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雁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事业的一项费用,是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在日常会计核算时,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教育经费”,“管理费用”等科目进行。但对企业以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超支的职工教育经费,由于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会产生了暂时性的时间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对产生的时间性差异,需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在“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现举例说明:
[例]某企业2010年、2011年、2012年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额分别为40万元、56万元、80万元。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均符合税法规定,准予企业进行税前扣除,并且按照工资薪金总额的2.5%实际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3万元、1.2万元、1.1万元。假设该企业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未来期间,能实现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各年均适用25%的所得税税率。试进行会计处理。
1、计算应列、超列的职工教育经费。
当年应列职工教育经费:40×2.5%=1(万元)
当年超列职工教育经费:3-1=2(万元)对产生的2万元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会计处理(单位:万元,下同)。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0.5(2×25%)
贷:所得税费用 0.5
1、计算应列、超列的职工教育经费。
当年应列职工教育经费:56×2.5%=1.4(万元)
当年会计实际发生额1.2万元小于税法规定的计提额,企业可以全额据实列支。对于0.2万元差异,可以转回2010年超支的部分,2011年纳税调减1.2万元。2010年超支的可抵扣暂时性余额为0.8万元(2-1.2=0.8)。
2、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0.3(1.2×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3
1、计算应列、超列的职工教育经费。
当年应列职工教育经费:80×2.5%=2(万元)
当年会计实际发生额1.1万元小于税法规定的计提额,企业可以全额据实列支,并产生0.9万元的差异。对此,可将2010年超支的可抵扣暂时性余额为0.8万元于2012年度列支,将2012年纳税调减0.8万元。至此,2010年实际大于税法计提数的暂时性差异全部结转完。对于税法大于实际数的差额,按照据实扣除的原则,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做所得税会计处理,将剩余的暂时性差异全部转回。
2、会计处理。
借:所得税费用 0.2(0.8×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