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是对马克思原著的误读

2013-08-02 05:31杨文圣
学术探索 2013年3期
关键词:生产方式马克思

杨文圣

摘要: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明确扼要地提出了“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思想,经典表述了马克思经济社会形态理论。传统教科书和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序言》中“古代的”生产方式表征的就是奴隶社会。但是,通过大量研读马克思原著,我们发现,用“奴隶社会”来表达亚细亚社会与封建社会之间的社会形态是对马克思原著的误读。

关键词:马克思;社会形态;奴隶社会;生产方式

中图分类号:D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23X(2013)03-0029-05

传统教科书和我国学术界一般认为社会历史可划分为五种社会形态: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其初级阶段是社会主义社会)。但是,通过研读马克思原著,我们发现,用“奴隶社会”来表达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到的“古代的”生产方式,是对马克思原著的误读。这一研究结论无论对于重新解读“五形态说”及其与“三形态说”的关系,还是回应我国史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命题——“中国是否经历过奴隶社会”,无疑都具重要意义。

一、 对“古代的”生产方式理解的论争

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以下简称《序言》)中,马克思指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是社会生产过程的最后一个对抗形式……因此,人类社会的史前时期就以这种社会形态而告终。”[1](P33)在这里,马克思明确扼要地提出了“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思想,所以这段文字一般被认为是马克思经济社会形态理论的经典表达。但是,马克思在这里只是进行了精炼概括,没有展开阐述。马克思既直接明了地提出了经济社会形态演进的思想,又没有给予充分说明,所以这段表述就成为学界在社会形态理论问题上争论最多、分歧最大的“理论之谜”。特别是如何准确把握“古代的”生产方式,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大多数主张“五形态理论”的论者都认为,既然《序言》中“大体说来,亚细亚的……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这段话是五形态理论的经典表述,那么无疑“古代的”生产方式就是指奴隶社会。如有学者认为,《序言》中“古代的”生产方式与《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以下简称《1857—1858年手稿》)中的“古代的”所有制形式是不同的,它指的是《1857—1858年手稿》中古代的所有制形式解体以后产生出来的古希腊、罗马的奴隶制生产方式;同时又指出,《序言》确实讲的是亚细亚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依次更替,这个结论既符合《序言》的本意,又符合客观的历史事实。[2](P40~42)这种观点也是目前教科书和学界主流的观点。

有学者认为《序言》中古代生产方式是指奴隶制生产关系,而非独立的社会形态——奴隶社会。奴隶制生产关系的经济范畴具有历史的普遍性,却不能与历史阶段的社会形态概念等同。在古希腊、罗马史的后期出现的奴隶制,在“整个世界史”的全局中,只是一个局部的具体历史事实,没有普适性的意义。[3](P111)还有学者明确提出,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奴隶制度从来没有被看作一种可以作为独立社会形态而存在的历史范畴。相反,马克思只是把奴隶劳动看作人类生产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古代的生产方式不能等同于奴隶制度。[4](P39)

有学者认为,“亚细亚的、古代的和封建的生产方式之间不存在依次更替的关系。”但是,“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分别从逻辑上代表着前资本主义经济形态向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演进的四个阶段。”[5](P16~17)这种观点把《序言》中的“古代的生产方式”与《1857—1858年手稿》中的“古代的所有制形式”等同起来,认为在手工业的发展和奴隶制的出现这二者的作用下,从古代生产方式中就派生出奴隶制的生产方式,古代生产方式自身也就随之解体了。

以上三种观点迥异,但是都包含了很多真知灼见。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生前并没有形成直接论述社会形态理论的专著,更没有针对“古代的”生产方式所表征的社会的直接阐述,所以我们只能从散见于浩如烟海的文本出发,力争对社会形态发展演变的基本原理,包括对“古代的”生产方式所表征的社会,做出最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原意的揭示与解读。

二、马克思对“古代的”生产方式的阐述

关于古代的生产方式的性质,实际上就是古代社会的性质问题。虽然恩格斯确认古代社会是奴隶制的,并且马克思恩格斯也时时提到奴隶制、奴隶制度、奴隶经济。但是,通过检索马克思文本发现,他在阐述社会形态演进时极少把古代社会与奴隶制联系起来。除《序言》中的论述外,马克思的相关论述还有:

《德意志意识形态》提道:“蛮人占领了罗马帝国,这种占领的事实通常被用来说明从古代世界向封建制度的过渡。”[6](P126)“‘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6](P130)

《雇佣劳动与资本》指出:“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6](P345)

《共产党宣言》指出:“谈到古代所有制的时候你们所能理解的,谈到封建所有制的时候你们所能理解的,一谈到资产阶级所有制你们就再也不能理解了。”[6](P289)

《〈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认为:“资产阶级经济学只有在资产阶级社会的自我批判已经开始时,才能理解封建的、古代的和东方的经济。”[1](P24)

《1857—1858年手稿》写道:“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同步发展起来。”“不管这种统治和从属的性质是家长制的,古代的或是封建的。”[7](P108~109)

《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提出:“正像这种生产方式本身是历史的一样,它的性质和这种性质的规律也是历史的。亚细亚的,或古代的,或封建的生产方式的自然规律是实质上不同的规律。”[8](P163~164)

在《资本论》第四卷中,马克思指出:“根据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同于封建、古代等生产方式——的本质,把直接参与生产,因而也是直接参与分配所生产的价值以及这个价值所借以实现的产品的阶级,归结为资本家和雇佣工人。”[9](P167)

从以上马克思的文本可见,一般情况下,马克思在阐述社会形态更替时,总是把封建社会与“古代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古代世界”、“古代的生产方式”、“古典古代的生产方式”等概念联系起来一同使用。

当然,马克思也谈到古代社会,特别是古希腊、古罗马社会存在奴隶制,奴隶制是其存在的基础。相关论述有:

《神圣家族》写道:“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就是说,正如古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奴隶制一样,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中的人。”[10](P145)

《1857—1858手稿》提出:“古代世界的基础是直接的强制劳动;当时共同体就建立在这种强制劳动的现成基础上;作为中世纪的基础的劳动,本身是一种特权,是尚处在孤立分散状态的劳动,而不是生产一般交换价值的劳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劳动既不是强制劳动,也不是中世纪那种要听命于作为最高机构的共同组织(同业公会)的劳动。”[7](P200)

《资本论》第四卷指出:“在古代,物质生产劳动带有奴隶制的烙印。”[11](P315)“我们从来也没有听说过,古代人在他们以奴隶制为基础的生产中见过什么危机,虽然在古代人中也有个别生产者遭到破产。”[11](P573)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指出:“奴隶制是古希腊罗马时代世界所固有的第一个剥削形式;继之而来的是中世纪的农奴制和近代的雇佣劳动制。”[12](P176)

由以上文本可知,马克思恩格斯虽然承认奴隶制是古代社会生产的基础,但是他们却乐于使用“(古典)古代社会”这一概念来指称人类史前社会之后封建社会之前的历史阶段,而不是使用“奴隶社会”或者“奴隶制社会”等概念,这其中有其深刻的缘由:

首先,“奴隶制始终伴随着文明时代”[12](P176),而不是古代社会独有的现象。这一思想贯穿了马克思恩格斯历史观的始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提出,在部落所有制存在家庭奴隶制,而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仍然保存着奴隶制,而“直接奴隶制是资产阶级工业的基础”。[1](P143)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明确提出:“因为奴隶制是一个经济范畴,所以它总是存在于各民族的制度中。现代各民族只是在本国内把奴隶制掩饰一下,而在新大陆却不加掩饰地推行奴隶制。”[1](P144)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指出:“在古代世界、中世纪和现代的殖民地偶尔采用的大规模协作,以直接的统治关系和从属关系为基础,大多数以奴隶制为基础。相反,资本主义的协作形式一开始就以出卖自己的劳动力给资本的自由雇佣工人为前提。”[13](P388)在这一著作中,马克思又提到:“真正的奴隶经济(它也要经历各个阶段,从主要为自身需要而从事经营的家长制,一直到为世界市场而从事经营的真正种植园制度)。”[14](P908)马克思的这一观点,实际上早已被世界各民族大量历史所证实。

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奴隶制作为一种经济范畴,既可以存在于亚细亚社会,也可以存在于古代社会、封建社会甚至近代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中。也就是说,只要具备条件,奴隶制度就会渗透到人们的生产关系中去,甚至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所以说,奴隶制存在于文明时代的任何社会发展阶段中,而不是古代社会的独有制度,只是在古代社会比较典型而已。之所以不能用“奴隶社会”或者“奴隶制社会”指称古代社会,因为这样很容易引起、而后来的事实也表明确实引起了人们对奴隶制度与古代社会关系的误解或者简单化:以为奴隶制度只存在于人类文明的早期社会;以为古代社会只存在奴隶制;以为在这个社会里,只存在奴隶主和奴隶这两个阶级及奴隶的人数总是占社会人口的多数。因此,奴隶制作为经济范畴具有历史的普遍性,但是不能与表示历史阶段的、属于经济社会形态范畴的古代社会概念相等同。

其次,在马克思看来,奴隶制度不属于独立社会形态的范畴,而是从属于社会形态的经济范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就指出:“奴隶制是同任何经济范畴一样的经济范畴。”[1](P143)而且正是因为奴隶制、农奴制均属于经济范畴,所以马克思没有强调奴隶制与农奴制的递进关系。奴隶制、农奴制这两个概念在马克思著作中常常同时出现,类似于孪生兄弟。其一,马克思提出,父权氏族产生过程中包含着发展为奴隶制和农奴制两种可能性。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写道:“马克思补充说:‘现代家庭在萌芽时,不仅包含着奴隶制,而且也包含着农奴制。”[12](P55)其二,马克思认为,部落所有制解体后社会演进的趋势,既有可能向奴隶制发展,也可能向农奴制发展,这两种可能性是并列的。他指出:“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7](P485)其三,“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或者像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7](P15)

当然,作为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奴隶制与农奴制有着原则区别。对此马克思也多次进行过阐释,他说:“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劳动者作为力的表现的总体,作为劳动能力,是属于他人的物,因而劳动者不是作为主体同自己的力的特殊表现即自己的活的劳动活动发生关系。在农奴制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7](P457)还有,尽管奴隶制与农奴制有所不同,但是,马克思却没有表达过奴隶制如何向农奴制进行过渡,也没有表达过奴隶制如何向封建社会的过渡。实际上,马克思明确表达的是古代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通过检索中译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我们发现,马克思仅仅使用过一次“奴隶社会”这一概念,即在《资本论》第一卷马克思写道:“使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例如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区别开来的,只是从直接生产者身上,劳动者身上,榨取这种剩余劳动的形式。”[13](P251)坚持“五形态理论”的学者也常常引用这一表述来证明马克思提出过奴隶社会这一社会形态。然而笔者对照《资本论》德文版和英文版发现,中译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中“奴隶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这段的译文是不妥的。英文版的表达为:“a society based on slave labour,and one based on wage labour”,译为中文应当是:“奴隶劳动的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而德文版的表达为:“Gesellschaft der Sklaverei von der der Lohnarbeit”,译为中文也是:“奴隶劳动的社会和雇佣劳动的社会”。在德文中“Sklavenhaltergesellschaft”特指“奴隶社会”。而且译文中“奴隶社会”与“雇佣劳动的社会”也不对应。可见,中译本《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和《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将“Gesellschaft der Sklaverei”译为“奴隶社会”是不妥的。如果把这里的误译纠正过来,那么在马克思著作中就从来没有使用过“奴隶社会”一词。

基于以上认识,笔者认为马克思在《序言》中提到的“古代的”生产方式所代表的社会形态不应当以“奴隶社会”来命名,而应当直接以“古代社会”来命名,而这一术语也是马克思多次使用的概念。但是,鉴于人们习惯把现代社会以前的社会泛泛地称为古代社会,马克思偶尔也在这一意义上使用过这个概念,因此我们不妨用“古典古代社会”来指称亚细亚社会与封建社会之间的社会形态。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马克思界定“社会”范畴时,恰恰使用“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来表达社会形态的演进。即“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其中每一个生产关系的总和同时又标志着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1](P345)

三、古典古代社会的衍生及其基本特征

马克思认为,古典古代社会的生产方式是由原始的古典古代所有制形式,即古希腊、古罗马的公社所有制形式演变而来的。在《1857—1858年手稿》中,马克思从两个方面阐述了导致由古希腊、古罗马的公社所有制向古典古代社会的演变的原因。

一是手工业的发展。在原始公社末期,越来越多的被释放的奴隶、被保护民、外地人成为劳动大军,结果手工业从农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部门。而手工业以及交换、债务的作用,致使大量的公社成员丧失了他们的财产而沦为奴隶。马克思写道:“在古代人(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工业已被认为是有害的职业(是释放的奴隶、被保护民、外地人干的事情)等等。生产劳动的这种发展(这种劳动作为只是为农业和战争服务的自由人的家庭劳动,或者作为为宗教仪式和共同体服务的工业,如建造房屋、修筑道路、兴建庙宇等等,而单纯从属于农业的状况中摆脱出来),是必然会有的,这是由于同外地人交往,由于有奴隶,由于要交换剩余产品等等;这种发展使那种成为共同体的基础的、因而也成为每一个客体的个人(即作为罗马人、希腊人等等的个人)的基础的生产方式发生解体。交换也起同样的作用;还有债务等等。”[7](P486~487)

二是战争的结果。马克思在《1857—1858年手稿》中指出,战争是每一个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最原始的工作之一,因为某一个共同体,在它把土地当作自己的东西来对待时,会碰到的唯一障碍,就是业已把这些条件当作自己的无机体而加以占据的另一共同体。因此战争,既用以保卫财产,又用以获得财产。战争就会有战俘,一开始,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一般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甚至在更早的时候是把战俘吃掉。但是在阶级形成过程中,“在这时已经达到的‘经济状况的水平上,战俘获得了某种价值;因此人们就让他们活下来,并且使用他们的劳动。这样,不是暴力支配经济状况,而是相反暴力被迫为经济状况服务。奴隶制被发现了。这种制度很快就在一切已经发展得超过古代公社的民族中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但是归根到底也成为他们衰落的主要原因之一。”[15](P524)

这样,在手工业和战争的作用下,大量公社社员沦为奴隶,成为直接属于生产的客观条件,而“如果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们的基础。”[7](P484)这样,从原始古希腊、古罗马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派生出以奴隶制为基础的古希腊、古罗马的古代社会。

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古典古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有:

第一,奴隶制经济是古代社会的自然基础。前文提到,虽然马克思不认为古代社会就是奴隶社会,但是在《神圣家族》、《1857—1858手稿》以及《资本论》中马克思还是认为奴隶制是古代社会的自然基础,当然这一论断主要限于西欧的古希腊、古罗马社会,至于东方社会,马克思认为村社制度的实质是东方专制制度。奴隶制经济的特征主要有:其一,土地、劳动工具都归奴隶主所有,奴隶的劳动、人身及全部时间也都隶属于奴隶主。马克思指出:“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劳动者作为力的表现的总体,作为劳动能力,是属于他人的物,因而劳动者不是作为主体同自己的力的特殊表现即自己的活的劳动活动发生关系。”[7](P457)同时,“奴隶的全部时间,就像牲畜的全部时间一样,都属于奴隶主,当然,奴隶主必须喂养他们。”[16](P234)其二,奴隶及其劳动都被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奴隶是奴隶主的工作机。马克思认为,在奴隶制经济下,“按照古人的恰当的说法,劳动者在这里只是会说话的工具,牲畜是会发声的工具,无生命的劳动工具是无声的工具,它们之间的区别只在于此。”[14](P229)但是,奴隶也要让牲畜和劳动工具感觉到他和它们不一样——“他是人”。这样奴隶就不断虐待它们,任性地毁坏它们,以示自己与它们的不同。所以,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奴隶只能使用最粗糙、最笨重、也很难损坏的劳动工具。比如,在直到南北战争爆发之前,墨西哥湾沿岸各蓄奴州还一直使用旧的中国式的犁。不言而喻,奴隶像牲畜一样受到奴隶主赤裸裸地不加任何掩饰的奴役。

第二,土地是古典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农业是其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工业附属于农业,商业不带有普遍性。马克思论述道:“这种耕作像在古代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那样处于支配地位的民族那里,连工业、工业的组织以及与工业相应的所有制形式都多少带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或者像在古代罗马人中那样工业完全附属于耕作;或者像在中世纪那样工业在城市中和在城市的各种关系上模仿着乡村的组织。”与此相适应,在古代人那里,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财富,不是为了交换价值,而是为了使用价值,即生产的目的表现为奴隶主的私人享受,甚至奴隶主的过度消费达到了骇人听闻和荒诞无稽的程度。既然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价值,因此商业只是在少数地方存在或者较为发达,如马克思所言:“这些商业民族生活在古代世界的缝隙中,正像犹太人生活在中世纪社会中的情形一样。”[7](P479)

第三,古代社会的人根本不可能实现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平等和自由是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而古代社会生产的目的是使用价值,它的基础是直接的强制劳动,所以,“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所要求的生产关系,在古代世界还没有实现,在中世纪也没有实现。”[7](P200)

由此可见,在《序言》中,马克思表达了亚细亚社会、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资产阶级社会依次更替的思想,再加上共产主义社会,恰好是经济社会形态的五种形式。但是,这种表述与传统上对“五形态”即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表述略有区别。我们认为,本文的表述在《资本论》及手稿中有充足的文本依据,是符合马克思的本意的。然而,由于当时史料的限制,马克思对人类社会最初形态还不甚了解,所以他还是用了一个带有地域性的概念“亚细亚生产方式”来指称这一时期。同时,由于“奴隶社会”的提法根本不符合马克思原著,那么,以传统上理解的马克思“五形态说”为窠臼的史学命题——“中国是否经历过奴隶社会”,无疑没有争论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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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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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左安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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