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小艳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胡锦涛主席在全国科技大会上明确提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在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高等院校是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这一目标,高校教师应不断进行教学创新,探索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新方法、新路子,使高校真正成为培育创新人才的发源地。笔者结合高校《劳动合同法》教学,对法学教学中的创新价值、创新途径、创新效果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对高校教学改革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与实践基础。
马克思曾指出:“能给人以尊严的只有这样的职业——在从事这种职业时,我们不是作为奴隶般的工具,而是在自己的领域内独立地进行创造。”[1](P6)从本质上讲,创新就是一种勇于抛弃旧思想旧事物、创立新思想新事物的超越过程。高校教学创新就是通过更新教学理念、明确教学目标、运用科学教学方法,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育创新人才的创新。它是教学理念、教学培养目标、教学方法或教学技术等方面创新的综合体。教学创新应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特征。
第一,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又由理性认识回到实践的辨证发展过程[2](P55)。所以,在教学创新过程中既要注重对基本理论的传授,又要擅于运用实例,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既要鼓励学生参与实践,又要学会引导学生将实践进行总结与反思,不断用实践检验、发展现有理论,使所学理论得以升华。
第二,全面性与个别性相结合。高等教育的基本使命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所以,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四项职能均应聚集于学生的发展。教学工作应紧紧围绕高等教育的基本使命与高等院校的四大职能,在注重学生智能、技能、道德、精神、人格等多方面的综合培养的同时,又要保护学生的个性特征,因材施教,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彰显个性,施展自己的才华,做到学生素质全面发展与个性优先发展的统一。
第三,传承性与发展性相结合。文化传承创新已成为目前高校四大基本职能之一。所以,以高校教学中既需注重常规知识的传授,又需注重新知识、新观点的引用;既需利用传统教学方式传授知识,又需引入先进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与探究热情,既需重视知识的系统化、权威化,又需重视知识的生活化、实践化,以更好地为高校文化传承创新服务。
任何客观事物均有其发生、发展与消亡的过程,高校教学创新出现的问题也是如此。所以,高校教师应结合所教课程的特点,以科学的态度积极进行高校教学创新的理论与实践探索。笔者在《劳动合同法》课程中的教学创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教育创新是追求发展学生的独特才能,赋予其不重复于别人的崭新的人文本质。为达到教育创新的目标,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尽量做到:第一,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课堂中以学生为中心,给学生留有思考、讨论时间,让学生充分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使学生从单纯服从的主体转变为富有主见与创造力的主体。第二,树立开放式教学理念。鼓励学生参与校园与社会的实践活动,并把实践中出现的与本课程相关的问题带到课堂上来理行集体讨论,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第三,坚定自己的信念。学生时期是一个人发展的时期,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论是知识的掌握、行为的训练、由不知到知、由被动的知到主动的知、由他律到自律……都是一个复杂矛盾的过程[3](P120)。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面对自己有意识、有思想、有个性、不稳定、复杂的学生,拿出足够的耐性,积极、持续鼓励学生参与教学活动,在出现学生暂时不理解、不配合的情况,通过设问或提问的方式去解决,并及时听取学生的意见,纠正自己实践教学中的不足。第四,以培养具有终身学习能力的创新型人才为授课目标。现代的社会是终身学习的社会,所以,在《劳动合同法》授课时不仅讲授“是什么”的问题,更重视讲授“为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尽量让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方法相结合,使培育学生的目标从守成型、传承型向创新型、能力型转变。
《劳动合同法》是一门高实践性、普适性的课程。因此,授课内容本着以学生为本,体现高校服务社会职能的角度出发,在基本理论、基本法条的释义基础上,更多地加入了学生就业必须面临的各种实际问题,如面试需注意的问题,签劳动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特别是劳动报酬权益等,以提高学生对课程关注度与兴趣度。让学生通过法学理论与法律规定去解释、解决实际问题,通过实际问题的处理以增强学生自身的应对能力,并通过实践中出现的学理困境探讨法律亟待完善之处,以提升学生的探究能力,从而为学生进一步深造或走入社会打下良好基础。
创新的教学理念与教学内容需有多样的教学形式得以实现。《劳动合同法》教学中采用传统课堂讲授、实践案例分析、以往毕业生就业经验分享、模拟相关场景等多种教学方式使课堂与职场相结合,使理论知识与实践需要相结合,充分发挥学生的课堂主体性、参与性,知识与实践的探究性,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在《劳动合同法》授课过程中的教学方法创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采用案例法。通过向已毕业的学生进行调查访问以及采集社会典型案例的方式,搜集资料,设计教学案例,并将其引入相应章节中的授课过程中,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讨论并做出正确判断。第二,采用活动教学法。在《劳动合同法》授课过程中适当进行几次小活动来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参与性,活跃课堂氛围。例如,在讲解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时,采用面试现场模拟的教学方法,让一部分学生扮演劳动者,另一部分学生扮演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在两组学生的实际招聘过程演示之后,引导学生总结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需注意的事项,增强学生对知识的学以致用及实践应对能力。第三,采用问题教学法。通过一系列问题的提出,引导学生“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思考,以此增强学生知识认识能力与综合分析能力。例如,在劳动报酬一节的讲授过程中,先提出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报酬纠纷怎么维权这个问题,让学生思考、讨论,并引导学生对劳动报酬的范围界定,法律在劳动报酬方面对用人单位的限制及劳动者的维权途径等方面入手进行分析、判断,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第四,采用个别指导法。在集体授课的基础上,积极回答个别同学在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帮助学生寻找适合自己的个人学习方法与职业发展规划。
创新型人才是有着正确的世界观与方法论的人才,是在理论上有所创新的人才,是有着不懈探索、寻求真理精神的人才,是把国家、民族命运牢记在心的人才。所以,在对学生的评价中,不能单以成绩论人才,不能单以智力论人才,不能单以到课率论人才……学生的评价标准应能体现学生各方面的综合素质,应尽可能地把一些隐性的标准显性化。《劳动合同法》是一门选修课,在对学生的结课成绩评价时,综合其考试成绩、到课率、平时上课对问题的发现能力解决能力、与同学的协作能力、诚信度、辅导员与学生评价等因素,给出尽可能反映学生实际能力和综合素质的评定。
《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劳动合同法》课程的教学创新实践让学生在多元、开放、动态的课堂授课过程中得以发展,让学生以类似科学研究的方式去获取知识并加以运用的理念与做法,确立了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了学生质疑能力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使教学逐步从“教会”学生向“教慧”学生转变。
多年的教学实践表明,不会质疑的学生,学习主动性往往是不强的,知识面往往是狭窄的,而那些经常发问的学生,学习主动性较强,思维活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也较强。《劳动合同法》的教学创新,促使学生上课时主动发问,主动寻求答案的频率逐步增加,较好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扩展了学生的眼界,提高了学生的解决问题能力。
将教学的内容进行合理编排,设计出适合教学对象的知识传授次序,在《劳动合同法》基本理论讲解中,充分运用对比、分析、归纳等方法,从一般扩展到个别或从个别推导出一般,使学生的分析概括能力在每一次演练中逐渐得到提升。
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不仅包括学历、计算机能力、专业技能等智力因素,也包含了职业道德、竞争意识、团队合作精神、人际交往与沟通能力、创新意识与创新精神等非智力因素。而非智力因素体现出来的个人素质对大学生走入社会成功就业起着决定性作用[4]。在《劳动合同法》教学实践中不仅让学生掌握书中基本理论,也通过提问、分组讨论、角色互换等方式,为遇到困难的学生找方法、寻出路,引导学生在合法、合理、合情、协作的前提下进行竞争,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与协作精神。
在《劳动合同法》教学中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倡导民主、平等、合作的教学理念,促进师生教学相长、共同发展。同时,重视在课内外与学生的沟通交流,在师生之间建立了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配合的良好氛围,对进一步促进课堂教学效率提高、师生双方创造力提升、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激励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作用。
美国学者埃德加·富尔曾指出:“未来的文盲将不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没有学会学习的人。”[5](P19)21世纪的社会是终身学习的社会,是学习型社会,也是培养创新型人才、建立与完善创新型国家的社会。因此,对高校教学创新进行实践与思考,无疑对培养创新型人才,开展创新型高等教育,构建创造性学习的高等教育改革具有积极探索意义[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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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2]黄蓉生.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刘济良.教师职业道德[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8.
[4]薛元昕,尤晶晶.基于竞争意识的高职人才培养理念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1,(26).
[5]燕良轼.高等教育心理学[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
[6]赵敏娜.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美国高校课堂模式发展动向[J].宁波大学学报,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