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解读

2013-08-15 00:42刘厚兵
税收征纳 2013年10期
关键词:本表申报表义务人

刘厚兵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明晰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个人所得税分类专业化管理,同时,本着与税制发展方向、税收征管改革目标、电子信息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原则。2013年4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重新修订。即从今年8月1日起,个人收入所得税申报要填新版表格。现将具体修订内容解读如下:

新增2张基础信息登记类申报表

为进一步规范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完善基础申报信息,统一数据口径标准,特别新增2张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一张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明细申报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附件1),一张是适用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附件2)。

其中,《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设计,基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个人基础信息的获取主要依托扣缴义务人。A表由扣缴义务人填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时,其支付所得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初次申报后,以后月份只需报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信息。而《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作为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信息,要求填写税务机关能与纳税人联系的电子邮箱地址、有效中国境内联系地址和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将作为《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有效补充,不仅为计税提供依据,也为下一步税收管理(如联系纳税人、直接寄送完税证明等)提供了方便。

值得注意的是,A表作为目前主要的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来源渠道,一方面既要采集自然人纳税人的必要涉税信息,还要兼顾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工作量。扣缴义务人填报本表时,“姓名、国籍(地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是否残疾烈属孤老”为所有纳税人的必填项;其余则根据纳税人自身情况选择后填报。因此,采集的信息数量较少。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B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2张扣缴申报类申报表作了修订

此次新修订的扣缴申报类申报表共有2张。一张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还适用于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但低于减除费用、不需扣缴税款情形的申报;以及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月份申报。这里应注意,该表申报期限是次月十五日内。扣缴义务人应于次月十五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另一张是适用于特定行业职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件4)。这里要注意,该表所指特定行业,指符合《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申报期限是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该表时,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5张自行申报类申报表作了修订

新修订的自行申报类申报表共5张。其中:2张是自然人纳税人适用的。

当自然人纳税人取得两处及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或者其他情形,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这里应注意,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申报期限为次月十五日内。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在此期限内将每月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延期申报。纳税人在填报“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时,需分行列示。

当自然人纳税人从境外取得所得,须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填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同样,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但要注意,该表申报期限为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应在该期限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纳税。

此外要特别注意,纳税人填写该表时,应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填报。其中,在填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项目时,按年填写。除此之外其他项目,则按月或按次填写。

新修订的申报表有3张是生产经营纳税人适用的。

一是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按查账征收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或者按核定税收申报时,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提醒注意的是,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A表);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承包承租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核定征收的,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而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是按查账征收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B表)》。与A表要求一样,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者的,应分别填报本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办理;纳税人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办理汇算清缴。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三是如果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单位,年度终了需汇总纳税申报时,填报《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总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该表申报期限是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这里在要特别注意,按照税法规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只能扣除一次减除费用。由于各投资单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均扣除了减除费用,故在填写本表时,应在本栏就第一项填写的N个被投资单位的应纳所得额,调增(N-1)个减除费用。该减除费用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42000元/年标准。即该栏填写(N-1)×42000元/年。以后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张申报表沿用原有式样未作变动

考虑到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适应性及申报表的使用性,此次申报表修订对《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予以保留不变。

也就是说,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简化至12张(见附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简表》)。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3张表沿用原有式样未作变动外,其他申报表均有变化。其中,基础信息类2张,扣缴申报类3张,自行申报类7张(包括个人纳税人自行申报表4张,生产经营纳税人自行申报表3张)。即将现行生产经营类的6张申报表简并为3张表;将现行5张扣缴申报类的申报表整合简并为3张表。新报表整合简并相似或同类项目申报表,简化申报内容,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并鼓励信息技术的使用,从而将有效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负担。如通过统一申报数据标准,方便纳税人通过电子方式申报、税务机关加强数据信息利用。当然,所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均标注有“谨声明:此(XX)表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填写的,是真实的、完整的、可靠的。”字样,旨在推动依法诚信纳税。

实行新申报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中附件2至附件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中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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