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2013-08-15 00:48邱玉平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3年5期
关键词:集体合同合法权益争议

邱玉平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北京 100070)

我国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了显著变化。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不同所有制经济中的劳动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越来越多,劳动关系问题日益突出。

劳动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和谐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如果处理不好,劳动关系就会上升到社会层面,发生群体、暴力事件,影响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作为职工群众根本利益的代言人,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工会实际工作中,工会通过自身工作,不仅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也推动了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实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双赢”局面。

一、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党的十七大中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会作为企业劳动关系中职工方的代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发挥好工会的这一基本职责,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保障。劳动关系的主要内容就是劳动关系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劳动法》第三条对劳动者的权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为了保证这些权利的落实,企业必须建立一系列规章制度加以确保。

工会作为职工方的代表,应依法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己任和天职,积极创造条件争取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是工会存在、发展的基础,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职工的迫切愿望。

二、切实履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2 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章第一节,对集体合同作出特别规定,其中第五十一条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另外,《工会法》第一章第六条对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也作了明确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工会与劳动关系在法律层面上紧密相连。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平衡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

三、认真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发生矛盾的表现,直接反映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冲突,不及时解决,会导致双方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影响到和谐企业建设。《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同时,《工会法》也提出如何解决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该法第三章第二十八条指出:“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法律赋予工会权利,就是要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发挥好作用,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工会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二是主持劳动争议的调解;三是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四是支持职工依法提起诉讼,并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同时,要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做好劳动争议的事前预防,减少劳动争议事项的发生,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出应有的贡献。

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基层用人单位设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由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监督企业执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形成了调整、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否得到有效实施,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劳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可以说,工会进行劳动法律监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的监督作用越来越重要。工会组织与职工群众保持着最密切的联系,最了解实际情况,最有发言权,工会应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赋予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可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纠正。

五、推动劳动关系协商机制升级

在德国,雇员可以组建自己的劳资协议会,就雇员个人或集体各方面权益与资方进行协商谈判,向雇主传达雇员的要求和建议。而这种协商只限于福利、劳动安全、就业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事项,不能对投资、经营等战略决策问题提出否决权,劳动关系协商存在局限性。在我国,工会作为职工方代表,以组织形式通过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使职工一方有效参与到企业决策层面,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将职工的审议权、监督权、决策权深入到实践中。

与德国劳资协议会相比,我国工会使劳资协商层面不再局限于职工利益方面,而是延伸到了企业重大决策层面,比德国模式更具集约化优势,具有更高的劳动协商效率,有利于职工意愿的表达和企业决策执行力的提高,是劳动关系协商机制的进步。

六、改善非公企业劳动关系环境

实际上,很多建立工会的非公企业,其工会干部没有话语权,地位被弱化,有的工会干部甚至为资方利益而损害职工合法利益,其根本原因是非公企业资方力量过于强大,而工会又依附于企业,由此形成了企业意义上的工会而非职工意义上的工会,探索非公企业工会独立运行模式势在必行。值得肯定的是,北京市在部分企业已经初步尝试了工会干部由市总工会进行管理的独立运行模式,工会干部工资直接从地方工会经费中进行划拨,这样就彻底摆脱了行政方,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了更大的话语权,有效地改善了劳动关系环境。

七、关爱困难职工,为他们排忧解难

关心职工工作和生活,做好困难职工帮扶,也是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北京市总工会为例,其推出的职工互助保险,以互助互济的方式分散了职工因特殊疾病、人身意外等发生的风险,避免职工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每年开展的“金秋助学”品牌活动,有效缓解了困难职工子女就学问题;推广的职工素质教育工程,不断提高职工为企业服务的能力。工会通过一系列措施,切实改善了劳动关系。

可以说,工会的组织行为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域中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新修订《工会法》实施的深入,工会组建率的提高,如何进一步发挥好工会在劳动关系领域中的作用成为重要课题。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对新时期劳动关系已经产生深刻的影响,使劳动关系呈现出广泛性、多样性、差异性、动态性、复杂性等一系列新的特点。工会只有充分认识这些特点,才能在今后更好地开展劳动关系工作。尤其在当下城镇化进程加快、城镇常住人口超过农村常住人口的背景下,劳动人口发生扩张,处理好劳动关系有着更加深远的意义。面临新的挑战,相信工会在劳动关系领域中定有更大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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