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契约论的批判——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读书札记

2013-08-15 00:42史黛音
文教资料 2013年6期
关键词: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黑格尔

史黛音

(南京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一、有关契约论

关于政府和国家的起源,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颇为流行的便是契约论思想。契约论的基本论点,把国家的产生说成是人们相互之间或人民同统治者之间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即国家是共同协议的产物。这种学说既说明国家起源的必要性,又说明国家内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合理性。这是在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最有影响的关于国家起源的学说。契约论思想在古希腊就有萌芽,后来经过哲学家们的完善成为最为盛行的学说之一。代表人物有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国的卢梭等。

契约论在17至18世纪开始盛行,其中洛克的国家契约论更具代表性。“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凡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必须被认为他们把联合成共同体这一目的所必需的一切权力都交给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①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由于人们对于自己的理性也就是自然法认识程度是不一样的,因此必然导致纠纷和暴力的产生,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人民缺少战争争议的尺度。为了克服自然的缺陷,保护财产权,相互订立了契约,放弃了自己惩罚他人的权利,交给中间人从而产生了政府和国家。他和卢梭相比没有激进的人民主权主义,与霍布斯也有很大的区别,他认为人民让渡的仅仅是惩罚他人的权利,并非全部权利。契约论因在19世纪受到严重批判而走向衰弱。

二、黑格尔理解的契约和国家

黑格尔认为契约是指个人可以通过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和社会地位的一种社会协议形式。由于任何契约的签订都是自由意志的产物,至少在订立协定的形式上是自由和平等的,即个人作为社会的一个基本单位。因此在契约社会里,人们之间的互相关系则是建立在自由合意的契约关系基础上的,人们主要依靠契约关系来调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社会调节机制本身就具有法治化的自觉性、非人格性和规约性。契约关系的核心是共同意志,是在共同意志之下的财产所有权交换。契约首先是一种人际关系,契约各方保持各方的自由权利,具有“共同意志”,是一种平等的交换关系。通过契约,我不仅可以通过实物和我的主观意志占有财产,而且同样可以通过他人的意志,也就是在共同意志范围内占有财产。而“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是作为显示出来的、自知的实体性意志的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思考自身和知道自身,并完成一切它所知道的,而且只是完成它所知道的。”②黑格尔所理解的国家是伦理精神的真理性存在,由于他将国家视为与个性相对应的普遍性,故事实上隐含着以普遍性消除乃至吞噬个别性这一集权主义思想倾向。“国家具有直接现实性,在现实中的国家本质上是个别国家,不仅如此,它是特殊国家。”③黑格尔又将这种真理性存在的国家对应于他所生活于其中的普鲁士政府的国家哲学,成为普鲁士政府辩护的国家哲学。

对黑格尔的国家学说不能持简单化的态度,其中包含着许多值得注意的重要思想内容。在《法哲学原理》第267节,黑格尔使用了“真正的政治国家和国家制度”及“作为制度的国家”的概念。它们表示国家的客观实体或国家的有机组织,即广义的政府。它被黑格尔理解为一种狭义的国家。黑格尔的完整意义上的“国家”,作为伦理发展的一个阶段,表示伦理的整体。它包括“政治国家”,但在外延上比“政治国家”大。这两种“国家”的区分虽然有时模糊不清,但基本轮廓还是清晰可辨的。“政治国家”是黑格尔真正国家概念的核心部分。就其作为权力机构来说,它无疑来源于马基雅弗利的国家概念。但它与马基雅弗利的国家概念又有所不同。黑格尔把“政治国家”看做中介体系。他用生命有机体来比附“政治国家”的组织,把有机性作为它的本质特征。这种有机性从两个方面体现出来:第一,国家最高权力的三个部分的划分及其相互关系是有机的。第二,整个国家从上到下,在政治上组织成为一个牢固的整体,人民作为“等级要素”结合进政治国家,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这样,国家内的任何特殊部分,都被视为国家有机体的器官,个人、社会集团和社会组织,都是这个有机体的细胞。它们的存在以整体为基础和前提,并共同趋向于整体的目的。经过黑格尔的改造之后,“政治国家”的本质便不再是赤裸裸的权力,而是有机性了。

三、黑格尔反对用契约论来解释国家起源

说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是西方国家学说史上的伟大创新,不仅在于他使用了辩证逻辑的方法,力图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还在于他所主张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机结合的国家观,是对长期流行的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角度考察国家起源学说的一次深刻批判?他认为契约论并不能充分合理地揭示国家政治生活的本质及其内容,具体如下。

第一,“卢梭所理解的普遍意志也不是意志中绝对合乎理性的东西,而只是共同的东西,即从作为自觉意志的这种单个人意志中产生出来的。这样一来,这些单个人的结合成为国家就变成了一种契约,而契约乃是以单个人的任性、意见和随心表达的同意为基础的。”④由此可见个人不是纯粹的单一存在,个人有其社会历史规定性,个人总是生活在历史中,并以被事先规定的身份参加到社会交往活动过程中,由此个人参与社会契约活动的原初状态是一个既往历史规定的个人活动过程,而不是一个由单个人从纯粹零开始的过程。契约活动是当事人可以随意自由参加与退出的活动,但是国家政治生活却并不是当事人能够随意参加与退出的生活,个人一开始就是以这个共同体成员的身份来到这个世界上,并存在于这个共同体中,是一个人的先在的伦理性规定,也是一个人文化意义上的自然规定性。

第二,契约是特殊的普遍性,具有特殊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表现在,一方面,契约的解释力与有效性范围仅限于参加契约者之间,不能扩大到契约者之外。另一方面,契约的有效性在原则上不适用于那些未参加契约者,这样达成的契约就不能保护未参加契约者。因此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契约论的解释要获得普遍有效性,就必须进一步引入所有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制度设计两个方面。

第三,契约的结果是或然的,但国家生活的政治正义秩序却应当是必然的,因为唯有必然的才是正义的。在契约之下,也可以出现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暴政从根本上侵犯了平等的自由权利这一政治正义基本价值精神,契约活动的形式必须以契约活动所承载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一普遍必然性规定为内容。政治正义是由其内在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这一基本价值精神所规定的,并不由其外表形式决定。

四、结语

理解黑格尔必须把他置于当时的社会环境下,黑格尔主张君主世袭制,是当时资产阶级普鲁士政府的官方代言人,因此他所理解的国家观是唯心的,他认为国家即当时的资产阶级国家是神圣的、永恒的、绝对合理的真理,因此是不可推翻的。尽管如此,黑格尔的学说也有其相当的合理性存在,是西方思想史上闪耀的明星。

注释:

①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2007:61.

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10:253.

③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10:259.

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2010:255.

[1]洛克.政府论(下篇)[M].商务印书馆,2007.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商务印书馆,2010.

[3]高兆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导读[M].商务印书馆,2010.

[4]郁建兴.黑格尔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5).

[5]丛日云.论黑格尔的国家概念及其历史意义[J].辽宁师大学报,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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