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翠云,崔秀兰,冯菊萍
(1.佳木斯大学,黑龙江 佳木斯154007;2.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突尼斯1994年2月《文学艺术产权法》第2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系指代代流传的,与习惯、传统及诸如民间故事、民间书法、民间音乐及民间舞蹈的任何方面相关的艺术遗产。全球各地少数民族和土著居民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中,迄今仍然存活着许多与特定的生态环境相适应、与当代可持续发展理念相吻合的生态智慧和生态知识,这些与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地方性知识,便构成各民族的生态文化[1]。所以,民间文学艺术生态文化是指与群体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的文学艺术方面的艺术遗产文化,具有地域性的突出特征,是一种可传承、可创新的生态文化。
在现代文明的视野里,民间文学艺术的原生态文化蕴涵着神秘的文化价值,是民族的精神植被,所以应当将这种生态文化尽量原汁原味的传承下去,但是作为创作民间文学艺术的源生群体他们也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不能停滞在传统的环境里不发展,我们无法要求他们保持或退回原有的生产方式、社会结构和生活方式,不受现代文明的浸透。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这些特定民族地区的群体有无发展的权利?如何选择才能让传承与发展不相冲突?
笔者认为要厘清传承与发展的关系,要在分析民间文学艺术生态文化构成、生态文化与生态环境的密切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并以此确定传承人的权利内容及权利限制。
生态文化是一种“应然”的文化,民间文艺生态文化是一种“已然”的文化,生态文化则是建立在“科学”的生态价值观的基础上,民间文艺生态文化是建立在本土生态观的基础上。因而民族生态文化往往带有浓厚的宗教信仰的油彩,而生态文化则是“科学”的、普世性的,有学者甚至将之视为“全球化的普世主义文化。[2]人们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传承保护的思考中,既然民间文艺来源于非工业时代的群体环境,那么就应该用一种非工业的不破坏原始生态环境的生态文化来保留民间文艺的民族性、地域性,保持其与自然的和谐性。
民间文艺生态文化的精神构成包括说唱、舞蹈、图腾 、禁忌 、服饰 、乐器 、游戏 、建筑 、宗教 、工艺 、节日 、婚丧嫁聚等,这些精神表达方式满足了精神需要,是民族的记忆,同时也有极强的社会功能,有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艺术的审美教育作用在这里得到了有力体现。
以我国赫哲族为例[3],(1)民间唱讲文学。包括“伊玛堪”(说唱故事)、“特仑固”(传说)、“说胡力”(故事)、“嫁令阔”(民歌)、“萨满”调、谜语、谚语等,伊玛堪(曲艺类)于2006年6月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讲唱者绘声绘色地模仿老年调、青年调、男调、女调、求助调、胜利调等。“嫁令阔”调是赫哲族音乐的基本调型,轻柔悠扬,用以抒发对家乡自然风光的无限热爱之情,《乌苏里船歌》便是在传统民歌曲调《等阿哥》的基础上创作的,是赫哲族民间音乐的瑰宝。(2)工艺。主要包括:鱼皮剪纸与贴绣、桦树皮雕刻、鱼皮手工缝制品、狍皮服饰。鱼皮制作技艺(传统手工技艺类)已于2006年6月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3)民间游戏和传统体育活动。有叉草球、打冰磨、射草把、叉鱼、滑雪、射箭、滑冰、赛船、骑马、赛“狗拉雪橇”、打雪仗、摔跤、拔河、“拉棍子”等。这是赫哲族人独具地域特征和渔猎特色的民族体育文化。(4)宗教。赫哲族信仰萨满教,是一种原始多神教,相信万物有灵,因此崇拜日月星辰、山川草木的自然界、鬼神及灵魂和祖先,信仰萨满教与其民族所处的自然环境、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态以及原始多信仰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5)舞蹈。萨满舞、皮里西舞和天鹅舞,其中萨满舞是赫哲族种流传较广的舞蹈,有独舞和群舞两种。(6)传统乐器。主要是手鼓和腰铃,均来自于萨满用的神器。还有用铁丝、钢片制成的口弦琴。(7)节日。“乌日贡”大会。在古代最具有民族性的节日是“跳鹿神”,每年春季的三四月及秋季八九月,萨满就举行盛大的“跳鹿神”活动,以祈求萨满自己、亲属、村邻的平安吉祥。发展至今演变成了“乌日贡”大会,1988年起每3年举办一次。以文体活动的形式庆祝丰收,日期为农历五月十五日。在“乌日贡”大会上,不仅进行文艺演出,而且还进行射箭、“杜烈其”、叉草球、拔河、颈力、摔跤、游泳、“鹿毛球”、划船、扳腕、叉鱼等比赛和表演,已经成为传承赫哲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发挥着抢救、保护和传播赫哲族文化的重要作用。
以赫哲族为例,赫哲族人世代以渔为生,食其肉,衣其皮,鱼文化是其特色文化之一。在捕鱼季节开始时,要祭祀水神、祭奠亡灵、捕捞鲟鳇鱼时要制神偶等,要按不同季节不同方式捕鱼,鱼多处不可贪心,捕鱼时不可喧哗与自夸。吃鱼可生食,可熟食,鱼松是每餐必上的一道菜。把新鲜的鱼肉剔下,切成薄片,蘸醋、盐食用叫“拉布特喀”;把新鲜鱼肉剔下,切成连在鱼皮上的薄片,用削尖的鲜柳条串上,放于旺火燎烧成三四分熟,蘸醋、盐食用,叫“达勒格切”;将去皮的冻鱼削成很薄的冻鱼片(类似于刨花),蘸醋、盐水和辣椒油食用,称之为“苏日阿克”,是下酒之佳肴。
在长期与自然打交道过程中,少数民族向自然生态系统获取生存、延续、发展的生命物质,对自然以谦恭的姿态对待,并以自己的生存方式和自然建立起了共同体关系。他们以生产、生活方式,图腾、神话、节日、禁忌表达与自然的关系,并把自然作为心灵诉求的对象[4],体现出一种跟自然的生态和谐。
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的冲突问题是传承与发展矛盾的困扰由来,一类观点认为这些族群还应回归刀工火种的年代,为保持原生态文化的原汁原味不能将其过渡到现代文明的世界,不能通路,路通了,传统文化就没了,不能发展,甚至忽视发展;但是另一方面作为原生态文化地区人民要求尽快改变贫穷落后面貌,享受现代化文明成果的愿望强烈,在发展中导致大量有价值的民间生态文化资源损毁、流失和变异,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在这种现状中发生了激烈冲撞,生态文化所在地区的人们认为这注定是一个顾此失彼的选择题。但是事实并非如此,原生态文化蕴含的丰富人文资源为发展提供精神支撑,而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为原生态文化的传承保护提供物质基础。传承本民族文化,保护好本民族精神植被,坚持民族特质是必须的,改变贫穷落后现状,享受现代化文明成果的愿望也是合理的。对于原生态文化的发展,要“采取一种宽容的态度,不要用悲剧式的眼光,只保护而不去提升。有的商品化了,很正常、俗到雅,雅到俗,形成一个雅俗循环圈,才能生生不息。不要把原生态当作风干的东西,它也不可能成为僵死的橱窗标本”[5]。
现在很多地区主要是生态旅游开发方式,融合民间文学艺术生态文化的生动呈现,如音乐、舞蹈、饮食、居住、博物馆展览等,极好的保护和传播了民间文艺的原生态文化。如黑龙江赫哲族的街津口赫哲族旅游度假区,属国家AAA级旅游区,主体景区赫哲民族风情园,以赫哲人特有的民族文化为底蕴,自然风光为依托。有赫哲民族文化村景区、勒乞石头人景区、上滩捕鱼景区、下滩捕鱼景区等,还有赫哲族民族传统改编的歌舞节目表演。但是基于传承与发展的关系,还要把传承保护放在前提和首位,发展作为传承保护的内在需要及物质条件保障。
关于民间文艺生态文化权利主体确定问题,笔者认为其所在群体作为权利主体比较符合该生态文化的群体性、延续性法律特征,传承人因其个体独特性,无法代表群体的创作意识,所以不适宜作为权利主体,当然,无主民间文艺生态文化作品应当归国家所有。但传承人队民间文艺生态文化的传承、发扬光大起着不可忽视的非常重要的作用,民间文艺生态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及世代流传都凝聚着传承人的创造性劳动,所以应当赋予民间文艺传承人权利。
一般认为,传承人应被赋予以下权利:(1)传承权。是指传承人有将其掌握的与该民间文艺生态文化有关的特殊技能传承下来以及交由谁继续传承的权利;(2)修改权。民间文艺生态文化作品要想在不断变化发展中的当今社会中赢得自己的生存空间就必须吸纳新的艺术因素,所以赋予传承人对民间文艺生态文化作品进行修改或授权他人对自己所掌握的民间文艺生态文化作品进行修改的权利;(3)署名权。传承人有权在提供自己传承的民间文艺生态文化作品时表明其主体身份,并在该作品上注明其姓名的权利;(4)保护原生作品完整权。传承人在进行创作时应当尊重原生作品所在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精神权利,不得歪曲、篡改原生作品,不得违背原生作品的基本思想和内容。(5)报酬请求权。传承人在对其掌握的民间文艺生态文化作品进行表演、制作、讲述等活动的过程中有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
未经许可不得向国内(境)外组织和个人处分民间文艺生态文化相关作品。传承人在创作方面虽然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但不是以前人集体智慧为基础进行的,民间文艺生态文化不仅涉及到传承人的利益,同时因为蕴含的民族情感涉及到民族利益。如果任意向国内(境)外处分作品,极易造成国家或民族的利益损失。因此,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传承人不得向国(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处分派生作品。
[1]郭家骥.生态文化论[J].云南社会科学,2005,(6).
[2]李学江.生态文化与文化生态论析[J].理论学刊,2004,(10).
[3]刘敏.赫哲族历史文化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7:197-232.
[4]李辅敏.少数民族原生态文化传承中的伦理思考——以贵州为例[J].贵州民族研究,2008,(5).
[5]陈竹.拜访原生态学习原生态—余秋雨教授访谈[N].贵州日报,2006-12-08.
[6]潘翠云.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保护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