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斌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人文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西周春秋的诸侯爵制,向来有公、侯、伯、子、男五等之说,早期文献有《孟子》、“三礼”、“三传”等具载其事,历代无异辞。然自近代以来,随着疑古思潮的兴起,学者对传世典籍中的五等爵制提出了越来越多的质疑。如傅斯年撰《论所谓五等爵》,指出五等爵制系由后世拼凑而成[1]。郭沫若不但主张爵名无定称,甚至认为“五等之说,完全是东周以后的儒者所捏造”[2]。顾颉刚、杨树达、陈槃、童书业等一批学界名宿也相继参照金文,对五等爵制作出了否定性论断[3-6]。当代学者中,春秋史专家杨伯峻、赵伯雄先生也均主无定称说,认为典籍中的五等爵是史家刻意编排的结果,无论西周还是春秋都不存在这种制度[7-8]。
当然,持不同见解者也大有人在。上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研究不断深入,一批学者如束世澂、王世民、赵光贤、陈恩林、葛志毅等,开始认识到金文材料的局限性,重新对五等爵制作出了肯定的论断[9-13]。其中王世民先生首先对金文中的爵称材料作了较全面的梳理,发现除楚、徐、吴、越等蛮夷之国外,绝大多数诸侯在金文中有着固定的五等爵称。此外,俞伟超、高明先生从考古学的角度,论证了西周时期五等爵的用鼎制度:公、侯同于天子之卿,伯同于天子之大夫,子、男同于天子之士[14]。这一结论同“三礼”、《公羊》何休注记载的用鼎制度基本一致,从侧面证实了礼书所言五等爵的可信性。
以上二说中,笔者赞同后一说,周代存在五等爵,应是确切无疑的事实。下面谨从爵的礼制内涵谈谈“无定称”说的缺陷,并对诸侯称号的多歧现象略作辨析和梳理。
众所周知,周代是发达的宗法礼制社会。在周人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的范畴就是“礼”。礼者,所以别贵贱、序尊卑者也①如《礼记·乐记》云:“礼义立,则贵贱等矣。”《曲礼上》云:“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韩非子·解老篇》:“礼者,贵贱贤不肖之所以别也。”。因此,周礼的实质就是一种等级文化,而其核心内涵则是作为政治法规的等级制度[17]。周代诸侯由于出身不同,与王室亲疏有别,职守各异,从一开始就表现出了强烈的等级差别。如就整个统治集团而言,有姬姓和异姓之别。同是姬姓,又有长幼亲疏之别;同是异姓,又有王者之后和普通异姓之别。如此一来,势必需要一套区分身份等级的称号,来彰显这些差别,这就是《周语上》内史过所说的“为车服、旗章以旌之,为贽币、瑞节以镇之,为班爵、贵贱以列之”。韦昭注曰:“班者,次也。”班爵,即爵位之序列。直至春秋晚期,“班爵”这一概念仍深植于时人观念中,如《吴语》载黄池之会,吴王对晋使者曰:“孤欲守吾先君之班爵。”《左传》成十八年臧武仲曰:“事大国,无失班爵而加敬焉,礼也。”可见,确立“班爵、贵贱”之序列,本身就是周礼等级观念的内在要求。
荀子在探讨礼之起源时曾说:“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故无分者人之大害也,有分者天下之本利也。”(《荀子·富国》)“人何以能群?曰:分。”(《荀子·王制》)这一论断诠释了周人制礼的现实出发点。所谓分,就是分等级、尊卑、亲疏,对人群包括统治阶级划分等级,确立不同阶层的权力和义务,以消弭争端,强化统治的稳固性。古人这一政治思想及其实践由来已久,《尚书·舜典》记舜之受禅曰:“辑五瑞,修五玉,复五器。”杜佑释云:“五瑞即公、侯、伯、子、男之瑞,王圭璧也。五玉亦五等诸侯执之玉也。”[18]称五瑞即五等诸侯之瑞,未免过于凿实,但至少可以说明,早在虞舜时代诸侯(实为部落酋长)会盟已根据不同身份持有不同信物(即五瑞),把诸侯划分为若干等级的做法,古已有之。周监于虞、夏、商三代,“郁郁乎文哉”,等级制度空前完善,用不同名号来区分诸侯的等级爵秩,是水到渠成、情理之所必然。
在周代诸多礼仪中,定期举行的朝聘仪式,是强化君臣、诸侯之间等级关系的基本手段。《鲁语上》:“夫礼,所以正民也。是故先王制诸侯,使五年四王、一相朝。终则讲于会,以正班爵之义,帅长幼之序,训上下之则。”《王制》:“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诸侯于五年之间,四次遣使聘问于王,一次亲自朝见于王。《左传》昭十三年:“使诸侯岁聘以志业,间朝以讲礼。”讲者,习也。“讲礼”即演习等级之礼。显然这里说的礼,是指在朝仪中确定尊卑贵贱的制度和原则,其最重要者,莫过于爵秩之制。
《礼记·中庸》曰:“序爵,所以辨贵贱也。”《逸周书·度训解》:“□爵以明等极。”孔晁注:“极,中也。贵贱之等,尊卑之中也。”[19]在具体仪式中,要根据诸侯的不同爵位来安排位次,以区分等级,划分权利和义务。《逸周书·时训解》云:“天子乃命大史次诸侯之列。”所谓“诸侯之列”,就是依照爵秩排列的诸侯位次序列。大(太)史职掌册命礼仪[20],故而在安排与命数有关的爵位序列时,由大史总领其事。至于“次诸侯之列”的具体方式,可参看《逸周书·明堂解》的相关记载:
(周公) 乃会方国诸侯于宗周,大朝诸侯明堂之位。天子之位,负斧扆南面立,率公卿士侍于左右;三公之位,中阶之前,北面东上;诸侯之位,阼阶之东,西面北上;诸伯之位,西阶之西,东面北上;诸子之位,门内之东,北面东上;诸男之位,门内之西,北面东上。……明堂,明诸侯之尊卑也,故周公建焉,而朝诸侯于明堂之位②《明堂解》一篇,据黄怀信考证为“本出西周而春秋加工改写者”,虽然文字较为浅易,可能是后世追述往事而作,但文中所述不同爵位对应的不同朝位纤微具体,绝非凭空所能臆造,应是有所本的。参黄怀信《逸周书源流考辨》,西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25-126 页。。
此章记述了周公摄政第六年在宗周朝见四方诸侯的情形:自公以下,爵位愈尊,去天子愈近,反之则愈远。公、侯、伯虽同在明堂之上,但公位于中阶之前,符合以中为尊的原则。诸侯在东边西向,在天子之左;诸伯在西边东向,在天子之右。根据“君子居则贵左,用兵则贵右”“吉事尚左,凶事尚右”(《老子》31 章)的原则,自是侯尊于伯。而子、男仅位于门内,去天子最远,且相对天子,子在左,男在右,自是子尊于男。可见,按爵秩高低排列诸侯在朝会中的位次,就是所谓“朝以正班爵之义”的表现方式之一。葛志毅指出,五等爵制的推广,主要是通过周王以朝觐会同之礼组织接待臣属邦国而实现,“爵制的产生,使周代朝会带上严格的等级色彩,这是周代朝会制度区别于夏商的显著特征”[21]。
直到春秋前期,依爵排序的原则仍为某些秉持周礼的诸侯所恪守。如鲁桓公十年,北戎侵齐,郑公子忽率诸侯联军救齐,有大功。战后,齐国委托鲁国给诸侯军队排序以便发放粮饷。本来郑有首功,应优先考虑,但因郑为伯爵,其位最低,鲁便“以周班后郑”,依据王室分封的班爵将郑国排在最后。郑人怒,遂联合齐、卫攻鲁。但即便如此鲁人也不为所动。《春秋》记载此事曰“齐侯、卫侯、郑伯来战”,《左传》解释说:“先书齐、卫,王爵也。”
《左传》庄十八年:“王命诸侯,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不以礼假人。”在诸侯交接仪式中,不同爵位对应不同的礼仪规格即所谓的“数”。如庄十八年“虢公、晋侯朝王,王飨醴,命之宥,皆赐玉五珏,马三匹”,依礼制,虢为公爵,晋为侯爵,两者的礼品数目宜有所不同,而周王不加区分,故被左氏讥为“非礼”。不仅待遇要因爵而异,不同爵位者在朝聘时所献玉帛规格也各不相同,哀十三年传云:“王合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具体到仪式的细节上,诸侯所用礼节也须对应各自的爵级。《左传》昭四年记楚王会诸侯于申,命人向宋、郑二国执政请教礼仪,于是宋人献“公合诸侯之礼六”,郑人“献伯、子、男会公之礼六”。宋为公爵,故献公合诸侯之礼;郑为伯爵,故献伯子男会公之礼。
《鲁语上》载,鲁僖公替卫成公向周天子和晋文公说情,使卫成公得以免死,为骑虎难下的晋国解决了难题,“自是晋聘于鲁,加于诸侯一等,爵同,厚其好货”。也就是说,出于对鲁的感激,在爵位相同的情况下,晋国对鲁国的使者规格和礼物规格都要高于其他诸侯一等。换言之,如果不考虑鲁侯有功于晋的因素,使者及礼物规格应视对方爵位而定。
据上引《鲁语上》曹刿语,可知天子召会诸侯的目的之一就是“制财用之节”。据韦注,制财用之节即“牧伯差国大小,使受贡职”。《逸周书·职方氏》载:“凡国:公、侯、伯、子、男,以周知天下。凡邦国大小相维,王设其牧,制其职各以其所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按礼制,诸侯按爵秩向王室缴纳相应数量的贡赋,包括粮食、牺牲、土产等。《礼记·月令》说:“(天子)乃命太史次诸侯之列,赋之牺牲。”《周礼·大司徒》:“诸公之地,其食者半。侯、伯之地,其食者三之一。子男之地,其食者四之一。”郑玄注以为“食者半”为王食其半,“三之一”为王食其一,则爵高者贡重、爵卑者贡轻。因为爵高者封地广大,物产丰饶,理应承担更高的贡赋。爵低者则反之。春秋时代诸侯仍有职贡于王室,如《左传》僖五年晋人灭虞,而“归其职贡于王”。霸主兴起后,诸侯又贡于霸主。如昭三十年郑国“居大国之间,共其职贡”;襄八年鲁襄公如晋“朝且听朝聘之数”,同年“会于邢丘,以命朝聘之数”。这一时期,爵秩仍是霸主为盟国制定贡赋轻重的重要依据。昭十三年,子产在与晋人“争承”时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意思是说,按照周朝的相关制度,爵位愈尊,贡赋愈重,郑为伯爵而在男服,承担公侯之赋是不合理的。由于子产拒理力争,晋国只好减轻了郑的负担。又,哀十三年鲁大夫子服景伯谓吴使者:“鲁赋于吴八百乘,若为子男,则将半邾以属于吴,而如邾以事晋。”鲁按照侯爵的标准,对吴承担八百乘的军赋,如果按照子、男的标准,则只须提供相当于邾国一半的军赋(三百乘)。这就说明依爵制赋的原则直到春秋末年仍为部分诸侯所遵循。
《鲁语下》:“天子作师,公帅之,以征不德。元侯作师,卿帅之,以承天子。诸侯有卿无军,帅教卫以赞元侯。自伯、子、男有大夫无卿,帅赋以从诸侯。”只有公和元侯(方伯,通常为侯爵)可以独立组建编制为“师”的军队,一般的侯国可以设立卿官,并组建半独立的武装,而伯、子、男就只能提供军赋,听候诸“侯”的差遣了。据陈恩林先生考证,这一制度是西周前期的产物,西周晚期以后遭到破坏[22]。
爵以明等级,爵作为王朝对诸侯等级关系的法律规定,有着“序尊卑”、“等贵贱”的重要礼制功能。正如阎步克先生所言,“爵本位”是周代等级社会的基本特点[23]爵位不仅是制定各种礼仪规格的依据,也是区别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尊卑关系中,礼维护这种关系的基本方式,是规定尊者与卑者的差别”[24],没有区分等级作用的名号是无论如何不能视为爵称的。
而要区分等级,爵名就必须具有唯一性,或者说,一个爵名只能适用于一个等级。《左传》成二年记孔子云:“唯器与名,不可以假人。……若以假人,与人政也。”(杜预注:“器,车服;名,爵号。”)昭三十二年史墨亦云:“是以为君,慎器与名,不可以假人。”被诸侯贵族视为生命的爵号,岂能借于其他等级混淆使用?所谓爵名“无定称”,不但从逻辑上讲不通,从爵的上述功能来看,也是无法理解的。例如,按照无定称说,晋的爵位既可以称侯,也可以称公(彝器有《晋公盆》),那么晋与虢又有何别?成十八年,周简王因给予虢公、晋侯相同的礼遇而被左氏斥为“非礼”,按“无定称说”的思维,就只能得出一个结论:要么左氏多此一举,要么《左传》根本就是伪书了。当然,出于礼仪的现实可操作性的考虑,古人不可能在所有场合都将诸侯划为五等,有时可能会出现三等、四等的情况,如西周用鼎制度,大致分为公侯、伯、子男三个等级,这种安排其实是在五等爵基础上作出的等级归并,并不能否定五等爵的客观存在。
此外,爵名的稳定性还可从其他文化现象中得到佐证。比如人名,春秋宋国有公子宋,字子公;晋国有女齐,字叔侯,根据名、字对应的原则,毫无疑问,这是宋为公爵、齐为侯爵在人名中的反映[25]。倘爵称无定,这种现象也就无从解释了。
部分学者得出爵名无定称的结论,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对诸侯名号的复杂性、多歧性缺乏充分的认识。如上所述,某一级别的爵名是唯一的,但在某些情形下,与爵名相同的名号也可以用作与等级无关的称谓。试举例如下:
1.公既可指公爵,也可作为一般诸侯的通称。《尔雅》《释名》皆云:“公,君也。”《左传》宣十六年谈到王室对前来献俘者的招待方式:“公当享,卿当宴,王室之礼也。”杜预注:“公谓诸侯。”孔颖达疏云:“五等诸侯总名为公,故云‘公谓诸侯’。”又《诗·卫风·硕人》:“谭公维私”。孔疏曰:“谭,子爵,言公者,盖依臣子之称便文耳。”在诸侯国内,臣子对国君一律称公以示尊敬。如《春秋》为鲁国史官所录,凡鲁君皆称公,而其他诸侯一律称本爵。此外,《春秋》记事还有诸侯生称爵、死称公的惯例,记载诸侯之卒皆称本爵,记载诸侯下葬则一律称公。如僖四年经:“夏,许男新臣卒”,“八月葬许穆公”;昭六年经:“王正月,杞伯益姑卒”,“夏,葬杞文公”,等等。至于彝铭中的“公”,同样存在以上指出的若干情况。盛冬龄指出,金文中的“公”往往是古代的尊称,“某公”之例可以是国名、氏名、私名和谥号等,金文称“某公”者,多非爵称[26]。持无定称说者常引的“公侯兼称例”多半属于这种情况①如杨树达《古爵名无定称说》所举的齐侯、齐公兼称,鲁侯、鲁公兼称,就属这种情况。参《积微居小学述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0 页。。
2.伯既可指伯爵,也可指称行第之长(伯仲叔季之伯)。《说文》:“伯,长也。”引申之则一家之长(族长)、一地之长(领主)、一众之长(官长)、一国之长、一方之长(方伯)皆可曰伯。称族长、领主者,如晋穆侯之后封于曲沃,称曲沃伯(《左传》桓七年);祁奚之父封于高梁,称高梁伯[27];先且居称蒲城伯(《晋语四》),又称霍伯(《左传》文五年);魏锜又称“郘伯”①传世器有郘钟,王国维据其铭文“余毕公之孙,郘白(伯)之子”,定为晋吕锜后人所作,见《观堂集林》卷十八《郘钟跋》,又见马承源《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4 册591 页。按吕锜即魏锜,为魏犨之子,见宣十二年《左传》及注。据《传》魏锜仅下军帅之御耳。;鲁有费伯(《左传》隐元年)。诸如此类,皆以采地为氏而称“某伯”,实非爵称。正如李学勤先生所言,金文与文献中所载“某伯”许多都是族氏[28],不可与伯爵混淆起来。又有称官长为伯者,如《大盂鼎》记康王锡盂“邦司四伯”及“尸司王臣十有三伯”,其管理对象分别为“人鬲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和“人鬲千又五十夫”[29]5,2837,显然这些“伯”是管理众多人鬲的官员或头目。又《夨簋》记虞侯夨改封于宜时,曾受赐“郑七伯,厥□又五十[29]8,4320夫”,此“七伯”之伯亦同此义。
“伯”亦有称君长者,如《周语下》记商有“逢伯陵”,《令簋》载“伐楚伯”之事,春秋铜器有“番(潘)伯者君盘”[30]409。“伯”也可称方伯,文献习见,如《王制》:“八命为伯。”《左传》僖十九年:“诸侯无伯。”哀十三年:“伯合诸侯。”此外,“伯”也大量用在人名中表示行次。这些不具有区分等级功能的名号,常被拿来作为“无定称”的依据,其可靠性显然是存疑的。如曾国在绝大多数文献中均称“侯”,杨树达先生则举“曾伯文”诸器来证明曾爵亦称“伯”[4]256,是很值得商榷的。仅根据铭文,我们无法排除“伯文”是人名的可能。
3.“子”除表示子爵外,又是诸侯服丧期间的一种称谓。如僖九年经:“公会宰周公、齐侯、宋子……于葵丘。”传文解释说:“宋桓公卒,未葬而襄公会诸侯,故曰子。凡在丧,王曰小童,公侯曰子。”杨伯峻注曰:“公侯包五等诸侯言之。《春秋》之例,旧君死,新君立,不论已葬未葬,当年称子,踰年称爵。”[7]325
“子”也用作卿大夫尊称。春秋时期随着卿族的兴起,一些得到世袭封邑的卿大夫也往往以“子”为称。钱穆先生指出:“大夫有氏,即有世袭封邑如小国渐称‘子’。僖公以前,大夫并以伯、仲、叔、季为称。虽贵不称‘子’。僖、文以后,晋、齐、鲁、卫之执政皆称‘子’。郑间称之,余则否。”[31]
总之,由于金文材料的局限性,目前还难以对金文所载诸侯名号的性质一一作出确切无疑的界定,况且爵位也非一成不变,随着诸侯改封,爵位也会发生变化。部分诸侯小国由于国力衰退,为减少贡赋也会自贬其爵。“无定称”说的依据本身就存在很大的疑问,其观点的可靠性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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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