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燕
(江苏省南通大学体育科学学院 江苏南通 226007)
国民健康的发展在经济社会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制建设的进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全民健身条例》中,明确提出了包括农民以及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权利。但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贫富差距较大的国情下,要使《条例》落到实处,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的体育权利得到保证,除了优越的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制度外,还必须加强全民健身事业的法律保障,促进全民健身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持续地开展,通过法制来保证《全民健身条例》的落实。
农民多是从事农业劳动。他们认为劳动就是体育锻炼,对体育健身不持意见。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有92%的文盲及半文盲在农村。农村体育发展的落后,与广大农民的文化程度低,体育意识、健身观念陈旧落后是分不开的。由于有些农村地区经济水平较低,思想观念较落后,村民觉得基本生活尚未得到保障却把钱花在健身上,其实是没有实用价值的面子问题。
要发展农村体育,改变农村的健身观念,必须要做好宣传工作。在对农村体育主管人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大多数人选择以开会或文件等比较刻板和书面的形式来传达思想,导致很多农民根本不理解健身的意义,不注重体育锻炼。由于传统思维资金方面的约束,根本无法引起农民的重视。
据调查显示,健身工程的场地大多建在人群集中地带,如村中心、中小学、田间、庙会旁等,沿海村民对此表示赞同的比例为77.8%,内陆村民为77.5%,差别不大。但有关调查数据也反映出,沿海与内陆各有9.0%、8.4%的村民认为离家太远,锻炼不方便。可能的原因:一是我国农村地域辽阔,村落分布广,农民居住地分散,造成仅有的健身设施离家太远,锻炼不方便,影响锻炼和活动;二是沿海与内陆各有7.0%、7.8%的村民由于宣传不到位或自身原因,不了解健身工程甚至不知道有这个工程。
负责相关活动的传播和指导的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的和质量,对农民体育健身活动的开展有着重要影响,他们对农民体育健身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调查显示,虽然所有的主管人员都选择了“有”社会体育指导员,但几乎都是兼职。不难发现这些没有经过专业训练且为数不多的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并不适应全民健身的开展需要。
但从发展和贯彻中出现的问题来看,还有待完善。比如: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的社会体育中,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和保障。他们的“边缘化”无法充分体现出“全民健身体系”的“全民性”,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到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和谐体育”的构建。再比如《全民健身条例》第十六条中指出部分社会团体应该组织成员,结合本身特性开展健身活动,从内容上看,农民好像不在条列之内。由此可见,《全民健身条例》在实行当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反映出《条例》还需增加有关的配套法律,对全民健身法律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例如制定《农民工健身保障法》等。
《全民健身条例》只是作为一个立法性文件出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一支完善的执法队伍。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但就目前执行的情况看,执法力度还不够强,其中针对全民健身活动的指导,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造成执法力度不强的主要原因,在杨子江硕士对南京农民工一项调查中,选择“从未有人指导”的农民工占调查总数的72.2%。很明显,南京市农民工参与全民健身所获指导整体情况是不尽如人意的,这也是由于他们对全民健身了解程度低。同时,从建业区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处了解到,当地居委会除了负责协助派出所对农民工进行登记和办理暂住证以外,其他一切社会保障都不涉及农民工,当地农民工如同城市的“透明人”,无人关心和帮助,而他们的体育健身指导和宣传更是没人过问。
从以上农民、农民工的体育健身现状和法治健身保障现状,一些专家及学者都提出了诸多好的建议和措施,比如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农民工的全民健身参与意识;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增加资金投入为农民体育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强化基层政府职能等等。本人认为,除了以上诸多方面的措施外,还必须从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做文章,加强措施的真正落实,切实保障好农民、农民工的体育健身权益。
18世纪末期,工业革命的爆发使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快速发展的城市化行列,因此,大量农村劳动力在较短的时间里涌入了城市。政府为了适应工业化、城市化的需求,对这些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非常重视。发达国家农民培训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且在不断丰富和改进农民。20世纪80年代以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组织开展全民体育。为了成为21世纪的健康国,部分国家正在制定宏观的体育发展计划。据报道,截至1989年,公布过全民体育发展计划的国家共116个。许多国家为了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制定了很多吸引人的体育活动计划。一些国家还根据人群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健身计划。还有一些国家通过奖励来促进农民终身投入健身锻炼。
在将来的体育法规方面的建立中,我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方略,遵循现代化法制观念,认真贯彻落实法制建设在体育及各领域的指导方针,使管理和法制的法治化和民主化,保护全民体育权利,在法律范围内行使公民体育权力,使依法治体得以发展壮大。
体育的发展离不开改革,而其改革又必须依靠法制来保驾护航,三者相辅相成。要发挥体育法制对改革和发展的促进作用,不断满足后面二者的需求,就要及时有效的把体育改革和发展在实践中成功经验通过法律确立下来,真正实现体育发展。
体育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国家的体育法制的建设要努力与宏观的法制建设同步,并要不断适应世界体育的改革和发展趋势,顺应法制建设在精神文明方面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潮流,努力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效成果。在学习和建设体育法制的过程中,要结合我国体育特殊情况和规律进行创新。
作为一项系统的法制建设工程,体育法制要与国家的法制和体育事业两个大系统保持一致,也要与其内部相统一,实现体育法制的统一协调。要妥善的处理好体育法制在包括理论研究部门和立法执法部门等的关系、微观和宏观的体育法制间的关系、地方和国家的体育法制建设间的关系等各个不同环节和领域的关系,坚持体育法制在不同层面的整体统一,全面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步伐。
与其他现代化发展的动力系统相同,体育法制建设有着社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以及不同力量为中心的进化模式。作为后发的现代化国家,我国在体育法制上的滞后情况,仍然需要以国家为主导力量,制定相应法律法规,积极领导和推动体育法制的建设,才能得以解决。同时,推广大众体育健身、营造体育法制氛围、动员全民与社会各界对体育法制建设的加入,形成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一起参与的全民法制健身,共同促进体育法制建设的发展。综上所述,加强体育法制建设为农民工体育健身提供法律保障。
综上可知,通过国内外农民的体育健身情况的了解,尤其对国外体制对农民的体育健身的重视,对我们启示很大。我们分析了我国农民体育系统工程得不到完善的原因大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农村村民的体育健身意识淡薄、对农村的宣传力度不够、经济相对落后、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不到位、农村体育主管人员文化水平有限、我国的农民工体育建设问题等几个方面。我们要改善农民的体育健身状况,必须要大力的宣传,提高国民素质,最重要的是为农民体育系统工程的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完善农民体育系统工程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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