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院长建议:职务犯罪不论轻重都应适用财产刑

2013-08-13 06:58
共产党员(辽宁) 2013年8期
关键词:性犯罪犯罪分子现行

“当前我国刑法对职务犯罪的处罚金、没收财产等规定较少,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犯罪的惩治力度。少数犯罪分子甚至有‘一时服刑、刑满享受’的思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勇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实现职务犯罪财产刑的全覆盖,以有效震慑犯罪分子。

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挪用公款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没有规定财产刑;对贪污罪和受贿罪处一年至七年、七年至十年、二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没有规定财产刑;对行贿罪只有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没有规定财产刑。应勇认为,这种刑罚规定已不符合实际需要。

“打蛇打七寸!”应勇说,职务犯罪属于贪利性犯罪,理应更多地适用财产刑。要根据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适用不同的财产刑,并加大职务犯罪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提高幅度,这样可以有效防范和避免犯罪分子案发时转移财产、刑满后继续享用的现象发生。

应勇建议对现行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即不论职务犯罪的轻重均有必要规定相应的财产刑,实现财产刑的“全覆盖”,以增加违法犯罪成本,从经济上制裁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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