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提出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兼职不得超过一个;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意见》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同时规定,“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对照中组部2008年下发的文件可以发现,此前的文件规定,“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这给“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官员留下了制度的“缝隙”。
“现实中,一些退出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或任职,造成了负面的社会影响。”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表示,此次下发的《意见》已经明确规定,这些干部也不得在企业兼职或任职,堵严了“口子”。
对照中纪委于2008年下发的文件,该文件仅就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作了规范,对其他党政领导干部在其他企业兼职(任职)未作规定。而此次下发的《意见》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的所有党政领导干部到各类企业兼任(担任)各种职务的行为统一作了规范,填补了此前的又一项政策空白。
另外,此次下发的《意见》还首次对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数量、年龄、任期等进行了规定,为杜绝一人兼多职、长期兼职、连续兼职等现象提供了依据,堵住了此前的制度漏洞。
根据《意见》,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一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审批或备案,连任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7条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