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刑法之学科定位与建构

2013-08-15 00:55:15李正威
关键词:学者刑法犯罪

杜 琪,李正威

(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2.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环境与资源犯罪研究中心,河南 郑州 450046)

“刑法在根本上与其说是一种特别法,还不如说是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1](P63)法律是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的利器,刑法是这把利器上的锋刃,可见刑法在整个法制体系中的基本地位和最本质的作用与功能。上个世纪以来,在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内,世界各国为了应对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带来的危害,广泛采用了各种控制手段。其中最主要的一种手段就是法律手段,而刑法作为一种最终、最严厉的保障法,介入环境保护的力度也日渐加强。刑法介入环境保护的过程就是环境刑法产生的过程。如今环境刑法已经成为一个学科,引起了众多学者的重视与关注。但是环境刑法学是否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有关环境刑法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学者之间还争议较大。因此,环境刑法学的学科地位如何,研究对象如何界定都是环境刑法学研究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环境刑法学学科定位的争议

我国的环境立法始于1973年,几乎与世界发达国家同步。进入20 世纪80年代以来,环境立法真正走上了“快车道”。到了20 世纪90年代,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初步形成。但是关于环境刑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其学科地位如何,我国刑法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概括而言,学者之间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一)新兴的刑法学分支学科

早在2001年,我国刑法学者付立忠就出版了《环境刑法学》一书。在该书中他认为环境刑法学成为一门学科非常必要。理由是:构建环境刑法学顺应21 世纪科技发展之潮流,符合刑法分支学科历史发展之必然,是刑法理论纵深发展的需要,是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所致。并认为环境刑法学是指以研究环境犯罪及其处置、程序与对策规律和相应的环境生态规律为内容,从环境刑事立法、环境刑事司法、环境犯罪的惩治与控制等方面,进行科学的经验总结和高度的理论概括的一门学科。[2](P5-14)

此外,还有学者赞同付立忠先生的意见,主张构建环境刑法学这一新型刑法学分支学科,但是不赞同他将环境刑法学界定成集环境犯罪实体法学、环境犯罪程序法学、环境犯罪对策法学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学科的观点。该学者认为环境刑法学作为与经济刑法学、行政刑法学等相并列的刑法学科,应将环境实体问题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环境刑法是指研究环境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环境犯罪、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环境犯罪刑罚的科学。[3](P4-5)

(二)经济刑法学的一部分

国内外有不少学者认为环境犯罪是经济犯罪的种类之一。日本有学者认为:从经济犯罪的分类来看,经济犯罪与财产犯罪、环境犯罪以及其他犯罪类型,都构成独立的犯罪领域,以构成要件、特征区别于其他犯罪[4](P15-23)。我国也有多数学者最初也是将环境刑法归为经济刑法的一部分,例如“我们本着探索的宗旨,就修改刑法典应当增设的经济犯罪罪名,提出以下意见:(一)污染环境方面的犯罪……(二)破坏自然资源方面的犯罪……”[5](P103-104)有的学者认为,“在修改刑法典时,应将‘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作如下调整:(1)增设破坏自然资源罪章……”[6](P517)有的学者将经济刑法分论部分划分为十一章,其中,包括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P13-14)。还有学者认为,“从我国目前的刑事立法情况分析,经济犯罪包括……分则第六章第六节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8](P13)

(三)独立于刑法的学科体系

2009年4月4日在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首届和谐社会语境下的环境刑法学术研讨会“上,来自国内实务部门的代表和科研院所的学者以及韩国知名刑事法学者等100 余人出席并研讨。与会国内外学者主要围绕环境刑法的相关立法和司法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其中,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付立忠认为,环境刑法学将成为我国刑事法学中一个最有发展前景的新兴分支学科。同时,环境刑法是现代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的产物。惩处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日益展开,不断衍生和促进环境刑事法律规范的出现,也为环境刑法学创造了存活条件。环境刑法学应该作为一种相对独立于刑法的学科体系出现[9]。

二、环境刑法学的合理定位

任何一个学科的建构,都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学界认同过程。首先要有学者们的强烈呼吁,其次要有深厚的基础理论研究作为平台,然后才能得到学界的认同。目前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力度急需加强,环境刑事立法不断发展,而环境犯罪因其独特的犯罪构成和处置原则而不同于其他犯罪,因此将环境刑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是十分必要且没有争议的。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环境刑法学的学科定位,即环境刑法学究竟是与经济刑法学、行政刑法学等相并列的刑法分支学科还是经济刑法学的下属分支学科。亦或是独立于刑法学之外的一门学科。

在环境污染和破坏日益严重的今天,将环境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对于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在具体的学科定位上,将环境刑法学作为刑法学的一个独立分支学科来研究较为合理。

第一,环境刑法学不能独立于刑法学之外。从字面涵义来看,刑法学与环境刑法学相比,后者是在前者之前加一修饰语“环境”,共同的词根决定了两者必定有密切的联系。环境刑法学与刑法学之间的密切联系决定了环境刑法不可能独立于刑法学之外。环境刑法虽然对传统刑法造成了许多冲击,其自成的体系在伦理道德基础、保护的法益、犯罪的属性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等方面都存在特殊属性。但是环境刑法的本源性基因与其母体——刑法是密不可分的,两者是部分与整体、特别与普通的关系,环境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都来源于刑法的一般原理,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大部分学者对于付立忠提出的环境刑法学良好的发展前景表示赞同,但对于要把环境刑法学科与刑法分离持保留态度。虽然环境刑法学确实很重要,但是将其视为刑法独立的分支学科已足以体现其重要性,如将其与刑法学分离,就目前来说是难以接受的,而且也不利于法制的协调统一与环境刑法的发展。

第二,将环境刑法学视为经济刑法的一部分,不足以体现对环境刑法学的重视,也与环境刑法发展的趋势相悖。以往刑法对环境危害的认识都是基于其经济价值的视角。这是将环境刑法学视为经济刑法一部分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的集中表现。我国1997年以前的刑法对于环境要素如土地、森林、河流、矿产、野生动植物等无不作为财产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进行保护,刑法保护这些环境要素,就是为了满足人类自身向自然界索取财物的需要。既便是在1997年刑法修订之后,这一特点仍十分明显。例如,1997年刑法设置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非法狩猎罪,就是为了保护水产品和猎物这些承载了经济利益的物品,而并非是基于生物多样性的考虑;设置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是为了保护作为他人财产的林木和国家的管理制度。正如有的学者所言:“你去植物园,所有的植物一律依据是否可以‘入药’或是否可以成材、是否可以制成家俱进行了分类。对于昆虫、野兽、植物世界,取舍标准就是对人是否有用、有害,是否可以吃、可以入药。”[10]

可是,社会的发展改变着人类的伦理道德观念,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一些当时认为合理的东西,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逐渐变得不合时宜;反之,一些当时认为是不合理的东西,也有可能逐渐被人类所接受,而成为适法的东西。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带来了环境的恶化,人们原来所习惯的单纯向自然索取的人类中心主义道德观发生了转变,人类为了生存和延续,必须重新考虑自身与大自然的关系。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已不符合社会发展的主流意识,如果人类还是只考虑自己的需求,只肆意于对自然的征服、改造、占有、利用,无节制地开发环境要素,而忽略对自然加以保护的话,人类的前景无疑就是电影《2012》中呈现的画面。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观反映在环境立法理念上就是立法将价值重心确定在人类方面,人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是地主或主人,或者是万物之上的“乘务员”,自然仅有工具价值,立法的一切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短期利益,眼前利益、而忽视了人类的长期发展和生态利益。[3](P139-140)这种伦理观显然不能在环境保护成为国策的今天一直受到立法者的推崇。因此,社会的发展要求刑法保护环境要素,不仅是为了保护人类的财产利益,而是从更深的层面保护环境本身所具有的价值。随着环境伦理基础的变化,环境刑法必将从经济刑法中走出来。

三、环境刑法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门学科的建立,都必须有自己的研究对象。那么作为刑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环境刑法学也存在以什么为自己研究对象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刑法学者付立忠认为,环境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两个部分:其一为基本内容,包括环境刑法论、环境刑事犯罪论、环境刑事处置论、环境刑事程序论和环境刑事对策论;其二为基本原理,包括立法动因规律、立法原则、环境犯罪的基础理论、处置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等。[2](P16-20)

学者蒋兰香认为,环境刑法学的研究对象应主要包括:①现行环境刑事立法;②环境犯罪;③环境刑事责任;④环境犯罪的刑罚;⑤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其控制对策;⑥环境刑法的可持续发展。[3](P5)

本文的观点是,环境刑法学作为刑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在研究范围上也应与刑法学保持一定的一致性。刑法学是从实体的角度进行研究的,其中不涉及程序的问题,环境刑法学作为刑法学的分支学科,也应当从实体的角度研究环境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和刑罚。如果将环境刑事程序论、环境刑事对策论也纳入环境刑法学的研究范围,使其成为集实体法、程序法、对策法于一体的环境刑事法律科学大全,不仅因研究的范围过广而不利于对其展开细致地研究,而且会因纳入的东西太多而失去环境刑法学的本质,正如蒋兰香教授所言,成为一门大的“环境刑事法学”[3](P5)。但是笔者也不同意蒋兰香教授将环境犯罪产生的原因及其控制对策、环境刑法的可持续发展这些犯罪学的问题纳入环境刑法的研究范围,因为刑法学及犯罪学是两个独立的学科,如果作为刑法学分支学科的环境刑法学将部分犯罪学的内容纳入其研究的范畴,将无疑会混淆刑法学与犯罪学的界限,有越俎代庖之嫌。笔者认为,环境刑法学是指研究环境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环境犯罪、环境刑罚的科学。其研究范围包括两个层面:第一是规范层面,即环境刑法规范;第二是理论与实践层面,即环境刑法的理论与实践。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

[2]付立忠.环境刑法学[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3]蒋兰香.环境刑法[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4.

[4]顾肖荣.经济刑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5]陈兴良.经济刑法学(总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6]杨敦先,谢宝贵.经济犯罪学[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1.

[7]赵长青.经济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8]陈泽宪.经济刑法新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1.

[9]尹秀竹.环境刑法:开创环境保护的新视角[N].人民法院报,2009-04-20.

[10]于坚.南方与新世界[A].贺雄飞.边缘思想——《天涯》随笔精品[C].海口:南海出版公司,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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