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巍
(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长春,130024)
在大多数国外马克思主义女性主义学者看来,马克思是“性别盲”——马克思在探讨社会发展问题的过程当中忽视了社会性别差异为人的生存状况带来的区别,因此女性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中仍然是晦暗不明的。事实上,社会性别视域下的社会发展理论也构成了马克思理论本身的一条逻辑进路:从早期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所探讨的女性社会劳动的作用到《共产党宣言》当中探讨的女性受压迫方式,特别是在马克思晚年的关于古代社会史的一系列笔记当中,集中表达了马克思对于社会性别在社会发展当中不同作用及其根源的解释。本文从这一视角出发,以《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中《路易斯·亨·摩尔根"古代社会"摘要》为文本基础,力图把握马克思思考社会性别问题的视角和维度,为马克思“正名”,为性别平等思想提供启示。
一
马克思始终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视域下思考社会性别所处地位和作用问题的,因而马克思认为从蒙昧期到野蛮期再到文明期的发展进路集中表达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人类在地球上获得统治地位的问题完全取决于他们(即人们)在这方面——生存的技术方面——的巧拙。一切生物之中,只有人类可以说达到了绝对控制(?!)食物生产的地步。人类进步的一切伟大时代,是跟生存资源扩充的各时代多少直接相符合的。”[1](126)也就是说,食物生产和生存资源的占有是人类从蒙昧到文明发展的直接动力,而这一结果只有人类通过对自身的生存技术方面控制基础上才达到的。在这里马克思对于“绝对控制”一词是产生疑问的,人类对人自身的生存的控制从事实层面上总是“相对”的而无法达到“绝对”,这是由于人是自然的产物所决定的;但从另一层面将“控制”一词本身具有行为的“主导性”,如果说自然本身具有基础性作用,那么在人的生存技术方面起主导性作用的无遗是作为主体的人自身。所以马克思一方面肯定了这一“控制”的合理性,但其中或许也对这一“绝对控制”所造成“前景”存有忧虑。
与人对自身生存控制的过程相关联,人类社会在其起源的不同社会历史时期获取和创造不同的生存条件:以果实和根块为主的天然食物代表了人类对自然的原始依赖、以火的使用为契机的鱼类食物获取所彰显的人类主体作用的开端、以种植业为主的淀粉性食物的获得证明了人类已经能够控制自身的生存条件、通过田野农业所获得的无限量食物最终使人类实现对自己生存的“绝对控制”。人类社会初期的发展历程决定了人类最初的基本社会构成单位——家庭也必然伴随人类对自身生存的控制而不断进行演化,与以果实和根块为主要食物的历史阶段相互对应的是群婚的家庭——“他们在婚姻上不遵守任何法律和规定,而是愿意娶多少妻子就娶多少妻子,妻子们则愿意嫁多少丈夫就嫁多少丈夫,可以随意离异,而并不认为一方对另一方有任何损害。在他们之间不存在嫉妒这一类事情,完全按照自己的喜爱生活着,彼此不生气。”[1](143)在这样的生活状况下,必然导致一个结果:群婚状况下的姻亲关系所导致的血缘关系是混乱的,而血缘从家庭关系一出现开始就并看作是维系家庭关系的关键环节。为了使血缘关系相对稳定,以亲缘关系为纽带的新的婚姻关系产生了——从最初的群聚杂交的原始生活开始有了以“关系”为纽带的最初的家庭的模型。据马克思推断虽然最原始形式的家庭在发展最为缓慢的、最为蒙昧的人群中都已经不存在了,但血缘和姻亲关系至今的存在性仍然能够证明其作为家庭产生的“关键环节”。姻亲关系和血缘关系是相辅相成的:首先是姻亲关系构成血缘关系产生的前提,血缘关系又构成了更为牢固的亲缘关系,这一新的亲缘关系是姻亲关系和血缘关系交织在一起的——同胞兄弟和姐妹之间的通婚是亲缘关系的基础。如此一来能够在较小的人群范围内保证相对的血缘关系,但同时“丈夫并不知道哪个子女是他自己生的;这是他的子女,因为整个子女是他的妻子之一,即他和他同胞兄弟或旁系兄弟所共有的妻子中间的某个妻子所生的。相反的,妻子却能把自己的子女同他姊妹的子女区别开来;她可以说是他们的继母;但这个‘范畴’在制度中是不存在的,所以她姊妹的子女也是她的子女。由这些共同的父母所生的子女,虽然能够辨别自己的母亲,但不能辨别自己的父亲,所以他们全都是兄弟姐妹”[1](140)。这样以母系为血缘关系的传承标志就构成了早期家庭关系的最为核心和重要的基础,相对于姻亲关系更为根本的血缘关系将女性作为家庭的核心,也将这一关系作为氏族产生的核心,由此母系氏族社会产生。“氏族起源于这样的家庭,这种家庭由一群实质上与氏族的人员组成相一致的人组成。”[1](147)
与此相关人类对自身生存控制能力的提升使得人类开始在满足自身生存的前提下有了剩余财物,谁在所有者死后能够获得这些财物就成为一个敏感而关键的问题,但在血缘关系中“母亲和子女、兄弟和姐妹、外祖母和外孙子女之间的亲缘关系(从任何一种家庭形式确立时起)始终都是可以确认的,但是父亲和子女,(外)祖父和(外)孙子女之间的关系就不能这样说了;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只有在专偶婚制下才是可靠的”。[1](135)因此需要从亲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转向专偶制家庭,只是这其中需要经历“对偶制”家庭的过渡环节。对偶制家庭是伴随着栽培玉米和其他植物而来的食物的改善产生的结果,是指“当家庭还是一个力量过于薄弱的组织,不足以单独去克服生活上的困难;但这种家庭却是建立在一男一女的婚姻基础上的。这时妇女不仅仅限于是她的丈夫的主妻;生育子女有助于婚姻关系的巩固和长久”[1](154)。这一婚姻形式具有几个方面的特征:以需要为产生的动力——不是以情感为基础,而是以共同生活需要满足为前提;以意愿为是否延续的判定标准——可以按照自身的意愿选择继续还是中止;以占据优势的一方为主体(通常是女性)——财产关系在婚姻存续间和婚姻结束后自行分配。这就表明这一时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以女性为主体,在这一时期女性“在任何地方,都拥有很大的权力。在必要的时候,他们可以毫不犹豫的——用他们的话来说——从酋长头上‘摘下角来’,把他贬为普通的战士。酋长的最先提名权总是操纵在她们手里”[1](155)。在这一时期开始,财产关系已经开始上升为婚姻当中重要的关系之一。此后由于冶炼业发展和战争的频繁发生,男人承担战斗的任务所导致的结果就是女性过剩,此外建筑业和制造业的发展也为男性社会地位的提升提供了重要前提,家庭财产已经上升为主要因素,而男性是创造这一财富的主力,母权制社会开始被父权制社会所取代,“这种家庭形式的主要特点是:若干数目的非自由人和自由人在父权之下组成一个家庭,以便占土地并看管羊群和其他畜群。沦为奴隶的人和用作仆役的人都生活在婚姻关系中,并和家长即她们的酋长一起组成一个父权制家庭。家长支配家庭成员和支配家庭财产的权力是这种家庭的实质。”[1](158)父权制家庭所标志着氏族社会已经被个人个性的上升所逐渐取代,个人的需求开始在社会生活的总体进程当中不断彰显,而直接的要求就是建立专偶制家庭。
从家庭的词源学考察来看,马克思认为家庭的原义是指“与成婚的配偶和她们的子女并没有关系,而是指从事劳动以维持家庭并出于家庭之父(pater familias)的权力支配下的奴隶和仆役的团体”[1](160)。因此在严格意义上来说,家庭是同父权制度和对偶制家庭一同产生的,是与私有财产大量产生并伴随男性想要把大量私有产生传于亲生子女的愿望共同产生的,这奠定了家庭和父权制度产生的真正基础。马克思给予专偶制家庭以这样的理解,“这种家庭作为一种充分发展了的形式,确认了子女与父亲的关系,用动产和不动产的个人所有权取代了共同所有权,以子女的绝对继承权代替了父方亲属的继承权。现代社会就是以专偶制家庭为基础的。”[1](171)可见在马克思看来,财产权是家庭和人类社会发展最根本的动力,人类社会历史发展变化背后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
马克思并没有单纯的谈女性在人类社会发展状况下如何从占据绝对权力到权力丧失过程和变化,而是始终将其放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视域下,放在以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为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之上加以审视,因此女性问题的产生不是一个问题,而是全部问题的一个侧面,其基础和前提是人类的财产关系和财产观念,从这一领域挖掘女性问题的根源和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是马克思探讨更为关键的问题。
二
马克思始终是将人类的财产关系和人类对自身生活状况的控制要求联系在一切的,人类对自身的生活状况的需求不但构成了人类家庭婚姻关系产生发展的根本动力,更构成了婚姻关系发展直接动力——财产关系和财产观念不断更迭的重要因素,他指出“对财产的最早观念(!)是和获得生活资料这种基本需要紧密联系的。财产的对象,在每一个‘顺序相承的文化时期’自然都随着生活资料所依赖的生存技术的增进而增加起来;因而,财产的增长是与发明和发现的进展齐头并进的。由此可见,每一个文化时期都比前一个时期有着明显的进步,这不仅表现在发明的数量上,而且也表现在由这些发明造成的财产的种类和总额上。财产形式增加,关于占有和继承的某些法规也必然随之发展”[1](172)。马克思在这里实质上是将其所创造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思维方式放在思考人类的财产关系上,在他看来与财产相关的一切人类需求物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结果,文明本身所创造的财富才能作为财产为人所享有,而这一享有的愿望和要求又催生文明不断向前发展,继而又形成了人们对“财产的观念”,从根本上说他来源于人的生活需求。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分配又构成了人类进行物质生活实践的最初动力,这就使财产的占有和分配在人类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因而如何继承和分配财富就构成婚姻和家庭关系发展的直接动力。
与蒙昧时期群婚制度相互对应的财产继承关系是氏族共同继承财产的方式。在这一时期由于婚姻和家庭关系尚存在完全的不确定性,因此财产关系“被分给其氏族成员”。但根据马克思对不同部落这一阶段的继承关系的考察,他得出结论,这一原则上的规定在群婚制度发展后期逐渐被打破,财产实质上被近亲所占有,特别是母亲的财产可以被其子女所继承,因为血缘关系保障这一继承的天然合理性,而名义上父亲的财产则有近亲继承。因此在野蛮时期随着耕作术、手织术和制陶术的出现,人们可以耕种作物、驯养牲畜、织成衣物、制造生活用品甚至建造房屋,财产种类和数量显得丰富起来,财产的继承也越发显得重要起来。这一时期,存在两种继承关系,其一是在婚姻关系中丈夫和妻子的所有物分得清楚,其本人死后所有物仍留在各自的氏族中,丈夫死后妻子和儿女对丈夫所有物一无所取,反之也是如此;其二是将财产分配给夫妻各自的宗亲,将其他的氏族成员排除在外。而伴随这一时期出现的土地私有化和劳动的个体化趋势相互关联,“父亲和子女的劳动越来越同土地、家畜的繁殖、商品的制造结合为一体;这就导致了家庭的个体化,使子女产生出优先继承他们参与创造的财产的要求。”[1](187)在这一情况下,一方面父亲在家庭个体化过程当中所起到的作用越发明显,家庭财产开始由妇女起主要作用的手织、制陶的劳动产物为主逐渐转化为以耕作和畜牧为主要财富;另一方面子女同父亲共同劳动使其对财产的占有要求越发明显,“在野蛮时代高级阶段房屋、土地、畜群和可交易的商品的数量大增并为个人所有以后,继承问题就越来越迫切了,直到权利符合实际情况为止”[1](186);第三种继承方法应运而生——死者的子女继承他的财产。这种继承方法是由专偶制婚姻确定了子女的生父,随之而来的父权制继承方式。
如此一来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的基本关系就确立起来,人类进入相对文明的家庭社会生活阶段,此后对于财产问题的分配大体遵循了这样的规则——财富必须留在氏族之内。此外,随着文明社会的发展在希腊出现了以订立遗嘱的方式选择继承人的新方式,即财产所有者有权利在生前订立遗嘱,死后按照遗嘱的方式分配其财产,“与氏族总发生的这些变化同时,继承规则也发生变化……梭伦允许财产的拥有者如无子女可以立下遗嘱来处理财产,这样就第一次侵犯了氏族的财产权”[1](297)。在这一状况下,父权制度由于财产权的更迭有了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如果说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的父权制度集中体现为一种以血缘和亲缘关系为纽带的人身依附关系,那么伴随财产继承权和遗嘱制定权利的变化,父权已经从文化形态的桎梏成为经济形态的约束,财产权的父权属性使其具有自由决定财产归属的权利,甚至这一权利伴随着其本身对氏族财产权的突破不仅在经济上获得了凌驾氏族之上的实际权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使政治制度突破其约束本身,“同一氏族中的财产差别使氏族成员的利益共同性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对抗性;此外,与土地和牲畜一起,货币资本也随着奴隶制的发展而具有了决定的意义”[1](317)。可见从原始形态的氏族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是基于家庭为基础的财产关系的变化为根据的,以财产关系为基本根据的阶级的成立就是父权制度突破家庭,渗入社会领域的直接结果。
三
马克思分析认为,社会财富的增长和父权制血缘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家庭婚姻关系特别是女性在社会生活中地位转化的根本原因,“当生活条件改变(特别是由于个人财产和专偶制家庭的发展)到相当程度,以致这种排除子女继承父亲情况被认为‘不公正’时,世系从女系到男系的转变就实现了。[牛羊群的私有;此后,耕作又导致房屋和土地的私有]随着财产的大量积聚和具有永久性,随着私有财产的比例日益扩大,按女系计算的世系[为了继承权]必然被推翻。”[1](354)马克思在引述这段话中多次为其加上注释,认为个人财产和专偶制家庭是女系氏族向男系氏族转变的根本原因,而这些个人财产的变化——牛羊群的私有和房屋、土地的私有又是由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所造成的所有制关系的变化——从氏族集体所有到个体个人所有,所有制关系的变化又导致了个体生活的个性化程度不断加深,这进一步导致私有财产的不断扩大。马克思在最后指出世系的转变是根植于继承权的变化的,继承权的变化又根植于财产关系的变化。因此,马克思得出的结论是社会生活条件决定了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又决定了世系的转变。可见女性从母系氏族走向父系氏族并逐步沦为父权制度下的牺牲品是与社会生活条件下的财产关系的变化有着直接的关联。
财产关系的变化不但使家庭婚姻关系从母系氏族走向了父系氏族,在此基础上父权制度不仅在家庭领域当中起作用,更通过财产关系获得了政治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关系当中的优势位置。当父权制度通过财产继承关系取得了在氏族经济和政治生活当中的优势地位时,氏族以血缘和亲缘关系所维系的简单的人与人之间关系就成为束缚私有财产发展的桎梏。如何将父权制度所赖以生存的财产关系扩大到更广泛的领域当中,就成为经济基础上的政治生活变迁的动力。阶级社会的产生就是这一经济关系作用的必然结果——奴隶制的出现正是财产关系突破氏族血缘和亲缘关系局限寻求广阔发展空间的必然结果,奴隶主就是父权制度下的“大家长”——撕破了原始亲情外衣下的剥削使财产私有和财富积累有了更直接的理由和动力,并以此为依据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更多的变化,“在为时较短的文明时期中在很大程度上统治着社会的财产因素,给人类带来专制承题、帝制、君主制、特权阶级,最后带来了代议制的民主制。”[1](353)而在这一系列制度的政治外衣所掩盖之下的仍然是统治社会的财产因素,而在财产因素背后始终贯穿其中的是以财产继承关系所保证的父权制度。由此一来,父权制度从原始氏族社会当中的家庭婚姻关系蔓延至整个社会关系当中:在经济关系当中,财产关系和占有关系保障了“父权”所具有的合理性;在政治关系当中,以财产关系为基石的法律关系和政治关系的不断确立为“父权”提供了合法性;在文化关系当中,文明的惯性和习俗的力量又将这一“父权”的合理和合法性表达得淋漓尽致。父权制度通过社会生活和政治制度的力量将其自身发展到了相当的程度。因此父权制“描述的是一般文化,但每一种特殊的生产方式都通过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来表现这一点”,虽然按照天生的权力行使支配权的集团正在很快地消失,但容忍一个集团按天生的权力统治另一集团的一种古老的和普遍的格局却残留下来——在两性之间被保存下来。
至此马克思就为女性问题的解决规划了基本的逻辑:女性问题的根源在于财产所有制和继承关系,财产所有制继承关系是伴随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而不断发展自身使其壮大并日益成为凌驾于女性甚至全人类之上的异己的事物——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是剥削和私有制关系的产生。同样女性问题的解决就需要解除剥削和私有制关系基础上消灭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唯一根本的衡量标准的社会形态,这一问题才能得到彻底而全面的解决或消解。“现在,财富的增长是如此巨大,它的形式是这样繁多,以致这种财富对人民说来已经变成一种无法控制的力量。‘人类的智慧在自己的创造物面前感到迷惘而不知所措了。……然而,总有一天,人类的理智一定会强健到能够支配财富……单纯追求财富不是人类的最终命运。自从文明时代开始以来所经历的时间,只是人类已经经历过的生存时间的一小部分’。”[1](192)可见财产关系成为衡量一切标准的时代只是人类发展过程当中的一个阶段,而且是注定伴随着人类自我发展而被克服的异化阶段,“社会的瓦解,既将成为以财富为唯一的最终目的的那个历程的终结,因为这一历程包含着自我消灭的因素……这(即更高级的社会制度)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1](192)这种更高级形式的复活所依据的前提是剥削社会的瓦解和私有制的消灭,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政治解放”基础上的“社会解放”——所达到的必然结果就是破坏以往一切阶级关系所赖以依附的经济基础,以此复归更高意义上的古代氏族社会的理想,实现人类社会的否定之否定的进程,这或许就是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社会是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也“是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是存在和本质、对象化和自我确证、自由和必然、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2](120−122),只有在真正的共产主义社会当中,伴随财产关系不再是决定人的生活的唯一有效的关系之时,女性身上所受到的经济、政治以及父权制度的文化因素才能达到彻底的消解,女性问题才能得以彻底根除。
可见,马克思在其晚年笔记当中在社会发展视域当中所探讨的女性问题的根源以及解决是其历史唯物主义方法的典型运用,这一运用不仅仅放在人类历史发展和社会实践的维度上对其加以理论把握,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运用历史的分析方法在人类历史进程当中寻求真实而合理的理论资源对其理论加以实证性考察,从而使得理论本身更坚实、具体而富有启示意义。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晚年笔记中的马克思不仅不是“性别盲”、不是思想力的严重退化,而是马克思将其历史分析方法运用到具体问题考察的细致性、深刻性和具体性的结合。以这样的观点看待马克思晚年思想当中的女性问题的思考,我们会发现女性问题决不仅仅是一些社会性别或某一历史时期的问题,其产生和发展与其他社会问题一样具有经济根源和文化根源,其彻底的解决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与实践相互分离的状态当中,或许只有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视角出发、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证考察、从社会历史发展和财产关系的角度思考女性问题的彻底解决才具有彻底解决的希望。
[1] 马克思. 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6.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