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廷理
(作者系同煤集团大斗沟煤业公司党委书记)
随着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一些企业发展的突出性问题逐步凸显,值得我们思考。在《2011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重点关注的199例案件中,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犯罪或者涉嫌犯罪的高达88例,黄建华、侯行知、黄舒生、李长轩、张长顺、杜厚智等一大批国企高管因腐败问题纷纷落马。初步查明或者已经判决的国企高管贪腐案例中,人均贪腐金额达3000多万元,而且与2009年、2010年的报告数据相比呈现出逐年攀升的趋势。这组令人触目惊心的数字再次证明了国有企业监督制度的虚化弱化,归根到底与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密切相关。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因此,必须从机制和体制入手,加强对管理者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这是有效防止腐败的关键。
一是建立约束机制。要做到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的有效监督,必须从体制、机制、法制入手,改革现有国有企业领导的监督体制,创建新的专职监督队伍(财务专职监督队伍和纪检监察专职监督队伍),采取垂直管理的双派出制度,走财务监管与纪检监察监督相结合的路子,彻底解决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和监督者缺位的问题。
对国有企业,要分别选拔和委派两部分人对其进行内部和外部监督,一个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会计委派,不但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汇总、反馈,而且对企业人、财、物都要实施监督。另一个就是对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监察人员受人大或政府委托,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言人的身份参与和领导国有企业的监督工作。纪检监察人员同时可兼任企业的党委(党组)书记、纪检书记或监事会主席,领导整个企业的监督工作。纪检监察和财务监管的人选应由党委、人大或政府考察、考核后,从那些具有较高素质、爱岗敬业、公道正派的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人和国家公务员中选拔,由党委、政府或人大任命,代表国家所有者身份,在企业中担任一定的职务,对经营管理者行使监督权,享受国家监督者的待遇,既履行企业职责、享受企业待遇、向企业负责,同时接受企业评价,这样一来所有者对企业经营情况就可以从管理渠道和监督渠道来进行掌握,就可以有效地避免所有者信息缺失和所有者对经营者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同时,要发挥好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好纪检监察和财务监管的监督职能作用,联合进行办公,整合监督力量,规范监督程序,形成纪检监察、财务监管、内部审计、监事会、职代会"五位一体"的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共同参与监督企业领导的工作。
二是构建监督网络。不论企业领导体制如何改革,企业人员如何精减,监督部门都不能削弱,甚至要加强。要在企业内部建立由党组织、纪检、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共同组成的监督体系。企业党组织应大胆履行职责,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监督保证作用,在干部使用上发挥把关作用。要适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齐全且能够相互制衡的领导体制。
要健全制度,保证企业监督约束工作有章可循。一是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和程序,保证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落实。要科学界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明确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可以考虑在决策前,要求厂长(经理)将议题告诉党委成员,党委负责同志组织讨论形成意见后正式提交厂长(经理)。决策后,党委要动员党组织和党员认真落实决策意见。二是完善一些保证企业党组织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已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制度、职代会民主评议经营管理者制度、厂长(经理)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纪检委的监督制度都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同时,还要建立一些新的制度,包括厂长(经理)个人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企业经营管理者亲属工作安排回避制度,用人失误追究制度,企业年审计和厂长(经理)离任审计制度等。三是要针对企业改革和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堵塞企业“跑冒滴漏”现象的规定和制度,加强企业外销、外购、外包中的管理和监督。
三是依法明确监督内容。对国有企业管理者经济行为的监督,就是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就经营决策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监督。国有企业管理者既要接受出资人、行政、法律、市场、社会和新闻媒体等外部监督,又要接受企业投资决策、产权交易、改制重组、资本运营、财务管理、物资采购、成本控制、工程项目等经营管理关键环节的内部监督。内部监督工作要着眼于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三重一大)上,完善集体讨论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企业经营中的营销和成本等预算管理和控制体制、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管理等财务监督机制等,使科学监督有章可循,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结合当前企务(厂务)公开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等,加强和引导新闻舆论监督,定期公开企业管理者的经济行为和企业财务状况、人事安排状况、企务(厂务)状况等,做到办事制度、办事过程、办事结果公开化透明化,全面减少国有企业管理者的腐败行为,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