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山
(东北师范大学哲学院,吉林长春,130024)
历史上对休谟的整体哲学思想有着不同的解读,传统的解释是把休谟当作一个怀疑主义者。其中威廉·沃伯通(William Warburton)、詹姆斯·比蒂(James Beattie)、约翰·密尔(John Stuart Mill)及20世纪的约翰·兰德(John H. Randall)、何拉德·普瑞夏德(Harold A. Prichard)和斯窦沃(D.C. Stove)等都认为休谟是个破坏性的怀疑主义者;而托马斯·里德(Thomas Reid)、康德、威廉·汉密尔顿(William Hamilton)和格林(T.H.Green)等都把休谟看作建设性的怀疑主义者。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逻辑实证主义是第一个不把休谟当作怀疑主义者而看作经验主义者的当代哲学学派,实证主义者认为休谟的经验主义是自己的理论来源。诺曼·肯普·斯密斯(Norman Kemp Smith)在发表于1905年的“休谟的自然主义”一文和出版于1941年的《大卫·休谟的哲学》一书中,提出了对休谟的自然主义解读,认为自然主义才是对休谟的确切解读。此后,在对休谟哲学的整体阐释上,“自然主义”成为与怀疑主义、经验主义并立的一种“主流”解读。
我们知道,尽管里德也接受苏格兰自然主义的基本立场,但是由于把休谟当作一个经验主义者,里德最终认为休谟的观点不可避免的导致怀疑主义。肯普·斯密斯的著作通过重新阐释休谟哲学的自然主义因素,并协调自然主义和经验主义之间的关系而力图否定里德的结论。肯普·斯密斯认为,在哈奇森的影响下,休谟从“道德之门”而进入其哲学,哈奇森带给休谟的不仅是这条哲学进路,更重要的是“自然主义”这种形而上学假定。肯普·斯密斯所理解的休谟的自然主义的核心思想是“理性从属于情感(passion)”。肯普·斯密斯称“……对什么是他(休谟)的中心教导,我们所采纳的不是……而是,和其他动物一样,对人类起支配性影响的是感觉(feeling),而不是理性(reason)或理智(understanding)这条教义,亦即,不是先天或经验的证据,因而,也不是观念……”。[1](11)肯普·斯密斯的这个结论的直接依据是休谟的“理性是而且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于情感外理性没有其他任何职能”[2](415)这句著名的论断。肯普·斯密斯把这个论断称为休谟的“中心原则”(central principle)。[1](143)休谟把情感分为直接和间接的两种,前者是直接源于善恶或苦乐的,后者则结合了其他性质[2](276)。对此,肯普·斯密斯解释道:“如同通常的用法,‘情感’是休谟对直觉(instincts)、倾向(propensities)、感觉(feelings)和情绪(sentiments)的总称,他也教导,信念也是一种情感。”[3](339)
在肯普·斯密斯式的自然主义视野下,我们可以认为,休谟对其“中心原则”做出了如此阐释:首先,情感的真正源泉是苦乐:“很容易看到,直接和间接情感都基于苦与乐,为了产生任何感受(affection),只需呈现某种善恶。”[2](438)其次,情感是原始的、自足的、不能作为理性的对象:“明显地,我们的情感意志和行动并不具有这种符合或不符合(观念间关系或事实问题之间的符合或不符合),作为原始事实和原始现实,它们本身是自足的(complete in themselves),不参照其他任何情感意志和行动。”[2](458)第三,理性不能论证或质疑情感,情感之间说不上矛盾或相反。休谟称,相反(contrary)必须在同一个层次上才行,即,观念与观念,印象与印象之间才行,情感和理性不在同一个层次上,只有当情感为理性伴随时才会才称得上矛盾或相反:“既然只有联系于理性的东西才能与真理或理性相反,而只有我们的知性(understanding)的判断(judgments)才有这种联系,必然导出,只有当情感为判断或意见所伴随时才能与理性相反。”[2](415)第四,情感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称为不合理的:“第一,当不存在的对象被假设为存在时,那么在此假设上建立的情感(如希望或恐惧、悲伤或喜悦、绝望或安心)是不合理的。第二,当我们在任何行动中运用情感时,我们所选择的方法不足以达到预定的目的,我们在因果判断方面发生了错误,这时那个情感可以说是不合理的。”[2](416)第五,理性只以两种方式影响我们的行为:“或者通知我们哪个是情感的恰当对象以刺激这个情感;或者,发现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关联以给我们提供刺激情感的方式。”[2](459)即,理性对情感的作用只是推动(prompt)或引导(direct)“理性和判断实际上可以通过激起或引导一个情感而是行动的中介原因”。[2](462)
基于如上阐释,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肯普·斯密斯所谓的休谟的“中心原则”:理性是认识论的范畴,情感是本体论的范畴,理性与情感之间存在着层次之别,情感是第一层次的,它为理性提供发生学的起源和形而上学的确定性担保;理性是第二层次的,它通过解证或概然推理仅仅能够辅助性的“推动”(prompting)或“引导”(directing)第一层次的情感,而不能直接支配情感。层次之别暗示一个重要原则,二者不可相互进行“越界使用”,第一层次的情感谈不上适用于解证的“矛盾”或“相反”,第二层次的理性也不可试图反过去论证或质疑情感。进一步,理性与情感之间的“层次之别”要求我们,不能在认识论的“探究”和形而上学立场的“说明”之间相互越界,即,不能把对形而上学立场的说明作为认识论的探究的材料和证据,也不能用认识论的探究来论证形而上学立场的“合理性”“有效性”等①。
当代哲学家大卫·欧文(David Owen)在《休谟的理性》一书中的考察为我们澄清休谟的理性概念提供了颇有价值的参考。欧文的一个重要观点是,休谟的“理性”概念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是解证推理和概然推理。这个观点是通过如下两个细节提示我们的:其一是欧文这本书“导论”的第一句话的声明:“本书将讨论休谟对理性的论述,及与之相关的推理模式:解证的和可能性的。”[4](1)这句话向我们传达了这样的信息:在欧文看来,与休谟的“理性”概念相关的推理模式是解证推理和概然推理,换言之,休谟的“理性”概念的适用范围是解证推理和概然推理;其二是欧文对休谟定义理性为“真假的发现”的解释:不是要给出判断某个信念真假的标准,而是要使人明白我们如何尽力同意某个信念为真或为假,“理性不是真的评判者,而是产生真的方式”[4](222−223)。这个解释意味着,欧文注意到并承认休谟所坚持的:真假存在于观念之间或事实之间,即,“理性”的对象是解证推理(观念间的关系)和概然推理(事实之间的关系)。
为了理清欧文所阐释的“理性”概念,就要看它在两种推理中是如何发挥作用的。由于休谟明确地把解证推理定义为关于观念间关系的推理,欧文指出,不能把休谟的解证的有效性理解为逻辑学的“演绎有效性”。因为,既然休谟的推理是个观念之关系的事情,而观念是纯粹内容的,推论对他来说就是内容的事情而非形式的事情。欧文的“观念是纯粹内容的”这个论断在于对观念和印象的实在论理解:根据休谟,既然观念都是印象的复制,而印象都是被人们的感官所生动的感觉到的,是有内容的,所以归根到底观念也是有内容的。欧文认为,与观念类似,“理性”概念所面对的材料也是内容的事情而非形式的事情,正如观念可以回溯到“有内容的”印象,解证推理也可以回溯到“有内容的”直觉推理。
欧文在两个层次上说明理性对概然推理的作用:一是理性不能够说明概然推理的形而上学起源,这个起源是习惯和习性[4](137);二是,理性对概然推理是必需的的理由是:无需反省的习惯和习性只能够给人类提供最基本的观念和推理原则,这无法应对复杂的概然推理,当人类做复杂的经验判断的时候理性就是必需的了,保证这种判定为真的正确产生方式就是理性的功能。[4](214)欧文指出,解证推理和概然推理的区分是前者“被理性决定”,后者则不被理性决定。欧文解释道,“被理性决定”(be determined by reason)即通过中介观念获得推理的有效性:“如果理性决定我们,我们将通过一些诸如必然关联或统一原则等中介观念而从印象转到观念。”[4](154)概然推理不被理性决定的意思是其基础不能被理性说明:“……在做概然推理时,我们不是被理性决定,这不是主要被理解为对这种推理的合理或不合理或者对它所产生的信念辩护(justification) 的宣称。更恰当的,休谟是在论证,理性不能解释我们是如何在过去经验的基础上具有未观察到的经验的信念。”[4](6)
我们可以从休谟的其他当代阐释者的讨论中找到与欧文的上述阐释相似的观点。如,就理性的对象来说,迪尔曼(I. Dilman)称,休谟的理性是如下三种能力:①对事实间关系的掌握;②对支持、反对命题的证据的衡量;③评估论证的有效性。[5](273)显然这个概括中,“理性”的对象包括解证推理和概然推理。基思·E·杨德尔(Keith E. Yandell)认为,休谟的《宗教的自然史》是对宗教的“人性根源”的讨论,而《自然宗教对话录》是对宗教的“理性基础”的讨论,明显地,《自然宗教对话录》所构建的论证中既有解证推理的产物又有概然推理的产物,所以,在杨德尔看来,休谟的“理性基础”是包括解证推理和概然推理的[6](40);就理性不是独立的认知官能来说,A·T·纽因(A. T. Nuyen)以电脑不能做道德判断为例说明理性的局限,并如此强调理性不能推动行为:“然而,是理性做了基础性的工作,分析事实、感知关系、得出结论,所有这些都决定去实行哪个行动,但是除非情感也出现了,行动不会被执行。”[7](309)J·肯普(J. Kemp)也指出,休谟认为单凭理性不能产生行动:“他的主要论证(休谟反对卡德沃思和克拉克等理性主义者的论证)很简单:理性是惰性的不能凭自身产生行动(action);但是道德判断却是影响行动的;因此道德判断不能源自理性。”[8](31)基于上述考察,我们认为,欧文所坚持的,休谟的“理性”概念的对象和适用范围是解证推理和概然推理这一观点是确切的。
按照肯普·斯密斯的阐释,休谟自然主义的“中心原则”要求理性不可“越界使用”去探究情感。但是,休谟在原始论述中大量使用了诸如“原始的”(original)“最终的”(ultimate)“强烈的”(strong)“微弱的”(weak)“充足的”(sufficient)“充分的”(adequate)“绝对的”(absolute)“简单的”(simple)“复杂的”(complex)“恒常的”(constant)“普遍的”(universal)“极端的”(extreme)等形容词。这类形容词是在观念或事实之间关系的比较中才能获得其意义的,而按照休谟的阐释,观念之间的关系、事实之间的关系或者观念与事实之间的关系都是包含在七种哲学关系之中的,而七种哲学关系包括了解证推理和槪然推理,因此,这类形容词本身就蕴含了理性概念,是理性的术语。对照文本,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休谟对这类形容词的使用中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形容词所可能引发的问题。鉴于此,我们可以断言,休谟在原始论述中,无可避免地以理性去探究情感,从而犯了“越界使用”的错误,因此,休谟违反了肯普·斯密斯所阐发的“中心原则”。
针对上述“越界使用”的指责,肯普·斯密斯或许会回答说:尽管是语言上的批评,但是上述批评本身也犯了“越界使用”的错误,所以,如果“我”和休谟的自然主义因为犯了“越界使用”的错误而不成功的,那么“你”所提出的批评也是同样不成功的,所以上述反驳根本没有力度;另外,“我”还可以通过进一步阐释“自然”来消除上述问题,即,正如在对印象的感知中,“强烈的”或“微弱的”是在习性或习惯的促使下“一眼发现的”,根本无需比较的观念进入这个过程,“原始的”“最终的”等所有“蕴含着哲学关系的形容词家族”的其他术语都是如此,所以,“越界使用”的指责并不成立。肯普·斯密斯的可能回答看似把自然主义坚持到底了,是一种彻底的自然主义立场,但是,不难发现,肯普·斯密斯的“可能回答”是建立在过度诠释休谟的相关论述的基础上的:如,在“第一类(感觉印象)出于不可知的原因在灵魂中原始地出现”[2](7)和“……但其原因是基本上无法知晓的,而必须归结为人性中的原始性质”[2](13)等处,当休谟使用“原始的”这个词的时候,他所强调的被习惯所决定的、无需反省的、不可知的东西是印象出现的和观念之间相互连接的具体机制。在此,休谟还是想当然的假定他的读者对“原始的”这个术语有个普遍的、共同的理解,即,每个人都能够确切的知道,到了某种程度就是最为原初、无与伦比、无需再追问的了,如果没有这种假定,休谟的论述就是不清楚的。如果如同肯普·斯密斯的可能解释,即,休谟是把“原始的”也当作习惯所决定的、无需反省的、不可知的东西,那么,休谟的论述只是在做“同语反复”,没有向他的读者传达任何有效的信息,可以相信这并不符合休谟作为一个审慎的哲学家的一贯风格。又如,当休谟在“那些源于感觉的印象,它们的最终原因(ultimate cause),在我看来,是完全不能被人类理性说明的,并且,它不能被确定的决定,不管它们直接地起于对象或是被心灵的创造能力产生,或是源于我们的创造者”[2](84),这个句子中使用“最终的”一词时,他所强调的被习惯所决定的、无需反省的、不可知的东西是“那些源于感觉印象的原因”,而不是“最终的”这个术语,如果认为休谟也把“最终的”理解为被习惯所决定的、无需反省的、不可知的东西,那么,同样也是在贬低休谟作为一个审慎的哲学家的严谨性。基于上述考察,我们可以断言,“越界使用”的确是肯普·斯密斯式的自然主义所面临的致命问题。
肯普·斯密斯式自然主义的雄心是为休谟的哲学提供一个整体的形而上学解释,这种解释下,休谟所归属于第二层次的理性领域的经验推理能够获得坚固的根基——第一层次的情感。由于情感是内在于人类本性的,其普遍性为推理提供了避免陷入彻底的怀疑主义的最终根据,对于休谟来说,推理止于情感不仅不是理性的不彻底反而是理性的明智,因为,这是人类本性使然,所以,如果怀疑主义者质疑休谟不够彻底,那只能说明怀疑主义者本身没有理解休谟的哲学。但是,“越界使用”这个致命问题的出现使休谟的上述苦心付诸东流,由于第一层次的情感出现问题,第二层次的理性便面临着根基动摇的危险。鉴于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肯普·斯密斯对休谟的自然主义解释因为理性对情感的“越界使用”这个致命问题而失败了。
从上文的提示我们可以看到,对休谟的自然主义解读的有两个直接的动因,其一是应对怀疑主义的毁灭性后果,其二是为休谟的经验主义推理提供恰当的形而上学解释。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当年肯普·斯密斯正是在对休谟的怀疑主义解读占据主流话语权的背景下提出自然主义解读的,其应对怀疑主义解读给休谟哲学可能带来的毁灭性后果的意图非常明显。就第二个方面来说,在“自然主义”这个形而上学视野之下,休谟的经验推理所面临一系列质疑将获得恰当的解释,肯普·斯密斯并没有明确讨论这个方面,但是,我们可以从肯普·斯密斯的相关论述中合理地导出。
休谟的经验推理所面临的核心质疑是,经验推理的形而上学基础是什么?这个质疑包括“术语批评”和“论证批评”两个层次。“术语批评”认为,休谟对“经验”“神奇的”“坚固的”“不可改变的”“一贯的”“验证”和“概然性”等术语的使用并不确切,这些术语的不确切使得构成休谟经验论证的基本要素难以满足经验推理的清晰性要求,这个不足的后果是削弱了经验推理的力度;“论证批评”认为,休谟所常用的“衡量证据”原则、检验见证可靠性的标准等经验推理的基本原则都存在着过于宏观的缺陷,因而,当把这些原则应用于某些具体的推理原则时就会产生明显的荒谬结论。上述两个层次的批评之所以都指向“经验推理的形而上学基础”这个问题的理由在于:这些批评都无法在认识论的领域之内被给予有效的解释。因为,一方面,如果必须在休谟自己的认识论之内提供解释,休谟的解释很自然地会以经验推理来进行,这种情况下,休谟所做的就是一个循环论证的工作:用经验推理来解释经验推理的基本术语和常用原则,循环论证的存在使得这种解释无法提供令人信服的力量;另一方面,如果超出休谟自己的认识论,而在宏观的认识论领域中来提供解释,那么,这种解释对于“术语批评”和“论证批评”都是非常外在的,因为,这种批评可能蕴含着休谟根本不承认或者根本未曾提及的认识论原则,外在性特征使得从宏观的认识论领域提供解释的尝试也不足取法。既然在认识论的领域之内无法为休谟的经验推理提供有效的解释,那么,将努力的方向移向形而上学领域就是一个自然的选择了。
肯普·斯密斯式的自然主义解读的独特优势在于,这种解读下,休谟的经验主义推理所面临的质疑能够得到“完满的”解释。对休谟“经验”概念的质疑集中在“经验的主语是个人还是集体”这个问题上,即,当休谟提到“经验”这个术语时,他是在个人经验还是在集体经验的意义上来使用这个词的呢?对这个质疑,我们可以预期,在自然主义形而上学立场之下,休谟可以这样应对:“我”的出发点是,所有人的本性都是一样的,这种本性是通过习惯和习性的作用而内化在每个人心中,所以,“我”就是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经验”概念的。这种意义上的经验概念完满弥合了个人和集体之间的鸿沟,这种意义上的经验既是集体的又是个人的,是集体的理由在于,它建立在人的本性都相同的假设之上;是个人的理由在于,它对所有人类心灵都适用。在同样的立场下,休谟会如此定义“神奇的”:所谓神奇的就是与验证相反,完全没有确定性、完全不可信的;也会这样来定义“坚固的”“不可改变的”和“一贯的”等术语:能够称得上是“坚固的”“不可改变的”和“一贯的”经验必定是适用于全体人类的经验,这些术语的意义是建立在“经验”概念的有效性之上的,适用于所有人的经验必定是“坚固的”“不可改变的”和“一贯的”,这类经验的普遍性在于人类本性都是相同的;类似地,休谟也会指出:验证所达到的确定性就是为习性和习惯所认可的“坚固、不可改变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是毋庸置疑的,因为它内置于所有人的心灵中,为每个人所认同;与验证的确定性相对应,概然性所能够达到的确定性就没有达到“坚固、不可改变”的程度,这种确定性需要人们通过反复实验努力寻找。同样在自然主义立场下,休谟可以为“衡量证据”原则提供这样的辩护:衡量证据原则是由习性和习惯所传达给人的,它是原始层次的、第一层次的,是人们对具体事情进行判断的深层标准,同时,习性和习惯同样也可以给人们一些“附加原则”以补足衡量证据原则的细节缺陷,这些附加原则可以使得衡量证据原则成为健全的、可以避免荒唐结论的推理原则。休谟也可以为他所坚持的检验见证可靠性的标准提供这样的辩护:“我”的标准是普遍有效的,之所以会出现在同样的标准下得出相反的结论的情况是因为所坚持的上下文背景不同,如果把“我”的自然主义作为形而上学背景,那么,“我”的标准就能够为“我”的观点提供有效的支持。
自然主义解读的优势让我们看到,这种解读是解决休谟经验推理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的有效途径,如果这种解读是成立的,休谟的经验推理将建立在坚固的根基之上,这使得休谟哲学中大量出现的经验论证不再因欠缺恰当、有力的形而上学解释而受到质疑,对经验推理质疑的消失也让休谟哲学的整体论证力度得到极大的增强,从而也一劳永逸地解决了破坏性的怀疑主义的威胁,从这个方面说,自然主义解读对于休谟哲学的严谨性和整体构造是具有深刻意义的。但是,正如本文所论证的,对休谟的自然主义解读因“越界使用”这个致命问题而归于失败。自然主义解读的失败让上述“深刻意义”消于无形,因此,这一失败的直接后果是休谟的经验推理仍然没有得到恰当的形而上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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