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3-08-15 00:50:03
大庆社会科学 2013年3期
关键词:数据保护电子邮件隐私权

赵 磊

(中国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黑龙江 大庆163316)

2012年12月28,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也于2013年2月1日实施,标志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入全新阶段。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起步较晚、发展程度十分有限,在法律制度、行政保护、行业约束以及打击力度等方面需要不断形成、完善和强化。美国、欧盟、澳大利亚、新加坡和日本等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共同点,其经验做法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启示借鉴作用。

一、发达国家个人信息保护特点

(一)不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为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发达国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美国于1974年颁布《隐私权法》,被视为其隐私权保护的基本法,随后又制定了一系列保护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如《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隐私权法》《联邦有线通讯政策法案》等。欧盟于1995年通过了《个人数据保护指令》,随后又颁布了《电子通讯数据保护指令》《私有数据保密法》《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等。德国1970年出台《联邦数据保护法》,随后相继颁布了《信息与通讯服务法》《州内媒体服务协定》和《电信法》。

(二)在行政层面强化个人信息保护。除了注重立法保护,发达国家还在行政层面不断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澳大利亚单独设有隐私委员会,2010年末合并入澳大利亚信息委员会(OAIC),是澳大利亚政府的一个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国内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况发起调查与处理以及受理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投诉。2012年末,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一项隐私法改革法案,进一步强化了OAIC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职能,凸显出澳大利亚政府在行政层面确保个人信息受到保护的决心和力度。美国和日本政府也都设有综合性的机构内设部门或隐私专员,显示出发达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普遍性和社会性。

(三)充分发挥行业监督自律作用。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成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相关工作组织,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和约定章程的同时,倡导、辅助并监督企业依照约定章程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并大多采取颁发标识的方式,对企业个人信息保护水平进行评价。如美国在线隐私联盟,制定并公布了一份旨在指导网络和其他电子行业隐私保护的指南。在该组织的倡导下,有46家企业和团体公布了自己的在线隐私指引。同时,美国TRUSTe公司经营着世界上最大的隐私密封方案,认证并监督网站的隐私和电子邮件政策,监督施行惯例,并且每年解决上万个客户隐私问题。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凡是批量发送的邮件必须符合3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发送方须在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进行真实详细的备案登记;二是接收方同意接收;三是接收方如对邮件不满意可以退订。澳大利亚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对违者处以罚款。新加坡国会于2007年通过了《垃圾邮件控制法案》,对垃圾电子邮件展开重点整治。法案规定,未经许可,公司不能将电子邮件、文字或多媒体信息发送给消费者,所有广告类电子邮件发出时必须标明广告性质,并注明发送人的真实电子邮件地址,消费者无需付费便可退订此类邮件。消费者对违反规定的垃圾电子邮件发送人可要求赔偿损失,赔偿费为每条垃圾电子邮件25新元(约合128元人民币)。2000年美国第一部关于网络隐私的联邦法律生效,规定在网上搜集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将被视为违法,可处以上万美元的罚款。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加快立法进程,尽早形成独立且完善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已经取得进展,但仅仅是在宏观框架方面,具体微观层面的立法尚未涉及,同发达国家相比还远远不够,需要加快我国个人保护立法进程,尽早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并根据现实需要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二)加强行政保护,研究个人信息保护事后救济制度。在行政制度方面设立类似澳大利亚隐私委员会的行政机构,专门处理申诉、投诉的机构,规定具体的申诉、投诉程序,接受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侵害的申诉和投诉。这样可以从行政和司法两个层面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受到的侵害进行法律救济,便于公民在进行法律救济的时候选择更方便于自己的途径。

(三)强化行业自律机制,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合力。发达国家实践证明,培育个人信息保护自律组织,能够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影响和受重视程度,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和行政制度都不完善的情况下,培育行业自律组织对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建议依托现有的行业协会组织,呼吁企业加入行业自律公约,承诺自觉严格保护个人信息。

(四)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对于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搜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逐步规范个人信息获得者和控制者的行为,发挥司法和行政处罚的震慑作用,切实保护我国个人信息。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从国外经验来看,发达国家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敏锐而强烈,这与政府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大力宣传、普及和教育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宣传和普及力度,让个人信息保护知识走进学校、走进社区、走进企业,覆盖全社会,快速提升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猜你喜欢
数据保护电子邮件隐私权
有关旅行计划的电子邮件
纳税人隐私权的确立、限制与保护
妈妈,请把隐私权还给我
学生天地(2019年29期)2019-08-25 08:52:12
谷歌尊重雕像“隐私权”的启示
华人时刊(2018年17期)2018-11-19 00:41:21
TPP生物药品数据保护条款研究
知识产权(2016年5期)2016-12-01 06:59:25
欧盟数据保护立法改革之发展趋势分析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新规则评析
民事诉讼电子邮件送达制度的司法适用
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对完善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的启示
论患者隐私权保护
哈尔滨医药(2014年2期)2014-02-27 13:3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