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 强化职业核心能力培养:论法律类职业院校职业核心能力培养

2013-08-15 00:43张素莲
电子测试 2013年16期
关键词:职业院校核心法律

张素莲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职业核心能力是劳动者最核心的基本能力,它不仅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效能,而且影响着劳动者其他方面能力的发挥程度。以培养社会实用型人才为己任的高等职业院校,自应加强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以适应信息化发展要求。尤其是法律类职业院校,其学生特定的就业方向和特定的工作内容,决定其必须更加重视培养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

1 职业核心能力的内涵及现实意义

职业核心能力的内涵。职业核心能力是人们职业生涯中除岗位专业能力之外的基础能力。它适用于各种职业,是在不同工作领域中取得成功所需要的最基本、最关键的能力,是伴随一个人终身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上世纪70年代初,德国学者梅腾斯提出“职业核心能力”概念。他认为,人的知识结构由三部分构成,即基础知识、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知识结构相对应,人的能力也由三部分构成,即职业核心能力、行业通用能力和特定职业能力。行业通用能力和特定职业能力是由行业或职业的特性决定的,可统称为专业特定能力。1998年,我国颁布的《国家技能振兴战略》把职业核心能力分为八项,包括:与人交流、数字应用、信息处理、与人合作、解决问题、自我学习、创新革新、外语应用等。

加强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现实意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越高,各种职业、岗位对劳动者素质要求也就越高,以满足社会公众对服务内容、服务产品、服务方式、服务效能等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不仅市场主体选择用工的自由度越来越大,而且劳动者自主择业、竞聘岗位的机会也越来越多,因此具备较强的职业核心能力,无论是对用工单位,还是对劳动者个体都变得愈加重要。特别是我国,用30多年的时间走完了世界发达国家100年的发展历程,其对迅速提高劳动者素质,尤其是提升劳动者职业核心能力,有着更为急迫的现实要求。教育部高教司的一项调研报告也表明,用人单位认为毕业生最需加强的是: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敬业精神、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大量事实表明,良好的职业核心能力已经成为职业准入的一道门槛。因此,强化学生职业核心能力培训,已成为各类职业院校、甚至普通高校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教学任务。2006年教育部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中指出:要针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特点,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性,教育学生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学习能力,学会交流沟通和团队协作,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这些要求实质上就是培养职业核心能力的要求。

2 法律类职业院校强化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特殊性

法律类职业院校不同于其他培养服务型、技术型人才的职业院校,其学生就业方向主要是法律服务机构、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监狱或社区矫正机构、企业法务部门等,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与专业特定能力在多方面具有重叠性,更加突显出职业核心能力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

与人交流能力。提供法律服务、调解纠纷、教育罪犯等,其工作方式就是通过语言、文字与人交流,就是在交流中运用法律知识引导他人依法办事,促成矛盾双方和解,说服他人认识、改正错误思想、行为。与人交流能力如何,直接影响法律知识运用效果、工作成果。由此可知,与人交流是法律类职业院校学生必须掌握的、首要的基本能力。

与人合作能力。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和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一项简单的法律事务,可能涉及多个部门法、多部法律以及多个方面的专业知识,要求法律服务人员发挥各自业务优势,以团队协作的方式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提供法律服务、调解纠纷、教育罪犯,不仅要求法律服务人员具备较强的与同事合作的能力,而且要求其具有引导相关人员积极与自己配合,并促进相关人员之间进行合作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相关人员的思想统一到法律服务人员的建议上来,形成共识,解决问题,实现工作目标。如果法律类职业院校的学生缺乏与人合作的能力,尤其是引导促成他人合作的能力,到达工作岗位后将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信息处理能力。提供法律服务、调解纠纷、教育罪犯,首先要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搜集相关信息,进而对各类信息进行归纳、分类,判断问题所在,剖析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制定解决方案。这就要求法律类职业院校的学生,不仅要具备处理信息的能力,而且要具有客观、全面、准确收集信息的能力。换言之,在信息处理方面,特殊的工作内容对法律类职业院校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解决问题能力。根据法律问题发展过程,提供法律服务分为三个阶段:事前预防,就是针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提出预防措施;事中控制,就是对发生的法律问题及时提出控制、化解对策,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扩大、激化,引发更严重后果;事后补救,就是对没能防控住的法律问题,要积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比如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予以解决。调解纠纷,本身就是帮助矛盾双方解决法律问题,化解矛盾;教育罪犯,就是教育纠正罪犯的错误思想和行为恶习。一言以蔽之,解决一个个活生生的现实问题,几乎是法律类职业院校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所面临的全部工作内容,由此可知,解决问题能力对他们来说是何等重要!不仅如此,要能够对已发生的问题进行总结、研究,探索其规律性,进而制定出有效防止类似问题再度发生的对策。这就要求法律类职业院校学生不仅要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要具有预防问题的能力,换言之,就是要有在更高层面上解决问题的能力。

自我学习能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知识更新日新月异,法律制度废立、修订持续不断。以法律服务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工作人员,不仅要持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而且要持续学习与其服务领域相关的、快速更新的社会科学知识、自然科学知识。对法律类职业院校的学生而言,自主学习能力,就像人应当具备呼吸能力、进食能力一样重要。因为,陈旧的知识、废止的法律,不能作为解决现实问题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

3 法律类职业院校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目前法律类职业院校职业核心能力培训状况并不理想,仍然存在着诸多不适应,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重视程度不够。虽然教育部早在2006年就对高等职业院校加强培养学生多方面能力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未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职业核心能力概念及其内涵,做出重点部署。法律类职业院校对有关能力的培养只是作出一般性要求,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未突出职业核心能力培养,以至于教师们也缺乏对职业核心能力的认识和了解,难以从整体上理解和把握职业核心能力教学。

师资水平不高。能力培养不同于知识传授,无论是教学方式,还是教学内容,都有其独特的内在规律性。教师们习惯于传统的知识传授教学方式,而对能力培养教学普遍比较陌生,既缺乏相应培训,又缺少专门研究,致使整体师资水平较低。

学生表现欠佳。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法律类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就业单位对学生最普遍的反映是:待人真诚、做事用心,但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思辨能力不理想;合作意识较强,但自主思考、独立工作能力较差;基本知识较扎实,但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不够;工作态度较好,但理解能力、创新能力不足。这些恰恰是职业核心能力欠缺的表现。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教学实践和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明确定位,突出职业核心能力教学。首先,明确职业核心能力定位。作为向社会输送实用型人才的高职院校,应深刻职业核心能力是关键能力、基础能力,更新教学观念,突出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在整个教学规划中的位置,列为教学任务的重中之重。其次,贯穿整个教学过程。职业核心能力培养不是哪名教师、哪门课程的任务,它蕴含在所有课程的教学当中,应将其列为每门课程能力培养的主要目标,在教学内容设计上要将其渗透到课程的每个教学模块、每个学习情境以及每项学习任务中,在设计考核评价标准时要将其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评价。

强化培训研究,快速提高教师素质。首先,培养教师。能否培养出具有较强职业核心能力的学生,关键在于教师的自身素质。因此,应尽可能多地选派教师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培训,取得国家职业核心能力培训教师资格,再由取得该资格的教师对其他所有教师进行培训,以此提高全体教师的素质。其次,开展教学研究。精选已接受培训的骨干教师组建研究小组,对职业核心能力教学工作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并以研究成果指导教学。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教学经验还不足,需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论成果和成功教学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教学实践将其“中国化”,大幅提升教师职业核心能力教学的能力和水平。

改进培养模式,突出学生自主性。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关键在于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性、能动性,把教学过程作为实战过程,在反复演练中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首先,实施“四段式教学”。提出思考题,由学生在课下预习中思考(培养自主学习、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堂上由学生就思考题发言,其他学生点评(培养交流能力、表达能力、思辨能力);教师在总结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引导学生加深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培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布置作业,巩固所学知识(培养文字表达能力)。其次,丰富第二课堂。为弥补课堂教学的局限性,以培养学生合作能力、交流能力、处事应变能力、解决问题能力等为目的,组织、指导学生自主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举办模拟法庭、模拟调解庭、模拟法制宣传场景、模拟教育罪犯场景等活动,由学生自主制定活动方案,自主组织有关人员,自主准备有关文字材料,自主协调解决发生的各类问题,使学生得到实际锻炼和提高,并帮助学生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在实践中完善。

开设专题课程,实施专业化培训。为系统、全面地培养学生的职业核心能力,应开设职业核心能力课程,列入必修或选修课程,由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任教,统一安排课时,进行专业化培训。鼓励支持已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考取职业核心能力测评师资格,以争取在院校内设立职业核心能力测评点(站),以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水平进行认证。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被国家授予职业核心能力测评点和国家职业核心能力示范培训试点单位,在2010级学生中进行专业化培训试点,147名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培训,并通过了国家职业核心能力水平认证(中级)考试,获得证书,有力地促进了职业核心能力培养教学。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推动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意义在于:用以引导教师、学生高度重视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实际检验教学质量和学生能力。指标体系应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设立教学过程中应遵循和达到的指标,作为评价教师教学效果的标准,以指导、督促教师注重职业核心能力培养;二是设立学习成绩应达到的指标,以指导、督促学生重视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并积极参加职业核心能力专业化培训;三是设立社会实践效果指标,由实习单位对学生职业核心能力进行评估,以检验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实际效果,查找不足,改进教学。

总之,我国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尚处于初级阶段,无论从思想认识上还是从教学质量上都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法律类职业院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必须增强紧迫感、危机感,更新教学理念,突出职业核心能力培养;改革教学模式,以学生为主体突出实战演练教学;加大教师培训和科研力度,提高师资水平;开展专业化培训,对学生进行全面系统地培养;健全评价指标体系,严格考核,不断提升职业核心能力培养层次。

[1]2006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组编:《职业社会能力》,人民出版社,2011年2月

[3]余球:《适应企业需求,强化职业核心能力培养——高职院校市场营销专业教育教学改革探索之一》,《大学教育》2012年第6期

[4]冯黎成 任小勇:《浅谈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与教学方法的研究》,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5]黄莉:《渗透职业核心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构建及教学改革探讨》《新校园·理论》(上旬刊)2012年第4期

[6]夏一葉:《“思政”教学与大学生职业核心能力的培养》,《管理观察》2010年第33期

[7]解厚荣:《如何培养高职学生的职业素养》《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学科版)》 2010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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