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国外贸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能力,国家发改委同财政部发出《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降低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标准,简化出入境检验检疫计费方式。根据《通知》要求,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费标准由原来的分别按货物总值1.5‰、1.2‰计收,降为按货物总值0.8‰一次性收取。边境口岸每批次价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边境小额贸易、对台小额贸易的检验检疫费收费标准,统一降为按每批次30元收取。仅实施卫生检疫的,不收费。此外,计费方式也将进一步简化。将货物检验检疫费由原来的按品质检验、动物临床检疫、植物现场检疫、动植物产品检疫等各项分别计收,合并为按货物检验检疫费一项计收,取消累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