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300071)
网络空间(cyber-space)的出现极大地拓展了人类的生存空间,也缩小了时空的距离、极大地改变了人类的生活方式。人们不仅可以随时徜徉于历史的长河中,了解古人的活动方式、感受古人的心理情怀,也可以随时飞跃于大洋的彼岸,感受异域风情的浪漫、了解异国他乡的风土人情。不过,网络空间带给人类的真正进步在于其为弱小的民众群体提供了参与经济过程、政治过程的平台,时下所流行的“微博议政”、“网络反腐”等网络行为都为促进政治民主、完善社会制度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但是网络化时代所带来的不仅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也给人类道德败退、道德腐化提供了生存空间,对人类的正常生活蒙上了一层阴影,破坏了人类和谐幸福的生活。因此,反思网络时代的伦理失范问题,为科学合理的网络监管提供理论支持,具有重要意义。
自从90年代开始,网络伦理问题就已出现,有些学者将其总结为“7P问题”即隐私、盗版、色情、价格、政策、心理、网络保护七个问题(privacy,piracy,pornography,pricing,policing,psychology,protection of the Network)。[1]迄今为止,这些关涉网络的伦理问题不但没有消失,而且愈演愈烈。网络的虚拟性改变了传统的人与人之间面对面的交流方式,人们在不同的时空界限中通过文字、声音、图表传递信息、表达思想,消除了传统方式在交流中会留下的个人印记、也就消除了道德监督与法律制裁的恐惧。人们以一种放任自由主义的态度任凭自己的感情脱离理性的控制,在激情与欲望的支配下表达自我,这种情况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空间无中心、无限制、无最终的管理者,较之现实空间人的思想和行为享有更大的自由,因而道德无政府主义在网络中找到了市场。”[2]
网络失范不仅侵害个人权利,而且侵害社会稳定的根基。网络对个人的侵害无处不在,比如,“人肉搜索”技术或许在惩治贪污、犯罪的时候起到巨大作用,但是在这种技术的使用过程中许多网民突破了伦理底线,将个别事件扩大化,使个人信息也像一张大网一样扩散,不仅侵犯了个别贪官、个别犯罪分子的个人权利,更使他们无辜的家人受到伤害。人类的进步总是伴随着矛盾,理性解决矛盾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但是网络的发展使得很多社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他们对个别事件恶意歪曲,错误引导,激化矛盾,损害社会稳定。
这些产生于虚拟空间的问题表面上看去是人与虚拟世界之间的关系问题,但实际上是在经济、政治、技术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的矛盾的反映,只是网络将这些关系之间的矛盾无限地扩大了,将它们之间的矛盾无节制地释放了出来。个人对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的非理性看待与非理性处理形成了一种扭曲的价值观与社会心理结构。
1.技术原因
科学技术的发展进步造就了互联网的全球化,引领人类文明走向进步、走向现代化,但是技术的巨大进步所开拓的史无前例的巨大生活空间也衍生出了道德堕落的环境。马克思说:“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3]资本主义促进了生产力的巨大进步,从而促进了技术的极大进步。技术的进步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人们的工作、消费、交往方式。虚拟世界中的“虚拟的”人们在交往的过程中所展现的往往不是真实的自我,而是虚假的自我,往往不是以友好的态度对待别人,而是代之以敌视与欺骗。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盗窃等等一系列突破伦理底线的犯罪活动都在高技术的支持下变得更加容易,也更加难以受到道德的监督与法律的制裁。黑客的盛行让人们失去了个人信息安全,也常常让生命安全得不到保障。实际上,技术并不是与价值规范无关,技术作为人类需要的满足的实践能力的外部延伸,是人类利益实现的辅助手段,因此是人类需要与人类目的的体现,承载着价值维度。但是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上网人数的井喷让人们暂时遗忘了技术所负载的价值评价功能,忘记了人类发明技术手段的初衷是为了让自己过上更好的生活。
2.社会原因
技术的进步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发展,但是也造成了人类的苦难与矛盾,造成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就像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所做的描述:“在一极是财富的积累,同时在另一极,即在把自己的产品作为资本来生产的阶级方面,是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的积累。”[4]在经济、政治以及技术全球化的当代社会,社会逐渐演化为两个地位差别特别悬殊的阶层,既得利益集团作为特权阶层,享有经济、政治和社会特殊地位,但是广大社会下层民众依旧面临就业、养老、住房、教育等来自各方面的压力。网络时代对这种矛盾的处理与传统时代的处理大大不同。网络的监管无力就会滋生政治谣言,各种别有用心的非法组织通过传播错误的信息夸大矛盾,误导民众,蛊惑人心,煽动群众违法地表达自己的情感,激化了国内矛盾,侵蚀着社会稳定的根基。再者,资本主义国家的意识形态乘虚而入,诽谤对立的政治立场,贩卖霸权文化,吹嘘资本主义的人权理论,干涉别国内政。亨廷顿曾说:“每一个文明都把自己视为世界的中心,与其他文明相比,西方可能更是如此”。[5]以美国为首的西方霸权国家通过互联网传播文化殖民主义,在这种境况下,许多国家的民族文化受到侵蚀,面临消失的危险,人们处于精神迷茫,价值混乱的无序状态。
3.心理原因
资本主义时代以来人类对工具理性的盲目崇拜忽略了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各个国家、不同的个人在市场经济“看不见的手”的驱动下,追求物质利益,忽视内心生活的提高与反省。但是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特征必然会导致资源的分配不公,导致贫富分化。因此在当今贫富分化加剧,阶层对立加深,社会矛盾深刻凸显的时刻,在政府理性面对、理性解决的时候,许多人便以虚拟人的身份在网络上找到了一个发泄愤怒与不满的平台。这种个人畸形的心理状态导致了一种畸形的社会心理气氛,面对社会矛盾时不是理性思考,而是通过揭露别人的隐私、造谣来打击、报复别人。这种心理状况源于网络的虚拟性,“人们一旦进入‘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领域,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防线便很容易崩溃。大量递增的信息充斥着网络的每一个角落,在膨胀的信息下扭曲着膨胀的人性。”[6]网络空间将地球变成了村落,缩小了时空的距离,但是却拉开了人们的心理距离,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的社会过渡,那种“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的社会秩序再已不见,代之以冷漠、麻木。英国思想家巴特勒认为:“人的社会性具有自爱、仁爱和认识人性结构中各种趋向的能力,即道德力。人只有依靠良心这种天赋能力才能成为一个道德的行为者,成为他自己的律法。”[7]可是虚拟社会、网络技术的流行早已让这种天赋能力成为一种田园诗般的回忆。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GDP总量在2012年超过日本,高居世界第二。中国经济的发展与世界接轨的趋势带来了其他各个方面与世界一体化的进程,网络发展就是一个特别明显的例子。中国网络的发展给传统的伦理道德体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传统伦理学“把人想的太好了,伦理学的心理主义又要人想得太多了;而这都是和道德实践的真实状况有出入的”。[8]尤其是在网络时代,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导致了人们交往方式的转变,传统的规范伦理学无力处理新问题的时候,对于伦理学的重新思考以及对网络伦理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1.德行作为主观的法
中国古代有金银铜铁四律,“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论语·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这两条被称作金律与银律,也被称作道德律。西方思想家康德道德哲学以“善良意志”作为普遍的必然的道德律令而对人提出理想的道德要求。这种传统伦理学的理想化具有软弱性,在人类的道德实践中它所具有的规范作用只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很难达到。但是,伦理学必须为人类的道德发展与进步提供理想的归宿,为人类道德的进步与升华提供理论模范。因此在构建网络伦理的过程中不可忽视个人“内省”的作用,也要有意树立“慎独”、“内省”的人格高度,让道德主体的理性意志为自己树立道德法则,让人类道德进步有一个理论寓所,让人性的发展有一个终极归宿。
2.价值中立的原则
作为中国传统铜律的格言“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助我,我必助人”是一种不善不恶,价值中立的原则。实际上,无论是传统社会,还是网络社会,这都是一条非常具有指导意义的原则。它所强调的是一种利益的博弈,这种对等原则被用于伦理学可以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因为它所遵循的是平等原则,根据这条原则所构建的社会基本规则可被大多数人遵守。尤其是在网络伦理体系的构建中,这条价值中立的原则更应该被加以借鉴,因为只有均衡各方利益,满足各方的需要,才会减少网络犯罪、网络泄愤以及侵权的各种错误行径。
3.法律是底线伦理
法律是人类道德的底线规范,当 “理性为意志立法”、不善不恶的“价值中立”原则无力监督少数人的网络犯罪行为时,制定网络监管的法律是对道德原则的有力补充。人类欲望、人类需要所引发的的人类冲突最终需要政府通过制定法律去解决。当网络技术的发展将人们带入了虚拟时代的时候,道德监管尤其软弱无力,面对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犯罪只能望洋兴叹,无能为力。因此,将道德监督与法律监管联合起来,才能取得网络管理的最佳效果。
网络世界的出现是人类技术发展的伟大成果,将人们从传统的畜牧农耕社会带入了数字化时代,缩小了人们相互之间时空上的距离,改变了人们工作、消费、休闲的方式。但是技术的进步也给人类带来了道德上的困惑,人类的道德到底是进步了?还是堕落了?网络侵权、网络犯罪似乎给出了人类道德堕落的答案。然而,这是一种假象。网络时代的人际交往实际上根本脱离不了传统交往方式,是对传统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新体现,与传统社会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有着相同的结构,所不同的只是网络世界中人的虚拟化。因此吸收传统伦理规范的特点,构建网络伦理体系,择其善者而用之,择其劣者而改之,使网络技术在合理的监管之下科学发展。
[1]朱银端.网络伦理中的问题、原因与对策[J].教学与研究,2004(11):34-38.
[2]刘大椿,张星昭.网络伦理的若干视点[J].教学与研究,2003,(7):23-24.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708.
[5]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41.
[6]关友杏.网络道德失范与网络伦理的构建[J].学术交流,2006(04):15-19.
[7]罗国杰.西方伦理思想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189-193.
[8]吴国胜.社会转型中的应用伦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