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核心价值体系*

2013-08-15 00:42:47陈新汉
社会科学 2013年11期
关键词:人民出版社价值体系范畴

陈新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是我党对社会转型时期意识形态反思的必然。然而,怎样理解核心价值体系,我国理论界存在不少争议和困惑。正确理解核心价值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一个理论难点和重点。本文试图从哲学的角度对核心价值体系的意蕴作些分析。

一、人类生活于其中的价值形态世界

马克思把实践引入哲学,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为我关系”说:“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存在的。”①[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4页。人生活在自然界之中,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于自然界。但是,自然界并不会自动地满足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为此,人必须制造和使用工具,并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以改造外部自然界。人“作用于他自身之外的自然界,并在改造自然时,也就同时改变他自身的自然”②[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8页。。由此,人“通过自身的活动把自己从自然界中提升出来,当人在实践中把自然界当作满足自己需要特别是活动的对象占有时,也就把自己做为占有对象的主体同客体区别了开来”①辛敬良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复旦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8页。。主体为了生存和发展,总根据需要形成目的,从而在目的的推动下改变和占有客体。与此同时,客体也以其特有的属性作用于主体,以满足主体的需要。价值关系就是主客体之间的一种“为我而存在的关系”。一般说来,价值就是客体属性对于主体需要的满足,就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现实效应。客体因其具有满足主体需要的属性就成为价值客体,主体因其具有得到客体属性满足的需要就成为价值主体。

我们所引用的马克思那段引文中所说的“关系”,是马克思借用了黑格尔的概念。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处在绝对的关系之中,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的东西是无法理解的。因此,马克思所说的“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只是不发生主客体意义上的或价值意义上的“关系”。人类与动物的不同就在于人类总生活在价值形态的世界之中,因而总与外部世界发生主客体意义上和或价值意义上的“关系”。

价值具有结构。对于价值结构的理解与人类建构“为我而存在的关系”的实践活动联系在一起。“我”是构建“为我而存在的关系”活动的发动者和调节者,离开了“我”就无所谓构建活动,从而就成为其动态凝结的价值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为我”就是对于“我”而言的利益,人类构建价值的活动离不开“为我”的利益,否则既没有动力也没有目标,从而就成为其动态凝结的价值中另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两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就构成了价值的“主体—利益”结构。价值离不开主体和利益,主体通过利益表现出来,否则主体就是抽象的;利益总指向主体,否则利益就没有意义。这就是说,价值中的“我”即主体和“为我”即利益彼此规定,不能分离,缺少了任何一部分都不成其为价值。

客体外在于主体而存在,客体属性是客观的。需要不是想要,主体需要不是对于主体需要的意识,是与“人的生理结构、心理结构和社会—文化结构相联系的”②李德顺、马俊峰:《价值论原理》,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页。,因而也是客观的。因此,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而客观实在的。“物质的唯一‘特性’就是:它是客观实在,它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哲学唯物主义是同承认这个特性分不开的”③《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页。。由此,价值属于物质范畴。人类生活于两类世界之中,一类是物理形态的世界,另一类就是价值形态的世界。这两类形态的世界都不依赖人的意志而客观实在——尽管后者离不开人及其活动,由此就构成了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物质世界。

值得一提的是,物理形态世界属于物质世界,但不能由此认为物质世界就等同于物理形态世界。物质世界是无限的,然而如果把物质世界的无限性仅仅理解为作为其存在形式的时间和空间的无限性,那么“无限物的概念,这里还只是抽象地展示出来”④[德]黑格尔:《逻辑学》上卷,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66年版,第265页。,恩格斯把这种无限称之为“恶的无限”⑤[德]恩格斯:《对普鲁东〈十九世纪革命的总观念〉一书的批判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79页。。物质世界的无限性不仅体现在作为其存在形式的时间和空间的无限性,而且体现在其存在形态的无限多样性。把价值形态世界看作是不同于物理形态世界的物质世界存在形态无限多样性中的一种,把价值形态世界的多样性看作是物质世界无限多样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可以理解“诸宇宙在无限时间内永恒重复的先后相继只不过是无数宇宙在无限空间内同时并存的逻辑补充”⑥[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8页。。

由此,我们可以说,人类生活于其中的物理形态世界和价值形态世界是同一个物质世界的两个不同的方面。“避害趋利”是生命体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规律,否则任何生命体都不能生存和发展。人类的生命活动以高级的形式遵循着生命体活动的规律。“避害趋利”中的“害”和“利”都是对于人而言的价值,这就说明人类的生命活动总与价值形态的世界联系在一起,一旦人类的生命活动与物理形态的世界相接触,物理形态的世界就会转化为价值形态的世界,与人类的生命活动发生种种的“害”和“利”关系。只有那与人类的生命活动毫无联系的物理形态的世界,例如遥远星球及在其上面所发生的种种变化,才与人类生命活动的“害”和“利”毫无关系 (至少对于当今的人类科技水平而言);而那样的世界,用恩格斯的话来说,“在我们的视野范围之外,存在甚至完全是悬而未决的问题”①[德]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3页。。

二、广义和狭义的价值体系

体系与系统在英文中是同一个单词“system”,因此体系即系统,一般把它理解为由若干要素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由此体系就与由要素所构成的结构联系在一起。体系与要素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整体性是体系的根本特征,任何体系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不是各个部分的机械组合或简单相加,体系的整体功能是各要素在孤立状态下所没有的性质;此外,体系的层次性和稳定性也是重要特征。体系无处不在,也无时不在。

价值形态的世界与物理形态的世界一样都是由体系构成的。因而,价值体系具有一般体系所具有的特征,如整体性、层次性和稳定性等。关于价值体系,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划分。

广义的价值体系就是在价值形态世界中具有结构的价值事物,大至价值形态的世界体系,小至具有结构的微小价值事物。在价值论的研究中,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存在着以体系形式存在着的价值世界。舍勒认为,价值的数目是无限的,“数目无限的价值具有不同的层次,价值所显现的秩序是它的一个根本特征”,“决不能被任何逻辑推演所代替”②转引自江畅《现代西方价值理论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6、244—206页。。各种价值事物之间的等级秩序,构成一个价值王国。培里认为,价值就是兴趣所指向的对象,日常价值具有丰富的多元性,价值的多元性不仅表现在种类上,而且表现在它们的相对独立性,“同一对象在一种意义上也许具有正价值,在另一种意义上也许具有负价值”③转引自江畅《现代西方价值理论研究》,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16、244—206页。。他根据政治、经济、宗教、社会、伦理、法律、教育、美学等标准把价值划分为具有等级秩序的八大种类。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把社会生活分析为两个基本领域,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合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④[德]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正是在把社会生活分析为两大领域的基础上,马克思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

狭义的价值体系就是竖立在经济结构之上的“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和与现实基础相适应的“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我们把“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称为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主要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机构和政党、社会集团等,其中国家政权是核心”;把“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称为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主要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学艺术、哲学等意识等”⑤《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6页。。政治上层建筑中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机构和政党等都是社会主体所建构的为我之物,构成了以物理事物为载体的价值体系。思想上层建筑中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学艺术、哲学等也都是社会主体所建构的为我之物,构成了以观念形态的精神事物为载体的价值体系。狭义的价值体系就是上层建筑所构成的价值体系,包括以物理事物为载体的政治上层建筑价值体系和以精神事物为载体的思想上层建筑价值体系。

有一个广义的价值体系,还有一个狭义的价值体系。广义的价值体系包括狭义的价值体系,狭义的价值体系是广义的价值体系中的一个特殊类型。广义的价值体系或狭义的价值体系作为价值形态的世界都属于统一的物质世界的一部分。我们在下面的论述中,如果没有特别指出,主要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价值体系。

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政变记》中指出:“在不同的占有形式上,在社会生存条件上,耸立着由各种不同的、表现独特的情感、幻想、思想方式和人生观构成的整个上层建筑。整个阶级在它的物质条件和相应的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创造和构成这一切。”①[德]马克思:《路易·波拿巴政变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11页各种社会形态彼此之间尽管各以不同的占有方式为基础,但都有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这里的“整个阶级”是指统治阶级,上层建筑是由这个阶级“创造和构成”的。统治阶级的意愿当然不能无条件地等同于社会主体的意愿;然而,指出马克思的以下两段话对于我们理解狭义价值体系是有意义的:

第一句话:在一般情况下,尤其是处于上升时期,“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表现为思想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②[德]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2页。。在一般情况下,一个阶级的政治地位与其经济地位是一致的。第二句话:关于社会主体与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真正是社会的头脑和社会的心脏”③[德]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2—13页。。统治阶级的经济地位和思想地位决定了统治阶级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从而使得它总能在一定程度上感受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体现出来的社会主体的意愿,从而以“被承认为整个社会的等级”身份实现对于社会的“普遍统治”④[德]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2—13页。。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整个上层建筑是社会主体通过统治阶级的中介所构建的价值体系,社会主体通过统治阶级的中介构建了政治上层建筑的以物理事物为载体的价值体系,也构建了思想上层建筑的以精神事物为载体的价值体系。

三、核心价值体系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

作为价值体系的上层建筑结构中,总具有能够对整个上层建筑发生作用的核心,否则上层建筑就不能作为一个有机体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发生作用。这个核心只能存在于思想上层建筑中而不能存在于政治上层建筑中,这是由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决定的。

如列宁所说,政治上层建筑是与“物质的社会关系相对立的”, “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⑤《什么是人民“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党人》,《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页。,是在思想上层建筑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因此,政治上层建筑作为价值体系尽管以物理事物为载体,从而具有物理形态;但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来看,作为“物质的附属物”,仍属于社会意识范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恩格斯把作为政治上层建筑主要组成部分的国家看做是人类所面临的“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⑥[德]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恩格斯在讲到国家机器与氏族组织的不同时说:“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设施,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⑦[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可以把政治、法律制度设施等叫做社会意识的“物质附属物”。“这种物质附属物,可以看作是体现人们之间思想关系、意志关系的手段、中介和载体;但从它的来源,从它归根到底由经济关系决定、并且从总是一定主观意图的贯彻来说,它毕竟是派生的、第二性的东西。”⑧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6—137页。因此,在狭义的价值体系中,思想上层建筑比政治上层建筑更根本。这种理解决不是历史唯心主义,而是深刻体现了社会历史领域中的辩证法。

当然,政治上层建筑一经形成又强烈地影响思想上层建筑,要求一定的思想上层建筑与它相适应,“国家一旦成了对社会来说是独立的力量,马上就产生了另外的意识形态”⑨[德]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3页。,即作为价值体系的政治上层建筑又对思想上层建筑具有强大的反作用。然而,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并不否定思想上层建筑对于政治上层建筑的优先地位。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从属于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运动,是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组成部分。

作为价值体系的思想上层建筑中总存在着一些居中心或灵魂地位的价值,这些价值所构成的体系就称之为思想上层建筑中的核心价值体系。组成核心价值体系的若干个价值彼此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结构,因而是一个整体,即以整体的形式体现组成要素所不具有的特征;并具有一般体系所具有的层次性和稳定性。由于思想上层建筑对政治上层建筑的优先地位,思想上层建筑中的核心价值体系就进一步对政治建筑中的其他价值起主导作用,从而就成为政治上层建筑中的核心价值体系。由此我们就可以把这个核心价值体系称为上层建筑即狭义价值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体系。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核心价值体系在上层建筑中的地位。

其一,核心价值体系是作为狭义价值体系的上层建筑的“生命之所在”。核心是譬喻的说法。“核”原意为包裹着种子的硬壳,处于果实的中心,是果实的生命之所在,核毁了,生命也就毁了。“核”之所以成为“生命之所在”,意味着内蕴整个生物体的“基因”。核心价值体系之所以为上层建筑的“生命之所在”,就意味着内蕴整个上层建筑的“基因”,作为价值体系的上层建筑由此而生发出来。当然,这主要是就逻辑进程而言的。在历史进程中,核心价值体系的形成往往是对包括上层建筑在内的意识形态自觉“反思”的产物,核心价值体系的自觉是意识形态乃至整个上层建筑自觉的标志。这种逻辑进程与历史进程的不一致说明了在以往的历史中“支配和控制”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仍然是“客观的异己的力量”。当人们“成为自身的社会结合的主人”时,当“人们完全自觉地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①[德]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34页。时,逻辑的进程和历史的进程就会一致起来。

其二,核心价值体系与作为狭义价值体系的上层建筑之间是“硬核”与“保护带”的关系。科学哲学家拉卡托斯把一个自然科学理论看成是具有结构的系统,结构具有层次。处在结构深层次的硬核是“一个科学理论得以确立的核心观点”,处于浅层次的则是该科学理论的“保护带”,“以保护硬化了的内核”②[匈]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兰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页。。拉卡托斯认为,一个科学理论的产生、变化和发展固然与该理论结构中浅层次的“保护带”有关,然而更与该理论结构中深层次的“硬核”有关。康德的二元哲学把本体理解为事物背后的“自在之物”;黑格尔哲学的深刻处就在于把作为本体的“自在之物”理解为是“映现在自身中的存在”③[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1页。,与事物的存在同一。“硬核”与围绕着“硬核”的“保护带”不能分离,存在与本体合而为一,用中国哲学的命题来说,就是“体用合一”或“体用不二”。核心价值体系就是作为价值体系的整个上层建筑的“硬核”,上层建筑就是“保护带”。“保护带必须在检验中首当其冲,调整、再调整、甚至全部被替换,以保护因而硬化了的内核。”④[匈]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兰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67页。社会生活中总是不断有新情况出现,在社会转型时期尤其如此。这些新情况都会冲击上层建筑。在上层建筑首当其冲之后,思想上层建筑与政治上层建筑会尽量分别通过其内部并通过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价值体系的自我调整,其中包括动用政治上层建筑中国家机器的作用,从而以自身的弹性使内蕴于其中的核心价值体系免遭来自外面的冲击。当社会生活的新情况不断地冲击上层建筑时,组成价值体系的包括以精神事物为载体的价值和以物理事物为载体的价值,就会层层剥落,直到隐藏于其内的核心价值体系裸露在外。由于没有处于外围的作为价值体系的上层建筑种种价值的保护,内蕴于其中的核心价值体系的坍塌就只是时间问题了。于是,整个上层建筑就会改朝换代。“大浪淘沙”,这在历史上是不乏其例的。

四、核心价值体系的两重性

核心价值体系具有两重性,既属于物质范畴,又属于社会意识范畴。如何理解这个两重性,是核心价值体系研究中的一个难点。

恩格斯在总结哲学史时指出:“全部哲学,特别是近代哲学的重大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①[德]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3页。哲学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即思维与存在何者为第一性和思维与存在是否具有同一性。前一方面的问题涉及到如何理解世界的统一性,即哲学史上本体论问题;后一方面的问题涉及到世界是否具有可知性,即哲学史上的认识论问题。就本体论而言,唯物主义认为,物质是整个世界的本原或本体,世界统一于物质。前面分析到,价值形态世界是物质世界存在形态无限多样性中的一种,因此价值属于物质范畴,价值体系属于物质范畴,处于狭义价值体系中的核心价值体系就顺理成章地属于物质范畴。

兹具体地分析构成狭义价值体系的两个部分:一般说来,以物理事物为载体而呈现出来的价值体系属于物质范畴比较容易理解,譬如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政府机构和政党、社会集团等为载体呈现出来的价值属于物质范畴,从而由这些价值所组成的作为价值体系的政治上层建筑属于物质范畴。而以精神事物为载体呈现出来的价值体系属于物质范畴就不容易理解,譬如以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文学艺术、哲学等为载体呈现出来的价值属于物质范畴就不容易理解,从而由这些价值所组成的作为价值体系的思想上层建筑属于物质范畴也就相应地不容易理解,故需要再作些具体分析。

“唯物主义常常把精神当作和意识同一意义的概念来使用”,因此“精神与物质的相互关系就成为哲学的基本问题”②《哲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8页。。人们通常从与物质相对立的角度来理解意识或精神,然而“意识和物质的对立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才有绝对的意义,超出这个范围,其对立便是相对的”③《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192页。。精神具有两重性:从认识论上来分析,精神相对于物质而言,是对物质的反映,属于意识范畴;从本体论上来分析,精神作为“人脑的机能或属性”④肖前等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15页。,是一种特殊的物质现象,就像计时作为由齿轮和发条组成的钟表所形成的属性,就属于物质范畴了。当然,“把思维‘归结’为脑子中的分子的和化学的运动”,并不意味着“就把思维的本质包括无遗了”⑤[德]恩格斯:《自然辩证法札记和片断》,《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第591页。。

在从本体论角度来理解精神的前提下,就可以对精神价值作进一步的如下分析:根据价值是客体属性满足主体需要的现实效应的规定,精神价值总是与主体的精神需要及其满足联系在一起。主体的诸如吃饭的物质需要受到“主体肉体结构、生理结构、神经结构和精神结构的制约,需要的产生、衰减、消失都服从因果律,具有客观根据”⑥陈新汉:《评价论导论——认识论的一个新领域》,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113页。。主体的诸如接受心理安慰的精神需要与诸如吃饭的物质需要的形成一样,同样要受到主体肉体结构等的制约并服从因果律,具有物质需要一样的客观根据。在精神价值中,主体精神需要的对象是满足精神需要的客体属性。需要与需要的对象不构成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正如主体与客体不构成主观与客观的关系一样,需要是客观的,需要的对象 (无论是以物理事物为载体的对象还是精神事物为载体的对象)对于具有需要的主体来说也是客观的。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是具体物理形态的实体,因而是客观的;治疗精神疾病的心理咨询虽然以精神或观念形态呈现,但同样是客观的。精神价值中的主体需要和客体属性都具有客观性。如前所述,“物质的唯一‘特性’,就是它是客观实在的”⑦《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192页。。由此我们就可以理解以精神事物为载体的价值与以物理事物为载体的价值一样,都属于物质范畴。

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体通过社会统治阶级的中介而构建起来的为我之物,具有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价值,尽管是以精神事物为载体而呈现出来的精神价值,是价值形态世界的一部分,从而是统一的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因此,在哲学基本问题的视域中,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物质范畴,而不属于意识范畴。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作为哲学基本问题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延伸,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社会存在是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社会的生产方式是其最本质的东西。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在哲学基本问题上,物质与意识何者为第一性是划分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标准;由此可推演,在社会历史观基本问题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何者为第一性是划分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的标准。然而,不能由此就简单地把社会历史观基本问题中的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分别归之于哲学基本问题中的物质和意识;否则,就不能理解恩格斯把以物理事物为载体的国家看作是“第一个支配人的意识形态力量”,也不能理解由政治上层建筑和思想上层建筑构成的上层建筑在总体上属于社会意识范畴而不属于社会存在范畴。

从社会历史观基本问题的视域来看,显然处于上层建筑之核心地位的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注意,不是属于哲学基本问题视域中的意识范畴),属于社会意识中的意识形态范畴。不能因为在哲学基本问题中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物质范畴,从而在社会历史领域中就理所当然地归之于社会存在范畴。这样就会把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之间的界线混淆,把原本属于社会意识的东西理解为属于社会存在,从而把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颠倒,由此就会否定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的过程”①《卡尔·马克思》,《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58页。的基本观点,即跌入历史唯心主义的巢穴。

正是怕跌入历史唯心主义的巢穴,有些学者在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时把核心价值体系归于社会意识范畴,不敢承认或不能理解核心价值体系在哲学基本问题中属于物质范畴;为避免从物质范畴来理解核心价值体系,就进而主张用核心价值观念来替代核心价值体系。这就是前一段时期人们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混用的一个重要的学理上的原因。

一会儿说是精神价值,属于物质范畴;一会儿又说是意识形态,属于社会意识范畴,但明明是同一个核心价值体系。这样的说法是否违反了形式逻辑的同一律?“同一律的内容是:在同一思维的过程中,任一思想都必须保持自身的同一,不能任意改变。”“所谓同一思维是指同一对象、同一方面、同一时间的思维过程。”②冉兆晴主编:《普通逻辑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7、248页。虽然是同一核心价值体系,从哲学基本问题的视域来进行分析,把它理解为价值形态世界中的一个部分;从社会历史基本问题的视域进行分析,把它理解为社会意识中的一个部分,这样的分析没有违反同一律。我们对核心价值体系进行辩证分析,确认它具有两重性,由此就有了更为具体的辩证理解。

五、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双重关系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中,在党的十八大召开前的一段时间,我国学者都在研究如何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炼和概括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写道:“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③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31页。。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一个重大成果,同时也为“进一步凝练和提出更加集中体现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本质的简洁明快的核心价值观的表达”①韩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9、47页。指出了方向。

然而,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是一重关系还是双重关系,就成为具体地理解核心价值体系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在前面分析到核心价值体系具有两重性,即既从哲学基本问题的角度来理解,又从社会历史观基本问题的角度来理解。由此的方法论启示是,应该分别从哲学基本问题的角度和社会历史观基本问题的角度来分析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

“提炼和概括”的本质是反映,“从核心价值体系中提炼和概括核心价值观”,实际上就是把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放在哲学基本问题的认识论视域中来予以分析。在前面分析到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价值,是价值形态世界的组成部分,从而也是统一的物质世界的一部分。因此,在哲学基本问题视域中,核心价值体系属于物质范畴,而不属于意识范畴;作为从核心价值体系中提炼或概括的核心价值观就属于意识范畴,而不属于物质范畴。因此,核心价值观与核心价值体系之间的关系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属于意识与物质之间的关系,这是理解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关系的要点。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把核心价值观也理解为物质范畴呢?如果把核心价值观孤立地作为精神价值来分析,确实可以把它与核心价值体系一样地理解为具有对于社会主体而言的价值,是价值形态世界的组成部分,从而也是统一的物质世界的组成部分,从而属于物质范畴。然而,由于我们已经把核心价值观看成是核心价值体系的提炼和概括,即把它作为与核心价值体系相对立的认识论角度来理解,那么它就只能属于意识范畴了。这就是核心价值观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所具有“绝对的意义”②《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页。。

意识是对物质的观念反映,价值意识就是对价值形态世界的观念反映。关于核心价值体系的价值意识在主体意识中不断反复,就会以“逻辑的格”③《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6页。的形式在主体意识中积淀为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以“逻辑的格”的形式体现出来,这就意味着与核心价值体系相比较,在“内容上更为抽象,在形态上更为稳定,在结构上更为坚固”④陈新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的前几年中,有些学者把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混淆起来,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意识到在哲学基本问题中精神价值属于物质范畴,而作为对核心价值体系反映的核心价值观与核心价值体系在哲学基本问题中则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研究的后几年中,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区分开来,已经获得了大家的共识。然而,从哲学基本问题的角度,把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分别归之于物质范畴和意识范畴,由此来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从理论的彻底性方面来理解,仍然是有意义的。

在社会历史观基本问题视域中,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作为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都属于同一个范畴即都属于社会意识范畴 (注意不是都属于哲学基本问题中的同一个意识范畴),而不属于社会存在范畴,这是理解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关系的又一个要点。

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都存在于社会意识中,或都存在于社会意识形态中,因而就不存在反映和被反映过程中必然遇到的先后之分。如我们在前面分析的,核心价值体系是作为价值体系的思想上层建筑乃至整个上层建筑的“核心”,包含着思想上层建筑乃至整个上层建筑的“基因”;我们同样可以说,核心价值观是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包含着核心价值体系的“基因”。尽管从历史的角度来理解,我党经过意识形态的反思,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然后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研究中,认识到需要从“体系的研究”转入到“观念的提炼”⑤韩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练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09、47页。,于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提炼和概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然而,从逻辑的角度来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核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生发出来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展开。然而,在社会历史观的基本问题中,核心价值体系和核心价值观是社会意识或意识形态中属于同一序列的范畴。

在历史领域,作为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如“三纲五常”或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如“民主、自由、人权”等由于是封建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或资本主义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得以生发的“核心”,往往熠熠生辉,从而在人们心目中留下深刻印象;而作为核心价值观具体展开的核心价值体系的边界较为模糊,往往与意识形态中的其他许多具体形式混杂在一起,以至于至今我们尚不能用比较明确的概念把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勾勒出来。

对于在逻辑上应该是从核心价值观生发出核心价值体系,而在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中则是从“体系的研究”转入到“观念的提炼”的问题;对于人们往往比较明晰历史上的核心价值观不能明晰核心价值体系的问题,我们认为还是应该从恩格斯以下的话来理解,“至今一直统治着历史的客观的异己的力量”,现在尚没有“处于人们自己的控制之下”,人们尚没有“自觉地创造自己的历史”,尚没有实现恩格斯所憧憬的“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①[德]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34页。。

有些学者之所以把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混淆,之所以没有意识到作为对核心价值体系反映的核心价值观与核心价值体系在哲学基本问题中分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就在于他们只看到了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意识范畴同时存在于社会意识之中。其实,既要从哲学基本问题的角度来理解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又要从社会历史观基本问题的角度来理解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这样就能对二者的关系予以具体地理解。从我们的论题来说,具体地理解了核心价值体系与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关系,也就能具体地理解我们在这里所研究的核心价值体系。

猜你喜欢
人民出版社价值体系范畴
批评话语分析的论辩范畴研究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价值体系研究
正合范畴中的复形、余挠对及粘合
我可以咬你一口吗
Clean-正合和Clean-导出范畴
Alienation and Struggle of the “Happy Housemaker”
《青花瓷艺术品价值体系建构》摘要
抉择
全国新书目(2016年3期)2016-04-20 23:38:10
人民出版社
全国新书目(2014年7期)2014-09-19 20:49:20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
中国火炬(2012年12期)2012-07-24 14:1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