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 雷
(长春大学 人文学院,长春130022)
“文化”可以说是最为常用,而又最令人无法定义的名词之一。在20世纪,两位美国学者阿尔弗雷德·克洛依伯和克莱德·克拉克洪在《文化:概念和定义批判分析》一书中罗列了上百条在历史中出现过的关于文化的定义,蔚为壮观。但是简单的罗列并不能解决关于文化应该如何解释的问题。文化应该如何定义的争论从未有过休止。
如果从语义与词源的角度分析文化这个名词的含义。它在西方语言系统里面最初的意义应该来源于耕种、居住和关于意义的记忆。英语中文化的词根是培养,这告诉我们文化是后天养成的一种东西,它必须在人类社会中获得和传承。而在《易经》中“天文也,文化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1]表达了人利用自然,创造并传播文化的含义。
如果从事物的特征角度来定义文化的概念。马修·阿诺德在《文化与无政府主义》中曾经说过:文化是甜美,是阳光,它是我们所思和所言过的最好的东西,它是对完善的研究。这种理想主义倾向告诉我们文化是来源于人类社会物质生活的,但它绝对是高于生活的。或者如本内特所说:文化是通过某个民族的活动而表现出来的一种思维和行为模式[2]。文化这一概念之特殊之处就在于它既高高在上又把我们紧紧裹挟其中。
从文化研究的角度来看。威廉斯给出了三个层次相对独立的意义:智力、精神和美学发展的一般过程,就像我们在谈论历史上的文化成果的时候;一群人、一个时期或者一个群体的某种特别的生活方式,除了伟大的文化成果,生活方式、风俗习惯也是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智力,尤其是美学所创造的作品和实践,也就是说对于意义的生产[3]。
如陆扬所说“这似乎是一个你不说我还明白,你一说我就开始糊涂的话题”[4]。从最广义的角度来看文化是指人类所有财富的总和,人类生活和思维的方式以及这种方式发展而来的过程。从最狭义的角度来看文化就是指知识和艺术。而在这广义和狭义之间,从何种角度,何种层面,相对于何种学科范围对文化进行定义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情了。
文化能够成为产业是由“文化与经济的共生、同构、互动和一体化”的基础性关系所决定的[5]。文化产业在我国的勃兴是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全面推进的改革开放而来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必然会带来文化形态的变动。文化产业是“一个以精神产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系统,是一个涵盖包括文化艺术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业、电影业、音像制品业、娱乐业、版权业和演出业在内的庞大体系。”[6]在国家统计局2004年发布的《文化与相关产业分类》中,把文化产业范围划定为“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由此可以看出文化产业中的文化是一种大众文化,或者说大众文化即是文化产业的产品。
文化产业所提供的是包含有文化价值内核的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文化价值是产品的主要价值,而物质形态和服务过程仅仅是传递这种文化意义的载体。这里的文化意义显然不仅只是知识或者是艺术。大众文化也不可能与广义的文化完全等同。大众文化被霍尔定义为三个方面:首先,大众文化是具有市场或者说商业性质的,有大量的人群消费和享受它们。其次,大众文化是“大众”的文化、社会习俗和民风。最后大众文化与统治文化有一种影响和抗衡的关系[7]。这种研究结果正是因为大众文化与广义文化的分野和大众文化与文化产业的直接对接。
我国“文化产业政策”进入人们的视野,“文化产业”获得了合法的身份是在2000年10月份召开的中共中央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提出要“要求完善文化产业政策,加强文化市场建设和管理,推动有关文化产业发展”。次年,这一建议被写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在这之后,党和政府的多个指导性文件中提到文化产业,形成了国家层面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如2002年中共十六大上,江泽民在十六大报告上提出“积极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在2003中共中央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文化产业的战略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确认,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2009年国务院出台《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发展文化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特别是在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共同提出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把文化产业的发展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相联系,文化产业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的高度。
李河和张晓明提出“‘文化产业’陈述进入中国宏观文化政策层面具有深刻的社会转型意义,它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强力推进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也有一个‘前史’……‘文化产业’这个政策性概念的提出具有‘事后追认’的性质。”[8]文化产业政策自然也有一个“前史”,多位学者也对“前史”的历程有所研究和分期。统而言之有建国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的文艺政策和文化政策时期;改革开放到十六大的文化市场和文化经济政策时期。由于“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经济领域里计划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虽然,一定的以市场形态存在着的文化生产和文化消费活动依然存在,……在文化领域基本取消了其他非公有成分的市场主体的存在。”[9]3-4这一时期文化产业并没有获得合法性身份,而是由文艺政策和文化政策对这实际存在的文化经济行为作以调节,是以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统领文化的经济属性。“中国全面推进改革开放……也带来了中国文化形态的巨大变动。文化娱乐业丰富了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满足了人们精神消费的需求。……用文化产业的发展来推动文化事业的的发展,日益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主要动力。”[9]4-5文化产业的概念呼之欲出,文化产业政策成为了文化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提示我们文化产业政策中的文化产业是大文化产业的概念,并且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采用了社会上普遍认同的‘产业分类’名称,依据活动的同质性原则进行划分,文化产业既包括了公益性的文化单位,又包括了经营性的文化单位。”[10]文化产业政策不仅仅调节文化产业部门内部的关系,也调节文化事业部门的关系,乃至意识形态的管理。
我国文化产业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要依靠政策系统来解决。
首先要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系统。特别是在入世之后,由于文化产业属于国际服务贸易的范畴,我国的文化产业政策法规系统既要符合我国国情也要与WTO原则相适应。文化产业在我国的兴起和产业政策的初步创立正是在这一时期。加入WTO之后引发了我国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
其次文化产业需要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文化经济利益的分配。文化产业经济利益的重新分配涉及国内、国外、国营、民营四方在文化产业的市场中能否平等竞争。特别是对于民营资本的开放。政策应该有利于动员民营资本和民间力量,发展我国的民族文化产业。
之后应鼓励文化产品出口,改革外贸体制。文化产业也要借鉴外贸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有效的外贸进出口政策。一方面放宽文化产品出口的审批权,鼓励版权和电影出口,使我国多元力量共同参与国际文化产业贸易。另一方面与国际跨国传媒集团合作,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国际资金和全球网络,提升我国文化产品的竞争力。
最后加强文化安全立法。全球化背景下文化的竞争也成为了国家利益争夺的重要内容,为了保护我国文化利益,保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民族文化传承,应展开文化安全研究和立法。使我国掌握中国文化产业和文化管理的主动权[11]。
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十七大以来,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相继出台,形成了相当规模的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同时,文化产业政策研究也成为了学界研究的重要领域。文化产业政策的定义也就成了各家所言必要涉及的问题。如叶南客认为“文化产业政策是各级政府为了弥补修正市场机制缺陷、带有特定导向性的文化生产、流通、消费等发展规章条款系统,旨在实现国家或区域的社会经济目标。”[12]这种观点实际上表述了政府政策本身的功能,而把它平移到文化产业部门的范围之内。胡惠林则定义为“文化产业政策是政府根据文化和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以及一定时期内文化产业发展现状和变动趋势,以市场机制为基础,规划、引导和干预文化产业形成和发展的文化主张体系。”[9]380这种观点更尊重市场机制,认为政策是对市场的因势利导。解学芳总结各家之所长,指出“文化产业政策是政府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在遵循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规划、引导、管理文化企业,实现文化产业发展目标的政策体系的总和”[13]。
定义的方法并不能代表其研究的取向。统而言之,按照学术研究的规律进行划分,文化产业政策研究可以分为两大类:先导性研究和反思性研究,即文化产业政策理论与建设的研究和文化产业政策分析与比较的研究。
文化产业政策理论与建设的研究是指在尚未有文化产业政策之时,对于未来将要出台的文化产业政策进行宏观指导性理论的研究,或对于即将制定的文化产业政策提出建设性建议的研究。这是一种先导性研究。比较多的出现于国家层面的文化产业宏观政策刚刚出台的前后,为宏观政策的制定作学理性的参考作用,或者为紧随宏观政策出台的具体行业和部门的文化产业政策作建设性建议。学者的声音为填补政策的空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文化产业政策指导性理论的研究方面。如胡惠林2000年在《学术月刊》发表了《国家文化安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策论》。提出了“‘文化全球化’成为资本掠夺的一种新的当代形态,而且直接威胁着各民族文化产业的生存与发展因而包括文化产业安全在内的国家文化安全。”指出“国家文化创新能力系统的建设不仅强调文化成果的原创性,而且同样关注文化原创成果的传播与扩散,关注它的产业化。”为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和文化产业政策的制定,预设了学术意见的基调。之后的实践也证明该作者的预判是正确的,与党和国家的政策是相一致的。或者说是胡惠林的学术研究正向的影响了党和国家之后的政策制定。
在文化产业政策制定的建议性研究方面。如关于文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文献。有2003年胡惠林在《论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与制度创新》[14]中指出“中国文化产业结构具有明显的中国文化行政管理制度史色彩。”因此“进行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实际上首先就是对一种原有文化权力结构的调整。”研究深刻地反映了文化产业结构调整的内在的独特性规律和外在特殊环境下的任务,为文化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政策提供了依据。有2004年王琳的《论文化产业的制度创新与体制创新》[15]提出了“调整国有资本在文化产业各行业中的布局,推进各种文化产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和改造。推进文化产业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次年,范建华和姜若宁在《文化体制改革—政策环境与文化产业发展》[16]中着重强调了“突破所有制壁垒”和“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
文化产业政策分析与比较的研究是通过总结政策沿革的历程,分析政策的效用和影响,比较国内国外、不同地区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政策作出学理性评价,进而提出现有政策的不足,提供改进方案。这是一种反思性的研究。比较多的出现于文化产业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具体行业和区域性的政策已经推出,政策效果已经开始显现之时。为现行文化产业政策的改进提供直接而具体的学术性参考。
在文化产业政策沿革的研究方面,又分为宏观层面和区域行业部门两个层次。宏观层面,如2004年傅才武和宋丹娜的《我国文化体制的缘起、演进和改革对策》[17]、2010年蔡尚伟和刘锐的《论新中国文化经济及文化产业政策的演变》[18]都是以建国以来的文化体制和文化经济政策为写作范围。区域行业部门层面,如2011年刘爽的《1999-2009年我国网络文化产业政策综述》[19],回溯了我国网络文化产业政策的实践历程;认为当前的网络文化政策有利于网络文化产业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障信息安全;网络安全政策应越来越多受到重视。
在文化产业政策的分析研究方面。如2008年凌金铸的《文化产业政策创新的实践与体系》[20]全方位的总结了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退出了文化产业相关政策,提出“影响文化产业大发展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还必须通过政策不断创新才能解决。”相关的论述还有2000年毛三元的《贯彻五中全会精神,推进文化产业发展》[21];2009年贾旭东的《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文化产业政策及其影响》[22];2010年高红岩的《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创新内涵研究》[23]。
在文化产业政策的比较研究方面。如2009年蔡荣生、王勇在《国内外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研究》[24]对比了中外多国学者对于文化产业的定义、产业发展状况、政府扶持手段,建议我国应优化产业的发展基础和开发基础。如在财税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有马衍伟2008年的《税收政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国际比较》[25]、吴江2009年的《文化产业财政支持模式的国际经验借鉴》[26]。
对于文化产业政策研究本体而言,先导性的研究是解决怎样制定文化产业政策的问题,反思性的研究是解决政策与实践相结合的问题。这两种学术研究都极具学术价值和现实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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