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资金管理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2013-08-15 00:43河南省财政厅
财政监督 2013年8期
关键词:借贷粮食资金

●河南省财政厅 何 君

粮食企业改制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根本保证和条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粮食企业谋求自身发展的根本出路。粮食企业要搞活经营,必须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核心就是要加强企业资金管理。近年来,国家粮食政策性收购规模的缩减使粮食企业得到的政策补贴逐步减少,资金压力不断增大,因此只有把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放在突出位置,才能不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但是,通过我们的检查发现,目前一部分粮食企业仍未充分认识到资金管理的重要意义,在资金存放和对外资金往来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严重威胁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国有资产安全。

一、粮食企业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间借贷行为不规范。粮食企业资金无偿对外借贷随意性大,资金全额、及时回收存在风险。一是关联企业间借贷规模大。粮食企业对外资金借贷多数发生在与关联企业间,当对方遇到短期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时,相互借用资金,每笔金额从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此类业务发生频繁,全年涉及资金规模巨大。二是企业缺乏资金对外借贷业务相关内控制度。由于粮食企业与资金借贷业务对方企业通常是关联方或长期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所以在资金出借时,财务手续和管理审批程序相对简化,没有对借款单位偿还能力进行分析评估,没有要求对方进行借款抵押或担保,没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借款。同时,也没有制定当借款单位不能及时还款时相应的催收办法,国有资产保值风险大。三是资金无偿出借。粮食企业资金借贷以无偿使用形式为主。单位在借出资金时不收取占用费,在借入资金时也不支付占用费。粮食企业将国有资金无偿出借给非国有性质的关联方企业严重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侵害国家权益,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二)公款私存。粮食企业将购粮款存入单位财务人员私人账户,用于取现支付。虽然单位能够将该部分私存粮款在单位账务中进行及时、准确的核算,但大笔国有资金存入个人账户仍增加了资金流失的风险。

二、原因分析

(一)资金管理意识淡薄。近年来,粮食企业通过改制,将一部分资产和人员分离形成独立的企业,两家企业间在业务、管理、资产运营和人员配置上仍保持较多联系,存在一定程度的信任。因此,在资金借贷过程中,相应的风险控制程序容易被忽视。另外,此类业务大多是短期、频发、双向性的,企业管理者认为对短期资金借用在收取占用费的同时又要支付占用费,如此核算业务处理繁琐,且从长期看收取和支付的占用费相互抵消对企业资产总额不造成重大影响,所以未及时进行借贷资金清理和收支占用费的工作。

(二)政策法规不完善,增大企业执行难度。首先是政策对是否允许企业间资金借贷规定不统一。1996年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非金融企业间借贷利率进行了规定,从侧面承认了企业间借贷业务。三个部门对企业间资金借贷存在不同观点,增大了企业执行的难度,削弱了资金管理的力度。特别是2012年《贷款通则》中删除了上述规定后,相关法律法规中再无禁止企业间资金借贷的条款,那么是否说明此种借贷即为合法呢?这恐怕又增加了企业业务处理的风险。其次是税收法规对关联企业间资金占用费纳税情况规定不完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整”。按照这一规定,由于资金出借方将收取的占用费计收入,用款方同时计入支出,纳税时不影响国家税收总额,可不用进行纳税调整。这一规定虽然考虑了国家税收整体规模和税务执法成本,但模糊了企业应将收取资金占用费计入收入的观念,不利于敦促企业收取占用费、规范企业相关会计核算工作。

(三)企业内外各种监管缺位。粮食企业改革时间跨度长、涉及问题多、各种矛盾突出,企业管理风险大。但改革开放以来,大部分粮食企业从未接受过任何形式的针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外部督导或检查。由于针对粮食企业营运结果的考核制度仍未形成,企业也缺乏开展内部审计进行自查自纠的动力。各基层粮食局作为粮食企业的主管部门在计划经济时期存在“定位不准、任务不明,过分干预企业运营的情况”,2004年《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后规定各地粮食局仅对企业“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干预其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实际造成了对粮食企业营运状况的监管真空。

(四)粮食收购结算方式尚待推广。近年来,我国粮食收购非现金结算规模日益扩大,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现金使用,提高了收购工作效率。从粮食收购整个流程来看,粮食企业、企业所属收购点、收购经纪人间已经基本能实现非现金结算。但在最终向农户支付粮款时,由于通常粮款金额小、银行在农村结算网点少,部分农民仍要求现金结算。另一方面,当粮食收购旺季到来时,粮食企业要对大规模的取现业务支付1‰的手续费,增加了企业财务负担。于是,个别企业将粮款转至员工在同一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再取现支付。这样做虽然节省了企业财务费用,满足了农户现金需求,但实际形成公款私存。

(五)企业向金融机构筹资成本高。近年来,我国货币政策整体仍处于偏紧的状态,在2012年“两会”上再次强调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今年,虽然进行了两次降息和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部分银行也声明进一步推出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但是银行贷款条件没有实际放松,限额没有明显提高,办款周期也仍较长。企业间资金拆借,业务时间和用款期限不受限制,又无需进行审批、支付高额利息,降低了企业筹资成本。

三、完善粮食企业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强化企业负责人财务管理意识。粮食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企业负责人集中学习财税法规,使其明确自身对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所应承担的责任,逐步摆脱“统购统销”时代的管理惰性,树立风险意识、责任意识,提升规范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动性、积极性。

(二)制定企业资金借贷有偿使用和风险控制制度。粮食企业应依据国家相关财税政策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有偿使用的审核权限、决策程序、划拨过程、收费标准和管理方法等内容明确化、规范化、制度化并严格遵照落实,避免任何部门和个人随意安排。同时,建立对贷方单位的风险评估机制,设立专门机构,对其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进行监控,一旦相应风险超出企业承受范围,即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资产。通过以上两种手段,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实现保值增值。

(三)以《粮食法》为重点,加快粮食领域相关法制建立健全。一是推动《粮食法》立法进程。《粮食法》作为规范我国粮食工作的基本法律,是粮食法制建设的基础,国家应在2012年2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推动立法完成,使粮食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二是符合社会融资要求,统一企业资金借贷相关规定。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大规模融资需求和金融机构有限的贷款规模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间资金借贷逐渐成为金融机构贷款的必要补充,满足了社会多样的融资需求,维持和推动了一部分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为了促进我国融资市场健康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应统一对企业间资金借贷业务的规定,一方面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另一方面为企业开展该项业务提供规范性依据。三是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完善税收优惠相关制度。由于粮食企业具体业务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历史上为了推动企业发展政府在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收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目前,应做好粮食企业改制成果与相关税收优惠的衔接工作,针对当前粮食市场新情况,立足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改革目标,再次对粮食企业减、免税业务予以明确。

(四)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继续推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日常监管。粮食企业改制后,虽然经营体制发生了变化,但各地粮食局仍对其资产实施管理,因此粮食局应通过成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所属企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制定适当的指标对企业管理者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核,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无效资产和低效资产以及其形成原因,实事求是,奖罚分明,提升单位员工对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同时,应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及时向企业宣传、贯彻新的财税政策,发现、纠正企业的管理问题,帮助企业规范会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降低各种风险。

(五)提高金融机构对粮食企业资金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首先是依据粮食收购非现金结算工作推进情况,适度调整粮食企业提现手续费,主动让利企业。其次是加强粮食收购非现金结算方式宣传工作,扩大农村结算网点规模,做到粮款收支安全、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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