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培强
(湖南师范大学 商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而国有经济则是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的核心。因此,发展壮大国有经济,就成为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决定性环节。现在,我国已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要求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加深对国有经济重要意义的认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
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而生产关系总和所构成的经济基础,对国家政权等上层建筑起决定作用。所以,一个社会的性质,归根到底由实行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搞社会主义,最根本的就是要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总是强调,社会主义运动最基本的任务,就是用生产资料公有制取代生产资料资本主义私有制。恩格斯在为马克思《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一书所写的导言中宣称:马克思“第一次提出了世界各国工人政党都一致用以扼要表达自己的经济改造要求的公式,即: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1](P508-509)他在晚年再次强调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与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具有决定意义的差别当然在于,在实行全部生产资料公有制(先是单个国家实行)的基础上组织生产”。[1](P693)
在中国搞社会主义,必须切合其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和国情特点。中国是在没有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生产力十分落后且发展极不平衡的低起点上开始进行社会主义事业的,因而所建设的只能是初级阶段的即不发达的社会主义。不能实行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也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而只能实行适合现阶段生产力水平和发展要求的经济制度,这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经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表述,1999年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后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以及其他重要文件多次予以重申。这就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按照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要求,不能搞单一公有制,必须允许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并鼓励、支持和引导其发展,但同时必须保证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而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只有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整个经济沿着社会主义轨道发展。
作为公有制经济核心的国有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从历史上看,国有经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存在先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存在,但二者的存在条件及其性质、地位、作用有着根本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国家是“总资本家”的国家,它直接掌握一部分生产资料和经济活动,主要是从事私人资本不愿意或无力经营的部门,提供公共产品,应对市场失灵,以利于政府调控经济运行,弥补私人企业和市场机制的不足,保证资本主义经济活动所必要的秩序和条件。在因危机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使某些私人企业陷入经营困难或濒临破产时,政府往往会出手救助,注入国家资本,将其改变为国有企业或加进国有成分。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保障资本主义经济的正常运转,维护整个资产阶级的利益。而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情况则完全不同。马克思恩格斯早就论断,在国家还存在的条件下,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必然采取国家所有制的形式。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预言:“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2](P293)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也指出:“无产阶级将取得国家政权,并且首先把生产资料变为国家财产。”[3](P630)我国的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有经济,按其性质来说是全民所有制经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4](P4)
国有经济要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就不能如在资本主义国家中那样限于拾遗补缺,而要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发挥关键作用。这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国有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主要推动力量。国有经济掌握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并对基础性和支柱产业领域的重要骨干企业保持较强控制力,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经济代表先进生产力,拥有关键技术,提供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若干重要消费品,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而成为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主要推动力量。
第二,国有经济是国家对经济运行有效地实行宏观调控的强有力手段。在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国家也可以对宏观经济进行一定的调控,但高效的国家调控却难以实现。这是因为,在那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在相当大程度上,由大私人垄断企业主宰,它们出于私利,往往干扰、影响国家及时有效的调控。同时,国家宏观调控要对国民经济运行起长期导向作用,不能仅依靠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短期的需求政策实现,而要更多地依靠供给性政策、结构性政策和政府的直接调节,而这些政策手段只有在存在相对强大的国有经济时才可能实施。在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美欧及其他地区的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尽管政府不惜斥资救市,但难以奏效,经济复苏进程缓慢。而我国却能抵御危机的冲击,较快地克服其负面影响,确保国民经济的稳定运行。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能迅速动员和集中国有经济的力量,积极有效地推行国家应对危机的大规模投资计划及其他各项举措。
第三,国有经济是实现国家经济自主发展和维护经济安全的重要保证。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加深、国际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今世界,实现自主发展、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越来越突出。国有经济具有资本、技术、人才优势,是进行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的主力军。同时,国家通过国有经济保持对关键行业和领域的控制力,能有效地参与国际高端竞争,防范和化解国际经济风险的冲击,能将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与坚持独立自主更好地结合起来。
第四,国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条件。在我国,关系民生的若干重要产品如电力、石油、天然气、自来水等,主要由国有经济提供;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等)以及城市公共设施和公用事业、重大生态保护工程等,主要靠国家投资建设。所有这些,都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同时,国家直接掌握一批大型骨干企业和相当数量的重要物资储备,对于应对经济出现非正常波动所引发的某些物品短缺和物价过高以及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的正常生活,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
第五,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公有制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制度保证。“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5]实现共同富裕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正如邓小平所说:“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有凝聚力,才能解决大家的困难,才能避免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6][P357]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就要坚持和加强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公有制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实现共同富裕,就要保证每个社会成员都有致富的权利和机会,让人民共享发展成果。为此,就要切实保证按劳分配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主体地位,而其前提条件是在所有制关系上坚持和加强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要看到,在我国实行多种所有制和多种分配关系的条件下,不同阶层居民之间财产性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成为导致贫富悬殊的重要因素。要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保障最广大人民能作为全民或集体资产所有者分享公有产权收益。这也必须坚持和加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对于国有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有些人(包括一些经济学者)持否定或怀疑态度。一种极端观点是根本否定国有经济存在的必要性,主张完全私有化,鼓吹私有化是“改革的方向”,是“人间正道”,“国有企业已经成为未来中国进一步成长的最主要的障碍之一”。①还有一种观点,虽然不反对国有经济的存在,但认为它只能存在于公共品生产领域,其作用限于应对市场失灵,国有经济应退出一切竞争性领域。这些人还总是以国有经济在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地位作用为参照系来看待和评判我国的国有经济,比照国际上国有经济的发展规模来设定我国国有经济的比重。有的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太多,要像美国才对。有的则宣扬我国“当前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继续压缩国有经济的比重”“国有经济比重的下降并没有到位,仍有下降空间”。[7]有的甚至提出在5到10年内,将国有企业的比重降到10%左右。①针对这些论调,已有学者进行了较深入的评析。②这里只就两个问题谈点看法。
关于国有经济是否应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的问题,这要从我国国有经济所承担的责任和功能作用来考察。上面已经提到,与资本主义国家不同,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承担着更多的经济社会责任。它是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最广大人民利益、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主要基础。因此,它不能限于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应对市场失灵,还要在带动产业科技创新和自主发展、稳定和增加就业、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障社会福利、提供重要消费品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此,国有经济控制或影响带动的范围就应包括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等。其中有一些行业,如金融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农业、商业等,是具有不同程度竞争性的行业。如果国有经济全部退出所谓竞争性领域,其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会大大削弱。再者,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发生平等竞争的关系。要求国有企业从一切竞争领域退出,无异乎否认它们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剥夺了其参与经济平等竞争的权利,这既违反市场经济原则,也是不公平的。不难看出,宣扬国有企业应退出一切竞争性领域的论调,其目的是要将国有经济的一部分地盘拱手让出,以增强私人经济的力量,削弱国有经济的力量。
关于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问题,这也要着眼于国有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来研判。在我国,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与资本主义国家中国民经济的主要成分是私人资本主义经济的情形完全不同,因此决不能以资本主义国家中国有经济的发展规模作为我国国有经济数量界限的参照。
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一个主要表现是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当然,正如党的十五大所阐明的,公有资产占优势,不只表现在数量上,更表现在质的优势上。即关键性的涉及经济命脉、战略全局和国民经济发展方向的生产资料占优势;作为公有制经济核心的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然而,质和量毕竟是统一的。公有资产在质上的优势是以其一定数量为必要条件的。如果公有资产的比重低于一定的临界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就将丧失,取而代之的是私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特别注意。
1978年以来的改革,纠正了在所有制上片面求公求纯的错误作法,改变了公有制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非公有制经济不仅得到恢复,而且突飞猛进地发展壮大。从上世纪90年代末20世纪初起,着眼于从整体上搞好国有经济,不断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这样,国有经济比重迅速大幅度地下降。据有关统计数据,在全国工业总产值中,全民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1985年分别为64.9%和3%,到2009年,二者的比重变为31.8%和29.6%。如按国民经济全部产值计算,二者比重的变化更大。2011年,我国民营经济总产值已占到GDP的50%以上。[8]另据有关统计材料,1998年到2009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利润占比由36%下降到33%。[9]这种公降私升的趋势还在延续。我们党早就强调:“公有制比重的减少也是有限制有前提的,那就是不能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10](P72)由此可见,从当前情况看,认为国有经济的比重仍然过高,还要继续压缩,甚至主张要降到10%的观点,是不切合实际的。应当说,公有制经济的比重总体上不能继续下降,否则,就不可能守住公有制主体地位所要求的数量界限的底线。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国有经济为核心的公有制经济和以私营经济为主的非公有制经济,尽管性质不同,并存在一定的利益矛盾,但二者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彼此之间是一种发挥各自优势、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关系。
国有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保证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实现重大科技创新和自主发展、保持国民经济宏观稳定、增强国家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起着决定作用,从而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国有企业多数是大型企业,是各个重要产业中的骨干和支柱,可以带动大多数属于中小型企业的民营企业的发展。而且,经过多年的所有制改革,现有的国有企业除少数由国家独资经营外,绝大多数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实行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形成了与民营企业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密切关系。
民营经济涉及行业多、分布面广,机制灵活,吸纳劳动力空间大,对于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增加就业和提高居民收入、增加财政收入、满足社会多种需求,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民营经济的发展,为国有经济改革发展提供了有效的竞争环境、广阔的市场需求和全面分工协作的条件,从而促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领域集中,推动和激励国有企业改善管理、提高效率,增强经济活力。
党的十六大以来,坚持和贯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针,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都获得了巨大发展。2003年至2011年,国有企业营业收入年均增长17.6%、净利润年均增长25.3%。截至2011年底,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85.3万亿元,是2003年的3倍。2011年全国国有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上缴税金分别约占全社会工商企业的35%、35%、43%和40%。近年来,国有企业在“做大做强”中大大增强了整体素质和竞争力。上榜《财富》世界500强的国有企业,由2003年的6家增至2012年的54家,其中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国家电网营业收入超过万亿元,分别位列世界500强的5、6、7位。国有企业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承担着重要任务,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排头兵。国有企业“走出去”步伐不断加快,是“走出去”的主力军。据《2010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告》,2010年中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中,国有企业占66.2%。国有企业在战胜重大自然灾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承担社会责任上走在前头,发挥了关键作用。拿提供就业岗位来说,虽然目前我国直接就业以非国有企业为主,但创造和带动间接就业则以国有企业为主。如中国电信直接创造就业49万人,而作为通讯网络平台,创造间接就业达93万人,是直接就业的1.9倍。如今,国有经济已经成为自主创新“排头兵”、重大工程“顶梁柱”,社会责任“主心骨”、走出国门“探路者”。③
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的同时,民营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发展壮大。目前,全国登记注册的私人企业9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3600万户,注册资金总额达24.3万亿元,从业人员超过1.8亿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已超过全国的一半以上。民营经济已成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出口的主力军,并成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的新生力量。2012年,为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新36条”,中央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42项实施细则,大大促进了民间资本投资。2012年上半年,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民间固定资本投资完成9.3万亿元,占全国固定资本投资的62.1%;民营企业出口总额已达到全国的35.6%,同比增长16.6%,高于全国9.2%的增速。这对稳定经济增长起了重要作用。④
事实充分证明,在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条件下,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各有其广阔的发展空间,二者完全可以形成分工协作、相辅相成、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国有经济不仅没有挤压民营经济的发展空间,而且带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例如,中国移动带动了华为、中兴等设备制造商等分支领域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与中国移动合作的2000多家内容服务商中民营企业占90%以上。中国建材集团通过资本运营、联合重组众多私营企业,改变了浙江水泥市场无序竞争状况,结束数年全行业亏损的局面。由上也足见,所谓“国进民退”、国有企业“与民争利”等论调,是完全罔顾客观事实的。
毫无疑问,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过程中,民营经济还将有大的发展,其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和现代化建设重要推动力量的作用将更加彰显。国家要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税收优惠、贷款支持及建设用地等方面,赋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地位,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国有经济在发展中要更好地发挥对民营经济的带动作用。与此同时,民营企业也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中正确地进行角色定位,正视和克服自身的弱点,从而更好更健康地发展。毋庸讳言,我国民营企业较普遍地存在规模小、经营模式粗放、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家族式”、“家长式”组织方式的弊端等问题。有的为了逐利还不择手段,进行违法违规经营,如压低工资和劳动条件、偷逃税收、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掠夺式开发自然资源、进行商业炒作和欺诈活动等。因此,民营企业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走转型升级之路,大力加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品牌建设。民营企业主要节制逐利的贪欲和盲目冲动,增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的意识,要保障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收入、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其他合法权益,严格履行纳税义务,还要主动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民营资本要根据社会需要,更多地投向实体经济,诸如兴办养老院、幼儿园、医院、停车场、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这既能扩大就业,又有助于改变公共产品短缺状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作为经济体制改革重要内容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1993年起,国企改革进入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制度创新阶段,在确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国有企业战略布局调整和企业股权多元化等方面成效显著。最近,党的十八大在提出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任务时,强调“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5]这为新阶段国有企业改革指明了方向。前不久,国资委负责人提到当前国有企业改革重点是: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国有大型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步伐,完善公司治理,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进一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转变企业发展方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推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政企不分、政资不分问题;进一步解决企业办社会、厂办大集体等历史遗留问题。⑤这无疑也是正确的。不过,依笔者之见,国有经济在改革发展中如何确保和体现其全民所有制性质,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应当说,坚持和保证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制性质,是党的十八大强调的“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5]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知道,所有制不仅涉及生产资料和产品归谁所有,它还包括占有、支配、使用等一系列责权利关系亦即产权关系。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主要表现在: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由国家代表)所有,生产成果也是全民财产;生产经营活动要服从和体现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企业经理人员只是接受国家委托、依照人民意志执行管理职能;企业收益要在国家、企业、职工之间合理分配,体现全民共享原则。总之,国有经济的本质属性可以归结为全民共有、全民共享。按照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制本质属性,结合我国国有经济改革发展实际,要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我们注意到,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地方曾刮起出卖国有企业风,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卖给原企业负责人或私有企业主,给某些人侵占、私吞国有资产以可乘之机,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鉴于此,在今后的国企改革中,要划清国企公司化股份制改革与私有化的界限,绝不允许某些人借国企公司化股份制改革和调整国有企业布局结构之机,瓜分国企的股份,化公为私,使企业落入原高管家族和官僚权贵手中。中央、省(区市)、地(市)三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都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国企资产运营的监管。企业董事会是代表国资委直接行使出资人权利的,保证企业资产安全和有效运营是它的一个重要职能。对某些企业管理人员以权谋私、内外勾结化公为私,利用国有资产谋取个人和小集体私利的行为,一定要坚决防范和严惩。
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产品分配形式,而分配关系则是生产资料的所有关系的实现。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既然归全民所有,那么其生产成果也应由全民共享。如果企业生产成果(扣除补偿生产耗费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外)不能适当地集中到国家手里,不能惠及本企业劳动者和全体人民,那么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就没有得到很好体现甚至发生根本改变。因此,在国有企业中必须建立健全体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原则的收入分配制度。这里有两方面问题值得特别关注。
1.切实保障全体人民获取公有产权收益的权利
承认并保障所有社会成员有权从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中获取收益,是国有资产产权的内在必然要求。因此,国有资源开发和国有资本经营所带来的经济剩余,其中一个相当的部分应转化为全民共享的收入,而它的一个主要形式是将国有企业纯收入的一个适当的部分集中到国家手里。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利改税后,长时期所获净利润不上缴(1997—2006年从未上缴利润)。2007年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央企才开始上缴“红利”,但上缴比例总的来看还偏低。今后要加强对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统筹安排,适当考虑各类(资源类、竞争类、军工类)和各个企业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确保国家集中必要的收入。除保证按规定上缴利润外,还要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一定比例股份划归社保体系,以弥补目前严重亏空的社保资金缺口。全民共享国有产权收益,还应体现在通过一定途径,将一部分国有产权收益转化为社会成员个人收入。如国有企业普通职工,除取得劳动报酬收入外,也应从所在企业的产权收益中分享一定部分,股份制企业要让职工持有一定股份,按股分红。应建立和完善有关职工持股的法律法规。
2.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之间、企业管理层与普通工人之间的收入差距
改革开放以来,行业间收入差距呈逐步扩大趋势,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垄断因素造成的。一些垄断性行业凭借其占有的强势地位,垄断属于全民所有的资源,进行不公平交易,将本应归于全民所有的垄断高额利润转化为部门利益,给予本行业人员以不适当的高工资和福利待遇。与此同时,在一些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内部,以强调“经营者个人贡献”、“股权激励”为名,实行有利于少数高管的薪酬制度。国内有些企业高管年薪攀比跨国公司高管年薪,而生产工人工资却远低于跨国公司工人工资。有的企业总经理获得的年终奖,竟高出普通员工100倍以上。解决诸如此类的分配不公问题,应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可考虑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第一,加强对垄断行业不合理的垄断收入的调节。对于现有大多数垄断行业、企业,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使利润率平均化。对于在一定时期需要保留垄断的行业、企业,其产品价格、收入分配方案、薪酬标准等,均应由国家监管部门监管,防止本应归全民所有的利润转化为小集团或个别人的利益和薪酬福利。还应加快建立完善垄断超额利润所得向全民所有者转移的机制。
第二,改革完善国企负责人和高管的薪酬制度。建立合理确定国企高管(含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机制,(1)高管薪酬的增长要与职工工资增长保持一定比例,合理确定高管薪酬与普通工人工资差距(前者相当于后者的多少倍)的控制线。严格规范高管人员的制度外收入和职务消费。(2)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办法。高管薪酬(包括福利等变相收入)要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利润增长挂钩(这里所说的利润只限于经营性盈利,而要剥除非经营性盈利,如行政垄断所带来的高额利润)。制定实施经营管理者职务消费制度。(3)强化对国企高管薪酬的监管。建立出资人监督、企业内部监督和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相结合、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监督机制。要将企业负责人收入公开,作为职代会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的重要内容。高管年薪、分红方案要向全体职工公开,得到大多数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认可后方可付诸实施。
要用法律手段去监管和规范国有企业的管理、改制、重组和上市。在立法的基础上,还要严格执法。国企管理和改革每个环节,都要认真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法律法规全书(第5版)[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
[5]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光明日报,2012-11-18.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7]汪海波.对“国进民退”问题之我见[J].经济学动态,2011,(1).
[8]吴宣恭.根据所有制实际重新分析当前阶段的社会主要矛盾[J].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1).
[9]宗寒.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三大矛盾[J].中州学刊,2012,(1).
[10]江泽民.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注 释]
①这是张维迎2012年3月17日在一次高层论坛上的言论。参见《国企改革的历史演进及问题争议》(胡秀荣根据相关资料梳理),载《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5期。
②参见刘国光著《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经济学动态》2011年第7期);卫兴华著《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经济学评论》2012年第1期);宗寒著《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的三大矛盾》(《中州学刊》2012年第1期);程恩富《面对各种挑战,继续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和机制》(《国外理论动态》2011年第12期);张宇著《当前关于国有经济的若干争议性问题》(《经济学动态》2010年第6期)等论著。
③统计资料见温源著《国有企业:在攻坚克难中创造辉煌》,载光明日报2012年10月16日10、11版。
④统计资料见邱明《民营经济:沐浴春风健步前行》,载光明日报2012年10月24日10、11版。
⑤参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并专题询问国企改革情况报告》(新闻报道),载光明日报2012年10月26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