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实施全国首部“大城管”地方性法规

2013-08-15 00:47
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扰民责令城管

近日,武汉市城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称:3月1日起,中国内地首部“大城管”地方性法规——《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该 《条例》共分5章79条,涵盖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诸多城市综合管理内容,涉及规划、建设、交通、环保、园林等20多个职能部门。这正是2010年7月起,武汉开展的“城管革命”的延续及发展,突破了以往“城管只管市容环卫、违章建筑、公共设施”的狭义概念。

对扬尘污染最高罚2万

《条例》规定,若有违规运渣土、造成路面污染的,由城管部门予以查处,情况严重的,不仅可责令工地停工整顿,更增加了“禁止生产性车辆进出工地”的处罚。

而对于施工工地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施工工地未设置围挡、未硬化进出口道路或渣土车未落实保洁措施的,也可处1000元至1万元罚款。

4 个部门一起管噪音

每年,城管部门接到的投诉中,为数最多的就数噪音扰民了。《条例》规定:由施工造成噪音夜间扰民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拒不改正或情况严重者,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此外,由经营产生的噪音,如娱乐场所噪音超标、商业经营时空调、冷却塔等造成的噪音污染,也由环保部门处理。

对于在市区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的噪音、家庭室内发出扰民噪音、机动车辆违规使用声响装置造成的噪音污染,则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在公园内使用音响器材造成噪音污染的,由园林部门处理;而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其它方式发出高噪音招徕顾客的,则由城管责令改正,并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对车窗抛物罚款200元

此次实施的《条例》,将从源头入手治理餐饮油烟扰民。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首先审验环保是否达标。如造成油烟扰民的,应由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最高可处1万元罚款。

此前,对于查实的车窗抛物行为,城管部门仅按《市容管理条例》处以50元罚款。《条例》实行后,城管将与公安交管部门联手,按照《道交法》、《湖北省实施道交法办法》等规定,一律处以罚款200元。今后,市民还可通过摄像取证举报“黑尾车”。

“钓鱼执法”将被追责

城管执法也得守规矩。《条例》规定:城管执法时,执法人员应着装规范、佩戴明显标志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城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可聘用人员协助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但协管员只能宣传法规,劝阻制止违法行为,而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无权开罚单。

对于欺骗、引诱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钓鱼执法”,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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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的法律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