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昊,姚勇
(南京市河西国资集团,江苏 南京210000;南京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 南京 210000)
施工工期是指建设工程从开工到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天数。施工合同约定了建设方和施工方双方合同工期条款。合同工期确定的情况下,除发生《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或可撤销行为外,合同双方均需严格按照施工合同执行,否则便要承担违约责任。工期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成本。因此,施工进度合理,适当缩短工期,建设工程才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合同是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工程施工范围的依据。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受政策影响、协作关系复杂、技术要求高、环境影响变化等特点。各种影响因素决定建设双方签订合同的局限性和不完整性,造成合同规定不明确地方的权利义务,工期延误在所难免。就工期延误合同双方为维护各自权益,分歧在所难免,这就会产生合同纠纷。
工期引起施工合同纠纷的焦点主要在工期顺延还是工期延误的判断和确认。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并判断确认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将不予顺延,并且要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而且承担承包人窝工损失。所以,合同中规定的双方义务是决定工期是否顺延的重要因素。因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因素造成的工期纠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合同对工期的约定不符合客观实际
工程项目工期的长短主要由工程量的大小、工程等级以及承包方的综合实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决定。合同工期由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两方面决定。在合同中需注明严格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不能模棱两可。对合同中的工期必须符合实际情况,根据各种因素严格计算出来。如果承包方对客观因素并未做出充分的考虑,导致双方约定的工期本身就存在极大的不合理性,实际履行起来就难免产生纠纷。
(2)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适的施工条件
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供施工必须的各种完备的文件资料,没有按约定提供施工场地三通一平、资金、原材料、设备等。承包方理解为可以延期至具备条件,并且可以延期交付。但发包方认为施工已经开始且持续进行,承包方没有停工或放缓施工,应该按时竣工,隐含纠纷的分歧就难免产生。
(3)承包方的综合实力不能满足施工合同要求
工程承包方的综合实力不能够满足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表现在施工管理水平欠缺、技术力量配备不到位等。这两方面都跟不上工程进度的需要,会使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期无法按时实现。
(4)无法预料的风险因素影响
施工过程中,由于经济风险、合同风险、不可抗力等风险因素引起工期变动造成合同纠纷。客观因素引起建设工程成本的增加;工料机费用受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出现增长;合同条款中的规定用语与现场实际不符或存在矛盾;发生了比如极端恶劣的气候、战争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一旦这些风险超出了控制范围,必将使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受到影响,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利益均受损,合同纠纷不可避免。
发包、承包双方权利责任界定的依据是施工合同,合同的完善性和真实性可以甄别工期延误的责任方,从而更好地解决施工合同纠纷。解决工期延误引起的施工合同纠纷,主要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1)解决工期延误引起的施工合同纠纷要确定好开工日期
施工合同中要明确载明以何种书面文件作为开工日期计算起点。有多种书面文件,以开工令、会议纪要、施工许可证、合同约定为顺序来确定开工时间。假使施工合同未明确,以工程实际开工时间点的事实情况作为开工时间,发包与承包双方要及时沟通到位,并且要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2)解决工期延误引起的施工合同纠纷要确定好竣工日期
确定竣工日期主要有四种情形:①承包人的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即为竣工日期。②承包人的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为竣工日期。③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原因拖延验收时间,应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做为竣工日期。④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已经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的日期为竣工日期。另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 d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 d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解决工期延误引起的施工合同纠纷要保证好施工条件
对于施工条件,承包人中标签订施工合同时,务必要确认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若不完全具备开工条件,承包人又进场施工,要采取放缓施工或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的请求。同时,通过工作联系单等书面形式加以说明,说明施工条件不具备的状况,请发包方签字确认。如发生纠纷时,承包方可以提供三个法律要件:①施工条件不具备是导致工期顺延的直接原因;②施工条件不具备发包方已经令承包方确定停工;③承包方的书面资料能够证明具体的停工时间。以上三方面证据可以构成工期顺延的法律事实要求,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双方合同纠纷的顺利解决。
(4)解决工期延误引起的施工合同纠纷要解决好变更因素
设计阶段就应该提供准确适用的施工图,保证工程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组织设计确定的进度计划也能够落到实处。但实际情况复杂,现场影响因素较多,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不可避免。工期是否顺延,由该项工作是否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关键线路上来决定。变更项目在非关键线路上,承包人应对施工组织进行相应调整,非关键线路上的工序含有自由时差可以利用,工期一般不顺延。若在关键线路上工期要顺延,承包人需要提交工程量增加或设计变更、工期顺延具体时间的工作联系单,由负责工程项目的总工程师确认作为书面依据,以利于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纠纷顺利解决。
工程项目建设影响因素错综复杂。发包与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考虑到各综合因素尽可能约定合理的工期。客观上,受多因素影响,工期延误不可避免。工作中,需要确定是否存在工期延误,并判断确认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分清责任予以恰当处置。同时,双方应共同确定好开工及竣工日期,创造良好开工条件,及时办理变更签证,妥善保存签字确认工期延误的书面资料,以利于工期延误产生施工合同纠纷的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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