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筱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是与“自由”“平等”联系在一起的,承载了人类数千年来的政治理想与追求。然开始之初,那些政治学思想者对“民主”并没有多少好感。
伯里克利认为,“民主实际上就是另一种形式的暴政”。[1]17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坚信,人天生就存在智力和道德上的不平等,政治制度的设计理应反应这种天然的不平等。因此,在柏拉图看来,民主是一种专横而丑陋的观念,只比暴政好一点点。柏拉图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同样认为,民主不是好东西,不过是“毫不愧疚地以牺牲富人、好人、更为高贵的人、更为讲究或是更具美德的人为代价,来努力服务于多数人”[2]4。 西塞罗认为,民主意义上的“平等实际上是最大的不平等”[3]48,使人变得盲目而任性、蔑视法律而不服从统治。托马斯·阿奎那说:“不义的政治可以由许多人行施,那就叫做民主政治;当平民利用他们人数上的优势来压迫富人时,这种政治就是暴民政治。”[4]19因此阿奎那看来,民主政治不过是暴民政治借以美化自己的外衣。
对民主的认识来说,《社会契约论》作者卢梭的观点是反大道而行的。卢梭认为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以人民“公意”为指导行使权力,倾向一种直接民主。同时卢梭强调,这种民主政体只适用于那些小规模国家,而且必须民风淳朴、人们的道德高尚。
如果说《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从反面揭露了不平等的罪恶与根源及其各种形态,那么《社会契约论》就从正面设计了一个人人平等、互助友爱的卢梭理想中的民主社会。
“人是生而自由的,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5]4卢梭关注平等更甚于自由,实现自由的前提是平等,没有平等,自由就不存在。卢梭把不平等视为人类社会一切邪恶的根源,财富使人脱离了自然的平等自由状态,这种不平等导致人对人的依附与奴役,自由丧失了。因此,卢梭设计了一个社会契约的方案,为了实现平等而反对大富大贫,他强调在一个民主共和国里,没有任何一个人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人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对平等的渴求决定了卢梭注定要为民主而战。
卢梭把知识与美德对立起来并从德行高于知识、良知优于理性这一哲学前提出发,肯定了民主的价值。[6]127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文艺复兴时期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的主权论和契约论,二者与卢梭提出的公意理论一起,构成了人民主权理论的三根理论支柱。
卢梭彻底突破了以神权或王权为基础的中世纪主权理论,抛弃君主而将人民完全纳入政治生活之中,主张人民直接参与政治。卢梭强调,无论权力的归宿或行使,人民都是不可替代的主体,是国家真正的主人。因此,卢梭倡导民主共和国,主张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由人民自己制定法律、安排政府。
卢梭创造了一种理论形态,包括牺牲自然状态的某些自由来换取公民社会的更多自由与幸福,这就是社会契约。[7]5
卢梭在解释社会契约时,阐述了这样的思想:人们在缔结社会契约时,每个人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既然每个人都平等地、毫无保留地奉献了自己,那么它就从集体中获得了自己让渡给别人的同样的权利。把自己给予所有人,就等于没有把自己给予任何人;……我们失去多少就获得多少,获得保存现有一切的更大力量。 ”[1]18
社会契约的宗旨是它必须要寻找一种合适的方式,把个人与集体结合起来,用集体的力量保障每个缔结者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在卢梭看来,解决问题最合理的方式,是个人对整体的服从其实只是服从他自己的意志,个人并没有丧失自己的自由,这才是社会契约本来的意义。
权威来自约定,而不是力量和强权。因此卢梭笔下理想的社会契约状态就是,个人把自己的权利交给集体越彻底越无所保留,就越密切地融合于整体,共同体就越完美,而个人权利也得到了共同体最大程度上的保护。
民主的原意是多数人的统治,但卢梭否认 “统治”的用法,认为人民不应该被人统治,即便是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被统治也是不合乎自然秩序的。[8]40
卢梭笔下,社会契约按照人民的意志构成的约定形成公意,这是合法性的唯一源泉。公意是最高权力,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不可被代表,它出自全体国民、关涉全体国民、以全体国民共同利益为目标指向。
而政府介于主权者与个体公民之间,根据公意行使行政权,其权力是派生的,本质上不过是一个必要的祸害。如果个别意志取代了公意,那么社会契约的宗旨面临崩溃,政府便宣告死亡。人民主权是对政府权力的根本约束,是政府合法性的基础。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我愿自由地生活,自由地死去。”民主思想是卢梭思想理论体系中最闪光的部分,他宣扬平等、回复自由、崇尚理性。
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的主要内容是:
1.主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更是不可被代表
其一,主权实质上由公意构成,不可转让。“主权既然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所以就永远不能转让;并且主权者既然只不过是一个集体的生命,所以就只能由他自己来代表自己;权力可以转移,但是意志却不可以转移。”[1]35卢梭强调,转让主权就是出卖意志、自由和生命,人民转让了主权就是丧失了人民的品质,国家则宣告终结。
其二,主权作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既然代表人民意志的公意是唯一的,那么体现公意的主权就是不可分割的。他强调主权的归属,虽不探讨国家权力的具体运作,但反对分权学说。
其三,主权不可被代表。主权在本质上由公意所构成,公意是无法被代表的,故主权也不能被代表。“主权也是不能代表的,只能是同一个意志,或者是另一个意志,而决不能有什么中间的东西。”卢梭倡导每个公民只能代表自己表达意见而不可涉及别人,反对代议制。“英国人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之后,他们就是奴隶,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1]124卢梭强调人民直接行使主权的必要性,他理想的民主状态,就是公民必须直接参与制定法律,以此控制行政权。
2.国家主权应当属于人民,并为人民的“公意”所指导
卢梭说,真正的权威来自认同,而非压力与强权。人民通过缔结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由于每个订约者都平等地把自己的一切权利全部交给整个集体,被共同置于国家的绝对支配之下,国家就拥有了支配每个人的绝对权力和支配一切的巨大力量——主权。因此每个人都是平等的,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主人。
卢梭认为,公意或者普遍意志从本质上说是人的一种自然属性,它存在于每一个人精神深处的某个角落。[9]290既然国家由人民订立社会契约形成,那么它必须以共同利益为目的,必须关涉全体人民,体现人民之“公意”。 国家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10]82
3.人民主权的实现方式:直接民主
首先,人民必须亲自行使立法权。“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并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1]35。任何情况下,人民永远有权改变自己的法律,哪怕是最好的法律。
其次,政府只是对于主权者制定的法律加以执行的一个办事机构,[9]275人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撤换政府官员。“政府就是在臣民与主权者之间所建立的一个中间体,以便两者得以互相适合,它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1]76政府不是主权者,政府行使的主权来自于人民的委托。他们无权对人民发号施令,却只有服从的义务。
再次,定期集会进行表决,以防止政府篡权。卢梭呼吁定期举行集会讨论下列两个议案:(1)是否保留现有的政府;(2)是否同意目前在任官员继续当政。人民拥有主权,有权回答是或否并付诸实际行动。一旦政府有篡权行为,人民就有权掀起革命,推翻暴政,按自己的意志建立新的政府。
卢梭提出解决政府篡权问题的方法虽不完善,但毕竟提出了“人民永远不要失去必要的警惕性”的问题,同时坚持认为人民拥有革命权,当民主政体腐化变质时,可以推翻专制统治,重建政府。
卢梭的理想国是这样一个共和国:它的幅员以自治为限,其中每个人都能胜任他的职务。人民彼此相识,人们对祖国的热爱更多来源于对公民的热爱。主权者和人民合而为一有着共同利益,一切政治活动永远都只为着公共幸福。所以,他设想了一个领土小、人口少的国家,每个公民直接参加选举,彼此自由和平等。前提条件是,这个共和国里必须保证人们的富足与和平;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使得没有一个公民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所以富人要节制财富和权势,穷人也要控制贪婪。
卢梭认为,面积小、人口少的国家更容易形成“公意”。现实的政治生活告诫我们,国家越大,每个公民个别意志的差别就越大,也就必然需要一个更加强大有力的政府来对其加以管理,结果自然是公民的自由受到更多的限制。同时共同体的全体公民彼此的关系必须和谐一致,不因利益的分化差别发生斗争。
卢梭倡导每个人只代表自己而不能代表别人,反对英国政治体制下的代议制民主,认为在一个民意被“代表”的制度中,人们关心自己的收入远甚于自由,害怕被人奴役远胜于贫穷。人民的收入靠受奴役来维持,这是文明的不幸。少数人的自由是以多数人的不自由为代价,可悲的是人民根本不知道自己身为努力,人民以自己的不自由偿付了少数统治者的自由,以自己的懦弱鼓励了统治者的勇气[8]46。
卢梭称,立法权是主权者唯一拥有的权力[11]83,掌握立法权就控制了行政权,必须由订立社会契约的全体公民亲自行使,切不可交给政府这一“必要的祸害”。如果公民放弃了立法权,就等于放弃订约,人民不复为人民。
卢梭设想了一个完美的政治共同体:小国寡民、民风淳朴,每个公民都没有自私的意念,国家内部也没有党派斗争。其民主思想的灾难正是源于这种完美主义的国家理想。他强调理性,但其民主思想最终难以逃脱过于理想的困境。
首先,“公意”带有虚构色彩。卢梭的政治理论原则近似完美:通过社会契约,每个人都交出自己全部自由以保护原有的自由,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本人”。而在现实生活中,要做到公意永远正确是不可能的,同时力图把自由与服从两种对立的东西统一在一个共同体当中也并不现实。
其次是直接民主的困境。卢梭看来,只有直接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每个公民必须参加公民大会。在这里,卢梭要求公民彼此之间不能有所勾结或形成党派;同时必须充分了解情况展开讨论。他一方面认为人民意志永远正确,另一方面又认为公民会从个人私意出发。因此,卢梭在人民意志的阐述上陷入一个“二律背反”的困境。[10]87
最后,卢梭忽略了个人利益的缺失。卢梭试图维护每个公民平等的个人意志与权利,但他过度强调了代表所有公共意志的“公意”,要求个人意志屈服于公意,认为游离于政治共同体之外的人根本没有自由可言。他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性,忽视了保护个体对整个共同体的存续作用。[12]283
卢梭的民主理论将平等、自由和民主联系在一起,关涉到公意和人民主权的关系、原则、实现的条件以及人民与立法权关系等一系列问题,还区分了“主权”与“政府形式”,内容丰富磅礴,是对民主理论发展的不朽贡献。
卢梭在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人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社会契约论,提出社会契约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寻找一种组合形式保证每个成员保有最初的自由。他以平等为出发点,证明全体成员都同意放弃自己的全部权力并交给集体,订立契约,平等地服从“自己的意志”,从而保证了每个人的平等和自由。在这个论证过程中,卢梭提出“公意”,是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的表达,以公意为基础实行直接民主。
卢梭的民主思想按照其逻辑不可避免地走向困境,他无法调和少数人与多数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同时公意的虚构性以及直接民主的不现实性都使民主呈现出一种“理想国”的状态。尽管如此,卢梭仍在其所处时代发出了民主的最强音,他呼吁民主不遗余力地宣传平等和自由。尽管他也承认这种民主“永远也不会有”,充满了悲观主义色彩,但他用抒情的笔调描述了对民主充满期待的浪漫主义情怀,留下了历史上人们追求民主的斑驳足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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