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光宁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
2011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重要发展标志。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更加强烈,但是,目前法学教育模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与社会的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典型的表现是,法学本科生或者研究生毕业后还需要两年左右的时间才能适应法律实务工作。法律实践工作需要敏锐的法律思维,而我国的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缺乏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育,这是目前法学教育的整体性不足。
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的背景下,随着法律职业群体人数的不断增加,法律人才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仅仅掌握以法律条文为代表的法律知识,将无法在严酷的竞争中获胜。毕竟,法律条文的丰富程度难以为单个个体所掌握。更重要的是,法律条文从来不会自动在实践中运行,它需要具体的法律人去执行,正所谓“徒法无以自行”。法律思维的重要性已经获得了法学教育、理论和实务工作者的一致肯定,它不仅是法学教育的主要目标,也是法律职业群体安身立命的基础。但是,目前的法学教育中对法科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比较缺乏,法理学课程的设置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法理学是法学专业的基础核心课程,各个高校的普遍教学实践是将其设置在大一的第一学期或者第一学年中,而且以后再无相关课程的设置。这种设置模式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面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大一学生还没有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前提下,通过法理学课程来培养其法律思维非常困难。法理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法律概念、法律价值、法律体系等,相对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的教学内容来说比较抽象、晦涩。面对既没有部门法基本知识也没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大一新生,如果全部讲授法理学,则会出现讲不透、听不明的情况,而且法理课过于集中也会令学生无法消化。所以,在教学中只能将法理学的部分教学内容简化或舍弃。由于现有课程体系中没有相关选修课程的设置,所有学生在以后的大学学习中也没有机会再作法理学相关知识的系统补充,这就直接导致法理学学科的完整体系遭到破坏,使得现有的法理学教学只能起到部门法学入门向导的作用,从而丧失了法哲学的重要引导[1]。法理学是整个部门法的共性内容,很好地掌握法理知识对学生学习部门法乃至从事实务工作都大有裨益。教学实践中,在学生没有相关法律知识的背景下就直接灌输抽象的法学原理的做法无异于空中楼阁。
2.由于法理学课程仅仅在大一开设,法理学的各种内容都必须挤压在同一教材中,直接影响了教材的编写质量。第一,法理学高于并指导部门法学,是为法的运作实践、研究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的一门法学理论学科。将体系庞杂、内容抽象、艰涩的法理学知识不分难易地编入一本书中,用一学期的时间全部灌输给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缺乏社会阅历的年轻学生,其接受程度可想而知。这种做法不符合从易到难、由浅入深的认识规律和法学内在的逻辑规律,使学生未及新奇已然厌倦,从一开始就丧失了对法理学学习和思考的兴趣,教师讲授也索然乏味[2]。第二,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具有比较完备的理论系统不同,法理学研究的内容比较庞杂,这也给教材的编写带来了困难。目前,绝大部分法理学教材的质量令人堪忧。教材内容陈腐,与我国国情和国际学术发展状况严重脱钩,教材无法成为一个既充分照顾中国国情、又跟踪国际学术前沿的理论平台,在法理学教材与学术创新之间没有形成双向互动、良性沟通的渠道[3]。由于法理学课程仅仅在大一第一学期开设,其后再无相关课程,因此,编写者在编写教材时往往将法理学研究的内容尽可能多地写进教材之中。这种事无巨细、难易混合、抽象与具体并存的教材编写方式,严重影响了学生学习法理学的热情,也无法从完整的方面来培养其法律思维。
3.法理学课程的设置现状使授课教师处于尴尬的两难境地。第一,法理学是从整体上培养学生法律思维的基础课程,相对于以介绍法条知识为主的部门法来说有自己的优势,这也是法理学教师所追求的目标。但是,受大一新生接受能力的限制,法理学教师不得不在很多章节内上进行简化和修正,以顾及学生的接受程度。第二,法理学教师虽对抽象原理的掌握较为精深,但对部门法知识的了解以及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能力还不够。要在法理学课程上比较切实地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需要引入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甚至是法庭辩论和模拟审判等,而这些教学方法都需要以课时为基础。但是,在全面介绍法理学教材内容都非常紧张的情况下,以上多种教学方式的实施是比较困难的,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学生法律思维水平的提升。
4.从法科学生的角度而言,集中而简短的法理学课程安排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无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法理学课程的现有安排忽视了法科学生刚刚进入本科学习阶段的情况。庞杂的内容、法理学的抽象晦涩、单一的教学方式等几个方面的因素都对学生的学习热情产生了较大影响。面对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很多学生从大一开始就准备司法考试,重视法条等具体的法律知识,而忽视基础理论的学习。以上情况集中反映在法理学的教学之中,课程的集中设置使得法理学教学必然以教师为中心。在课堂上,教师和学生的地位不平等,教师不仅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也是教学内容的选择者和学生成绩的评判者,是绝对的权威。在这种教学过程中,学生仅仅满足于完成考卷和获得标准答案。学生的“灵性”和个性被扼杀,创新意识被抑制[4]。在教与学的不断摩擦中,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并不理想,自然也难以完成培养法律思维的教学目标。
从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到,现有法理学课程的设置对于教学中的很多基础环节都产生了消极影响,进而造成了培养法律思维的困难。正是基于这种共识,很多院校的法理学课程都在不断地进行探索和改革,其中,将法理学课程进行分级设置成为备受关注的教学改革方式。
1.法理学课程分级设置的改革试验。法理学课程仅仅在大一开设,与其最初的定位有关。长期以来,我们总是将法理学定位为单纯的法学基础课,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但事实上,法理学不但是法学基础课,更是法学哲理课,不仅有着基础性的内容,还包含着大量的哲理性内容。这些哲理性的内容抽象、深奥,对于刚入学的大学生而言,有着相当的难度,若没有充分的来自于应用法学课程的感性材料,是很难融会贯通的。因此,法理学课程应当被定位为基础性和哲理性相结合的理论法学课程[5]。在明确了法理课的定位后,很多学校对法理学的课程设置进行了改革,其主要措施是将法理学课程进行分级设置,分别在大一和大三开设。从1997年开始,西南政法大学对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学基础理论课程设置进行了大幅度改革,实行在大学本科一年级开设《法学导论》,在大学本科三年级开设《法理学》的课程设置模式。这种新的课程设置模式和教材模式在国内颇具前瞻性。2005年西南政法大学又正式推出了《法理学初阶》和《法理学进阶》,前者着眼于法学、法律与法治基本知识的介绍与传授,后者则着重在法律基本原理方面进行比较深入的分析与研究[6]。其他很多高校的法学院也陆续展开了一些类似探索,虽然具体名称不尽相同,但是,将法理学课程进行分级设置的基本框架是一致的。可以说,法理学课程分级设置的教学改革试验已经逐渐获得了认可,虽然还没有经过官方的正式确认,但是,这种分级设置显示出的教学效果还是为法理学的教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2.法理学课程分级设置的价值。第一,从教学内容上来说,分级设置能够做到有的放矢,适应学生在不同学习阶段的不同需求。在分级设置的教学模式下,针对大一学生的法理学课程侧重于基础知识和现行法律制度,主要发挥引导和激发兴趣的作用,使得学生树立对本专业的认同和接受,也对其今后学习部门法知识有所帮助。针对大三学生的法理学课程则更多的是对法律实务的接近,使得学生在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储备的前提下学习如何运用这些知识,如何将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相结合,提高其实践应用的能力。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在不同的学习阶段获得相应的知识和能力,使其法律思维的培养得以循序渐进地进行。第二,分级设置可以使法理学教学采取更多的教学方式,激发学生兴趣,有助于学生自觉地接受法律思维的培养。在原有的单一课程设置中,有限的教学时间使教师无法在课堂上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只能赶场式地对授课内容泛泛而谈。这种满堂灌的方式对大一新生来说难以产生共鸣,更无法激发出其学习的热情。而在分级设置的模式下,总体课时量大幅度增加,教学内容的传授更加丰富和细致,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学生和社会之间的互动都可以有效地开展。例如,在大一学生的法理学课程中,教师可以借助多媒体等方式给学生讲解社会中的热点案例,使其明白法律思维在案件中的具体适用。而在大三学生的课程中,教师则可以更多地组织学生展开讨论、辩论,甚至模拟审判,使学生在身临其境中学习如何运用静态的法律条文来处理动态的具体案件。在这种分级设置的法理学课程中,从感性到理性,从观察到运用,从外在传授到内心认同,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够分阶段地得到提升。第三,法理学课程的分级设置能够使得学生更加接近司法实践,逐渐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与能力。法律思维的核心内容是依据有效的法律规范处理法律问题,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司法领域当中。从法科学生的就业情况来说,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大部分学生都要从事司法实践工作。因此,司法实践是法学教育中培养法律思维的主要目标领域。与部门法主要传授法律条文知识不同,法理学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具备运用法律条文的能力,而法理学课程的分级设置可以使学生对司法领域的认知不断接近,对其运作方式方法逐渐了解,并在这一过程中锻炼和提高自身的法律思维。针对大一新生的法理学课程,可以通过观摩庭审等方式使学生对司法过程形成直观感受,激发其深入了解司法制度的兴趣。在经过2—3年的知识积累后,学生可以在大三的法理学课程中了解法律谈判技能、法庭辩论技巧、法律职业伦理等内容,了解司法过程运作的本质,自身的定位和目标。针对大三学生的法理学的内容还可以扩展到法官访谈、司法实证调查、司法机关实习等教学环节,这些内容的增加可以使学生对司法领域有更加深入和全面的了解,不仅能够培养其法律思维的实践运用能力,还能使其毕业后尽快地适应司法实务工作。第四,法理学课程的分级设置有助于教学相长,能在一定程度上推进法理学研究的进步,提升整个法律职业群体的法律思维水平。现有的课程安排将大量法理学内容都压缩到同一本教材之中,这种做法为了基础知识的全面性而牺牲了学术研究的前沿性。而分级课程设置使学生能够分步学习法理学的诸多内容,对于教师也有很大帮助。采取了分级设置之后,大三学生具备了更多的法律知识、独立思考和批判能力,能够回应、质疑甚至修正教师的讲解,形成了教与学之间的互动,学生也成了教学过程中的主体。这种互动教学很容易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自然也更加理想。而且,通过分级设置而增加的课时量以及采取的多种教学方式,使学生对现实的司法实践更加了解,其中不乏闪光之处,完全可以为法理学的研究提供新的课题、素材和思路。法理学教师可以吸收其中精华的部分作为教学与研究的起点,并在新生中继续推广和传播。这种法理学课程中的教学互动使学生和教师的法律思维水平都能够得到提升。今天的学生正是未来的法律职业者,法律思维的培养将使学生毕业后在司法实践中受益良多。
虽然分级设置对于法理学教学改革来说非常重要,但是,这种改革并非是能解决法律思维培养所有问题的灵丹妙药。我们在肯定其价值的同时,也必须冷静地看到其固有的内在缺陷。只有基于这种准确的定位,法理学课程分级设置的教学改革才能够扬长避短,取得最优的教学效果。
1.法理学课程分级设置的内在局限。法理学课程分级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该学科的整体性,无法使学生从总体上把握。而且,大一和大三在时间上的间隔也为法理学教学在内容上的前后连贯增加了不少困难。按照分级设置,一年级教法学基础知识课,多冠以“法理学导论”的名称。实际上就是把各个部门法学的共同概念如法律、法律规则、法律原则、规范性文件、法的渊源、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等作为主要授课内容。这种课程的知识宽度明显不足,它使本科一年级学生在接触法学学科伊始这一非常宝贵的学习阶段中,只是获得了一些有限的操作性和技巧性的概念,却丧失了把握法理学基本问题的机会,丧失了完整掌握法学世界观和确立法理学知识视野的机会,这是在以后高年级的部门法学习中难以弥补的[7]。质言之,法理学课程的分级设置只是将庞杂的教学内容分置于前后两个阶段进行,并没有从实质上改变或者提升该课程的教学内容。时间上的改变固然可以照顾到学生的接受能力,但是,如果实质内容没有发生重大变革的话,仅仅时间变动所产生的积极效果是非常有限的。如要更加有效地提升法律思维培养的水平,就需在教学内容上做出积极调整。
2.法理学课程分级设置内在局限的消解途径。
法理学课程的基本教学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理论和实践应用两个方面,依据分级设置的基本框架,基础理论部分主要在大一介绍,而实践应用部分主要在大三讲授。从社会对法律的现实需求来看,基础理论固然能够从根本意义上提升法律思维,但是,实践应用能力的增强也许更为重要。不同于文学、哲学等学术化的社会科学,法学本身是一门实践应用性的学科,它强调如何在社会中发挥法律的积极作用。因此,法律教学的内容也应当更多地向实践应用层面倾斜。并且,学生对基础理论的掌握水平还可以通过实践应用的过程得到检验和提升,从而实现二者的统一。因此,法理学课程的教学应当更加积极地引入实践应用性内容,通过这些教学内容来切实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水平与能力,这些内容的增加可以分为教学形式和实体内容两个方面。从教学形式上来说,现有的法理学教学改革中,已经出现了一些增加实践性教学内容的设计,其中比较典型的是诊所式法学教育和案例教学法。前者是使学生以模拟的方式在特定的实习基地内,按照从接手案件到最终裁判的过程来演习司法实践。在诊所式法学教育中,每个学生都有自己固定的角色,通过学习加深对司法过程的了解。与之相似,案例教学法则是以选取的特定案件为中心,充分发挥学生的能动性,将对案件的分析和讨论作为教学的中心内容。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谈判能力、分工协作能力、检索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都能够得到锻炼。以上两种教学法可以结合使用,这种做法已经被一些高校的法学院所吸收采纳。诊所式法学教育和案例教学法主要是从外在形式来增加法理学的实践性环节,除此之外,还需要大力增加实体性的实践内容,法律方法论就是其中的重点。法律方法主要是指法律人从维护法治的角度出发,根据法律分析社会事实(特别是案件事实)进而解决纠纷的方法,其具体的方法大致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利益衡量和漏洞补充等等。二战以后,法律方法的研究成为了世界法理学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皆是如此。德国著名法学家魏德士将法律方法的功能和意义概括为:有利于权力分立、加强法官自我监督和法的安定性、对法院裁判进行批判性讨论、维护法律职业者的自我认知以及维护法治国家的属性等等[8]。由此可见,法律方法更多是从司法者的视角通过适用法律来解决社会纠纷的,而培养法律思维也正是要通过法律规范的实践应用来提高学生的素质和水平,二者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具体来说,法律方法是从司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法律运用方式,将这些成功的经验和规律进行归纳,引入法学教育,可以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适用的操作过程,懂得在何种情况下运用何种法律规定和原理。由于法律方法推崇“司法中心主义”,所以很多现实中的司法案件都可以充分地在法律方法的教育中进行讨论,这种探讨较之于那些直接套用法条的案件更能够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所有这些都将使得其实践理性的水平明显提高。虽然短短几年的法学教育无法使得学生获得大量的经验理性,但是,法律方法却可以使实践理性的总结发挥最大的效用[9]。从目前法理学教材的编写情况来说,已经有部分学者开始在教材中采用法律方法论的内容,但是,篇幅还比较小,难以满足全面展开教学活动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总之,法理学课程的分级设置既有重要的教学意义,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性。法学教育不能奢望仅仅通过这种单一课程的改革就完全实现培养法律思维的教学目标。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对其进行准确定位而使其发挥恰当的作用。特别是在教育部提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背景下,为了适应社会的现实需求,法学教育应当大幅度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内容,法理学课程也应当顺应这一趋势,给予法律方法论更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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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德]魏德士.法理学[M].丁小春,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2-294.
[9]孙光宁.法学教育视野内的法律方法——法律思维的视角[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