响,规范越境转移问题,2000年1月29日,《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会议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通过了《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该协议书是《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子文件之一,对转基因产品的越境转移的各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影响着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和投资。《卡特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BSP)规定,出口转基因产品的国家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进口国,通知的内容要求包括受体生物体和供体生物体的特性、有关的遗传改变、使用的技术以及由此产生的特性、风险评估报告等。这就是提前知情同意程序。提前知情同意程序实际上延长了进口程序中的审批时间,该时间一般为270天。如此,便赋予了进口缔约国为保护其国内的生物安全更多的权利。

其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TBT)是WTO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文件之一,该文件于1991年在乌拉圭回合中被重新修订,至1994年,于马拉咯什正式签署生效,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TBT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该协议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其中,协议承认各成员方为保护本方的人员、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各自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只要采用这些措施不至于导致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间构成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一种隐蔽限制[5]。这赋予了国际贸易中商品进出口国更大的权利,当事方在实施贸易进口管制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检验制度等措施,对外国进出口产品采用严格的技术标准,卫生检疫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标准等,从而提高进口产品的技术门槛与要求。面对转基因食品,公众要求拥有足够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所以很多国家对转基因食品实施加贴标签制度。这是根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有关“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按其认为适当的水平,采取诸如保护其人员和动、植物的生命与健康,以及保护环境所必需的措施”作出的正确决断。加贴标签是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可以有效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检测、监控和管理,有利于及时发现与转基因食品有关的过敏源与疾病,有利于长期跟踪转基因食品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其三,《实施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也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产生的国际多边协定。由于GATT和TBT对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约束力不够,要求也不具体。为此,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提议制定了针对动植物检疫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简称SPS),它对动植物检疫提出了比GATT和TBT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只要在科学上证明是合理的,或是以适当的风险评估为基础,SPS协议也鼓励各成员方采用国际通用标准和准则,各成员方也可以采用高于国际标准的措施[5]。

国际上,对转基因产品的检验和鉴定还是没有形成统一的科学标准,协议只是鼓励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出口国可以对进口商品实施严格、苛刻的检验,而这些检验的标准往往只是各国以国内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很难统一。转基因食品的鉴定工作难度大,转基因食品与非转基因食品经常混在一起,从外观是很难将两者区分的。从以上协议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看来,有关转基因食品的相关问题还是没有得到统一的解决,条约只是要求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双方各自做出相对应的约束。而各国具体制定的规制又各不相同,所以持续不断地出现法律冲突以及贸易争端。

(二)我国应对此问题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关于转基因食品的管理方面,我国出台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93年国家科委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我国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进入21世纪,由于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增加,我国相关的立法更加强了,相继出台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看上去,似乎关于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越渐完善,但是这些法规的执行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持,而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体系还不健全。再且,上述的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不高,缺乏权威性和系统性,仅仅依靠国务院各部门的行政规章和部门规章的管理作用是有限的,很难切实有效地保护人民的利益。

转基因食品贸易方面,美国已将目光投向中国市场,大量涌入的转基因食品冲击着国内的农产品市场。对此,我国应由被动变为主动,针对转基因食品的国际贸易问题,更加完善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制定充分且具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加强转基因农业生物安全管理的执法组织建设和检查监督力度,设立能够进行独立检测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其中,对于立法的完善不是朝夕就能达到,但统一的保障机制是可以尽快建成的。大多数国家对于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都离不开政府的行政干预,依靠政府管理部门推动相关管理法规的落实。实行中央的垂直管理,能避免权利分散造成权利性管理责任的混淆与无责任性。同时,为了避免腐败造成的管理不力,应增加公众参与机制,让公众参与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标准的制定,让公众监督政府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此外,全程监控机制和售后救济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实行全过程监控,才能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而救济机制既能锁定了企业的责任与生产风险,也能保障受害人赔偿问题的解决,在结果上保障了公众的安全权益。

第二,设立专项经费,加强风险评估的研究工作,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与评估措施,及时公布新技术和新产品的潜在威胁,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在国际上,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控制就是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监控系统,利用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等手段监控转基因生物在试验、生产、储存、转移、销毁和灭活等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但我国安全控制的技术手段还比较弱,所以尽管法律规定比较完善,但缺乏执行的技术支持。对此,在发展自身技术水平的同时,我国要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利用《生物技术议定书》中规定的信息,及时获得国际社会对于相关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信息。

第三,参照国外转基因食品的标识管理办法,完善我国的标识制度,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虽然暂时证实了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但是世界卫生组织也叮嘱各国保持谨慎态度。所以,对于现阶段流通市面的转基因食品,还应该采取强制标识,例如在食品的外包装上要有明显的转基因标识提醒且要求容易让消费者看到。没有标识的转基因食品一律不能在市面销售。另外,还可以新增对非转基因产品的否定标签制度,也就是指在食品上用标识说明“本食品不含有转基因成分”的字样。这种做法能满足消费者的消费意愿,又能从一定程度上规避以危害安全为借口的变相的贸易壁垒,能有效减少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争端。总之,完善的标识制度既没有扼杀转基因食品在货架生存的机会,而且保证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只要公众对转基因食品有足够的信心,人们也就会选择转基因食品的购买[6]。

四、结语

转基因食品涉及的不仅仅是贸易法律问题,从另一角度看,更是涉足到科技成果转化。对于转基因食品,必须采取认真谨慎的态度,才能用冷静且理性的头脑正视它。在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开发、生产、贸易流通和消费利用时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又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这样,才能在避免转基因食品可能带来的潜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和生态环境威胁。同时,加快生物工程技术的研发与应用,完善对转基因食品的全方位管理,减少转基因食品进口对国内农产品市场的冲击,又利用好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带来的商业契机,促进中国经济的腾飞,使转基因食品成为人类发展史上的又一次辉煌。

[1]殷丽君,孔瑾,李再贵.转基因食品[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2.

[2]蔡佑民.转基因食品国际贸易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3(12):68-70.

[3]庄海蕴.对转基因食品及其国际贸易问题的思考[J].理论探索,2006(2):56-59.

[4]许文涛,黄昆仑.转基因食品社会文化伦理透视[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10:119-122.

[5]孟雨.转基因食品引发的国际贸易法律问题及对策[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9-24.

[6]谢凤连.转基因食品的管理现状及政策建议[J].经营管理者,2011(4):12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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