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旅游安全问题探讨及对策

2013-08-15 00:49王卫利
陕西林业科技 2013年1期
关键词:旅游者景区应急

韩 博,王卫利

(1.户县太平林场,陕西户县 710300;2.华县林业局,陕西华县 714100)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交通条件的不断完善,旅游活动规模的扩大,森林公园成为人们崇尚自然、陶冶情操的首选地,森林旅游蓬勃发展,森林旅游安全事故呈现高发态势,成为制约森林旅游业快速和持续发展的一个核心因素。尤其是每到黄金周节假日期间,由于旅游设施,从业人员均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相应地也使森林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森林旅游安全问题已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它不仅关系着旅游者的生命财产,而且还关系到旅游产业的整体形象,是旅游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

1 森林旅游安全现状

随着旅游观念的不断变化,森林旅游作为一种可替代旅游形式,越来越受到游客的欢迎。森林旅游业,即森林生态旅游产业的简称,是旅游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依托以森林为主的风景区,包括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林场及其他森林风景区,满足人们游憩活动的需要而从事森林旅游产品和劳务生产及经营的各个部门总和。我国森林旅游业起步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从1982年我国第一个国家森林公园——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建立以来,已经建立了上千个各级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业占据了国内旅游业的半壁江山。

森林旅游业作为一项绿色和综合性的朝阳产业,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已成为我国大部分地方的支柱产业。但安全是森林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它关系到一个景区、一个地区、一个国家的旅游形象;涉及到旅游者的生命、财产;涉及到社会部门和行业,涵盖到食、住、行、游、购、娱等方方面面,同时又受到各种自然因素、环境和社会影响,都可能存在着潜在的旅游风险和不安全因素,会影响森林旅游的健康发展。它不仅是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和旅游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旅游业发展的前提。因此,解决森林旅游安全问题,不仅是旅游活动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森林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

森林旅游不安全事件随着森林公园的蓬勃发展呈现增长的趋势。据国家旅游局综合司统计,从2009年初至9月份就发生了41起旅游事故,其中重大事件8起,比2008年同期增长60%,整体比2008年同期增长10.8%。事发地不仅涉及市区的人文景点和旅游途中,也涉及山区、郊野自然景区和森林公园。一些安全事故属于天灾,不可抗拒;而有些则是人们可以预见避免的。由此可见,传统的旅游安全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森林旅游安全的要求和发展。

2 森林旅游安全问题发生的原因

2.1 景区安全防范不足

尽管安全工作是景区管理和建设的重要内容,但是许多景区安全工作做得不够细致。一是有些景区重生产轻安全,追求经济利润最大化。没有处理好生产、发展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二是对景区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忽视安全生产投入,造成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设施不足或不到位、安全技术落后、安全设备老化,使消防、交通、饮食、治安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三是景区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机制不完善。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要么没有,要么操作性不强,滞后于森林旅游的发展而酿成悲剧;四是对安全教育和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有待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够普及、深入、细致和实用。

2.2 旅游者重视不够

许多旅游者对自己所处的森林旅游环境(山体、水体和固定设施)的地理充满猎奇心理,不阅知森林公园游园须知和不按规定的路线游览。旅游者在不了解景区安全情况下,盲目活动,既不听从景区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劝阻,又在旅游活动中麻痹大意,冒险行动,在没有做好充足准备的情况下,以至于酿成灾害或事故。

2.3 森林公园多头管理,致使监管不力

我国现有的森林公园多是在原林场发展起来的第三产业,行政隶属林业部门,但许多行业部门如旅游、土地、安监、水利、物价、公安、规划、工商、财税、环保、卫生等均参与管理,谁都管,谁都不管,没有下大气力抓好森林旅游的安全管理,监管工作不能及时和到位。从而形成监管制度,监管力量、人员、经费和设备不足的局面,使得景区安全设施和技术手段落后,造成不能适应森林旅游业的快速发展。

2.4 森林公园安全管理存在法律盲区

随着森林旅游热的到来,近年来各旅游景区安全事故和相应的法律纠纷也大量出现。不少纠纷在解决过程中出现了适用法律不明确和安全责任不好界定的问题,这与我国目前旅游法制还不够健全有一定的关系。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草案,对处理景区突发事件、景区流量控制、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警示、责任、法律责任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存在着一定的法律盲区,操作性不强,需要地方将相关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3 景区旅游安全对策

3.1 完善旅游安全法规,建立健全旅游安全预警机制

旅游法是解决旅游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的法律依据。能够增强旅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志和防控意志,提高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依靠其权威性和强制性来规范和约束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各种不当行为。但目前我国的旅游法只做出了原则性的指导和规定,在处理旅游安全的相关问题上还存在着很多空白处,地方政府有必要制定适合自己实际的森林旅游法规,改变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的态势,形成合力抓森林旅游安全的局面。同时政府和景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家旅游局《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组织和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的旅游救援体系,熟练掌握应急方法和应急组织程序,增强各级应对突发旅游安全事故的能力,确保应急救援工作及时、迅速、高效。

3.2 加强景区安全防范工作

这是遏制森林旅游安全发生的捷径,首先景区要根据自己的自然地理环境和旅游对象,制定出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景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高效的专业化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提高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其次景区要高度重视自身的安全工作,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一是在总规中要有全面和系统的安全规划;二是要加强景区安全管理,设置维护良好的游览秩序和治安机构的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巡逻和检查,严惩扰乱旅游秩序的不法分子,确保国家财产和游人的安全。第三是加强管理和维护。对船、车、码头、缆车、索道、观光电梯、滑道等旅游交通设施,游览活动器械、险要道路及危险地段要不定期检查巡查,及时排除机械故障、危险岩石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对主要游览路段和游人集中区域的看防,落实责任制,同时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第四是加强对游客集中场所、薄弱环节和部位、重要地段的安全防范与管理工作。在危险地段和水域,猛兽出没、易发生雷击、有害生物生长的地域要设置安全标志或警示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要在显要位置做出真实地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且不得开展游览活动,杜绝各类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五是重大活动或者黄金节日到来前都应制定相应的措施,增派保安人力维持现场秩序、现场监督、疏导人群,以防人流相对拥挤踩踏和交通堵塞,确保景区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第六是举办有特色、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基层每位职工和旅游者中,带动景区旅游安全宣传工作,形成人人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3.3 旅游者要增强安全意识

旅游者作为旅游系统的主体,不同的游客属性变量如性别、年龄、家庭结构、教育程度等对参与森林旅游的安全意识;对环境与设施安全认知因素、天气安全认知因素、心理安全认知因素和行为安全认知因素具有明显的差异性。旅游者安全意识薄弱是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对自身旅游安全认知度不高,对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置若罔闻,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因而景区要树立“人无我有,人有我忧的理念。”从旅游者的安全意识与能力、旅游者的身体状况、旅游者的旅游经验、旅游者对旅游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熟悉程度入手,提高游客安全认知程度,有效规避风险,保障森林旅游安全。作为每一位旅游者都要提高自身素质,摒去不利于景区安全的坏习惯。在旅游过程中,自觉听从有关服务与管理人员的指挥,规范自己在旅游景区内的行为。

3.4 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监管

3.4.1 进行景区安全生产量化评估考核,探索景区安全管理新模式 对景区旅游安全工作要以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开展经常性、专门性、季节性、不定期性和综合性的检查。从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设置、规章制度制定、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应急预案及演练、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估考核。对不达标者限期整改。

3.4.2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景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索道、滑道、观光电梯、游船等游览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度和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景区自查、职能部门定期检查、行业统一巡查的安全制度,基本形成旅游景区系统由上至下、从行业管理部门到旅游景区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体系,保证景区安全有序运营。

[1] 杨军.安全:旅游的生命线[N].中国旅游报,2007-04-27.

[2] 仪孝法.关于景区旅游安全问题的探讨[N].中国旅游报,2007-07-06.

[3] 周刚.如何加强景区的旅游安全管理[N].中国旅游报,200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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