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作战条件下军队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

2013-08-15 00:51郭向军
世纪桥 2013年15期
关键词:信息战敌方国际法

郭向军

(西安政治学院军法系,陕西西安 710068)

一、信息作战与军队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关系

信息作战条件下的战争是指发生在信息时代,交战双方以信息化军队为主要作战力量,在陆、海、空、天、电等全维空间展开,以信息为基础并以信息化武器装备为主要战争工具和作战手段,以系统集成和信息控制为主导,在全维空间内通过精确打击、实时监控、信息攻防等方式进行的瘫痪和震慑作战的战争形式。在新军事革命的推动下,军事对抗已经拓展到电磁空间、网络空间和外层空间,电子对抗、网络攻防和外层空间作战已经成为或正在成为现代战争的重要作战样式。信息战信息化兵器成为信息战的战场主导兵器,信息能成为信息战战场能量释放的主要形式,战场认识系统、战场信息系统、指挥控制系统成为信息战的主要作战目标,制信息权成为信息战争夺的“制高点”。从当前军事技术革命发展态势看,未来战争中网络战和电磁战将是信息作战的主要形式。

战争推动国际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为减少战争对人类的杀戮和控制其野蛮性,一些国际法和战争法应运而生,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约战争的作用。国际法是“各国认为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体”。[1](P.3)战争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惯例为形式,用来调整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交战国与中立国以及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2](P.448)正义战争在法理上能够取得战争的主动,或叫师出有名。而非正义战争则会遭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因此,法律对战争具备了人心向背的条件,国际法或战争法必将对战争产生一定的制约作用。国际法和战争法不仅是规范战争行为的法律,而且是赢得战争的法律武器。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配合军事行动开展法律斗争越来越成为现代信息化战争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战已成为现代战争的重要样式,无论是战前、战中和战后都始终贯穿着法律的运用和斗争。正如美国原参谋长联系会议主席鲍威尔所言:“法律方面的考虑对各级的决策都有影响。事实证明,在决策过程中,战争法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3](P.434)

军队律师作为军队专职的法律服务人才,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和娴熟的法律斗争技能。《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和总政下发的《军队法律服务暂行规定》都明确指出,要注重发挥军队律师在未来战争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作用,运用法律武器为军事斗争服务,保证军事斗争的胜利。在我军信息化作战条件下,军队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作战顾问,既是我国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重要力量,也是从法律上保障我军实施最有力军事打击和巩固战争成果,更重要的是为我军信息化条件下军事作战提供坚实可靠的组织、制度和法律保障。信息化作战中,军队律师要努力掌握信息化战争的军事作战技能,结合国际法和战争法的有关规定,灵活处理各种突发涉法事件,为信息作战提供智力支持和法理依据。

二、信息作战条件下军队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

(一)积极宣传我方信息作战的合法性

现代信息化条件下的军事作战不得不受到国际法和武装冲突法的制约和限制,交战的任何一方违背国际公约公认的原则和内容必然会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和制裁,进而招致外交、政治和军事上的被动。所以,对于我方实施信息化作战,战争的正义性、合法性舆论宣传必不可少。法律的宣传是战争宣传的重要语言,军事斗争和法律斗争在相当程度上要体现在宣传方面。军队律师对我方信息化作战正义性的舆论宣传是十分必要的。军队律师在宣传方面要积极主动的争取、论证和宣传我方作战的正义性和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师出有名、师出正义,则军事行动名正言顺,有利于我方从心理上压倒对方,夺取最根本意义上的主动权。如2003年爆发的伊拉克战争,美国充分运用法律战、舆论战为自己证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首先是制造舆论,争取国内民众和国际社会的支持。为此,美国首先强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危害,进而将其与恐怖主义相联系,提出“邪恶轴心”理论。然后又顺理成章的抛出“先发制人”理论,在国内高官和新闻媒体的共同作用下,“反恐”必须“预先自卫”的思想很快渗透到美国社会。其次,努力争取联合国授权。美国一直把联合国当作其推行对外政策的工具,百般利用,操纵安理会决议授权美国采取军事行动,以求师出有名,采取种种手段,逼迫安理会同意其出兵伊拉克。最终,美国凭借其强大的舆论优势和军事霸权,使伊拉克的各种反击显得苍白无力,很难赢得国际社会的同情和支持。

(二)协助我方依法实施信息战

与以往战争不同,信息化作战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尽可能的杀伤歼灭敌人有生力量或占领对方的土地,而通常是为了有限的政治、经济、外交利益,迫使敌对方走投无路最终屈服。信息化战争目的的有限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交战双方战局控制不能只考虑军事斗争的成败,而必须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利益的需要,灵活、有节制的依法使用武力。特别是当前受国际形势的变化和国家发展需要的影响,遏制和打赢战争成为我军

新世纪新阶段军事斗争的战略目标。并且在通常情况下,遏制危机是首要的,打赢战争往往是遏制危机失效之后的不得已之举,即使打击也应力求遏制战争升级并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军队律师通过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可以对军事决策进行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保证我方军事行动以法为据,兵以法行,有利于我方进一步振奋士气,赢得民意;有助于我军树立文明正义之师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揭露敌方违法行为,对敌方、我军和国际舆论产生重大影响。军队律师要协助我方依法进行信息作战,澄清我军一些干部战士的错误观点和疑惑,确保我方的守法行为对敌方施加间接性影响。如美国在其军队的战争法训练课程中列出了遵守战争法的六个理由,其中之一便是,遵守战争法可以鼓励敌方以同样的方式对待自己,自己的违法只会增强敌人的战争意志,削弱己方的力量。

(三)依法保障我方信息战安全

信息优势直接影响决策优势和行动优势,信息安全是信息战开展的基础和前提。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军队作战对网络信息系统的依赖将愈来愈大。一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军队指挥将陷入瘫痪,信息作战有可能功亏一篑。作为信息作战军队律师法律服务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要依法保障我方的信息战安全,防止敌方的信息渗透、信息窃取、信息控制信息破坏等,保障我方信息作战的安全性、有效性。作为军队律师来说,依法保障我方信息战安全,应当做到:协助战时军队领导和指挥人员宣传教育所属人员严格遵守信息作战保密法律法规,筑牢保密防线,以严格遵章守纪建起信息战安全防范的“防火墙”;协助我方信息战人员及时发现敌方的信息渗透、信息窃取、信息破坏行为,通过舆论、心理和法律战进行揭露、批判和攻击,迫使对方放弃非法的信息作战行动;协助军队司法机关共同做好信息战防间窃密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工作,保障我方信息作战的安全进行。

(四)依法反击敌方信息战攻击

现代信息作战对传统的国际法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如网络空间的不确定性对作战区域规则的挑战、信息攻击后果的扩散性对攻击目标规则的挑战、信息作战人员的平民化对人员身份规则的挑战等等,敌方都有可能利用这些法律漏洞对我方进行信息战攻击,军队律师对此必须要有足够的法律准备,灵活运用已有的战争法规则,将其适用于信息战中具有一定相关性的情况,并做出对我方有利的解释;勇于开创先例,形成符合我方理念的新作战规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发挥对我方有利的作用;善于在国际社会纵横捭阖,协调多数国家意志,形成对我方有利的协定规则。军队律师实施法律反击的主要手段就是创造性的运用国际法相关规则对敌进行限制。即对敌方在信息化作战中可能采取的军事冒险行动,依据有关法律规则指明其违法性及严重后果,配合我方军事威慑行动和对敌打击准备,形成强大的法律、舆论压力,遏制敌方违法作战行为的实施。如在科索沃战争中,美国运用战争法中战争报复的有关规定遏制南联盟的决策就是一个例子。据《英国卫报》报道,在北约对南斯拉夫持续几个星期的轰战后,米洛舍维奇召集高级将领到贝尔格莱德开会,向他们通报一个毛骨悚然的计划:如果北约胆敢发动地面入侵,南斯拉夫将动用其库存的一些致命沙林毒素,华盛顿的报纸报道了南斯拉夫要动用化学武器的威胁后,克林顿总统随即警告说要对此做出“迅速和压倒性”的反应。不难看出克林顿提出的所谓“迅速和压倒性的反应”,指的就是动用化学武器,甚至核武器。美国这种坚决报复的强硬姿态无疑给米洛舍维奇造成巨大的压力,使他在做出决策时不得不考虑美国可能做出的报复性措施。这样,美国就通过运用关于战争报复的规定有效的遏制了南联盟的决策,达到了很好的效果。[4](P.391)

一方面,军队律师既要认识到战争法对非法战争行为做出的否定评价和谴责,在信息作战中不但可以从战争法角度来考虑于己有利的作战方法和手段,还可以充分运用战争法争取国际社会的支持;另一方面,在残酷的战争面前,要摒弃对战争法不切实际的期望和幻想,做好战争的充分准备,提高警惕,防止敌人利用或超越战争法来实施对己不利的军事行动。军队律师应当做好准备,依法反击敌方信息战攻击,利用国际上成功的案例为我所用,从法律上击败敌方,为我军信息作战扫清障碍。

[1]劳特派特修订,奥本海,王铁崖,陈体强译.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2]王铁崖.国际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3]军事科学院外国军事研究部,中国国防科技信息中心译.海湾战争(中)[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1992.

[4]齐祥杰.军人常见法律问题辅导通俗读本[M].北京:国防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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