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主流伦理文化中的女性观及其影响

2013-08-15 00:48倪愫襄
关键词:伦理少数民族文化

倪愫襄

(武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在历史的特定发展阶段和特殊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的进步、外来文化的影响等因素作用,也会使非主流文化在社会发展中占有一席之地,甚至在特定阶段产生重要社会影响。从女性伦理角度而言,宗教伦理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中的女性观,就是对主流女性伦理文化的反抗。

一、佛道伦理文化中的女性观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宗教特别是佛教和道教在伦理道德文化上的传播和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在女性伦理问题上,传统的佛教和道教虽然不能脱离男权社会的根本性影响,甚至还有不少重男轻女的思想,但其中在理念层面上对女性的尊重和重视,也足以在一定程度上唤醒女性对自我意识和男女平等的追求。

1.佛教的众生平等观

佛教在东汉时期传入中国,到隋唐时期达至鼎盛。佛教在两性观上,虽然没有明确提出男女平等的思想,但其倡导的“众生平等”理念,蕴含着在佛法面前两性平等的含义。所谓“佛”就是彻底的解脱者、圆满的智者和无上的济世者。佛教主张人人都有佛性,人人都能成佛,修学佛法,男性可以做到,女性也不例外。佛教的“众生平等”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普渡众生,即佛“平等教化一切众生”,“我修行此大悲行门,愿常救护一切众生”[1]308,平等对待每一个信徒;二是指菩萨、信徒不分男女老少都是平等的,即“大乘法无男无女”,如“一切菩萨平等一缘,常共集会,不相舍离”[1]374。特别是在修行、学习佛法和成佛的道路上,女性拥有和男性一样的权利和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男女的平等地位,在特定条件下也唤醒了女性的自我意识,并通过信教和信法来达成自己人生的完善和道德修养的提升。

因此在佛教经文中有不少女性的美好形象,反映了佛教对女性的尊重。如月上女的故事就讲到月上女自主择夫,“从今七日我女月上定当出外。自求婚嫁选择夫主”(《佛说月上女经·卷上》)。佛经中还有不少宣讲女性成佛的例子,鼓励女性修行佛教,因此,女性进入佛门或在家修行佛教也日益增多。女性出家为尼,在专制社会常常是反抗父权无路可走的一种无奈之举,但是从另外一种角度来看,又是对男权至上和压迫的一种反抗和斗争,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女性摆脱男权禁锢的一种形式。

佛教把信男信女们都称为“善男人”、“善女人”,没有分别,没有歧视,认为只要认真修行都能成佛,获得福德。“若善男人、善女人于此中,乃至受持四句偈等,为他人说。而此福德,胜前福德”[2]。但是,在成佛的道路上,男性与女性还是有一定区别,就是女性要把女身转化成男身才能成佛,在一定程度上,还是有对女性的歧视和鄙视。这也不难理解,佛教的产生就是为了维护专制制度的需要,为了等级秩序的稳固,所以其经义主张不可能脱离男权社会的影响。佛教讲的男女平等也不可能是现实的平等和社会地位的平等,只是修行的平等和成佛意愿的平等。其平等观还不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的内涵,其历史局限性也是必然的。但这种意念上、修行上的平等观,在当时实际上也起到了一定的反专制的作用,至少为女性的发展铺了一条能成佛的路,多少带给女性一些心灵的安慰和身心的抚慰。

2.道教的和合观

道教文化在对待女性的问题上比佛教更加进步和开明。道教认为女子只要精修勤炼,不论哪个阶层均可达到成仙的目标,即修道成仙并非男子的专利,女性同样具有得道成仙的可能。

道教对待女性的宽容和尊崇来自道家的影响,道家的阴阳相合思想为提升女性在宗法社会的地位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老子看来,女性的身体不仅是生命之源,也是两性和谐的基础,老子认为,“谷神不死,是谓玄牝。玄牝之门,是谓天地根。绵绵若存,用之不勤”(《老子·六章》)。“谷神”,一说为“道”,一说为女性生殖之神;“玄牝”是指深远而又神秘可以生产万物的生殖器。玄牝之所以值得推崇,就在于她生养着万事万物。为此,老子十分肯定女性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天门开阖,能为雌乎”(《老子·十章》)。也就是说阴阳两性是同等重要的,阴性是万物产生不可缺少的一环,由此老子认为阴阳相合才有万物的和谐。老子指出,“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四十二章》),男为阳,女为阴,所以阴阳和合也就是男女间的和谐与扶持。由此,老子还提出了“牝常以静胜牡”、“知其雄,守其雌”、“柔弱胜刚强”、“强大处下,柔弱处上”等贵柔崇阴的伦理原则。老子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女性勤劳质朴、柔弱善良的美德,并由此将女性所特有的德性升华为一种刚柔相济的处事哲学,形成了中国文化中具有鲜明特色的和谐观和和合观,为提升女性意识和女性地位起到了重要的历史作用。随着道教对老子思想的推崇,道家的崇阴贵柔思想就成为道教尊崇女性的重要思想基础。

道教思想从阴阳和合的理论出发,以尊阳而崇阴为基点,形成了“重阴阳,等男女”的两性和合观。在道教的伦理文化中,女性决不是一个地位卑微、人格低下的附属品,而是一个具有独立地位、享有独立人格和意志的重要社会角色。为此,道教伦理中所具有的重视女性的因素,通过宗教传播和教义崇拜的形式影响着人们的精神和现实生活。道教不仅在经文中传授阴阳相合思想,而且还通过神话故事、民间传说、文艺作品等讲述男女相合、双修成仙的事迹,传播男女平等、相辅相成的理念。如传说杨羲与九华安妃结为伉俪,二十二年后两人修成正果乘龙驾云、白日升天的故事,就鼓励了不少女性和男性一样修行。为此,大批女丹家和女丹著作出现,她们有的在道派组织建设中起过重要作用,有的甚至成为某些道派的创始人。

道教尊崇女性的伦理文化,一方面展现了道教对女子修道成仙的重视和提倡,另一方面也体现出道教对女性人格尊严的尊重,唤醒了饱受歧视的女性对平等意识的追求。道教在女性观上的可贵作用不仅影响着女性的宗教修行,也影响着当时不少女性走出家门在社会上发挥作用。

二、少数民族伦理文化中的女性观

在中华文明五千年的历史中,少数民族的文化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历史上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在女性伦理观上,少数民族的风俗礼仪、传统习惯对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开放的社会风气产生了重大影响。

1.恋爱自由观

民族融合过程中,少数民族淳朴、奔放的性观念对汉族女性的婚姻观念带来了巨大冲击。

十六国时期鲜卑族的慕容、乞伏、宇文、拓跋等部都曾建立政权。特别是拓跋部于5世纪中建立北魏王朝,不仅竭力促使鲜卑人汉化,同时鲜卑人的性观念对汉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鲜卑族作为北方一个游牧民族,崇尚自然,性格豪放,表现在性观念上,也是自由随性,并容许恋爱自由。女子婚嫁前有一定恋爱自由和性生活自由,在民间文化中也有体现。如诗中说到,“天生男女共一处,愿得两个成翁妪”、“南山自言高,只与北山齐。女儿自言好,故入郎君怀。郎著紫裤褶,女著彩裌裙。男女共燕游,黄花生后园。黄花郁金色,绿蛇衔珠丹。辞谢床上女,还我十指环”(《乐府诗集·卷二十五》)就是描述古时北方少数民族的风土人情和两性相悦的场景。史书记载,“骆越之民,无嫁娶礼法,各因淫好,无适对匹,不识父子之姓,夫妇之道”(《汉书·南蛮传》)。骆越是居住在我国南方的古老民族,魏晋隋唐时期的俚僚以及宋代以后的僮、俍、沙、侬和今天的壮族都是骆越的后裔。骆越的男女青年婚前有社交自由和恋爱自由,在汉人看来是不知礼法,失节淫乱。尽管如此,少数民族性观念的随性和开放,还是对汉人地区女性贞洁观产生了不小的冲击。

受少数民族文化的熏陶,加之宗教文化的渗透,使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的社会风气日渐开化,性观念也日渐开放。隋唐时期,民间男女自由恋爱、自由结合的事更是常见。在唐代诗歌中常有表现男女自由恋爱的场景和画面,如“妾家越水边,摇艇入江烟。既觅同心侣,复采同心莲。折藕丝能脆,开花叶正圆。春歌弄明月,归棹落花前”(《徐彦伯诗集·采莲曲》)。刘禹锡的《竹枝词》写道:“杨柳青青江水平,闻郎江上唱歌声,东边日头西边雨,道是无情却有情。”女性贞节观由严格走向宽松,由禁锢走向一定的自由与开放,是社会的一大进步,也是对女性身心的极大解放。

2.婚姻自由观

少数民族的伦理观念中,不仅在男女恋爱上对两性关系没有严格的礼教束缚,在婚姻问题上也是相对宽松和自由。

北方的匈奴人在婚姻伦理中有这样的规定,“父死,妻其后母;兄弟死,皆娶其妻妻之”(《史记·匈奴列传》)。这种子妻后母、弟妻嫂的习俗,不仅存在于匈奴人中,在北方其他民族中也广泛存在。匈奴人女子嫁到夫家,不仅是丈夫家族中的一员,而且是夫家氏族中的一员,具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儿子在父亲死去后,除了自己的生母外,所有的庶母、后母都可以娶为妻子;兄弟死亡后,也可以娶兄弟的妻子。此举汉人则把它视为乱伦,司马迁就认为,匈奴人“苟利所在,不知礼仪”(《史记·匈奴列传》)。但游牧民族不崇尚汉族的“从一而终”观念,与其地理环境、经济条件和增加人口的需要密切相关,子妻后母、弟妻嫂的收继婚制不仅让自家人的财产得以保留,还可以为自己的家庭继续生养后代。鲜卑族、羌族的婚姻制度大体上也与匈奴人一样,存在“兄死弟娶寡嫂,弟丧兄纳弟妇”的现象,《后汉书·西羌传》记载:“父没则妻后母,兄亡则纳厘嫂,故国无鳏寡,种类繁炽。”因此,寡妇再婚较为普遍,不受限制,父母也不得干涉,他人也不能歧视。

当然受汉文化影响,魏晋和隋唐时期都有统治者倡导儒家的贞节观,反对寡妇再嫁,甚至一些少数民族妇女受此影响也恪守妇道。但是频繁的民族融合和胡汉通婚给当时社会带来了开放的婚姻风气,仍使那个时代形成了不同于秦汉和宋元时期的婚姻自由观念。

3.朴素的男女平等观

少数民族由于受地理和经济条件限制,女性不得不和男性一样从事一些劳动和生产,加之游牧民族的迁移性质及女性还要随军作战等原因,在少数民族文化中较少有男尊女卑思想,男女平等成为少数民族伦理文化中一种淳朴的理念。

在古代,祭礼本是一种男性才能参加的活动,汉文化中女性是不能参与的,而北方少数民族的妇女却可以按鲜卑的习俗自由参加。曾在南朝和北朝都做过官的颜之推,曾比较了南北女性的不同地位和风气,认为“江东妇女,略无交游,其婚姻之家,或十数年间,未相识者,惟以信命赠遗,致殷勤焉。邺下风俗,专以妇持门户,争讼曲直,造请逢迎,车乘填街衢,绮罗盈府寺,代子求官,为夫讼屈,此乃恒、代之遗风乎”(《颜氏家训·治家第五》)。汉人女子结婚后几乎没有什么交际活动,而鲜卑女子不仅是一家之主,还能为孩子求官,为丈夫争是非,活跃于社会各种场合。正是北方游牧民族的风习,使北朝妇女俨然不同于受礼教薰陶教育的南朝妇女,她们与男人一样公开在社会上交往和发展自我。

少数民族男女两性平等对待的观念,影响着汉人的两性观,使不少女性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实现了自身的社会价值。

三、非主流女性伦理观的影响

非主流文化在社会发展中,既是对主流文化的一种补充,同时也是对主流文化的抗争和反抗。传统宗教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中呈现出的女性伦理观,也是对主流文化的冲击,并对社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对儒家女性文化的冲击

为了维系男权社会的稳定和维护专制制度的统治,儒家文化在男女两性问题上树立了男尊女卑的观念,从而成为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有主流地位的思想和观念,对中国社会的女性发展设置了障碍和阻力。非主流的女性伦理文化对儒家思想的冲击可谓影响至深。

儒家创始人孔子有一句关于女性地位的著名论断,即“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近之则不孙,远之则怨”(《论语·阳货》),表明了儒家对女性地位的蔑视和轻视。因为在儒家看来“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礼记·丧服小记》)。由此儒家制定了女性一生所要遵守的伦理规范和道德戒律,这就是“三从四德”。“三从四德”的提出,从根本上为男尊女卑的实施奠定了道德基石,为此广大女性也把对“三从四德”的遵守作为行为规范来加以践行,从而也使广大女性成为男权社会下的牺牲品。在传统的儒家女性文化中,更是没有爱情、恋爱的观念,婚姻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性在婚姻中更是没有自主的权利和自由选择的机会。儒家主张“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曲礼上》)。为此孟子也认为,女孩出嫁必须经过父母之命,若是自己恋爱自己相中婆家,那是要受到父母和公众的谴责的。即“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孟子·滕文公下》)。女孩到了婆家,一定要恭敬,一定要谨慎,不要违背丈夫,以顺从为准则,那是做女人的道理。婚姻对女性来说,不仅是一个安身之所,同时也成为束缚女性人生的枷锁。另外,相对于男性而言,儒家对女性贞操观的道德要求更为严格也是其男尊女卑思想的又一体现。要求“女子许嫁,缨,非有大故,不入其门”(《礼记·曲礼上》)。并且“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礼记·郊特牲》)。不仅要求女子出嫁前没有大事他人不要进入,而且要求出嫁之后如果丈夫死了也不能改嫁。并把妻子与人有染作为休妻的理由之一,如“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大戴礼记·本命》),而男人却可以三妻四妾。对待男女在性伦理要求的不同取向,说明儒家伦理文化中男权的主导地位,也说明男女地位的不平等。

对于儒家文化确立的男尊女卑主流思想,不论是宗教文化还是少数民族文化,都予以一定程度的批判和批驳。如道家的和合文化和佛教的众生平等观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儒家男权思想的根源,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现实中的女性对自己权利的争取。

2.对社会历史的积极影响

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开放的文化习俗的影响下,对儒家的婚姻观、恋爱观和男女观的冲击更是势不可挡,使得深受其影响的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在贞操观念上比前代甚至后代更加开明。甚至在汉族中也屡屡出现寡妇再嫁、离婚再嫁的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摧毁了儒家歧视女性的观念,维护了女性的尊严和权益。

虽然,少数民族的改嫁之风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但在汉人看来就是对礼教的反抗。而反抗的结果就是随着少数民族文化的日益侵入,汉人也深受影响,婚姻自由、改嫁自由在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形成了一定的风气,改变了儒家女性不得改嫁的贞节观。如隋文帝曾下诏:“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得改嫁。”在唐代更是从法律上也为女性离婚提供依据,唐律规定 “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不相安谐”即可离婚,这在前代是罕见的,在离婚问题上给予了女性一定的自由。对妇子离婚改嫁和夫死再嫁,法律也没有约束和限制,这就从法律上为婚姻的相对自由制造了一定的条件。由于人们贞节观念的改变及其法律上的规定,使唐代无论是宗室贵戚、士宦,还是民间百姓,妇女都可以离婚、改嫁,这的确是历史的进步。据《新唐书·公主传》载,唐代公主再嫁的达二十三人:计有高祖女四,太宗女六,中宗女二,睿宗女二,元宗女八,肃宗女一。其中三次嫁人的有四人。

社会生活的开放和女性地位的提高,虽然原因更多在于政权统治薄弱、经济水平提高、儒家学说式微等多种因素综合的作用,但少数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因素的影响还是不能忽视。在专制时代社会能不断出现女政治家、女诗人、女艺术家等,多少都受到了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和宗教文化的影响。少数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中对自由的崇尚和对美的追求等,对女性走出家门、踏入社会并在社会中取得一定的成就,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文化基础和宽松的道德氛围。如北魏的女政治家冯太后就深受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冯氏是汉人,但被其父送给鲜卑人建立的北魏太武帝做妃子。终日耳濡目染,她逐渐熟悉了北魏皇宫内的礼仪和鲜卑文化,鲜卑文化中男女平等的观念使她以后能和男人一样在治理国家上施展自己的政治抱负,甚至和男性统治者一样在性生活上毫无忌讳。冯太后不仅拥有不少男宠,还曾与南齐使臣刘缵有过一段“床帏外交”,“缵屡奉使至魏,冯太后遂私幸之”(《资治通鉴·卷第一百三十五》)。如唐代从开国皇后窦氏,到武则天、太平公主、上官婉儿等,都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自己的才干,对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尽管这一时期女性意识的觉醒受到专制社会体制的限制,还带有个人色彩,不具有社会整体观念转变的意义,但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非主流文化对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起到的积极作用。虽然传统非主流文化中蕴含的男女平等思想还不具有现代政治意义上的男女平等的内涵,但这一朴素的男女平等观,却是对儒家男女不平等思想的抗争,为女性在现实中争取尊严和权利奠定了文化和思想基础。

[1]华严经今译[M].王良范,张建建,等注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2]金刚经·坛经[M].史建,翟霞,注.北京:华夏出版社,2006:21.

猜你喜欢
伦理少数民族文化
《心之死》的趣味与伦理焦虑
以文化人 自然生成
年味里的“虎文化”
护生眼中的伦理修养
我认识的少数民族
谁远谁近?
少数民族治疗感冒的蕨类植物(一)
少数民族治疗感冒的蕨类植物(二)
医改莫忘构建伦理新机制
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及其立法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