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发布《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关于上网公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2013年3月1日前,在网站上公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其中既包括审核合格的,也包括需要进一步整改的屠宰厂(场)。
《通知》显示,此次通知是根据九部门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总结工作会议要求提出的。据了解具体要求:2013年3月1日以前,各地应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审核合格和需进一步整改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
(摘编自:新华网)
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自2013年起,在地方财政至少补贴30%的基础上,中央财政育肥猪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中西部地区50%、东部地区40%。
随着政策的发布,加上地方相关农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充,一些省市区的生猪养殖企业(户)承担保费的比例可能更低。如大连市去年底发布有关规定,明确2013年该市对育肥猪的保费中央财政承担10%、市财政承担30%、县区财政承担20%,其余40%由投保户承担。随着新政出台,大连市生猪养殖企业(户)为育肥猪投保而缴纳的保费比例降至10%。一头猪按照保费30元计,原来养猪户要交12元,现在只需承担3元。
(摘编自:中国畜牧网)
为稳定生猪生产和价格出现大涨大落,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国家统计局广调总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近日联合印发实施《广西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一旦猪、粮比失衡,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分别启动1—3级响应机制。
《细则》规定,将猪粮比价6∶1—8.5∶1作为预警点,低于6∶1进入防止价格过度下跌调控区域,高于8.5∶1进入防止价格过快上涨调控区域。划定的4个区域分别以绿(正常)、蓝(轻度上涨)、黄(中度上涨)、红(重度上涨或重度下跌)表示。
当猪价大涨时,也就是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9∶1—9.5∶1之间时,由区商务厅、财政厅适时将储备的冻肉投放市场销售,平抑猪价过快上涨。当猪价下跌厉害时,也就是猪粮比价连续一段时间处于5.5∶1—5∶1之间时,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财政厅适时增加地方冻肉储备规模,各市政府也要增加地方冻肉储投放规模。同时,适当增加活体储备规模。
《细则》还要求,在正常情况下,自治区和各市的正常猪肉储备规模分别保持在6 000 t和14 000 t的水平,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价格上涨。
(摘编自:广西新闻网)
目前农业部正就执业兽医法起草开展调研,拟在法律中明确执业兽医的资格考试、注册管理、诊疗许可制度以及执业规则,并对乡村兽医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
农业部认为,为了进一步加强兽医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适时制定专门的兽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必要的。考虑到执业兽医是我国提供兽医服务的主力军,对执业兽医进行专门立法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农业部建议制定执业兽医法。
(摘编自:法制日报)
根据3月10日披露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原来在商务部的生猪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将划入农业部。
《方案》提出,将食品安全办的职责、食品药品监管局的职责、质检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工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等;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和检验检测机构划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留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挂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单设的食品安全办。
(摘编自:南方农村报)
近日,威海市畜牧兽医局、环保局联合印发的《威海市“十二五”畜禽养殖业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全市686个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必须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污染治理,到2015年全市农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比2010年下降11.6%、12.4%。所有规模化养殖场必须建设雨污分流设施,设置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对于畜禽粪便直接农业利用和生产有机肥的,必须配备固定的防雨防渗粪便堆放场所和消纳土地。要保证畜禽养殖连续产生的粪便有足够的干化场、发酵池、储存场,农业种植用地要与养殖规模相匹配;污水和尿液要与粪便分开处理,应配套有固定防雨防渗污水尿液储存池。
(摘编自:威海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