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晓静
(山西艺术职业学院 公共教学部, 山西 太原 030001)
环境伦理学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创立以来,围绕着自然是否有价值、人类的价值重要还是自然的价值重要,逐渐产生了两种不同的价值取向,形成了以主体价值论为主导的人类中心主义和以客体价值论为主导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然而,无论人类中心主义还是非人类中心主义,都有自己的偏颇之处。如西方大多数的非人类中心主义者的环境伦理学理论都只是注重人对于非人类存在物的义务的研究和探讨,从而忽略了人与人之间义务的重要性;人类中心主义者们虽然看到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性,但忽略了大自然的整体性。罗尔斯顿一方面坚定地持“自然价值论”的立场,希望人类能给自然以伦理关怀;另一方面注重环境伦理学中实践层面的研究,这使他的环境伦理学具有比较好的纯粹性和实效性。环境问题是由人对自然的不合理开发的实践活动而产生,并最终将以人类对自然反思的实际行动而终结。
进入工业社会以来,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了一个世界性问题。环境污染所引发的疾病增加、物种减少、环境质量下降,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和部分学者的思考。水源问题、粮食问题、原材料问题、能源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一批致力于解决环境问题的思想家开始探寻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由此,西方环境伦理学应运而生。作为西方伦理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西方环境伦理学源起于现实实践,是道德理论对于解决严重的环境问题的应用。
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西方伦理文化发生了重大的变革,传统的西方古典伦理学终结,现代西方伦理学凸显。这一变革为西方环境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养料,这就决定了环境伦理学的实践特征。作为个体的人和作为群体的人,作为受益者的人和作为地球上受道德约束的人,通过实践连接在一起。生态环境问题,不仅关乎每个现实的个体,也关乎生活在群体中的个体。保护环境,不仅有赖于每个人思想的转变,更有赖于将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转化为人类自觉的道德行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罗尔斯顿在《环境伦理学》一书中首先对他的自然价值理论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在他看来,价值这个基本词汇,是对我们最有帮助的。他从自然史中的价值起源、文化史中的价值起源以及超越自身的基因三个角度对价值的起源进行拷问,得出这种价值并不依赖于人类的存在而存在,而是其本身就具备了的。自然界中的虫、鱼、鸟、兽等等一切,并不是“自为决定”的价值,而是通过和周围事物的相互联系,把自己理解为一个主体性的整体存在,并且从自身的角度进行评价、选择利用周围的环境而具有的价值。罗尔斯顿从分析价值入手,创立了自然的内在价值理论的同时,也从价值入手推导出人类的义务,即自然有价值,作为人类应如何以伦理的关怀来对待自然。由此,他主要讲述了环境伦理思想在现实实践中三个层面的应用,分别是公共政策、商业活动和个人道德。他明确指出:“自然系统的创造性是价值之母,只有在它们是自然创造性的实现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凡存在自发创造的地方,就存在着价值。”[1]269
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思想主张通过对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调整,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罗尔斯顿在其环境伦理思想中,不仅把人看作是评价者和受益者,更把人看作是大自然生物链条的一部分,在此基础上来对自然背景下的人与动物、植物、无机物等物种的作用、意义进行考察,从而得出人在自然中的地位、应该赋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而要使自然界进入人类的道德层面,使人不仅对其进行道德上的评价,并且在不断对自然进行改造和利用的过程中逐步认识自己的实践活动对于自然环境的意义,罗尔斯顿提出要让伦理学走向“荒野”,把环境伦理学系统地应用于政治、经济与个人道德,不再仅仅通过道德说教来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认识,而是把生态伦理从理论层面清晰地转向了实践的范畴,并从实践出发,探讨环境伦理学与现实生活相结合的基本途径。
政府和企业在人们的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只有政府制定了强有力的环境政策,环境才有可能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在这个层面,罗尔斯顿建议通过一种开明的并且民主的渠道达成共识,将人们自愿选择的一种伦理观念,以立法的形式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伦理手段。这就需要人们能够处理好七种价值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偏好价值、市场价格价值、个人善价值、社会偏好价值、社会善价值、有机体价值、生态系统价值。在这其中,我们应把整体的善看得比个人的善更重要,因为社会善价值有助于社会正常运行。在制定环境政策的原则和策略上,他主张不要低估零散的价值,避免不可逆的变化,政府作为物种的托管者,不能不负责任地作出决策,把残存的荒野推向市场,而应该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对“发展再快点”与“发展已经够了”两种声音做出回应。这就需要政府具有前瞻性,考虑全局性,把智慧与良知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在发展经济与保护人类栖息地的两难中找到生存的途径,才可以真正制定出符合人类利益的政策,才可以以一种自然主义的价值论方式来延续我们这个美丽星球的自然生命。
在公共政策之后,罗尔斯顿把视角转向了商业的环境伦理义务。一般而言,商业与环境问题总是对立与统一的。我们无法否认,自然资源可以带来的巨额利润,这些利润促进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也正是巨额的利润,使人们无法正确地对待动物、植物及生态系统,或保障后代的利益;使环境不断地恶化,环境危机频繁地出现。罗尔斯顿在探索中发现,应该把商业活动的主体——企业,作为商业行为与环境问题的中介。在处理商业与生态环境的关系时,应该充分尊重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越是罕见的环境、优美的环境、脆弱的环境越需要慎重对待,同时,他还要求我们尽可能地尊重有感觉的生命,特别是感觉能力敏感的生命。只有把自然首先看作是一个共同体,而不是物品,才有可能作出更有利的抉择。他认为,企业完全可以作为扩大了的个人,来从事保护环境的活动;而且企业中的个人,也是从事商业活动与环保运动的主体。他在商业的环境伦理义务中讲述了利益相关者准则、乡村准则、阳光准则、遗产准则等三十多条准则,以此来规范商业活动。最后用“最理想的世界不是一个完全为人类所消费的世界,而是给城市、乡村与荒野都留有适当的空间的世界”[2]317来结束。我们只有对整个自然加以道德的关注,自己才能够更好地生活。人类只有通过符合自然价值整体性的商业活动平衡资源的收支,才能够捍卫一切生命在生态系统中的完整性。
最后,罗尔斯顿从个人道德信念入手,论述了实践中的个人在自然面前应如何做的问题。在罗尔斯顿看来,环境伦理不应该是某种私人伦理,所以先讨论了以集体选择为特征的政府与商业的活动,然而,生态伦理中也充满了以个人行为为特征的活动。他在《哲学走向荒野》一书中说:“荒野把我们拉得很近,让我们既体验到自己内在的本性,也体验到超越自己的自然。”[2]403“我们在自然面前会表达出一种本源的、天然的情感,如在凝视星空时的颤抖,或在和风吹拂的春天心跳加快。”[2]416伦理学相对于个人来讲,不只是一种理论,而是生活中的一种信念和准则。作为自然与文化这两个对立面的结合体,既是一种个体的存在,又是一种整体的存在。人类在某些时候既作为荒野中孤独的个人,也作为地球上可以进行道德监督的人而存在着。人类作为自然的评价主体,不应该只是自然的观察者,而应该是周围一切故事的参与者,是地球上众多“栖息者”之一。他认为,人的完美性应当展现在看护地球中,应当不计个人得失,真正超越其他存在物,实现与环境和谐相处,且对其环境做有益的事情。罗尔斯顿在这个问题的最后认为环境问题归根结底是人与人的关系问题,他认为人类可以拥抱地球,人类应该立足于文明,诗意地栖居于大地这个家园上。
在A·卫斯顿先生看来,现如今的环境伦理学理论都以理论研究为主,几乎脱离了社会实践,而正是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为全球的生态绿色运动提供了可借鉴的行为准则。虽然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思想并非无懈可击,在理论基础与对自然环境的外延理解上还有局限性,但是,他的可贵之处是充分考虑到了环境伦理学在社会关系中的应用,这不仅仅是简单的理论上道德范围的扩展,而且为我们的现实实践和社会决策提供了基本的途径。首先,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包含了大量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呼吁人们把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升为一种道德关系,人类应该放弃那种控制、利用、掠夺自然的传统意义上的与自然的互动关系,而转向一种可以与自然共同繁荣、共同进步的可持续发展观。其次,罗尔斯顿环境伦理思想中关于商业活动的论述,呼吁人们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以高度的责任感与时代的紧迫感来面对当前的社会,来建设人类生态文明。最后,作为存在于自然史中的人和作为文化史中的人,应站在主人的角度沿着由观察者到监督者到看护者到赞赏者的路线,来欣赏并赞赏自己为地球所做的一切。
当前,我国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之一,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而要实现真正“美丽中国”,必须守住“绿水青山”。在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道路上,应该坚持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标准,而不能走西方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在处理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政府并不是唯一的参与者,我们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参与者,我们要从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思想的实践转向中,寻找使人得以重新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根据,寻找使人类回归自然的真谛。
[1]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M].杨通进,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2]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刘耳,叶子,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