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工资集体协商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工资集体协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二)企业职工年度和月平均工资水平、福利和调整幅度及调整办法;(三)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等分配办法;(四)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标准;(五)工资支付办法和时间;(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八)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途径;(九)其他应当协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按企业不良信用行为记录在案,可以向社会公布;违反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给职工劳动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答复职工方提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求或者拒绝依法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二)损害职工方协商代表合法权益或者对职工方协商代表打击报复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方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的;(四)拒不履行生效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