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爱娟
(盐城师范学院 经济法政学院,江苏 盐城 224051)
责任编辑 叶利荣 E-mail:yelirong@126.com
法的现代化就是使社会生活中的法具有更多现代性,体现现代社会法的特征:即公开性、自治性、普遍性、层次性、确定性、可塑性、合理性和权威性。[1]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其中就包含法的现代化的转型,法的现代化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人们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它反映的是法律现象,是人们对法律的评价,依据法律对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2]
法律的刚性特征主要指法律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亚里士多德很早就注意到了法律的刚性特征,他在论述法治与人治时这样阐述:“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法律恰恰是没有感情的”,而且“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3]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法律的刚性特征之间经常会出现差异和不协调。法在社会运行中承担的任务是多重的,但最主要的就是为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法律的刚性特征能够使具体法律问题的解决更为顺利,更加程式化、规范化。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不断进步,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已经不再局限于过去的“维护统治”,更多的是为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为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
在大学法律基础教育过程中,教师应着力向学生讲解法律的刚性特征和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之间的协调与整合。一方面,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有必要发展、更新,以应对出现的新问题;另一方面,法律的刚性特征的存在,不仅能够确保相关法律部门的工作实效性,还能够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目前,在高校法律基础教育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学习背景,大多数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不能及时消化所学知识,因而觉得学习内容枯燥,产生倦怠心理,仅仅在教师讲解具体案例时才表现出短暂的兴趣。落后、单一的课堂教学模式给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带来的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学生在完全被动的情况下接受说教,没有真正做到自主学习、自主探究,这严重影响了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在世界一体化的今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法治国”、“法律权威化”等理念已经深入人心,高校法律基础教育肩负着为社会输送具有健全法律人格的建设者的任务。因此,如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自主探究的能力以及相互合作、探讨的学习意识,成为当务之急。
高校的职责之一是培养全面发展的大学生,为社会输送合格人才。法律素质的形成需要大学生在掌握系统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将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法律信仰,最终外化为良好的法律运用能力。依靠理论知识的单向灌输,不能有效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高校法律基础教育,一方面要强调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自主探究,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法律意识。
合作性学习已经成为当前学校教育关注的重点。教与学虽由不同的主体承担,但毕竟共存于同一教育活动中,两者具有共时性,并不断产生交互作用。传统教育理念强调教育活动过程的单向性,教育活动从主题、内容、材料的选择到策划与组织,基本上都由教师决定,学生在客观上处于被动地位。而多元式互动合作教育理念对教学过程中师生的地位加以界定,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动参与者,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只起教育、引导的作用。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应鼓励学生以主体的身份对教学内容进行反思和探究,师生共同讨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是课堂活动的决策者。
动态生成观源自华东师范大学叶澜教授倡导的“新基础教育观”,它要求师生共同参与、相互作用,创造性地实现教学目标。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在教学活动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必须受到应有的尊重;让学生在主动参与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培养认知、意识、情感、思想等方面的素质;重视教学过程中的非固定因素,灵活调控和开展教学活动。教学活动的动态生成性,不仅体现为教学过程的动态互动,还体现为教学内容建构和展开的动态统一。
长期以来,我国传统的教学过程观深受赫尔巴特“五步教学法”和前苏联“凯洛夫教育学”的影响,在教学活动中,静态预设教学内容,把课堂教学封闭化、静态化,故而将教育目的的实现过程僵化。高校法律基础教育一度陷入课堂封闭化的泥潭:教学内容预设,课堂形式单一,课堂教学不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因此,高校法律基础教育应积极重视动态生成,使法律基础教育过程成为极富动态的过程。当然,积极倡导动态生成教学观,并不是完全否定教育活动的目的性、计划性和预设性,而是将课堂预设与动态生成有机结合,从根本上推动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发展。
一直以来,学校教育被狭义地等同于课堂教育。因为大多数的教学活动都发生在课堂上,久而久之,学校教育等同于课堂教育的观念便被固定下来。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学校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课堂领域,而应向多维立体的综合教育过渡,整合各种课程资源,真正做到全方位的教育和强化。就高校法律基础教育而言,应将社会法律氛围的营造、家庭法律意识的养成以及学校课堂正面教育和实践教育结合起来,拓展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空间,构建“小课堂、大社会”立体网络式课程资源观,进一步提高高校法律基础教育的成效。
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作为教育系统的三大部分,各自在相关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学生接受的主要就是学校教育。在高校法律基础教育中,单纯的课堂教育导致学生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能力运用之间出现断层。学生在面对社会舆论或者家庭教育的冲击时,难以将在学校教育中体验到的法律情感及时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甚至走向法律教育的反面。例如:法律基础课在讲解理性法律思维时,要求学生树立“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的理念,并以此为准则去思考和评判一切涉法性社会问题。但“有人因为诉讼费用高、诉讼程序冗杂,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现实中存在的“民告官难”、“民告官遭报复”等社会现象,往往会颠覆学生在课堂教育中形成的法律体验,进而对法律基础的课堂教学持否定态度。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不能单一地依靠课堂教育,而应同时整合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等多维立体的课程资源,使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的同时,及时强化和巩固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从根本上提升学生的法律素质。
[1]葛洪义.法律与理性——法的现代性问题解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孙国华.法理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
[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