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执政党党内监督思想及其对我党的启示

2013-08-15 00:44苏凤超赵清华
关键词:列宁监察条例

苏凤超,刘 菲,赵清华

(1.中共衡水市委党校 党史党建教研室,河北 衡水053000;2.中共廓坊市委党校 基本理论教研室,河北 廓坊065000)

0 引 言

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发展了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学说。工人阶级执政党的党内监督理论与制度设计是其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的党内监督理论与制度设计不仅对后来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的党内监督产生了不同寻常的影响,而且对我们党现阶段的党内监督也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1 列宁执政党党内监督理论与制度设计

1.1 列宁提议:组建党的监察委员会

十月革命前,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布)没有内设的监察机构,十月革命后的最初几年里,由于基本上处于战争状态,仍然没有条件组建党的监察委员会。1920年9月列宁在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当国家处在危急中,当高尔察克打到伏尔加河,邓尼金打到奥廖尔,在这样的时刻是不可能有任何自由的。就是现在军事形势也并不好,我们都看到了战争的局势是多么的变幻莫测。但是,我们必须把这个问题(组建党的检察机关)提到日程上来。虽然我们还不能保证,在战争危急的时刻不采用另外的做法。”[1]列宁还表示:“这个问题是中央委员会提出的,现在多数人把它否决了。我个人认为不应该否决,即使不立即通过也应该好好考虑考虑。”[1]当时的实际情况是,中央组织局里放着500多份申诉,他们要分配几万人的工作,组织局的成员还个个兼任苏维埃的几个职务,他们达到了歇斯底里程度的疲劳。指望中央委员会实际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不行的,因为它也是忙得不可开交。无论哪一个中央委员,无论组织局还是政治局都没有力量参与进去。就以上情况来看,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为此,列宁在代表会议上建议,应该找一些工作经历不少于15年,为党所信任并以大公无私著称,能有助于这项工作的人,同时,他们是由代表大会选出来的,在独立性方面应该高于组织局。

1918年7月~1920年底是外国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时期,苏维埃俄国全国实行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然而,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和战争破坏造成的物资匮乏,农民小资产阶级的自私性和狭隘性,以及部分布尔什维克党员和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存在着官僚主义、命令主义的思想和工作作风,他们的工作简单粗暴,违法乱纪。在余粮收集过程中,很多地方都发生了工作人员与农民的严重纠纷,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体罚、折磨、刑讯逼供等摧残农民身心的事件和群殴事件,因此农民小资产阶级写信状告政府工作人员,他们甚至直接找到中央来状告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和平息事件,维护党和政府的威信形象,修复破损的党和人民群众之间的信任关系,保证战争胜利的需要,列宁认为有必要设立党的监察委员会,以专门机构、专职人员和专心致志的心境来处理此类问题。另外,十月革命胜利后,一些党员和政府工作人员的革命意志衰退,甚至出现了贪污、受贿的现象;还有一些坏分子、欺骗分子、官僚化分子、不忠诚分子,他们混迹于党内,严重败坏着党的肌体和形象。组建党的监察委员会这样一种体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查处有关案件和消除他们的坏影响,保持党的纯洁性、先进性和战斗力。

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和具体工作,列宁作出了若干的设计。列宁在《关于党的建设的当前任务的决议》的建议中指出,应根据党代表会议的愿望派出中央委员参加监察委员会,这些中央委员在其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要有独立性,他不接受中央委员会的旨意。参加监察委员会的中央委员在讨论与本部门有关的问题时要回避。[1]1921年3月,俄共(布)“十大”的决议规定: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本级的党委会无权撤销而有责任认真执行,如党委会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必须在代表大会或本级代表会议上解决。这一规定,再次突出了监察委员会的独立地位和政治权威。1922年俄共(布)第十二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了新党章,新党章首次规定建立各级监察委员会。

总之,列宁对此时组建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依据和可行性都作了科学分析,并对监察委员会的地位给予了充分肯定:其一,目前有大量的申诉等待受理,而中央委员会及其职能部门无法顾及;其二,对波兰的战争使国际政治局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国内战争有望很快结束;其三,德国工人政党已有设立监察委员会的先例;其四,在中央这个层面是能够找到符合条件的人选的;其五,党的监察委员会和中央委员会都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它是和中央委员会平行的中央一级机构。

1.2 列宁遗嘱:强化党内监督体制,消除寡头政治

1922年末,列宁的病情进一步恶化。此时令他最为担心的是,斯大林当了总书记(1922年4月,在俄共(布)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第一次中央全会上,斯大林当选为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有了“至高无上”的权力,他未必会谨慎地使用权力;再者,像斯大林、托洛茨基这样的中央委员,鉴于他们之间的关系、各自的个性以及以往的表现,他们有可能意外地导致党的高层分裂。为预防因为个人专断导致党的高层分裂,中央委员会少数人的冲突对党的整个前途产生过大的影响,列宁又提出一系列旨在实行党的集体领导,强化党内监督体制,以消除独断专行和“寡头政治”的制度设计。

从1922年末到1923年3月,列宁在病榻上口授了《给代表大会的信》、《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等几篇文章,这实际上是列宁的政治遗嘱。其主要建议是:中央监察委员要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要彻底实行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共同组成党的最高代表会中央全体制;由中央监察委员会根据下述条件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出75 名~100 名(这只是大致的数字)新的中央监察委员,当选者像一般中央委员一样,经过党的资格审查,享有中央委员的一切权利同改组后的工农检查院组成联合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要有绝对的责任和权力了解中央政治局的情况并处理政治局的问题。列宁特别强调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委员们必须有一定的人数出席政治局的每次会议,他们要形成一个紧密的集体,这个集体应该“不顾情面”,应该注意不让任何人的威信,不管是总书记,还是某个其他中央委员的威信,来妨碍他们提出质问,检查文件,以至做到绝对了解情况并使各项事务严格按照这个规定办事;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必须在自己主席团的领导下,经常检查政治局的一切文件,同时他们也应当恰当地分配自己检查工作的时间,以便对我们的机关(从最小的分支机关到最后的国家机关)的办公制度,进行检查;把中央全会完全变成党的最高代表会议后,要每两月开一次会,一定要有中央监察委员会参加。[2]701-790

由此可见,列宁在不断强调党的监察委员会的责任和权威,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地位,以此来消除独断专行和“寡头政治”。同时,也表现出列宁对党的监察委员会的地位、职权和党内监督弱化的担心。1923年4月党的“十二大”遵照列宁的书面建议,成立了由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工农检查院组成的联合机关,通过了由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联席会议组成俄共(布)中央全会的决议。

十月革命后,列宁有关执政党党内监督的理论与制度设计,为监督和查处不作为、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的党的机关和党员干部,确保在新经济政策条件下党和国家不变质,防止“人民公仆”蜕变为“社会主人”起了根本保障作用,为保障党的团结统一、防止党的分裂更是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2 列宁党内监督思想对我党建设的启示

恩格斯说:“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3]742-743同理,列宁的理论体系不仅为后继者提供了一些基本原理和原则,更为后继探索者提供了出发点、思想武器和方法。我们应该辩证地对待列宁留给我们的宝贵的思想和理论遗产,掌握其精神实质,把握其内在机理,充分认识这些经验和理论的内在局限性,以当代人的眼光对其作出分析和评价,并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和发展其理论体系,解决新的问题,创造新的理论。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学说是列宁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工人阶级执政党党内监督理论与制度设计又是其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学说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宁执政党党内监督理论与制度设计为俄国共产党(布)的党内监督奠定了坚实基础,对后来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执政党的党内监督模式均产生过深远的影响,甚至为其树立了榜样。不仅如此,列宁党内监督理论与制度设计对我党现阶段的党内监督也有重大的启示作用。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在党内要)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4]报告还提出要强化党的全委会的决策和监督作用。根据列宁的党内监督思想,我党的“十八大”报告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基本精神和我党近期的状况,笔者对我党的党内监督进行了以下几点思考:

2.1 加强对党内民主制度,尤其是集体决策制度实施的监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阶段,各种制度也在发展中逐渐完善。2004年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发布,这标志着我们党向着党内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方向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党内监督至今仍有许多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其主要原因是:①“监督条例”自身欠缺可操作性。“条例”对监督客体的描述过于抽象笼统,“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依然是基于“95%以上”的监督主体“高”与“较高”的政治觉悟以及灵感、悟性,依然以这种笼统和含糊的人性假设为基础来设计一种监督控制系统,即“人治系统”。②缺乏对“监督条例”在实施过程中予以监督的监督主体(应是纪检委)及其职责规范。如此,“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自然成了问题。

党内民主制度,包括党内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等,这些制度是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必须保障党员的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实行真正的党内民主。如何比较好地实行党内民主,笔者以为最基本的途径就是加强对党内民主制度,尤其是集体决策制度贯彻实施的监督。

2.1.1 制订科学、易操作、便于监督的“党内民主制度条例”

这个“条例”须由中共中央牵头制订,党的地方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实情制订条例,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这个条例必须是经过先党内后党外、党内外互动,反复酝酿,最大限度地体现党意民心、集中民主才智的成果;必须是体现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在党务公开基础上的成果;必须是科学性、可操作性很强,便于监督的细则成果;必须是来源于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成果;必须是包括民主选举、决策、管理、监督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内容全面的成果;必须是执行主体(相关党委、党组、支部等党组织以及本组织全体党员)和客体明确,内部监督(相当于自律自治的监督)主体(同于执行主体)和监督程序科学明确的成果;必须是符合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成果,符合世界历史发展趋势的成果。

2.1.2 制订“党内民主制度条例的监督体系”

实施“党内民主制度条例”,需要一套与之对应的科学的“监督体系”。“监督体系”应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和负责制订。党的地方纪检委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条例,再报上一级纪检委批准。此“监督体系”的框架结构大致如下:

1)明确的执行主体。“监督体系”的执行主体,主要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检组)系统,从党内角度来讲,他要真正地承担起监督党内民主制度条例贯彻落实的主要责任(党委、党组自查自纠的监督除外);还有一个执行主体,即全体共产党员,全体共产党员要依法通过各种有效途径行使监督权力。明确党的纪检委为执行主体,是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结果,对落实“党内民主制度条例”具有决定性意义。

2)明确的职能。就党的中央级机构来说,应该最大限度地界定其专门职能。中央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和整合力量加强对国内外经济发展和政治方向的研判,强化对国家的政治原则、政治方向的正确领导,拟定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和主要人事安排。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提高党员素质,监督党的纪律和制度的实行,指导和参与重大案件的调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监督和督促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执行和落实。中央军委主要是负责军队与国防建设,确保国家主权的行使,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央级各机构之间实行有效的分工合作机制。既能保障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也能实现党的职能的专门化和高效率,确保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权威,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能。这种分工合作机制还能够实现权力的博弈均衡安排,防止由于权力过分集中又失去规约带来的重大决策的失误和腐败。地方上也应该参照实行这一制衡体制。

3)纪检委对“党内民主制度条例”实施情况的足够的督查力度以加强对“党内民主决策制度条例”实施的督查力度和效果为例。列宁强化党内监督,预防“寡头政治”的另一重大举措是,加强对中央政治局文件的深度督查。鉴于此,为了加强对“党内民主决策制度条例”贯彻实施的督查力度和效果,我党各级纪检委务必做到:关口前移,积极预防,变坐等“衙门”为主动出击,指派得力专职委员参与和监督本级行政区域的重大决策的全过程(从发现问题、确定目标至普遍实施),而不是待举报后弄得沸沸扬扬了再去查处;纪检委的专职委员不仅是党性很强的党员,而且相当一部分必须是某个领域的专家,尤其是在消极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领域,必须派专家水平的专职委员进行项目跟踪督查,以此预防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的腐败;决策过程中的主要党员领导干部应定期向本级或上一级纪检委报告本人廉政勤政情况和其他作为,报告全部成年直系亲属的表现,认真接受纪检委员的质询,写保证书以示自己的“干净”清白,并立出下一规定时段的廉洁自律军令状;增强纪律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专职委员对决策过程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和重大经济项目的廉洁“责任制”。不然,所谓的督查都是无法有效实施的。

2.1.3 制订与“党内民主制度条例及其监督体系”相对应的科学的“评价体系”

制订和贯彻落实“党内民主制度条例及其监督体系”,需要一套与之对应的科学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由社会各界联合制订。各地方可制订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评价体系”。“评价体系”的框架结构大致如下:

1)明确的执行主体。执行主体是社会各界“名流”和最普通的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它可以是一个常设机构,每一届委员会必须有较高比例的新委员。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一般是“旁观者”,即执政党体系和政府体系以外的人。

2)明确的执行客体。执行客体主要指“党内民主制度条例”及其执行情况;“党内民主制度条例的监督体系条例”及其执行情况。

3)明确的评价标准。对“党内民主制度条例”的评价标准是,是否符合有关文件的“党内民主”精神,是否具备可操作性,是否体现全体党员的民主意志和诉求;对“党内民主制度条例”执行情况的评价标准是,执行过程和结果是否符合其基本精神或表述。对“监督体系”的评价标准是,条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全面、到位;对“监督体系”执行情况的评价标准是,是否按该“体系”的基本精神或表述予以及时、全面、到位地监督和处理。

4)科学有效的奖惩制度。根据对“党内民主制度条例及其监督体系”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的评价,给予集体和个人必要的奖惩。奖惩务必要做到科学有效,要避免长此以往形成的“过度理由效应”,要慎重地走出惩罚难奖励也难的“怪圈”,要注意对公平理论的运用,奖惩的内容要以精神方面为主,以物质和职务升降为辅,要照顾到被激励者的需求层次,要实行阶梯型的奖惩方式,奖惩的边际效益必须使被激励者认定是有意义的。对于在监督和处理重大问题中有突出贡献的一般工作人员(非领导),无论其问题是哪一期形成的,也要给予奖励。

2.2 将对重要岗位和“第一把手”的监督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

对重要岗位的党内监督,是指对党的组织部门操“生杀”大权的科室尤其是共产党员责任人的监督,对党外重要岗位的党组织和全体共产党员尤其是重要岗位的共产党员责任人的监督。对“第一把手”的党内监督,是指对所有地方的党政“第一把手”、职能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的共产党员“第一把手”的监督,并且以党的组织或共产党员的名义行使监督权。如此确立的党内监督的重点符合“宇宙大法则”理论。

首先,纪检委主动出击,指派得力的检查委员专职监督重要岗位的共产党员责任人和“第一把手”,对其参与的重大事项(含地方、职能部门等的重大决策)实行纪检委的检查委员全程跟踪制度,一般事项实行汇报和检查制度。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和过程中。其次,重要岗位的共产党员责任人和各个组织的“第一把手”在任期间定期向纪检委报告本人廉政勤政情况和其他作为,报告全部成年直系亲属的表现和去向(以免出现“裸官”),认真接受纪检委员的质询和调查(并向社会公开质询过程和调查结果),写保证书以示自己直系亲属的“干净”清白,并立下下一规定时段的廉洁自律军令状。实行重要岗位的责任人轮换制、任期制和离任审计制等,以此与重要岗位的党内监督形成互动,增强党内监督效果。

2.3 地方实行党委和纪检委平行的体制

列宁加强党内监督、预防“寡头政治”的制度设计对我党有很大的借鉴价值。我党在理论与实践上,均应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委之间的博弈均衡体制,科学安排博弈均衡路径,以此来提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地位。我党要积极探索在省级及以下行政区域实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委平行的政治体制。两个机构均要由相应的党的地方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都要对产生他的党的地方代表大会负责。由本级党委和纪检委共同组成党的本级全委会,以决策重大事项。党委的委员不可以在纪检委任职,纪检委的委员不可以担任其它任何的职务,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纪检委组织、人员的工作独立性。两个委员会在平时的事务联系上实行互派联络员制。党的纪检委员要接受党的上一级纪检委的业务指导。只有这样,纪检委才能增强自己的权威,起码使它不至于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只是作为党委的一个部门存在。

2.4 强化公民对公权运行的监督,促进党内监督

2.4.1 推进官员及其直系亲属财产申报公示制,官员直系亲属“亮相”制

官员申报和公示财产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断言,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现代政治学家一般认为,公共权力是产生腐败的根源或基础;公权形式主体即代行公权的公职人员在公权行使过程中的利己主义取向和侥幸心理(这是对公权实质主体或名义主体即全体公民的意志的背叛)是发生腐败的主观条件;公权主体的双重性,对公权形式主体给予规约的制度及其执行的欠缺,以及由此造成的对公权运行过程中偏离公共职责的不同程度的失控是发生腐败的客观条件。公职人员代行全体公民权力,有滥用公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和趋势,以公权侵蚀公民利益的案例又俯拾仰取,公职人员理应接受全体公民的监督。它包括官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官员直系亲属财产公示制、家庭成员“亮相”制等监督形式。官员直系亲属财产公示制是一种连带责任制度。在我国,官员把滥用公权得到的不义之财规避到亲属名下,或者官员亲属利用官员执掌的公权谋取不义之财,对于某位官员来说是极有可能的,从全社会来说则是屡屡发生的。官员直系亲属“亮相”制,既有必要也有“法理”依据。随着“裸官”现象的出现,官员直系亲属适度“亮相”,说明自己的去向和表现,接受公民监督,也有助于官员的廉政。从现实来看,官员财产公示已在中国“破了冰”。据不完全统计,从2009年至2012年10月我国已有29个县市进行官员财产公示试点改革,并且创造出了“阿勒泰模式”、“慈溪模式”等改革模式。2012年12月初,广东省分别在珠海市一新区和韶关市一个县开展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的试点,而且定于2014年逐步推开。

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第一,要设计一套切合实际的“线路图”和操作规程,包括中央级的“顶级”设计和各地自己的设计。“顶级”设计是基础和关键,以前在此方面改革不尽如人意,主要原因则是缺乏顶级设计。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其现代化进程首先需要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以前的探索失败,还在于既得者利益的“刚性”远大于改革者理想的“柔性”。今后的设计,务必把利益的“刚性”分解开并将其击破。第二,要进一步完善现代产权制度,建立有效问责机制,畅通外部监督渠道等,甚至涉及到改革金融管理制度等。

2.4.2 通过网络等平台强化对公权运行的监督

近期发生的“表叔”、“房叔”、“不雅视频”、“离婚承诺书”等事件都是先在互联网上披露后经过纪检委查实的。2009年温州市公安系统开通官方微博,在“公开信息、疏通民情、树立政府形象”方面探索管理服务新模式。2012年武汉市百姓电视问政考官,让政府部门理顺监管职能,落实服务承诺优化发展软环境,收到积极的效果。

通过互联网的微博、网站、QQ、手机,电视直播等平台,发布官员承诺,反映百姓诉求,政务公开,官民互动对话,记录和揭露官员不作为乱作为、丑行丑相等阴暗面,加强公民对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不失为提高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的好方式。要想使这种方式健康发展下去,我党必须出台中央级的“顶级”设计,党中央要有整体思路,国务院要出台行政法规,等这些都成熟后,全国人大再出台普通法律,对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以提高其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例如在规范有关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方面,陕西省“表叔”事件发生后,陕西省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得到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扬;而福建省“表叔”在网上曝出后,有关部门却沉着“应对”,坚守“沉默是金”的信条,从而惹来社会各界的非议。可见,如果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福建省有关职能部门也许不是这个态度,最终结果也许不是这样不了了之。

列宁工人阶级执政党党内监督思想理念与制度设计在我党党内监督的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的指导作用,随着实践的发展,其对我党的党内监督还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俄共(布)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文献(1920年9月)[EB/OL].2002-06-08[2013-01-17].http://cpc.people.com.cn/GB/12478419.html.

[2]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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