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与义务:《米德尔马契》的政治学读解

2013-08-15 00:45
外国语文 2013年4期
关键词:多萝西正义义务

张 谡

(天津商业大学,天津 300134)

一、引言

英国维多利亚时期的乔治·爱略特是一位思想深邃的女作家,对宗教、伦理、政治及社会问题乃至科学技术等都十分关注,被誉为“既有女性的柔肠又有男性的智慧”[1]。其长篇小说《米德尔马契》被誉为“维多利亚时代小说中最精彩的历史再现”[2]8,不仅因为它细节的生动性和历史的实感,也因为小说中涉及了当时社会的诸多重大事件和社会生活的诸多侧面,而且注入了作家对政治、经济、宗教等多方面的思考,“政治是她小说中的核心”[3]。其中,“正义”和“义务”是作者考虑的问题之一,这两个词语不时在小说中出现,成为该小说的母题词(motif)。正如Surridge所指出的:维多利亚时期的社会是依靠男性的权威和女性的最高道德义务(highest moral duty)及对丈夫的忠诚所构建的。[4]63在小说中,作者揭示了当时社会非正义的状况,叙述了各色人物曲折的生活历程,尤其着力描述了几个主要人物在义务感驱使下追求理想而又最终幻灭的人生。小说以艺术的方式表明,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义务感,然而,在不完美的社会条件下,“义务”并不能必然导致人生理想的实现,当然,更不能导致正义。

二、非正义:“不完美的社会条件”

爱略特在小说末尾总结了多萝西娅一生中那些决定性的行为,这些行为并不像理想的那么美好,其原因在于“这是年轻而正直的精神在不完美的社会条件下挣扎的结果”[5]980。她认为:“在这个社会中,崇高的感情往往会采取错误的外表,伟大的信念也往往带有幻想的面貌”[5]980,而以往先哲们的行为“所据以存在的社会条件,已一去不复返了”[5]980。这种“不完美的社会条件”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它的非正义性。正如罗尔斯所说,“现存的各种社会形态当然很少是在这个意义上组织良好的”[6]3。Seaman这样概括了此前学者们对英国维多利亚时期的不同看法:有的学者关注政治问题,如宪章派的失败;有的学者则更多地关注维多利亚时期可怕的工厂制度和糟糕的公共健康与卫生状况。[7]而在一些人看来,“维多利亚时代”就是剥削工人阶级和帝国主义罪恶的同义词;还有一些人则把它看作是宗教虚伪和虐待孩童的时期。当然,也有人以欣赏和怀旧的心态去看待那个时代,认为它比大英帝国衰落的20世纪更有活力、繁忙和成就。[7]1但不管怎样,19世纪的英国并不是那种“组织良好”并实现了公平正义的社会。对于大量的工人阶级来说,更是没有达到“公平与正义”。John Host就此指出,这种情况导致了诉求“正义与平等”(justice and equity)的社会主义运动在19世纪晚期的蓬勃兴起。[8]

在小说《米德尔马契》中,作者对伦敦之外的英国社会有一个大段的描述:

古老的外省社会也不能避免这种微妙的运动,它不仅经历过沧海桑田的变化,看到过当年才华横溢的年轻名士终于沦落,只得守着蓬头垢面的老婆和六个孩子,度过寒掺的晚年,一般的浮沉兴衰也比比皆是,它们常常会改变社会交际的界限,引起人们对相互依存关系的新认识。有的人败落了,有的人上升了,老百姓发了财,不再把贵族放在眼里,吹毛求疵的新贵代表地方当了议员;有的卷进了政治风潮,有的参加了宗教运动,也许最后仍会发现,他们只是殊途而同归。(p.114)

居民也变得五方杂处,各地的人都来了,有的带来了惊人的新技术,有的显示了防不胜防的狡猾伎俩。确实,在古老的英国,这类运动和混合并不少见,比之我们在更早的希罗多德的著作中看到的毫无逊色。(p.115)

作者对当时社会的评价是“庸俗猥琐的社会风气”(p.51),主人翁们发觉自己周围都是“思想庸俗的人”(p.41)。在小说主人翁之一、医生利德盖特的眼中,“这是一个黑暗的时期”(p.175)。利德盖特看到了医界的诸多黑暗,到处是不学无术和伪善的庸医,“制造假药”,“出售有害的药水,谋取暴利”,“从药剂师那儿抽取回扣”(p.176)。伦敦也不是净土,所以“他要远离伦敦勾心斗角、争风吃醋、吹捧奉承的污浊气氛”(p.174)。

作品对经济上的非正义状况也有涉及,主要体现在佃户们的居住条件上。女主人公多萝西娅看到了佃户们的住房如同“猪栏”,气愤地说:“我觉得,要是人们用细麻绳编的鞭子把我们撵出漂亮的公馆,这也并不过分——凡是让佃户住那种猪栏的人,都应该受到鞭打。那是些什么房子,我们都看到了。我们希望这些人替我们做工,爱戴我们,我们却让他们住那种屋子,其实,只要它们真正像屋子,适合人们居住,他们就会过得比我们更幸福。”(p.35)因此,她致力于改善佃户们的居住条件:“现在我能做的,只是建造一些较好的住房——这当然也是应该做的。啊,我多么希望洛伊克的人民能获得良好的居住条件!只要有时间,我得绘制大批的住房设计图。”(p.32)当然,她没有能力让佃户们免费住上好房子,他们是需要付租金的。詹姆士爵士认为:“那是白花钱,因此人们才不肯这么干。农户付的租金绝对抵销不了这笔费用。”(p.34)为此,她只能向富人们求助。暗恋她的詹姆士爵士反应还算积极:“如果你肯让我试试,我愿意实行你的计划”,因为“这是值得做的”(p.34)。但她的丈夫“卡苏朋先生显然并不关心建造村民住房的事,一接触到这个问题,他便讲古代埃及人的居住条件如何贫苦简陋,仿佛表示,对此不应要求过高”(p.37)。布莱恩·巴里曾经这样界定社会正义:“最正义的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里,最不利的群体,无论它的构成如何,都生活在最高的水平上。”[9]280显然,维多利亚时期佃户们并没有生活在这样的水平上。罗尔斯在谈到正义原则时指出:“我要坚持认为,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则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6]12所以,至少就这些佃户们而言,这个社会不是正义的。

正义与社会结构有关。布莱恩·巴里指出:“社会正义是由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决定的,这个基本结构是一系列制度,这些制度创造、转换和增强着在教育资格、处世能力、了解正当的人以及其他方一面所拥有——有利与不利条件,这些条件将导致经济、社会方面的成功与不成功。”[9]280社会结构首要的是它的阶级或阶层的结构,即,人的结构性划分。在维多利亚时代,社会的高低贵贱之分依然十分严格,小说中的卡德瓦拉德太太相信:

出身高和出身低大不一样,正如野味跟害虫大不一样。她从不因为一个人穷,就跟他断绝往来;德布雷西家的人如果败落到只能用瓦盆吃饭,在她眼里,这是值得大声疾呼,一洒伤心之泪的,连他们那些贵族的劣迹,她也可以不闻不问。但是对出身低微的暴发户,她却深恶痛绝,因为他们的钱可能都是靠提高零售价格盘剥来的。.在教区长的辖区内,凡是不能用实物换取的一切,卡德瓦拉德太太都嫌价钱太贵,她认为,上帝当初创造世界时,这些买卖人绝不在他的计划之内,连他们讲话的声音,她也觉得刺耳。(p.70)

文西太太和她女儿罗莎蒙德、儿子弗莱德之间的一段对话清楚地揭示了社会等级观念是何等根深蒂固。

(文西太太)“你觉得他怎么样?我想,他应该很有绅士气派。据说,他是上等人家出身,他的亲戚都是郡里有地位的人。”

“一点不错”,弗莱德说,“在圣约翰学院,也有一个人姓利德碧特,钱多得花不了。我发现,这人与他还是远房兄弟。不过远房兄弟也可能有穷有富,大不一样。”

“但是不论贫富,总是大人家出身。”罗莎蒙德说,口气斩钉截铁的,这说明她对这问题已考虑成热。(p.121)

女主角多萝西娅在丈夫去世后嫁给了一个素有好感的年轻人,可这个年轻人既无财富又无地位,于是她再次成为人们攻击的对象。詹姆士爵士说:“多萝西娅这样一个女子,居然不惜降低身份嫁给他,我们也是有责任的”;“一个给丈夫的遗嘱点了名的人,按理说,她不该再跟他见面……他会使她失去原来的身份,陷入贫困,可是他居然接受这种牺牲……何况他已成为众矢之的,出身卑贱……我还相信他是一个没有原则,轻薄肤浅的家伙。这就是我的看法。”(p.956)所以,公平是建立在财富基础上的。文西太太说:“费瑟斯通先生的第一个妻子跟我的姊姊不同,没有带给他什么钱。在遗产问题上,对这两家的子女自然不能平等看待。”(p.123)可见,财富不平等就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与正义。

三、性别不平等:非正义的一个突出表现

非正义现象在两性关系中也体现得十分突出而深刻,“性别本身就是以不平等关系出现的”[10]7。巴里说:“基本的正义是平等。”[9]299而两性之间千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不平等,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自不例外。巴里认为:“只要家庭制度存在,公平机会的原则便只能不完全地执行。自然能力发展的程度以及所达到的结果受到全部的社会条件和等级地位的影响。即使是努力和尝试的意愿、以至于通常意义上的应得,其本身都依赖于幸福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在实际上,保证同样天赋的人们拥有同等的成功与教养的机会是不可能的。”[9]286-287事实上,直到 1870 年,英国议会才通过了一个法案,允许妻子掌握她们自己挣得的收入和财产。[4]105

小说《米德尔马契》中显露的两性不平等,可以分别从两性各自的角度考察。一方面,“在父权制形成的长期过程中,女性被训练成安安静静、听从男人的家庭主妇”[11];另一方面,女性自身也接受了这种不平等地位。

小说中男性对女性的歧视在精神生活领域表现得特别突出。布鲁克先生是一个好人,可他总是要把女性排除在知识领域之外。他讥笑“小姐们不懂得政治经济学”(p.16),“我不想跟一个女人讨论政治”,因为“你们女人不是思想家”。就政治观点而言,他认为“你们妇女总是反对独立态度,但一个男人,他关心的只是真理,以及诸如此类的事”(p.63)。而且还因果颠倒,他认为“儿子聪明,母亲当然也聪明”(p.52),而不是“母亲聪明儿子也聪明”。总之,女人与知识无缘,“我爱好知识,想了解一切,简直超过分寸,走得太远了。不过在女性方面,这还缺乏先例”(p.52)。因此,他教训侄女多萝西娅:“这正是适合女孩子干的——画几笔画,唱几支歌,以及诸如此类的玩意儿。可是你偏要搞什么建筑图样,你不懂。”(p.94)

在米德尔马契的男人们眼中,女性只不过是男人的陪伴:“每位小姐都应该精通骑术,这样她才可以陪伴丈夫一起出游”(p.23);甚或只是他们欣赏、把玩的对象:“我喜欢一个女人多少随俗一些,这样才讨人喜欢。一个女孩子应该穿得华丽一些,带些脂粉气。男人喜欢她们争妍斗胜,卖弄风情。他越是无法招架,越觉得有趣”,这才“符合她们的目的,因为上帝就是这样创造她们的”(p.106)。即使是多萝西娅,她在卡苏朋眼里也只是一个学生、被保护者和有待训练的助手。他在写给多萝西娅的求婚信中明确说道:“如果蒙您接受我作您的丈夫,成为您的幸福的人间保护者,我将认为,这是上夭赐予我的最大的欢乐。作为交换,我至少可以把我至今从未动用过的感情,把我忠诚的一生奉献给您。”(p.50)事实上,卡苏朋并没有把多萝西娅放在平等的地位上,叙述人评价道:“他是他自己的天地的中心”,“他往往认为别人都是上天为他安排的”(p.101)。他要求多萝西娅的只是她的自我牺牲。他明白无误地向她表明:“女性的巨大魅力,在于她们具有强烈的自我牺牲的精神力量,正因为这样,我们觉得她们可以做我们的伴侣,使生活变得更加完美。”(p.57)因此,他这样要求自己的妻子:“我希望你成为一个尽可能完美的女子,在生活的一切方面无不如此。当然,如果你能抄写希腊文,这对我是大有用处的,但要做到这点,最好先读一些书。”(p.74-75)不过,政治、经济、哲学等等是不属于女性学习的范围的,多萝西娅“想懂得拉丁文和希腊文,实在完全是为她未来的丈夫着想。那些男性的知识领域,在她看来是一个高台,登上这个高台,一切真理便可一目了然”(p.75)。可见,真正的知识领域基本上是专属于男性的。一个女子如果在政治、经济等方面想要有自己的主见,那可是危险的事,“这样一个妻子,说不定哪一天早晨,她会突然把你叫醒,提出一个使用她的收入的新计划,这个计划不仅与政治经济学背道而驰,而且会剥夺你的骏马雕鞍,那么一个男子在甘冒风险,与她结为终身伴侣之前,自然要三思了。妇女有些想入非非的见解是难免的,但为了保障社会和家庭生活的安全,这些主张自然不宜当真实行。”(p.7)所以,女性应该是这样:“一位笃信基督教的大家闺秀,可以在乡村的善举中找到自己的生活理想,保护贫寒的教士,诵读《圣经贤女懿德录》,探究旧约时代的撒拉,新约时代的多加的内心体验,在深闺中一面绣花,一面不忘灵魂的得救——她知道她得出嫁,但她希望她的夫君即使不象她一样严格,忘乎一切,沉浸在宗教信仰中,至少也是迷途知返,可以立登善界的。”(p.31)

女性自身也接受了这种不平等地位。多萝西娅尽管有自己的一些“主见”,也经常特立独行,但在两性关系上却是一个典型的男权传统的顺从者。她考虑的婚姻伴侣不是一个平等的伙伴而是一个导师,“对她加以教导和指正”(p.37):“她所向往的是那种婚姻,它能够帮助她,让她摆脱年幼无知的困境,自觉自愿地接受指导,走上庄严祟高的遣路”,“这样,我就能学到一切”,“我的责任是学习”(p.31-32)。她认为:“真正幸福的婚姻,必须是你的丈夫带有一些父亲的性质,可以指导你的一切,必要的时候,甚至可以教你希伯来文。”(p.8)所以,19岁的她嫁给了比她“至少大了二十七岁”(p.46)的教士卡苏朋,并且一度“把他当天神一样崇拜”(p.108),渴望能够参与卡苏朋撰写《世界神话索引大全》的伟大设想,“协助这项工作,哪怕做不成一盏给人照明的灯,做个灯座也是多好啊!”(p.18)“生活在她所崇敬的心灵旁边,不断靠它的光芒照亮自己”(p.50)。叙述人这样评价说:“多萝西娅显得象孩子一般天真,但是根据某些人的看法,这便是愚蠢……就是她让自己匍伏在卡苏朋先生的脚下……仿佛他是一位新教的教皇。她一点也不指望卡苏朋先生问问自己,他是不是配得上她,只是忧虑重重地问自己,她怎样才能配得上卡苏朋先生。”(p.58)

多萝西娅向往那些“男性的知识领域”,“她瞧不起家庭音乐和女性的美术才能”。叙述人对此评说道:“这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在那个蒙昧无知的时期,它们无非是一些不入耳的叮咚声和不象样的水彩画罢了。”(p.76)可以说,这实际上也是爱略特自己的看法。作为一个知识型的作家,她自然向往那些“男性的知识领域”,只不过,她不知不觉间成了男权主义的“同谋”。

另一个人物文西太太也告诫自己的女儿:“一个女人应该学会容忍,不要计较那些小事,你总有一天也要出嫁的。”(p.118)文西太太可谓洞悉世情,她一语道破了支配婚姻的金钱关系:“一个男子娶的实际是妻子的亲戚”(p.123),也就是配偶的家庭背景和经济状况。詹姆士爵士在考虑向多萝西娅求婚时,也没有排除经济因素,他认为:“从财产上看,她也具备当此重任的资格。”(p.22)

四、义务:忍受与退让

罗尔斯认为:“正义观的特定作用就是指定基本的权利和义务,决定恰当的分配份额。”[6]4爱略特曾提到引导人们向上的三种力量:“上帝”、“灵魂不朽”和“义务”。她说:“第一项令人无法想象,第二项令人无法相信,第三项的召唤是绝对的、不可违抗的。”在普遍的幻灭与挫败的世界里,认识自己和“尽义务”使人可以摆脱“道德的愚昧”,给予人生以新的意义。[2]8小说《米德尔马契》中,“义务”是一个重要的主题。朱虹在为《米德尔马契》中文译本所作的序言中指出:“思想敏捷的爱咯特在思想上超过了从正统宗教观到福音派到无神论乃至不可知论的全过程,最终以‘义务’的召唤作为自己思想历程的终点。”[2]20-21她“以人类代替上帝、以爱与同情代替信仰、取消超验成分、推崇自然、以理智服从心灵、以思想服从感情——所有这一切都在她作品和书信中应有尽有”。而这一切的最高概括便是乔治·爱略特所倡导的“尽义务”。[2]22其实,爱略特在小说中涉及的并不仅仅是“以人类代替上帝、以爱与同情代替信仰”的那种世俗的义务。用卡苏朋的话来说,就是“不同的地位有不同的义务”(p.93)。概括起来,小说主要涉及了三种“义务”,即以多萝西娅为代表的宗教义务、以利德盖特为代表的社会义务和以布尔斯特罗德太太为代表的家庭义务。

多萝西娅的义务观是宗教性的。她很有爱心,认为:“把钱花在研究耕作方法上,使大家赖以生存的土地得到充分利用,总比单纯养狗养马,在这些土地上奔走取乐好一些。为了众人的利益进行实验,哪怕会使自己穷一些,这终究不是坏事。”(p.16)在婚姻问题上,她认为:“结婚就是要承担更高的义务。我从没把它仅仅看作个人的安乐问题。”(p.47)但她的爱心或者“义务感”从何而来呢?休谟说过:“人性中如果原来不赋有一种具有推动作用的、能够产生某种行为的情感或动机,那么没有人可以把那种行为当作义务来要求我们。这个动机不能是义务感。义务感以先在的一种义务为前提;而且一种行为如果不是被任何自然的情感所要求的,它也不能被任何自然的义务所要求。”[12多萝西娅的“先在的义务”是她的宗教信仰。“她觉得,从基督教角度来看,人类的命运已千钧一发,在这个时候,女人还要为时装操心,这无异是疯子的行径。精神生活是涉及永生的大问题,在她看来,对嵌心花边和提花图案服饰的浓厚兴趣,是怎么也无法与它协调的。她的头脑偏重推理,天然渴望对这个世界获得某种崇高的观念,而蒂普顿教区的状况,以及她个人在那儿的行为准则,不言而喻,都应该符合这个观念。她醉心于偏激和伟大,任何事物,凡是她认为具备这些特点的,都是她奋力追求的目标。”(p.4-5)不难看出,她的义务观是宗教性的。她认为:“那种使自己与完美的神化为一体的宗教体验,是最重要的,教会的仪式和信条只有次要的意义,这是她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p.26)“她向往绝对的正义,要求它主宰她的心灵,指导她迷惘的意志。”(p.924)

利德盖特追求的是社会义务。作为一个医生,他很有抱负,不愿随波逐流,“志向高尚,富有同情心”。叙述人这样评价他:“在一个如此文雅,如此抱负不凡,对社会义务具有如此豁达大度、不同寻常的观点的人身上,怎么还有平庸的藏身之处呢?”(p.180)利德盖特选择医生这一职业,是因为这个职业“可以满足人的正义感,鞭策他去清除它的金钱色彩和其他骗局,掌握真正的、虽然不一定必要的学识。”为此,他“反对把内外科割裂的不合理措施,这不仅符合他科学研究的利益,也是为了社会的进步;他要远离伦敦勾心斗角、争风吃醋、吹捧奉承的污浊气氛,像詹纳那样,完全靠自己的成就赢得名誉,不论它来得如何缓慢”(p.174)。

利德盖特的抱负最终落空了,他遭到一些人的攻击,说他接受贿赂,而且他也无法满足妻子的生活追求。尽管多萝西娅安慰他说人们“对你是不公正的”(p.896),并且鼓励他,他会在每一颗公正的心灵中恢复清白名声(p.899);总有一天他“仍然能赢得巨大的声誉”。但是,迫于精神和经济的压力,他只得做出退让:“我只得像别人那么做,考虑怎样迎合社会,增加收入,在人口众多的伦敦寻找一条出路,让自己生存下去。”(p.900)

至于布尔斯特罗德太太,朱虹认为“尽义务”的理想光辉在她身上得到了意外体现。[2]19她是一个典型的“家庭护理员”(carer),这是长期以来儿童教育、广告、礼仪、宗教等等的熏陶浸染给女性派定的角色。[10]8她在丈夫出事以后,感到“羞惭难当,无地自容”(p.879);她觉得:“她的思想受到了伤害,她的生命遭到了摧残”,她的哥哥也为她难过,甚至认为:“你还不如终生不出嫁的好 。”(p.880)但是,“忠贞”已经根植于她心中,“当他荣华富贵的时候,她跟他在一起,度过了将近半辈子的生活,他也一贯对她关心体贴,现在惩罚降临到了他的身上,她觉得她没有理由抛弃他”。于是,她勇敢地“开始新的生活,迎着羞辱前进。她摘下了她所有的首饰,穿上了朴素的黑外衣,她不再戴富丽豪华的帽子,头发上也没有大蝴蝶结,只是把头发梳直,让它露在一顶寻常的帽子下面,这一切使她突然变得象一个早期的循道派教徒”(p.881)。

从以上三个主要人物的性格和命运来看,虽然他们都是正面的人物,但他们都经历了理想的幻灭。“幻灭”既是小说主题之一,也是小说情节发展的推动力。利德盖特虽然“轮流在伦敦和大陆的温泉疗养地开业”,有了财富,给他太太“提供了一只鲜花盛开、金碧辉煌的笼子”——这正是他太太希望的,“但他始终认为他的一生是失败的,他没有实现他当初的抱负”(p.976),并且50岁时就过早地死于白喉病。小说第76章中多萝西娅在和利德盖特谈到信仰时说,“我一直在考虑这点,我觉得,向往伟大的目标,企图达到它,可是仍以失败告终,这是最大的不幸”(p.986)。至于多萝西娅,她的两次婚姻都不能说是完美的,“这已成为米德尔马契的共同观念,人们向年轻一代谈起她的时候,总说她是一个很好的女孩子,嫁了一个体弱多病,可以做她父亲的老教士,在他死后过了一年多一些,她又放弃财产,嫁给了他的表侄,一个年轻得可以做他儿子的人,而且没有产业,出身也不好。那些从没见过多萝西娅的人,通常总认为,她不可能是一个‘漂亮的女人’,否则她不会嫁给前者,也不会嫁给后者”(p.980)。作者在小说“尾声”部分明确揭示了“幻灭”的原因:“这是年轻而正直的精神在不完美的社会条件下挣扎的结果。”(p.980)这表明,以“尽义务”来改造社会是不现实的,甚至以此改善自己的生存状态也是不现实的,它最多能够使自己获得某种精神上的解脱,因为他们的“义务”其实都是某种忍受与退让,或者,最终都以忍受与退让而结束。

五、结语

朱虹认为:“乔治·爱略特所倡导的‘义务’归根结蒂是十九世纪下半叶英国社会普遍的信仰危机的一种反映。”[2]21事物总是矛盾的:英国的维多利亚时代充斥着虚伪道德气息,“被称之为维多利亚主义那一套感伤的假仁假义”。另一方面,科学的发展与教会内部的论战又冲击了国教的统治,打破了维多利亚主义的表面统一与繁荣。”[2]21笔者认为,朱虹对小说历史—文化背景的把握是准确的,但是爱略特是否在小说中倡导义务,却值得商榷。小说中,几个试图践行义务的主要人物,其命运并不顺利,倒是那些没有刻意去考虑义务问题的人,那些看来平庸的人,反而过得比较顺利、安稳,因为他们注重现实,有正确的判断力。比如弗莱德·文西和玛丽·高思,作者特地在“尾声”中不惜笔墨交待了他们的结局:“这两个人没有遭到这种失败,却获得了牢固的共同幸福”(p.973)。弗莱德成了知名人物,一个大家公认的有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农业家,妻子玛丽也为她的孩子们写了本小书,他们生了三个孩子——唯一不尽人意的是没有生育一个女孩——他们上学以后成绩都是名列前茅。可以看出,艾略特并没有刻意倡导某种义务观,她只不过尽可能客观地展示当时的生活图景。

[1]Murphy,Patricia.In Science’s Shadow:Literary Construction of Late Victorian Women[M].Columbia and London:University of Missouri Press,2006:6.

[2]朱虹.译本序[C]//乔治·爱略特.米德尔马契.项星耀,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

[3]Henry,Nancy.The Cambridge Introduction to George Eliot[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23.

[4]Surridge,Lisa.Bleak Houses:Marital Violence in Victorian Fiction[M].Athens:Ohio University Press,2005.

[5]乔治·爱略特.米德尔马契[Z].项星耀,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7.(文中所注页码均出自此书)

[6]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7]Seaman,L.Victorian England:Aspects of English and Imperial History1837-1901[M].London& New York:Routledge,1973.

[8]Host,John.Victorian Labour History:Experience,Identity and the Politics of Representation[M].London& New York:Routledge,1998:1.

[9]布莱恩·巴里.正义诸理论[M].孙晓春、曹海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10]Bacchi,Carol& Joan Eveline.Mainstreaming Politics:Gendering Practices and Feminist Theory[C].South Australia:University of Adelaide Press,2010.

[11]刘霞敏.从“Three Ds”看英语中的性别歧视[J].外国语文,2011(6):64-69.

[12]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558-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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