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秀梅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医院 儿科 河南 新蔡 463500)
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又称为HIE,是指在围产期窒息而导致脑的缺氧缺血性损害[1]。该病是导致新生儿期后脑残的最常见原因之一,严重的影响着新生儿的健康及生命安全。
1.1 一般资料:选取我院2009年-2011年62例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患儿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儿中,男性患儿32例,女性患儿30例。年龄:出生24小时之内的为20例,出生1-4天的为24例,出生4-10天的为5例,出生10-14天的为7例,出生14-30天的为6例。
1.2 出生三天以内的患儿治疗方法:该阶段患儿的主要症状为窒息缺氧所导致多脏器功能性损害,针对这一表现,首先要保持机体内环境稳定,也就是说要积极控制患儿各种神经症状的发生,本院采取五项支持疗法和三项对症处理手段。
1.2.1 五项支持疗法
(1)供氧。该项治疗方法为主要是保持患儿的换气和通气功能。控制PaO2大于6.58-9.46kPa(40-60mm Hg),控制PaCO2小于5.26kPa(35mm Hg),控制体内 PH 值在7.21-7.36之间。经过研究发现,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患儿有55%的体内PH值都小于7.2,症状严重者甚至小于7.1。
(2)纠正酸中毒。该阶段要纠正呼吸性酸中毒及通气状况,使用碳酸氢钠来纠正患儿呼吸性酸中毒。
(3)纠正低血糖。因为葡萄糖是患儿大脑内能量的唯一来源,为了保证大脑神经细胞的代谢所需能量,该阶段要将患儿的血糖控制在5-6mmol/L。对于可能出现低血糖的新生儿要提早进行喂养,每小时一次试喂浓度为4%-8%的GS液,持续喂养3-5此之后,进行每三小时一次的喂奶,用量为6ml/kg。通过上述手段还是不能保持新生儿的正常血糖,需采取剂量为2ml/kg,浓度为6%的GS液进行静脉注射,并保持注射速度为1ml/分钟,然后采用浓度为10%的GS液进行静脉滴注,速度控制在每小时4-6ml/kg,以维持新生儿的正常血糖[2]。在治疗期间,对新生儿每天要至少测量血糖一次。
(4)纠正低血压。以每分钟6-14g/kg的速度静脉滴注多巴胺,同时合并使用3.0-12g/kg多巴酚丁胺,泵入速度为每小时3ml,使用剂量要从少到多。对于体重低的新生儿,使用多巴酚丁胺的剂量要从3.0g/kg开始,泵入速度为每小时2ml。
(5)补充体液。对新生儿补充生理必需的氯化钠和氯化钾,每天补充的液量控制在50-70ml/kg。
1.2.2 三项对症处理
(1)新生儿惊厥控制。鲁米那第一天2-3分钟静脉注射10mg/kg。如果新生儿惊厥不止,5-15分钟再注射一次。如果新生儿惊厥停止,12小时后再次注射10mg/kg的鲁米那。
(2)降低颅内压。新生儿出生一天后静脉注射20%的甘露醇每次0.25-0.5g/kg。对于足月出生的患儿注射量为3.0ml/kg,早产儿为1.5ml/kg。如果新生儿频繁出现频繁抽搐就要每四小时注射一次20%的甘露醇;如果新生儿间隔性出现抽搐的需要每六小时注射一次,每两天减次数不减量直至停用。
(3)消除脑干症状。静脉注射0.3mg/kg的纳洛酮,每天一次,持续三天。
1.3 出生3-10天的患儿治疗方法:使用0.15mg的胞二磷胆碱静脉滴注,3小时滴完。
1.4 出生10天以后的患儿治疗方法:该阶段治疗针对的是重症缺血缺氧性脑病,静脉注射丹参和脑活素,用药10天后,休息25天,持续到新生儿六个月大。对于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的症状特别严重者,采用丹参和脑活素25天后要加用脑细胞生长因子,经过研究表明,越早使用脑细胞生长因子效果越好。
经过治疗,我院62例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新生儿全部恢复意识,肌肉张力、反射也恢复正常,治疗期间四项指标明显提高。有效的减少了新生儿神经后遗症的发病率,效果明显,无副作用及不良反应。
新牛儿缺氧缺血性脑病是指围产期室息导致脑的缺氧缺血性损害,患者常在出生后一周尤其头三天内出现一系列脑功能障碍表现[3]。临床分轻度、中度、重度。轻症患者预后良好,病情危重者,病死率高。本病预后与病情的严重度、抢救是否正确及时有密切的关系。凡自主呼吸出现过迟,频繁惊厥不能控制、神经症状持续一周后未减轻或消失、脑电图异常、血清CPK-BB持续增高者预后均不良。幸存者可遗留后遗症,如智力低下,癫痫和脑性瘫痪[4]。
[1]王筱璐,姚霖,熊远青等.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血清神经元特异性烯醇化酶、髓鞘碱性蛋白的变化及临床意义[J].临床医学.2010,6(05):1-2
[2]林吉涛.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血清电解质含量分析[J].中国医药导报.2010,4(16):2-3
[3]董玉斌,曹亚芹,郭秋芬等 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血清基质金属蛋白酶-9及其抑制剂的变化及意义[J].医药论坛杂志.2011,12(03):5-6
[4]边德响.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的临床分度与CT分度的关系分析[J].吉林医学.2011,6(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